序 《威斯敏斯德信条》是十七世纪中叶的威斯敏斯德大会所制定 的公认信条,是十六世纪宗教改革百年后的伟大成果。在一六四三 年到一六四九年所召开的那次大会上,近一百五十位会员(其中主 要为优秀的神学家和牧师)先后制定了《威斯敏斯德信条》、《威. 斯敏斯德大要理问答》和《威斯敏斯德小要理问答》。大会制定此 信条的目的即为英格兰、苏格兰和爱尔兰的教会立下教义的规范。 实际上,该信条已成为改革宗教会公认的教义标准。美国杰出的改 革宗神学家华飞德博士称此信条为人类自亚当以来,在圣经之外作 出的最优秀的作品。《威斯敏斯德信条》为我们提供了纯正的圣经 基督教信仰,是宗教改革时期唯独圣经、唯独基督、唯独恩典、唯 独信心和唯独神的荣耀的结晶,是圣灵神一千六百年来光照教会的 结果。在今天这个异端横生、人本主义泛滥的教会衰落年代,该信 条依然放射出绚丽的光芒,召唤着教会归回圣经,重返古道。 查理•赫治和亚历山大•赫治父子乃为美国十九世纪优秀的改 革宗神学家。亚历山大•赫治为长子,毕业于普林斯顿神学院,曾 • 在西方神学院和普林斯顿神学院任辩证神学教授,其重要著作包括 《赎罪论》、《神学大纲》和《威斯敏斯德信条注释》等。 赫治的这本信条注释纯正、精辟,系统且深入,是一本不可多 得的作品。中国改革宗圣约长老会一直致力于改革宗信仰的实践与 传播,其加尔文神学翻译小组乐于将加尔文的圣经注释以及其他改 ss 革宗神学著作翻译并介绍给中国教会。这本注释即为翻译组成员莫 离、田青、孙松阳、侯苗苗等弟兄姊妹以极大的热诚和辛苦所译出。 我们也感谢参与此工作的由婷,于泽安和梁巧玲等人。愿神记念他 们的付出并以此工作造就他的教会和圣徒。一切的荣耀归于三一真 神! 杨斌牧师 二零一五年元月三十日 第一章论圣经 n 1.1自然之光和创造、护理之工,原彰显上帝的仁爱、智意和 权能,使人无可推诿(罗2:14, 15; 1:19, 20;诗19:1-3;罗1:32; 2:1);但它们并不足以将那得救所必需的对上帝及其旨意的知识给 与人(林前1:21; 2:13-14);所以主乐意多次多方将自己启示出 来,向教会晓喻祂的旨意(来1:1);以后主为了更好地保守并传 扬真理,且为了更加坚立教会,安慰教会,抵挡肉体的败坏以及撒 但和世界的祥害,遂使全部启示笔之于书(箴22:19-21;路1:3-4; 罗15:4;太4:4, 7, 10;赛8:19-20) o因此,圣经乃为至要(提 后3:15;彼后1:19),因为上帝从前向祂百姓启示自己旨意的这些 方法,如今已经止息了(来1:1-2) o 本节肯定下列命题: C 1.自然之光与创造、护理之工足以使人知道有一位神存在的事 实,并从某种程度上晓得祂的本质和性情,使人类的不顺服无可推 诿。 2. 然而,如此所获得知识的数量和种类不足以使人得到救恩。 3. 因此,神出于祂主权的恩典,就乐意多次多方将祂自己以及 祂的旨意,超自然地启示给蒙拣选的那一部分人。 4. 之后,神乐意把这些启示记载下来,并惟独记载在圣经中。 1.・自然之光与创造、护理之工足以使人确知有一位神存在的 事实,并从某种程度上晓得祂的本性和性情,因此使他们无可推诿。 关于人类在当前条件下是否有能力获得对神存有与属性的正确 知识,一般有三种明显错误的观念: (1)极端理性主义者的假设。所有那些极端理性主义者,否认 在可被人类感知的自然界之外有任何世界的存在,尤其是法国奥古 斯特•孔徳(Auguste Comte)所创始、以英国约翰・斯图尔特•穆 勒(John Stuart Mill)和赫伯特•斯宾塞(Herbert Spencer) 为代表的实证哲学学派。他们宣称,人类一切可能的认知(811 possible human knowledge)都受限于我们经历的事实与控制这些 事实连续发生的统一法则。在目前的状态下,人类理智不可能超越 简单的自然法则,去认识一位绝对的第一因,或者一位能够设计与 安排的至高智慧,即使祂确实存在;不管是否有一位上帝,事实是, 祂并未将自己启示岀来;即使祂将自己启示出来,原则上,按照人 类目前的能力,人类也不能认识祂。 以下的事实可以反驳这个假设:S)事实上,所有民族、所有 时代以及所有文化程度的人都能从自然与护理之工,并从他们灵魂 39 的内在工作中看到上帝存在的证据。无论是对个人、群体,或是未 受科学启蒙的时代的人,还是对于现代科学中的实证科学的先驱和 巨匠,如牛顿(Issac Newton)、布儒斯特(David Brewster)、法 拉第(Faraday)等,这一直都是真实的。(b)事实上,自然与护理 之工中充满着设计的痕迹,只需要通过辨别和准确追溯这些作品的 每一部分相互协调所效力于的明显“意图”,它们就可以被科学地解 释,而事实上这正在为那些怀疑论者自己所解释。(c)从良心这一 事实同样可以反驳。良心是人类本性的一项普遍而不可磨灭的元素, 它不停地暗示着我们对于一位有位格的道德主宰负有责任,并且事 实上一贯地引导人们承认祂的存在以及他们和祂的关系。 (2)关于这一主题,一些基督徒持有一个极端的观点。大意是, 在完全没有超自然启示时,就人类目前的状态,人类无法从天然之 光中获得关于神的任何真实准确的知识;要获得上帝存在以及上帝 本质和旨意的任何知识,我们只能完全依赖于超自然的启示。 对这个观点的反驳如下。(a)通过圣经的直接见证,罗马书 1:20-24, 2:14-15。(b)事实上,由于自然现象敞开呈现于人类天 生的理解力,我们仅仅从自然现象,通过严格推导,就可以得到关 于一位伟大第一因存在的许多确凿的论据,而且祂同时是一位智慧 ,的有位格的灵(Spirit),也是公义的道德主宰。这一论证的无可辩 驳表明,仅仅从自然界就可以获得上述论据的过程也是合理合法的。 2 s (c)所有的民族都拥有关于神的一些知识,尽管他们可能一直没有 超自然启示。就异教徒中最文明的人而论,自然宗教产生了不可忽 视的自然神论。然而,我们要区别这两种关于神性的知识。其中一 种是在没有超自然启示的帮助,人类仅仅运用自身禀赋而从自然界 及其存续中获得的。这样的知识可见于一些生活于主前的异教卓越 人物的神学著作中。另一种是生活在这个有着清晰的超自然启示之 光照时代的人,从研究自然中能够推导出来的知识。虽然现代理性 主义者企图以自然神学取代基督教的特殊启示,但它仍然是应该把 他们的知识中的所有独特之处归功于基督教的特殊启示。 (3)这一主题的第三种错误观点源自自然神论者和有神论的理 性主义者,他们认为,当自然之光被正确使用时,自然之光本身足 够引导人类获得关于神的存在、本质和旨意等所有必需的知识。一 些德国的理性主义者,尽管承认超自然启示载于基督教的圣经中, 仍然坚持认为:超自然启示的唯一用途就是为了说明和加强通过自 然之光已经显明了的真理,这些真理本身是充足的,只因人类通常 未曾对其好好留意,才需要(通过圣经来)加强。然而,为了反对 这一错误,信条接着教导说: 2.由自然之光获得的知识不足以使人得到救恩。 证明其真实性如下:(1)从圣经经文。林前1:21,2:13-14. (2) 从人类与神的道德关系被罪破坏的事实中。尽管理性的自然之光可 以自发地教导未曾堕落的人他应当如何亲近和侍奉上帝,它也能教 导堕落的人关于一位惩罚罪恶的神应有怎样的属性,然而对于上帝 出于祂的主权,主动在赦罪、代赎、成圣、复活等方面所做的事情, 人不能凭推测从自然之光中得到任何教导。(3)从主前和主后没有 (超自然)启示光照的所有民族在过去历史中所呈现出来的事实中。 他们所持有的真理是不完全的,并且都掺杂着根本性的错误;他们 的信仰是不确定的;他们有着堕落的宗教仪式以及不道德的生活。 唯一看彳以例外的是生活在基督教国家中的一些理性主义者;这些理 性主义者比与他们持守同样理性主义的人更优越一些,这还是要归 功于超自然信仰体系对他们附带的影响。虽然他们否认这种超自然 3 a = 的信仰,但他们不能抗拒基督教信仰的能力。 因此,信条在这节教导: 3•因此上帝出于祂主权的恩典,乐意以多种方式、在不同时间 将自己和祂的旨意,超自然地启示给人类中的蒙拣选者。 4•随后,上帝乐意将这启示付诸文字,唯独记载于圣经。 正如以上所表明的,由于自然之光不足以使人获得得救所必需 的关于上帝及其旨意的知识,于是—— (1)超自然启示对于人类是 绝对必需的;(2)从我们仅在自然宗教中所学的有关神的性情,可 以得出结论:对于上帝来说,赐予这样的超自然启示在最高程度上 具有先在的可能性。人在本质上是道德性的存在,需要一个来自清 晰启示的关于人的责任的准则;作为宗教性的存在,人渴望与上帝 交通。在人类的天然状态中,这两者都是无法满足的。而上帝是人 性的作者。上帝的智慧引导我们相信祂会成就祂所有的大工,将可 以确实满足人类敬拜需要的信仰赐下,使这一敬拜性得以圆满。上 帝的仁慈引导我们期望,祂不会因其受造物缺乏对他们自身处境与 本分的光照,而将他们撇弃在困惑与毁灭的境地。从上帝的公义, 我们可以推测出一一祂会在某时以确切和权威的声音向祂子民的良 心说话。(3)•事实上,上帝已经赐下了这样的启示。祂在人类历史 的任何阶段都为自己留下了诸般见证。在最初的三千年中,上帝与 人类的交通是以“多种方式(多方)”进行的——显现、说话、异梦、 异象、乌陵和土明、先知预言:这些交通的结果为历世历代所传扬 ■ 和保存。 上帝赐下这样的启示,我们可以在基督教的圣经中享有它,这 一事实被众多称为“基督教的证据”的明证充分证实。这些证据的 主要部分如下: (a) 无论旧约和新约是否被称为上帝的圣言,它们拥有真实可 信历史记载的所有特征。 (b) 这些经卷中记载的神迹被充足的证据确认为事实;当它们 被承认为事实时,就向人们展示出它们所伴随的信仰来自上帝。 (c) 圣经中所明确记载的许多预言都已成就,它们在各个方面 c 4 同样表明其所伴随的信仰乃是来自上帝。 (d) 圣经所教导之无比完美的道德体系以及所揭示具有超然性 的智慧,适应于所有世代的所有人和所有处境。 (e) 它的作者具有绝对完美的超越性。 (f) 基督教属灵的能力,这表现于个人信仰的实际经历中,以 及在历世历代中对于群体和民族更广泛的影响力。 圣经包含了上帝向人做出的全部启示,它包含以下经卷。 1.2圣经,即上帝的圣言,包括旧新约各卷书,其名称为: 旧约各卷书为:《创世记》,《出埃及记》,《利未记》,《民 数记》,《申命记》;《约书亚记》,《士师记》,《路得记》… 《撒母耳记上》、 《撒母耳记下》,《列王纪上》、《列王纪下》, 《历代志上》、《历代志下》,《以斯拉记》,《尼希米记》,《以 斯帖记》;《约伯记》,《诗篇》,《箴言》,《传道书》,《雅 歌》; 书》, 《以赛亚书》,《耶利米书》,《耶利米哀歌》,《以西结 《但以理书》;和十二小先知书,即《何西阿书》,《约珥 书》,《阿摩司书》,《俄巴底亚书》,《约拿书》,《弥迦书》, 《那鸿书》,《哈巴谷书》,《西番雅书》,《哈该书》,《撒迦 利亚书》, 《玛拉基书》 新约各卷书为:《马太福音》,《马可福音》,《路加福音》, 《约翰福音》:《使徒行传》;《罗马书》,《哥林多前书》,《哥 林多后书》,《加拉太书》,《以弗所书》,《腓立比书》,《歌 罗西书》, 《帖撒罗尼迦前书》, 《帖撒罗尼迦后书》,《提摩太 前书》,《提摩太后书》,《提多书》,《腓利门书》,《希伯来 书》,《雅各书》,《彼得前书》,《彼得后书》,《约翰一书》, 《约翰二书》,《约翰三书》,《犹大书》,《启示录》。 这些书卷都是上帝所默示的,是信仰与生活的准则(路16:29, 31;弗 2:20;启 22:18, 19;提后 3:16)。 5 1.3通常称为次经的各卷,并非出于上帝的默示,所以不属于 圣经正典;因此,它们在上帝的教会中没有任何权威性,只能当作 一般人的著作来看待或使用(路24:27, 44;罗3:2;彼后1:21)。 本节肯定下列命题: 1.圣经的全部正典包括了上述所有特定的书卷,这些书卷被划 分为旧约和新约两大部分。 2•通常称为“次经”的书卷不构成圣经正典的任何部分,所具 有的权威当视作与其他人类作品一样。 3.所有正典书卷都是神所默示的,因此被作为信仰与行为的权 威准则赐给我们。 1.圣经的全备正典包括在所有上述列出的具体书卷,这些书卷 分别在伟大的旧约和新约两个部分。这些经卷被概括性地划分为旧 约和新约。 旧约圣经是上帝在恩典之约的旧约施行时期,默示和赐给祂教 会的所有作品的总集;新约圣经是上帝在恩典之约的新约施行时期 (即基督教时期),默示和赐下的作品的总集。• 我们通过考察证据来确定什么样的书列在这正典(神圣的准则) 中。这些证据表明每一个经卷要么是受默示的先知或使徒所写一一 他们的名字在经卷上,要么是在使徒的监督下写成并以使徒的权威 发布的,如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。就圣经而言,这样的证据至关重 要且基于历史事实,这与所有的文学家为了确认古代作品的真实性 与可靠性而依赖的证据一样,如确认贺拉斯(Homce)的歌集或希 罗多德(Herodotus)的作品。通常,这样的证据有(a)内证:如 语言、文风和作品内容的特征;(b)外证:如同时代作家的见证,. 同时代读者的普遍认同,以及从独立于圣经且可靠的资料中所获取 的史料佐证。 正如所有新教徒所接受的,构成旧约正典的经卷的真实性由如 下方面确立: (1)基督和祂的使徒确认当时存在的犹太人的圣经经卷是真实 3B 6 可靠的正典。(a)对于犹太人圣经中的特定经卷以及对旧约圣经类 别的划分 即律法书、先知书和圣卷即诗篇,基督经常将其作为 上帝的圣言引用(可14:49,路24:44,约5:39)。(b)使徒也将 它们作为上帝的圣言引用(提后3:15-16,徒1:16); (c)基督经常 因犹太人不遵守圣经,但从未因他们伪造或败坏圣经,而责备他们 (太 22:29)。 (2)基督和使徒所确认的犹太人的圣经正典和我们今天拥有的 旧约是一样的。(a)对于我们所承认的经卷,新约作者们将其作为 神的话加以引用,几乎引遍了每一卷,但并不引用除此以外的作品。 (b)七十士译本(即由希伯来文圣经在主前285年于埃及翻译成的 希腊文译本)包括了我们抄本中的每一卷,且它本身经常被基督和 祂的使徒们引用。(c)生于主后37年的约瑟夫按照他们的归类方法 将同样的经卷列为希伯来圣经。(d)就每一卷书而言,基督教早期 作家们的见证和古犹太人的见证是完全一致的。(e)自从基督以来, 尽管犹太人和基督徒处于争战和敌对的双方,然而他们都各自保存 着同样的正典,且在每一卷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上,他们的意见完 全一致。 确定新约各卷的正典权威性的证明通常如下所述:(3)对于我 们所接受的经卷,世界各地的早期基督徒作家们都将它们视为具有 使徒的权威并加以引用,但他们将其他所有同时代的作品仅作为说 明加以引用。(b)基督教早期教父们给出了许多目录,这些目录中 的经卷是他们所接受为使徒的作品。对绝大多数经卷而言,这些目 录都完全一致。仅对于最后写成的或者在传播上不如其他经卷广泛 的几卷,这些目录略有不同。(C)最早的圣经译本证明在它们被翻 译时,所包含的经卷已经被承认为圣经。伯西托本,即早期的叙利 亚文译本,几乎和我们现今的完全一致;在意大利语即早期拉丁文 译本的基础上,主后385年耶柔米翻译的武加大译本与我们的也完 全一致。(d)就圣经的所有经卷而论,内在的证据坚固了外在的见 证。这包插写作的语言和风格,在形式和环境的巨大差异中本质上 的和谐;所有经卷在属灵和教义方面的高度一致性;它们对人良知 7 和心灵具有同样真实的权能。 2.通称为“次经”的书卷不构成圣经正典的任何部分,所具有 的权威当视作与其他人类作品一样。 “次经”(原意是隐藏的、隐秘的东西)一词被用于指某些古 代作品——这些作品的作者不明确,且没有事实根据说明它们在正 典中有任何地位。其中一些与旧约有关,一些与新约有关。然而, 在信条的本节中,“次经”主要用来指那些伪造的经卷一一罗马教会 声称它们在旧约正典中有一席之地。它们是《多比传》,《所罗门智 训》,《犹滴传》,《便西拉智训》,《巴录书》,《马加比一、二书》。他 们又在但以理书后面加上了《苏散拿传》,在第三章中插入了《三童 歌》,并在这卷书的最后加入了《比勒与大龙》。 通过下面的事实可以证明这些书卷不是正典:(1)它们从没有 成为希伯来文圣经的一部分。被上帝交托保管旧约圣经的犹太人一 直拒绝这些书卷。(?)它们从来没有被基督或使徒引用过°(3)早 期教父从未将它们列入正典经卷中;甚至在罗马教会内部,它们的 权威也不被一些愴学正直的人士接受,直到16世纪后期的天特会议 将它们列入天主教的正典中。(4)它们内容中提供的内证也反驳了 天主教的宣称。没有一卷书称自己是默示的,即使它们中最好的也 否定自己是上帝默示的。它们中的一些书卷由一些几乎幼稚的寓言 构成,并且含有许多不道德的教导。 3.本节教导: 所有正典书卷都是神所默示的,因此被作为信仰与行为的权威 ■ 准则赐给我们。 5 圣经的经卷是藉着人手写成的,且作者们民族与个人的特质显 然在他们的写作中都自由地表达出来;他们的才能,无论是知识上 的还是道德上的,也都在他们的写作中自由地运用出来,如同其他 作品的作者们一样。然而,这些经卷在思想和语言表达上,在内容 和形式上,都完全是上帝的话,以属神的权威绝对准确地传达着上 帝让他们传达的信息,没有任何人的加添或掺杂。这个过程是由神 的圣灵以超自然的感动作用在这些圣作者的心灵上完成的,称为“默 示”,默示在他们所写的内容上一直伴随着他们,并不妨碍他们自由 地使用他们的才能,而是带领他们所写的全部内容,并保证内容在 字词上表达的无误。当然,这种神圣的感动就如同任何其他的神迹 一样,是我们无法理解的。但是默示的果效是清楚和确定的,即在 默示下所写的正是神的话,是无谬的真理,有属神的权威;这种无 谬性和权威性既属于启示本身,也属于传达启示的语言表达。 圣经是如此默示的事实是被证实的,理由是圣经本身如此坚持; 如果圣经在默示性方面不被确信为真实,那么圣经在所有方面都必 须作为错谬而遭到拒绝;神用“神迹奇事和百般的异能”(来2:4) 伴随着作者们的教导也证实他们的宣告。神在何处显出祂的神迹, 就在何处命令人信月虽神不可能无条件地命令人信服,除非是无谬 传达的真理。 (1)旧约圣经作者们宣告被神默示(申31: 19-22, 34:10; 民16:28-29;撒下23:2)。作为一个典型的事实,他们奉神的名说 话,以“耶和华如此说”、“耶和华的口说”等开始他们的信息(申 18:21-22,王上 21:19,耶 9:12)o (2)当新约圣经作者们引用旧约时,他们以这样的方式开始: “圣灵有话说”(来3:7), “圣灵用此指明”(来9:8), “神说”(徒 2:17,林前9:9-10), “主藉着祂仆人大卫的口说”(徒4:25), “主 在大卫的书上又限定一日”(徒4:7)。 (3)旧约的默示性在新约中得到清楚的证实。路1:70,来1:1, 提后3:16,彼前1: 10-12,彼后1:21. (4)基督和祂的使徒们不断地将旧约作为绝对无谬的和必然被 应验的事实加以引用。太5:18,约10:35,路24:44,太2:15-23 o (5)默示也被应许给了使徒们。太10:19, 28: 19-20,路12:12, 约 13:20,14:26, 15:26-27,16:13. (6)使徒们宣告拥有圣灵, 这正应验了基督的应许(徒 2:33,15:2&帖前1:5),以神的先知身份说话(林前4:1,帖前4: 以绝对的权威说话(林前2:13,林后13:2-4,加1:8-9)。他们将 9 他们的著作放在与旧约圣经同样的高度(彼后3:16,帖前5:27)。 1.4圣经的权威性应当受到人的信服,这权威性并不倚赖任何 个人或教会的见证,而是完全在于其作者上帝,祂就是真理本身。 所以,既然圣经是上帝的话(彼后仁19, 21;提后3:16;约壹5:9; 帖前2:13),我们就应当接受。 1.5我们可能受教会见证的感动和彩响,因而当以高度尊重和 e 敬畏之心珍视圣经(提前3:15) o圣经属天的性质,教义的效力, 文体的庄严,各部的契合,整书的目的(就是将一切荣施祁归给上 帝),人类惟一得救之道的完全展示,和其他许多无可比拟的优点, 及整卷书的全备,都十足自证其为上帝的话;虽然如此,我们得以 完全信服并确知圣经无谬的真理性和神圣的权威性,乃是由于圣灵 的内在之工,祂藉着上帝的圣言,并与上帝的圣言一道在我们心里 作证(约壹 2;20, 27;约 16:13-14;林前 2:10-12;赛59:21)。 本节教导下列命题: 1. 默示圣经的权威不依赖于教会的见证,而是直接依赖于神。 这个议题是为了否定罗马天主教异端的错谬:“受默示的教会是 所有神圣知识的最终来源,成文的圣经和类似的教会传统的可靠性 取决于教会的权威印证。”他们因而使圣经成为圣灵藉着教会的产 物,而事实上教会是圣灵藉着圣言的产物。的确,早期教会对于各 个经卷是使徒的著作的见证是至关重要的,就如一个臣民可以见证 一位王位继承人的身份;但是圣经的权威不是源于教会,就如同国 王的权威不是源于证实他是王位合法继承人的那个臣民。 2. “圣经来源于上帝”的内在证据包含在圣经中且与圣经自身 不可分割,这些内证是无可争论的。 本章第一节考虑了基督教信仰的证据,本节是这些证据的一部 分。“圣经源于上帝”在圣经中的内在标志如下一一 (1)它所展示 的超自然智態的现象:在整个结构中所彰显的构思的合一性,尽管 圣经是由66卷独立的经卷组成的,这些经卷由40位不同的作者在 10 长达16个世纪的时间间隔内写成;圣经完全避免了其成书时代所易 产生的所有错误,无论关乎何种事实与观点;圣经揭示了所有可能 关系和情况下人类本性的奇妙知识;圣经提供了人类历史和命运许 多最隐秘的问题的最初和最清楚的答案。(2)圣经的道德体系具有 无与伦比的完美性:它给予神、祂的律法和道德治理崇髙的尊敬; 它宣告且有效地实施它的崇高、实际和良善的道德体系;它对于人 良知奇妙的大能;它对于人类社会的影响力具有无与伦比的广度和 持续性。 3•然而,对于圣经真理和权威,圣灵在我们心灵直接的工作才 是最高且最有影响力的信心O 圣经对于未重生者如同光对于盲人一样。圣经可以被他们感知 就像太阳的光线虽然可以被盲人感知但不能被充分看见一样。圣灵 开启了被弄瞎的眼睛,给予患病的心灵必需的感知能力;于是确信 就伴随着属灵经历的证明而来。在起初重生的时候,他开始认真地 将圣经应用于自己的经历;他越往前行,他就越证明圣经的真实, 也就越发现圣经无限的广度和丰富,圣经适用于所有情况下人类的 所有的需要一一这种适用性是非常清晰的智慧设计。 1.6上帝全备的旨意,也就是关于祂自己的荣耀、人的得救、 信仰和生活所必需的一切事,或已明确记载于圣经之中,或可用合 理的推论,由圣经引申出必然的结论;不论是所谓的圣灵的新启示, 还是人的遗传,都不得于任何时候加入圣经(提后3:15-17;加 ■ 1:8-9;帖后2:2) o然而,我们承认,要明白圣经中所启示的使人 得救的知识,圣灵内在的光照是必不可少的(约6:45;林桁2:9-12); 有若干关于敬拜上帝和教会治理的细节,与人类日常生活和社会团 体有相通之处,所以可以根据自然之光和基督伏的智慧予以规定, 但总要遵照圣道的通则(林前11:13-14; 14:26, 40) o 本节教导下列命题: 受神默示的旧新约圣经是全备的信仰和实际生活准则:它们 11 包含上帝到如今给人类的超自然启示的全部,完全足够满足人类或 群体所有的实际需要。 证明如下:(1)圣经的设计。圣经宣告将我们引向上帝。圣经 必须教导我们达到此目的所必需的一切。如果还需要补充其他知识, 那么圣经必定会提到此知识。假如在这样一项任务中存在丝亳的不 全备的地方,那将是最荒谬的。然而(2)当基督和祂的使徒们不断 地把圣经当作权威的准则时,无论是他们,还是圣经本身都没有提 到神圣启示的其他任何来源。圣经的全备性是独有的、令人敬畏的, 这在他们看来是理所当然的(约20:31;提后3:15-17)-此外(3) 事实上,圣经确实教导了一个完美的教义体系和个人、群体及教会 的实际生活的规范所需的所有准则。当人们越殷勤地学习圣经,越 勤勉地将它的教导应用到行为中,那么他们越不可能相信这一全备 的准则中的任何部分是不完全的一一这一准则包含人对于上帝所必 须相信的一切和上帝耍求人当尽的•切本分。 2•在今天的时代,对于这一全备的信仰准则,人不可假借圣灵 新的启示或者凭借人的传统,而有所加添。 现在不要再盼望有圣灵新启示了: (1)因为圣灵已经给了我们一个全备的、全然充足的准则。(2) •尽管旧约圣经预言我们所处的整个新约时代 但新约圣经并没有提 及在基督第二次降临前会有任何进一步的启示出现:新约在提到基 督的“再来”或者“显现”时,总是将其作为可预料到的下一个超 自然事件。(3)事实上,自使徒时代以来,没有任何假借圣灵的启 示或具有超自然启示特征的伴随着超自然启示的“神迹”出现。相 反,所有自诩为此类启示如斯韦登伯格(Swedenborg)[神秘主义者, 译者注]和摩门教的著作摩门经,都与圣经真理相矛盾,他们直接反 对圣经的权威,并冃教导败坏的道德;而一直以来,个人性的启示 只不过是那些自负的宗教狂热主义者所信奉且不能证实的自吹自 £ 擂。 人的传统不可以当作信仰的准则来补充圣经,因为: (1)圣经确保引导人认识上帝以致得救,从不将权威归因于任 12 何此类的补充准则。(2)基督责备在法利赛人中对人的传统的遵守 (太15:3-6;可7:7-8)。(3)传统不能补充圣经,因为圣经是明确 的、全备的、清晰的,而传统在本质上是不确定的、含糊的、残破 不全的。(4)冒充为信仰准则来与圣经竞争的教会传统的最庞大的 体系莫过于罗马教会的体系;她的许多传统明显是源于近代。没有 一个传统能够被追溯到使徒时代,更不用说源于使徒:它们与圣经 清楚的教导相冲突,也与天主教本身在过去时代中的权威人士们的 许多观点不一致。 3•然而,无论何种情况下,对于圣经中启示的真理,如果要有 切实和使人得救的认识,圣灵的大能在个人内心的光照是必须的。 这种必须性不是因为圣经启示缺乏全备性或清晰性,而是因为 处于自然状态的人是属世的,不能明白上帝圣灵的事这样一个事实。 圣灵的光照不同于默示,原因在于(1)光照不向理性传达新的真理, 而只是打开人的头脑和心灵,使其对圣经中已经客观呈现的真理产 生属灵的识别和领悟;(2)光照是所有神的儿女共同经历的重生中 的一部分,不是先知或使徒们特有的;(3)光照是私下和个人性的, 不是公共的。 4•尽管圣经是信仰和行为的全备准则,而圣经中没有直接或间 接教导的任何事情,都不可作为要人信仰的准则,或宗教义务强加 在良心上,然而,圣经并没有对实际的所有事务都谈到细节,而是 制订了总原则,当人们被圣灵圣洁的能力引导时,他们可以凭借天 然的判断力、鉴于经历、根据具体的处境运用这些原则。 当然,只有在对圣言中所教导原则的严谨解释的限制下和对这 些原则的合法运用中,此自由才是许可的。在具体适应不断变化的 处境时,此自由应用于个人实际生活的管理与教会的管理。 1.7圣经中所记各事本身并不都是一样明显,对各人也不祁是 一样清楚(彼后3:16);然而为得救所必须知道、相信并遵行的事, 在圣经此处或彼处已明栽而详论,以致不仅有学识的,而且无学识 13 的,只要正当使用通常的蒙恩之道,便祁可以有充分的理解(诗 119:105, 130)。 本节肯定: 1.对于人而言,有关得救或实际引导当尽的本分所必须知道的 都可以从中学到,圣经在此种意义上非常清晰明白;并且 2•圣经是为了人能够使用它而设计的,适用于指导有学问和无 学问的人。 新教徒承认圣经启示的真理中有许多本身超越人的理解力,许 多预言仍然有意让人难以理解,直至在历史进展中应验时才能得到• 解释。然而,新教徒肯定,也是天主教徒否定的是一一 (1)在圣经 中可学到每一基本信条与行为准则;(2)可以放心地容许平信徒与 无学识之人自己理解圣经。另一方面,事实上,随着历史知识和关 键性知识的增加,借助于辩论,教会作为一个整休已在准确解释圣 经方面和对圣经所启示真理架构的全面理解方面取得进展o 在这个主题上新教徒的教义是正确的,证明如下: (a) 事实上,圣经不加区分地吩咐所有的基督徒査考圣经(提后 3:15-17;徒 17:11;约 5:39)。 (b) 事实上,圣经是写给所有人,更具体的说是信徒的全体(申 6:4-9;路1:3;罗1:7;林前1:29;林后1:1)。并且除了提摩太和 提多书的问候语之外,所有书信的问候语都是给全体信徒的。 (c) 圣经自证是清晰的(诗篇119:105,130;林后3:14;彼后 SS 1:18-19;提后 3:15-17)o (d) 圣经作为人必须遵守的神圣律法和人救恩的指南,向人类说 话。圣经若在其所要达到的一切目标上表达不清,便必定会使人误 入歧途,如此也便证明其宣称是虚假的。 (e) 经验一致证明了此新教教义的真确性。在民众中以当地语言 最忠实传讲圣经的教会,最完全彻底地遵守圣经在信仰和行为中所 教导的清晰和确定的真理;而那些将圣经锁藏在教士手中的教会, 在形式和实质上已经极大地背离了圣经。 £ ts 14 1.8希伯来文(古时上帝选民的文字)旧约,和希腊文(新约 时代各国最通用的文字)新约,都是上帝直接默示的,并且其纯正 因上帝特别看顾和护理而在历代得以保守,所以它们是真实可信的; (太5:18) —切有关宗教的辩论,教会最终祁当诉诸圣经(赛8:20; 徒15:15;约5:39, 46) o但因这些原文并非为上帝的众民所通晓, 而他们都有权利拥有圣经,并从中得益,而且上帝也吩咐他们存敬 畏的心去诵读查考(约5: 39),所以,圣经所到之处,祢应译成 当地民族的方言(林前14:6, 9, 11, 12, 24, 27, 28),使上帝 的话充充满满地寓于各地选民的心中,他们就可以用上帝所悦纳的 方式去敬拜祂(西3:16),并可以因圣经所賜的忍耐和安慰得着盼 望(罗 15:4) 0 本节教导: 1 •旧约原文是希伯来文,新约是希腊文。它们都是教会的大部 分群体在各自的时期通用的语言。这两种语言的圣经是信仰的绝对 准则,是所有争议中诉诸的最终裁决。 2. 神圣的原文文本以完全纯正的状态传递给了我们。 3. 圣经应该被翻译成所有民族的当地语言,且交在所有能阅读 它的人手中。 古代圣经经卷的真实文本借助于对下列文本进行认真整理和比 较而确定。 1・古代的抄本。现存最古老的希伯来文抄本追溯到第九或十世 纪。最古老的希腊文抄本追溯到第四至六世纪。在形成现代希伯来 文和希腊文圣经的过程中,杰出的学者们整理了数以百计的抄本。 这些抄本的差异被发现是微不足道的,我们现今文本必须的完整性 从而得到建立。 2.在早期的基督徒著作中所发现的对使徒所写圣经的引用。这 些引用是如此之多,以致整个新约可以从第七世纪前无数作家的作 品中收集起来,展示了这些基督徒著作创作时代圣经文本的精准情 形。 15 3.翻译成其他语言的早期译本。这些译本中主要有:撒玛利亚 五经——撒玛利亚人从十支派中继承下来的;主前285年的希腊文 七十士译本;主后100年的伯西托本即古叙利亚文译本;主后385 年耶柔米的拉丁文武加大译本;第五世纪的科普特译本(科普特是 一个埃及民族的称号,译者注),和其他不很重要的译本。 1.9 解释圣经无谬的规则,就是以经解经;因此,当我们对圣 经某处真实和完全的意义发生疑问时(该意义只有一个,不是多种), 就当查考其它更清楚的经文来加以解明(彼君1:20-21 ;徒 15:15-16) o 1,10 要判断一切宗教的争论,审查一切教会会议的决议、古 代作者的意见、世人的教训和私人的经历,我们所当依据的最高栽 决者,除在圣经中说话的圣灵以外,别无其他(太22:29, 31;弗 2:20;徒28:25) o = 这两节教导: 1. 解释圣经绝对无误和唯一准确的原则是以经解经。 2. 圣经是一切关于信仰争议的最高裁判。 圣经作为信仰的最终准则惟独在于圣经是神的话这一事实。既 然所有的圣经经卷是一个作者的启示,是神赐给人的、祂关于信仰 旨意的唯一启不,由此得出结论: • (1)圣经作为启示,本身是全备的,不应由从其他任何源头而 来的亮光补充或者解释。(2)这一启示的不同部分互相补充和解释。 默示圣经的圣灵是祂自己话语的唯一胜任的解释者,作为光照和真 理的灵被应许给上帝所有的儿女。依靠圣灵的引导,基督徒当然可 以使用真实学问的各种帮助,学习圣经以明白圣经的真意;但这真 意的获得是根据整本圣经自身,而不是根据传统或哲学。 “准则是判断的标准;对于特定情况下的决定,裁判是此规则 的解释者和应用者。” 天主教的教义说,教皇制教会是人们在信仰上绝对无误的教师; 16 因此 教会有权威地决定(1)什么是圣经;(2)什么是传统;(3) 什么是圣经和传统的真实意义;(4)对于每一信仰或行为的特定问 题,什么是准则的真实应用。 新教教义是: 圣经是信仰和行为的唯一准则。 消极地说,在约束基督徒同伴的意义上,在圣灵之外无人有资 格或权柄解释圣经或将圣经的教训应用到特定问题的决定中。 积极地说,圣经是教会中唯一的权威声音;在基督徒同伴的帮 助下(而不是靠基督徒同伴的权威),每个人为自己解释与运用圣经。 就形式而论,信条和告白只约束那些自愿认信之人;就实质而论, 信条约束人仅在于它们确实地肯定圣经所教导的内容(且因为圣经 确实如此教导)。 这是确信无疑的:(1)因为圣经既宣告教导我们得救之道,在 信仰的事情上,就不会让我们求助于圣经之外或之上的准则或裁判; 因为自使徒后,有资格或权威在同伴中担当裁判的人不再存在了。 (2)因为,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,圣经本身是全备和清晰的。(3) ■ ■・ 所有基督徒都被吩咐亲自査考圣经、分辨教义和传道的教师(约 5:39;约壹 2:20, 27; 4:1-2;徒 17:11;力口 1:8;帖前 5:21)。(4) 因为圣灵被应许给所有的基督徒,在理解真理和运用真理上引导他 们(罗 :9;约壹 2:20, 27) 17 第二章论神和三位一体 2.1上帝是独一的(申6:4;林前8:4, 6),又真又活的(帖 询仁9; ^10:10);在其存有和完全上都是无限的(伯11:7-9; 26:14),祂是至纯之灵(约4:24),无形(提前1:17)、无体(申 4:15-16:约 4:24:路24:39)、无欲(徒 14:11, 15)、不变(雅 1:17;玛 3:6)、无量(王上 8:27;耶 23:23—24)、永恒(诗90:2; 提前1:17)、不可测度(诗145:3)、全能(创17:1;启4:8)、 全智(罗16:27)、至圣(赛6:3;启4:8)、最自由(诗115:3)、 最绝对(出3:14),祂按照自己不改变和至公义的旨意行作万事(箴 16:4;罗11:36;启4:11),为的是荣眾祂自己(弗1:11);祂极 其意爱(约壹4:8, 16),有恩典,有怜悯,恒久忍耐,有丰宴的 恩慈和信实,赦免罪孽、过犯和罪恶(出34:6-7);祂赏赐那股 勤寻求祂的(来11:6);同时,祂的审判最为公义,极其可畏(尼 9:32-33);祂憎恶诸恶(诗5:5-6),断不以有罪的为无罪(鸿 1:2-3;出 34:7) o 2.2上帝拥有一切生命(约5:26)、荣耀(徒7:2)、良善(诗 3 119:68)和福分(提前6:15;罗9:5),是本乎祂自身,出于祂自 身;惟独祂本乎自己,并对自己而言是主全自足的,不需要祂所造 的任何受造之物(徒17:24-25),也不从他们得任何荣漑(伯 22:2-3),却只在他们里面,藉着他们,向着他们,并在他们身上 彰显祂自己的荣輝;祂是万有惟一的根源,万有都是本于祂,依靠 祂,归于祂(罗11:36);祂对他们有至高的统治权,藉着他们, 为着他们,并在他们身上行祂自己所喜悦的事(启4:竹;提前6:15; 但4:25, 35) o万有在祂眼前都是赤露敞开的(来4:13);祂的知 识是无限的,无谬的,不依赖任何受造物(罗11:33-34;诗147:5); 所以,对于祂而言,没有什么审物是偶然的,或不确定的(徒15:18; 结11:5) o祂的一切预旨、作为和命令都是至圣的(诗145:17;罗 1 7:12) □天使、世人和其它所有受造之物,都当照祂按其美意所吩 咐的敬拜祂,侍奉祂,顺服祂(启5:12-14) □ a 这些章节教导我们以下观点: .1.只有且仅有一位独一永活的真神。 2•这位神是自由的、有位格的灵,无形、无体、无欲。 3・一切绝对的完美都在神里面且属于祂自己。 4.祂拥有一切与受造物有关的相对完美。 5•神是独立自存的,绝不依靠任何受造之物;他是受造物独一 的支持者、所有者和至高主宰。 1.只有一位独一永活的真神。 世界上有无数的假神(诗97:7)o天使因为他们的灵性和高贵 的尊荣被称为“神''(诗138:1);民事长官因为他们的权柄,被称 为“神”(诗82:1, 6);撒旦被称为“这个世界的神”(林后4:4), 因为牠在不义的人身上掌权。因此,相对于一切假神的说法,不考 虑运用这个措词时的修辞手法,我们坚称:只有一位神,祂是又真 又活的。 这个主张包括两个观点:Q)只有一位神;(b)这位独一之神 是绝对的单一体,不可分割。 “只有一位神”证明如下: • y (1)每一个支持神存在的根据,都表明只有一位神存在。这个 宇宙一定有一个第一因,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多个第一因。从 宇宙的设计和人良心的角度来看,这个宇宙一定有一位智慧的设计 者和良心主宰者,而不是两位或者多位。 '(2)从创造的整个范围来看,创造是一个体现设计的高度一致 性的体系。显然,这个宇宙源自一位智慧的设计者。 (3) 同样地,对神的护理体系而言,一位设计者的观点也是真 实的。 (4) 人类与生俱来的道德责任感也见证了所有权柄的来源是一 致的。 19 (5) —切先天的本能和后天的理性习惯指导我们将这个包罗万 象的世界的复杂性追溯到一个绝对的合一体。这个合一体是无限的、 绝对的,不可能分离或者敌对。 (6) 圣经不断地宣告这一真理:申6: 4;林前8:4 同样的论据证明这位神不可分割的合一性。如果这位神本质上 分离,那么实际上等同于两位神;除此之外,圣经教导我们,基督 教的三位一体的神是一位不可分割的神:“我与父原为一”(约 10:30)。 2.这位神是自由的、有位格的灵,无形、无体、无欲。 现今时代,大量文学作品中充斥着一种古老的、通行的、根深 蒂固的思维模式。这种思维模式倾向于把神和世界混淆, 将神和自. 然律、宇宙的和谐和秩序混为一谈。不管怎样,他们认为神维持着 自然现象,也维持着灵魂对于身体、整体对于部分、永恒物质对于 暂存形态的关系。然而,一切支持神存在的论据都与圣经中的观点 相吻合,陈明神乃是与世界截然不同的有位格的灵。 论到灵,我们指的是拥有智力(intelligence)、情感(feeling) 和意志(will)这些属性作为积极特性(properties)的主体。只 要这些特性合而为一,就产生了独立的位格。从宇宙的设计来看, 伟大的第一因一一这个宇宙的根源拥有智慧、恩慈和意旨,选定目 标,且选择与调整方法去成就这些目标。因此,祂是一个有位格的 灵。从人类与生俱来的道德责任感来看,我们受一位至高赐律者支 配。祂独立于祂所统管的人类并超乎万人之上,并且知道我们,要 求我们个人向祂严格交账。因此,不同于祂所统管的对象,祂是个 有位格的灵一一虽然祂与他们亲密联系。 通过自我意识,我们认识灵;从而宣告"神是个灵”, (1)我们坚称,我们的灵魂所拥有的属性,神都拥有,并且是 无限完美的。这是因为:第一,圣经宜告:我们是按着神的形象被 造的;第二,圣经把所有这些特性一一归给祂;第三,我们信仰的 本质要求我们在神里面认识这些特性;第四,神在创造之工和护理 之工中对这些特性的运用是显而易见的;第五,基督的神性里拥有 20 这些特性。 (2)我们否认祂拥有物质属性,例如:形体、四肢、情欲,等 等。我们否认这个,因为:(a)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祂具有任何这样 的特性;(b)物质及其情感的本质,与神本体里面无限、绝对完美 的属性相矛盾,例如神的单纯性(simplicity)、不变性、合一性、 无所不在性等等。 在圣经中,神为了俯就我们的软弱,有这样的表达:神用耳朵 来听,•用手来施展大能。考虑到人类属灵的功用通过身体器官来实 现,这些说法很明显是使用隐喻的修辞手法。当圣经说到神后悔、 忧伤(创6:6.诗78:40)、嫉妒(忌邪)(出20:5),这些都是在使 用隐喻来教导我们,神使用人被这些强烈的感情激动时所用的方我 来对待我们。这些隐喻的使用在旧约比在新约更为突出,多数出现 在诗歌和先知书这些大量使用修辞手法的章节。 3. 一切绝对的完美都在神里面且属于祂自己。 4.祂拥有一切与受造物有关的相对完美。 神的属性是祂全然完美的本性(nature)的特性。一是涉及到 祂自己的绝对属性,例如:自存、无限、永在、全智诸如此类;二 是描述祂与受造物之间的关系的相对属性,例如:无所不在,无所 不知,等等。 毋庸置疑,我们只能认识神屈尊俯就而启示给我们的那些属性, 而且祂也仅启示了这些。因此关键是,神在祂的圣言中向我们启示 了祂哪些完美属性呢? (1)圣经宣告,神的本体是无限的。因此,祂可以不受时间或 者空间的限制而存在。祂一定永远长存,充满万有。因此,无限性、 永恒性、无所不在性一定是上帝本质(essence)的特性所共有的完 美性。祂的本体是无限、永恒、无所不在的:祂的智慧是无限、永 恒、无所不在的;祂的权能、公义等等都是无限、永恒、无所不在 的。神的知识或者权能是无限的,乃是指祂知道万有,不受任何限 制而成就祂旨意所定的万事。当说到祂的真理、公义或者良善是无 限的,乃是指祂所拥有的这些特性都是绝对完美的。 21 (2)无限。当我们把这个完美属性归于神的时候,我们指的是 神的本质充满所有的空间。这并不是通过祂的本质增加来实现的, 因为祂是永不改变且不可分割的那位;这也不是通过祂本质的延长 或者扩散来实现的一一像以太在行星际空间扩散那样,因为神的本 质是纯灵。神的灵,像人的灵那样,一定是一个绝对的单一体,且 神的灵没有范围,没有尺寸。因此,这位不可分割的神,以祂整个 本体,同时出现在每▼个时刻和每一个地点。祂是绝对的广大无边 和自有永有。自从创天造地以来,神的本体和一切属性都是无所不 在的,甚至在构成受造物的每一个原子和元素里也是如此。尽管神 在本质上对所有受造物一直是同样的无所不在,然而,因为祂特别 地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向祂的有理性的受造物显现祂自己,所以在 这种情况下,祂个别地向他们显现。因此,神在燃烧的荆棘丛中向 摩西显现(出3:2-6)。基督也应许只要两三个人奉祂的名聚会,祂 就在他们中间(太18:20)o (3)神的永恒性。坚称神是永恒的,我们指的是祂不受时间的 制约,祂在无限的年岁里的存在是绝对完美的。祂无始无终。在祂 • •• 的存在里面思想、情感或者目的并不是逐次演替的,而是一以贯之 的。祂的知识不可能加增,祂的目的也不可能改变。过去、未来,. 如同现在,在祂面前,都是一瞬间,也都是永远不变的。因此祂的 存在永不改变,包罗万象,和受造物流动不息的时间同步。祂的知 识永不改变,在永恒中认识祂的受造物及其在不同地方、不同时间 的行动;认识祂不变的旨意中所预定之每一时刻祂在其受造物身上 的作为。 因此神的本体及其一切形态都是绝对不变的。祂的知识、情感、 目的以及祂与受造物的每一个约定,昨日、今日直到永远都是不变 的。"耶和华的筹算永远立定,他心中的思念万代常存。”(诗33:11) (4)圣经清晰的教导了神的全智(包括无所不知和绝对完美的 智慧)。这不仅是就其涵括对象的范围而言,也是就其完美程度而言。 第一,我们只能认识那些与我们感官有关的事物,而且只能认识其 特性。神本着祂自己的全智,即刻认识万物的本质属性。第二,我 22 a 们是照着事物向我们所呈现的,或由己知事物推知先前未知事物, 来逐步认识事物。而神是以祂直接且包含万有的直觉,在永恒中知 道万事。第三,我们的知识有依赖性,神的知识是自主的;我们的 知识是零碎与不完全的,神的知识是全面和彻底的。我们的知识在 很大程度上是暂时的,神的知识是永恒的。 神认识祂自己。祂认识祂自己无限且永恒的本体的深奥,祂本 性的构成,祂理性的想法,祂能力的来源,和祂旨意的目的。因为 = 知道祂能力的来源,祂知道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;因为知道祂旨意 不变的目的,祂根据这个目的知道万有,不管是现在存在的,还是 将来存在的。 ■ 智慧来源于知识,是神绝对完美的智力和旨意对祂无限的知识 完美和实际的运用。智慧被运用在对各种目标一一无论是一般目标 还是特殊目标一一的选择上;也被运用在为达成这些目标所选择的 方法上;智慧在神的创造、护理、救赎之工这一完美的体系中得到 荣耀的彰显。 2, (5)神的无所不能是居住在神的本质里面并且与神的本质密不 可分的无限效能(即有效的特征或性质,译注),能够成就祂所想做 的一切;除了神自己属性绝对、不变的完美之外,不受丝毫限制。 神的能力在其范围上是无限的,其作用方式亦无限完美。 (a)我们意识到我们的意志天生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。我们的 意志仅仅对我们的思想和一些身体动作的过程直接起作用,而且只 能非常不完全地控制这些过程。神的意志内在的能力可以对祂施行 能力的对象直接起作用,并且可以绝对地、无条件地成就凡祂所计 划的事情。 (b)我们使用多种方法来工作,作用通常微乎其微。我们的行 动受外部环境的限制。然而,神的作为是直接的;祂照着自己的意 思使用方法或不使用方法。当神通过方法行事时是神的俯就,原因 在于方法因祂的能力生效,而不是神的能力通过方法起作用。神的 能力仅仅依赖于祂自己全然完美的属性,而非此外的任何事物。 神的权能是祂全然完美、独立自存的本质的能力。祂拥有绝对 23 si 不受限制的能力以至于祂能够做由祂的属性所决定的、祂所喜悦的 任何事情。但是这种能力不可能做与祂的本质相悖的事情。理性和 道德上的善恶的最高准则不是神的能力的产物,而是神的属性的准 则。例如,神不能改变善和恶的性质;因为上帝并不创造祂自己; 并且神永远完美的属性决定了这些准则。神行事不可能不智慧或者 不公义;这并不是因为祂缺乏这样做的能力,而是因为祂没有这样 的意愿。因为神的智慧和公义永世长存、永不改变、极度自由、自 •发自愿(自发即由自己产生,不受外力影响,译注)。 神的创造、护理之工彰显了神的无所不能,但是神的能力永远 不会枯竭。神在祂的预旨中使用了祂的能力,但是神在实际运用能 力时仍然保留了无限的可能性,因为造物主永远无限超越受造物。 (6)神绝对完美的良善。神的道德性完美属性是祂绝对完全的 公义。相对于受造物,祂无限的道德完美,总是显明祂无限智慧所 断定的适合具体情况的那一方面。祂并非时而怜悯、时而公义,也 不是部分怜悯、部分公义,而是永恒而完全地有怜悯和公义。二者 并不矛盾,在祂的本质里面是同等和自发的。二者因神之属性所包 含的无限智慧尽皆完全且和谐自如。 神的良善包括:Q)恩惠,或者说是促进有感知的受造物之福 乐的一种良善的性情;(b)爱,或者说是促进有理性的受造物之福 乐、认可其长处的一种良善的性情;(c)怜悯,或者说是向困苦悲 惨之人所施行的良善;(d)恩典,或者说是向不配得之人所施行的 良善。 神向不配得之人所施的恩典明显地取决于祂主权的旨意(太 11:26.罗9:15),并且仅仅通过积极启示的方式使我们有信心。无 论是理性、良心或者对自然的观察都不能使我们确信祂对罪人仁慈, 唯独藉着祂自己的特殊启示我们才能有如此确信。我们的责任是饶 恕伤害;我们作为个体谈不上饶恕或者原谅罪。神的良善的全然完 美和取之不竭可以从普遍经验和圣经(雅1:17)得到证明。神的良 善并不是无区别地、不受限制地以受造物的幸福为主要目的,而是 由祂的智慧所掌管调控,以完成荣耀祂自己与成就其受造物的美徳 三 24 的至高目的。 (7)神绝对真确。这是神的一切完美与作为所共有的特性。祂 的知识准确无误,祂的智慧毫无错误,祂的良善和公义对祂自己的 属性而言完全真确。神在使用祂一切属性时始终一•致。在受造物身 上,祂所发的信息一直绝对真实,祂的应许和警告始终绝对真实, 祂永远绝对信实地成就这些应许和警告。 如此,我们的理性对我们自身的本性的构成、外在世界的秩序 和神所认可的、超自然的启示的信心才能有根基。这保证了我们所 理解的信息的有效性、理性的和良心的直觉的真实性、思维能力的 三 推论的正确性、人类的见证的普遍确实性,尤其是神所默示的圣经 的每一句话的可靠性。 (8)神无限的公义。从绝对的意义上来说,神的公义指的是神 的本体在祂自己里面考虑时全然完美的良善。从相对的意义上来说, 神的公义指的是祂作为有理性的受造物的道德主宰者,在强加于人 的各种公义的律法上和公义地执行这些律法时使用祂无限的公义。 神的公义体现在从整体来看祂的管理的普遍施行,以及照着祂的圣 约与各人所应得的,祂分别公义地对待每个个人。神极乐意公义, 然而祂的公义与其说是祂意志随意选择的产物,不如说是神独立自 存的本体。神的公义是构成祂的神性永不改变的法则。祂是“眼目 清洁不看邪僻,不看奸恶”的那位(哈1:13)、“他不能背乎自己” (提后2:13)o神并非因为决意如此要求所以使这些要求成为公义, 而是因为这些要求是公义的,所以如此决定。 神永不改变的本体的无限公义决定了神看一切的罪极为可憎, 不能不惩罚。大体而论,对罪的刑罚和罪必然遭到挫败对神所统管 的对象而言,毫无疑问是大有裨益的。这揭示了在神里面的公义(或 这是对神里面的公义的一种启示),强有力地激励了在他们(神所统 管的对象,应为人,.译注)里面的美德。 然而,神恨恶罪,因为罪从本质上是可恶的(或极为可恶);神 刑罚罪,因为如此刑罚毫无疑问是公义的。这可由以下证据证明: (a)圣经直接宣告了这一真理:“伸冤报应在我”(申32:35); 25 “他必按人的行为施报”(赛59:18); “神既是公义的,就必将患难 报应那加患难给你们的人”(帖后1:6); “他们虽知道 神判定行这 样事的人是当死的”(罗l:32)o (b) 圣经教导我们基督作为其百姓的代替者代替他们忍受刑 罚,对于神能够继续公义,同时也“称信耶稣的人为义”(罗3:26) 绝对必不可少。“义若是藉着律法得的,基督就是徒然死了。”(加 2:21) “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,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。”(加 3:21)那就是说,神若在与其公义相符的情况下不要求赎罪便赦免 罪人,神“实在”就不会“徒然地”把祂的独生子献上为祭。 (c) 已经觉醒的罪人普遍判断,他们的罪应该受到惩罚才可以 满足神不变的公义。已蒙光照之人的道德意识普遍会对一切罪如此 宣判。 (d) 公义这一不变的法则在摩西时代神所指定的一切献祭中得 到反复教导「'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洁净的,若不流血,罪就不得赦 免了”(来9:22)。这一法则也为一切异教民族的各种献祭礼仪与人 :n 类一切法律和刑罚所阐释。 (9)神无限的圣洁。有时这个词被用来表达神的完全猜洁「'你 们要成为圣洁,因为我是圣洁的”(利11:44)0这样看来,神的圣 洁是祂完全公义的一个因素。“耶和华在他一切所行的,无不公义” (诗145:17)o有时圣洁表达了神那超然令人敬畏的神圣威严- 神一切的完美和谐交融,在绝对而无限超卓的完美中浑然一体,造 就了祂的这一威严。“彼此呼喊说:'圣哉!圣哉!圣哉!万军之耶 和华,他的荣光充满全地!‘” 6:3) 5.神是独立自存的,绝不依靠任何受造之物;他是受造物独一 的支持者、所有者和至髙主宰。既然神是永恒的,又是不出于除袖 以外的任何存在的造物主,因而:(1)他自己的本体一定有一个祂 存在的本质原因;那就是,祂是独立自存的;(2)祂在其本体、目 的和行动上独立于其他任何存注;(3)其他任何存在的权利都来源 于祂;事实上,他们的存在绝对依赖于祂,他们的行动和命运绝对 服从于祂。 26 神的主权指的是祂按着祂自己的美意统管和安排祂手所造的世 界的绝对权力。这一主权并不抽象地在于祂的旨意,•而是在于祂可 敬慕的位格。因此这是一个无限智慧、公义、良善和有能力的主权, 不受祂自身一切的完美之外任何事情的限制O 神的主权乃是基于:(1)祂无限的卓越;(2)祂对祂所造万物 的绝对所有权;(3)万事万物的存在、一切有理性之受造物的蒙福 都永远而绝对地依赖于祂。 2.3在上帝的统一性中有三个位格,即圣父上帝,圣子上帝, 圣灵上帝,同实质、同权能、同永恒(约壹5:7;太3:16—仃:28:19; 林后13:14) o圣父既非受生,亦非被发出;圣子在永恒中为父所 生(约1:14, 18);圣灵在永恒中由父和子发出(约15:26;加4)。 前面已经证明了只有一位又真又活的上帝,并且祂的本质属性 全然完美。另外,这一节证明: 1・圣父、圣子、圣灵是同一位神,并且在同样意义和程度上拥 有不可分割的神性和一切属神的完美和特权。 2.圣父、圣子、圣灵,这些称呼并不是同一位格在不同关系上 的不同名称,而是不同位格的名称。 3.这三个神圣的位格在一些位格属性上不同于彼此,并在一定 的存在次序和运行次序中彰显出来。 不同于自然宗教,这些观点体现了基督教三位一体神(即一位 上帝,三个位格)的教义。这个教义在默示的圣经中被启示出来, 或许在旧约不是很清晰,但是在新约尤为清楚。 1.圣父、圣子、圣灵是同一位神,并且在同样意义和程度上拥 有不可分割的神性和一切属神的完美和特权。 既然独一的上帝是无限且绝对的第一因,祂灵的本质不可分割, 那么圣父、圣子、圣灵就是同一位上帝,拥有相同的本质。既然神 的属性是祂本质的自身特性,那么祂们不可能从这本质中分离。显 然, 如 果圣父、圣子、圣灵拥有相同的本质,祂们必然有共同的属 27 性,就是他们有同样的理智、意志,等等。 圣经中到处可见这一基要真理的证据。从来没有人怀疑圣父是 上帝。圣子是真神可以由以下的理由证明: (1) 在从童女玛利亚出生之前,基督就已经存在。(8)祂与圣 父同是“未有世界以先”就存在(约8:58.17:5)o (b) “基督到世 上来”(来10:5);并且“祂从天上降下来”(约3:13 , 16:28 )o (2) 神的所有名字和尊称除了被运用在圣父和圣灵身上,还常 常被运用在基督身上,却没被运用到其他任何人事物身上。例如, “耶和华”(耶23:6)、“全能的神、永在的父”(赛9:6)、“神”(约 1:1.来1:8)、“在万有之上的神”(罗9:5)、"真神,永生”(约壹 5:20)、“阿拉法和俄梅戛,全能者”(启1:8)0 (3)神的一切属性都被归于祂,例如:永恒性(永远长存) (约 8:5& 17:5;启 1:18,22:13)、永不改变(来 1:10-11,13:8). 无所不在(太18:20、约3:13)、无所不知(太11:27;约2:24-25)、 无所不能(约5: 17;来1:3)。 (4)圣经把一切神的工作归给基督:创造(约1:3-10)、维护 与护理统管(来1:3.西1:7.太28:18\末后的审判(约5:22.太 25:31-32.林后5:10)、赐选民永生(约10:28)、差遣圣灵(约16:7)、 使选民成圣(弗5:25-27)。 (5)圣经宣告,对神的敬拜应当归于基督:来1:6,启1:5-6, 5: 11-12,林前1:.2,约5:23。人受洗归入圣父和圣灵的名,同样归于 基督的名。使徒在祈祷祝福的时候祈求基督的恩典。 圣灵是真神可以由类似的方式证明。 (1)圣灵被称为神。圣灵说的话耶和华也说。比较一下以赛亚 书6:8-9和使徒行传28:25-26;耶利米书31:33和希伯来书 10:15-16o欺哄圣灵就是欺哄神(徒5:3-4)。 (2) 神的完美被归于圣灵一一无所不知(林前2:10.11)、无 所不在(诗139:7)、无所不能(路1:35•罗8:ll)o (3) 神的工作归于圣灵:创造(伯26:13.诗14:30)、神迹奇 事(林前12:9-11)、重生(约3:6•多3:5)。 28 r= 三 (4)对神的敬拜应该归于他。使徒在祈祷祝福的时候祈求圣灵 的恩惠(林后13:14)o我们受洗归入祂的名。 2・圣父、圣子、圣灵,这些称呼并不是同一位格在不同关系上 的不同名称,而是不同位格的名称。 既然只有一个不可分割、不可传递、对圣父、圣子、圣灵同等 的属灵本质,并且父、子、圣灵拥有同一无限的智慧、全能、意志 等等,那么当我们说祂们是不同的位格时,我们并不是说祂们像每 个人不同于其他任何人那样彼此分离。对于我们来说,.祂们在同一 本体中存在的方式无可类比,因而必定依然继续是一个奥秘。神就 只是向我们启示说,圣父、圣子、圣灵如此既相互区分又彼此相关: (D当祂们对彼此说话或者论到彼此的时候,祂们相互使用人 称代词“你、我、祂”。因此基督不断的称呼父神,提及父神和圣灵: “我要求父,父就另外赐给你们一位保惠师(或作“训慰师”)”(约 14:16); “父啊,现在求你使我同你享荣耀,就是未有世界以先,我 同你所有的荣耀”(约17:5);因此,基督论到圣灵,说:“我要差 他来”、“祂就要为我作见证”(约15:26)、“父因我的名所要差来的 (圣灵)”(约 14:26)。 ■ (2) 祂们彼此相爱,在彼此位格上并且通过彼此行事,彼此商 议。圣父差遣圣子(约17:3),圣父和圣子差遣圣灵(诗104:30)。 圣父命令圣子(约10:18);圣灵“不是凭自己说的”——“祂要见 证”和“荣耀”基督(约15:26.约16:13-15)。 (3) 祂们永恒地保持着相互之间的父、子、灵的关系。就是说, 圣父永远是圣子的父,圣子永远是圣父的子,圣灵永远是圣父和圣 子的灵。 (4) 祂们在受造物身上以一个绝对和谐的运作系统共同做事。 圣父创造了万物,坐在高天之上,统管万物:圣子取了人的本质, 道成肉身,作为神-人(the Theanthropos),履行中保的先知、祭 司、君王的职份;圣灵使祂的恩典无所不在,把恩典实施在选民的 灵魂和身体上。因此,圣父是生命和律法绝对的根源和来源;圣子 是彰显者;圣灵是实施者。 29 不计其数的经文说明三个位格是不同的、却是一位神(太28:19. 林后 13:14.太 3:13-17.约 15:26,等等,约壹 5:7)。 3.这三个神圣的位格在一些位格属性上不同于彼此,并在一定 的存在次序和运行次序中彰显出来。 神的"各种属性(attributes)"是神本质的特性,因此为三个 位格的每一个位格所共有。这三个位格“同本质”,因此“同权能、 同荣耀”。另一方面,神的每一个位格的“各种特性”,是位格存在 m 的独特方式和运行的独特次序。这些使每个位格区别开来,并决定 了彼此之间的关系。这主要通过把祂们彰显出来的各位格名称来向 我们表明。第一个位格的独特的位格属性由圣父这一名称表达出来。 作为一个位格,祂在永恒中是祂的独生子的父。第二位格的独特属 性由圣子这一名称表达出来。作为一个位格,祂在永恒中是圣父的 独生子,因此是神本体的真像,是太初与神同在的道。第三个位格 的独特的位格属性由圣灵这••名称体现出来。“灵”表达的并不是第 三个位格的本质,因为祂的本质也是圣父和圣子的本质。这表达的 一定是祂与神的其他位格之间永恒的位格关系,因为作为一个位格, 圣灵不断地被指定为圣父的灵和圣子的灵。在圣经中,这三个位格 通常是以这样的顺序出现:首先是圣父,第二是圣子,第三是圣灵。 圣父差遣圣子和圣灵并通过他们行事;圣子差遣圣灵并通过圣灵行 事。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可颠倒次序。圣子被圣父差遣,行父神 的旨意,彰显父神;圣灵为圣父和圣子所差遣,行父神和圣子的旨 意,彰显圣父和圣子。这三个位格和神的本质一样永恒,同尊荣、 同权能、同荣耀。这三个位格是同一位神,祂们的本质和神性的完 美完全相同。“我与父原为一”(约10:30)、“父在我里面,我也在 父里面”(约10:38)、“人看见了我,就是看见了父”(约14:9-11)。 对三位一体的教义所包含的一切要点最古老和广为流传的阐述 可以在主后325年的尼西亚信经体现出来。这一信经在主后381年 由君士坦丁堡会议修订。 30 第三章论神的永恒的元旨 3.1在永恒中,上帝就按其至圣至智的旨意,自由不变地预定 了将来所要发生的一切(弗1:11;罗11:33;来6:17;罗9:15, 18): 祂虽如此预定一切,并不因此就是罪恶的创始者(雅1:13, 17;约 壹1:5),也不强迫受造者的意志,而且诸次因的自由运行或因果 关系也并未废去,反而得以确立(徒2:23;太17:12;徒4:27-28; 约19:11;箴 16:33) o 3.2虽然上帝预知在各种可能出现的条件下所能发生的一切 (徒15:18;23:11-12;^11:21,23),但祂预定某事,并非因 祂预知将来此事如何,或预知此事在这些条件下必然发生(罗 9:11,13,16,18) o ▼ >1 L神从万古以先就毫不改变地计划了关于受造物的一切。神在 永恒中为其受造物制定了永不改变的计划. 作为无限智慧的创造主和护理的统管者,神对祂所有创造物的 存在和预定目的都有明确的旨意,包括祂的首要目的和达到该首要 目的的一切次要目的和工具,构成一个全然完美的系统。既然神是 永恒、不变的,祂的计划一定是从永恒中就存在,并在各要素上都 是完美、不变的;既然神是无限、永恒、不变、绝对有智慧、有权 能、有主权的,祂的旨意一定也具有一些祂本体的本质属性。既然 神的智慧是无限完美的、祂的计划是永恒存在的,既然祂启示祂最 终的目的只有一个一一祂自己的荣継,而且我们也看到,整个创造 和护理的工作都是一个体系,那么祂永世的计划也一定是单一的、 包罗万象的,涵盖了一切的方法、条件以及定好的目的。 2.神的计划包括并决定了将来所要发生的一切事。 (1)这是非常确定的,因为神所有的创造与护理之工构成一个 体系。无论是在物质界还是在道徳界,无论是在地上还是在天上, 31 没有一件事是孤立存在的。神的一切超自然启示,以及人类科学的 每一次进步,都共同促使这一真理熠熠生辉。因此,决定一件事的 原始目的一定也作为直接的或间接的原因、条件或结果,决定每一 件与之相关的事。因此这决定总体目的的计划,也一定决定了这些 目的所组成的体系里的最微小的要素。作为自由选择者,人的自由 行动构成该体系中特别重要且有极大作用的要素。如果神的计划中 没有决定这一类的事,那么祂就什么事情也确定不了,祂对世界的 统治也将变成偶然的、具有依赖性的:祂所有的旨意也都可能是错 误的、可改变的。 (2)圣经清楚地宣告这一真理: Q)关于整个创造护理的休系。祂''随己意行做万事”(弗1门1)。 (b) 关于偶然发生的事(箴16:33;太10:29,30)o - (c) 关于人的自由行动。“王的心在耶和华手中,好像陇沟的 水随意流转”(箴21:l)o “我们原是他的工作,在基督耶稣里造成 的,为要叫我们行善,就是神所预备叫我们行的”(弗2:10)。“你 们立志行事,都是神在你们心里运行,为要成就他的美意”(腓2 : 13)o (d) 关于人的罪行。"他既按着神的定旨、先见被交与人,你 们就藉着无法之人的手,把他钉在十字架上杀了。”(徒2:23) “希 律和本丢彼拉多、外邦人和以色列民果然在这城里聚集,要攻打你 所膏的圣仆耶稣(注:“仆”或作“子”),成就你手和你意旨所预 ■ 定必有的事。”(徒4:27, 28)(比较创37:28和创45:7-8;赛10:5.) 然而,我们必须得牢记,关于人类和恶天使的罪行,神的旨意 绝不是为了产生罪恶或赞同罪恶,神只是容许他们犯罪,然后支配 罪,以达成祂最智慧、最圣洁的目的。神这无限完美、自相一致的 同一旨意颁布了禁止且惩罚罪恶的道德律,同时允许罪恶的发生、 限定罪恶发生的途径及其要达到的目的、支配罪的结果,以成就祂 的美意:“从箭你们的意思是要害我,但神的意思原是好的,要保全 许多人的性命,成就今日的光景”(创50:2)。 3•这一包罗万象的旨意,无论是在整体上还是在部分上,都是 无条件的。这旨意绝不依靠祂对自己旨意之外的事物的预先看见。 三 ;ie 32 神的旨意完全出于神的主权,只“本着祂自己的旨意,按着祂最智 慧、最圣洁的计划”。 我们心中必须淸楚区分以其他事件为条件的事和神对于这事的 预旨。正如所有人都该相信的,加尔文主义者认为,这个体系中所 有事情都是有原因的,并且要依赖一些条件才发生。即,如果一个 人不播种,他就不会有收成;如果一个人播种了,气候也适宜,他 就会有收成。如果一个人相信,他就会得救;如果他不信,他就不 会得救。但是,神包罗万象的旨意包含并决定了一切的原因和条件, 以及要依赖它们而发生的事。神的预旨不是改变事情的本质和事情 之间的相互关系,神的预旨决定了事情的本质和事情之间的相互关 系。神的预旨使得自由行动对于它们的行动者来说是自由的,使得 偶然事件相对于它们的条件来说是偶然的,但同时,神的预旨又使 整个体系中的事情及其中每个因素必定会在将来发生。绝对的预旨 虽然藉着定下条件来决定很多有条件的事情,但其本身不依赖任何 条件。有条件的预旨决定事情能够发生,是以其他未预定的事情的 发生为条件的,这预旨本身和它所预定的事都要依靠未预定的事, 因此具有依赖性。 信条在这一节告诉我们,神所有的预旨都是无条件的。所有相 信神的统治的人都会赞同加尔文主义者的观点,即,即使是关乎必 须有起因才能发生的事,神的预旨也是无条件的。关于这些预旨, 唯一的争论是在人和天使的自由行动方面。索西努派和理性主义者 坚持认为,神不可能预见自由行动,因为从它们的本性来看,只有 这些自由行动实施出来以后,它们才是确定的。阿民念派承认神能 预见人和天使的自由行动,但却否认神预定这些自由行动。加尔文 主义者坚称,神能够预见这些自由行动,因为这些自由行动是祂预 定的。加尔文主义观点才是真理,可由以下证明—— (1) 从以上所说的事实,即,神的预旨决定一切的事。很明显, 如果每一件将要发生的事都是预定的,那么也就没有任何事是未定 的、可以作为神预旨依赖的条件。 (2) 因为神的预旨是有主权的。这是很明显的: 33 三 S2 (a)因为神是万有的永恒、绝对的创造主。所有受造物的存在、 本质、具有的特性、并且在各自所处的条件下的行动,都是本于神 的计划。(b)因为圣经直接如此宣告(但4:35;赛40:1374;罗 9:15-18;弗1:5) (3) 神的预旨不仅定下了事情本身,也定下了事情发生的方法 和条件「'就如神从创立世界以前,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,使我们在 他面前成为圣洁,无有瑕疵”(弗1:4)。“你们得救是本乎恩,也因 着信。这并不是出于自己,乃是 神所赐的”(弗2:8) “他从起初 拣选了你们,叫你们因信真道,又被圣灵感动,•成为圣洁,能以得 救”(帖后2:13)。在保罗坐船遇风浪的那件事上,神先是确定无疑 地应许保罗,船上人的性命一个也不失丧(徒27:24)。但是保罗在 31节又说,“这些人若不等在船上,你们必不能得救”。 (4) 圣经宣称,个人的得救是以他信心的行动为条件的,同时, •神关乎救赎的预旨唯独基于“祂自己的旨意计划”,“祂自己的美意”。 “双子还没有生下来,善恶还没有做出来,只因要显明神拣选人的 旨意,不在乎人的行为,只在乎召人的主”(罗9:ll)o “这是那位 随己意行做万事的,照着祂旨意所定的。”(弗1:11,5;太11:25, 26)。 4•就其所包含的所有对象而言,神的旨意都是确实有效的。 神的预旨只是祂在创造和护理之王中要实现的旨意。当我们说 神的一切预旨都是有效的时,意思并不是说,这些预旨是事件发生 的直接原因,而是说这些预旨使得预定的每件事,确定无疑会在随 • • 后的创造和护理体系中发生。这是很明显的—— (1)从神的属性来看,祂智慧无限、权能无限、并拥有绝对主 权。 (2) 从这一事实来看,即,关于所有的事情,神的预旨都是有 主权的且无条件的,无一例外。 (3) 圣经上宣告,这些事情必须按照所预定的发生(太16:21; 路 24:44; 22:22)o 5.神的旨意一定在万事上都与祂最智慧、最恩慈和最圣洁的属 性完全一致。 34 从神的属性来看,即祂是永恒、绝对完美、永不改变的神,以 上所说是不证自明的真理。祂的预旨也一定是绝对智慧和公义的。 但是,对我们来说,神允许罪发生的问题是我们无法解释的,因为 圣经里未曾解释。神允许罪发生,这一事实是确定无疑的,但究其 原因却是我们力不能胜的。如果神拥有无限的智慧和权能,那么祂 就可以阻止罪的发生。很明显,允许罪的发生并且支配罪,是与神 的绝对公义相一致的。阿民念派承认,神已经预先看见,罪恶和愁 苦会发生在祂所创造的世界。因此,他们和加尔文主义者一样,无 法解释为何神虽确知却不改变这些状况。 然而,还有一点是确定的,即,神不是罪的起因,因为祂是绝 对圣洁的。而且,从本质上,罪的定义就是“违背神的旨意”(ovomia ); 神不能背乎祂自己的旨意。此外,我们具有行动自由,应当为自己 的行为负责。 '我们必须坚称,神允许罪发生,是为了支配罪以达到公义和慈 爱的目的,以彰显祂自己的荣燿,并使我们得到上好的福分。 6.神的旨意在万事上与各个受造物的本性及行为模式一致 这是确定无疑的 (1)因为神的这一永恒的、前后一致的、包罗万象的旨意,同 时也决定行动者的本性、他固有(自己)的行为模式,以及他将会 发生的每一个行动。神的旨意不会自相矛盾,所以决定行动者本性 的那部分旨意,也不会与决定该行动者任何一个行动的那部分旨意 相互矛盾。 8 (2)因为神的预旨不是事情发生的直接原因,只是使某件事在 将来确实发生。它定下了自由行动者将会成为自由行动者,自由行 动将会成为自由行动;也定下了某个自由行动者将会存在,以及他 将在某些条件下自由地发出某一自由行动。 某一自由行动在将来一定会出现,而人发出这一行动时又有完 全的自由,这两者显然是不矛盾的:(a)因为所有人都承认,神的 确预知自由行动者的自由行动,如果是这样的话,那么这些行动虽 然是自由的,但也一定会在将来发生。(b)神的行动虽是自由的, 35 但都必定是圣洁的:所有在天上有荣耀的灵也是如此。(C)魔鬼、 被神遗弃的人和天使的行动永远都必定是邪恶的,尽管这些行动也 是自由的,是他们自己应该负责的。 3.3按照上帝的预旨,.为了形显祂的荣羅,上帝预定有些人和 天使得永生(提前5:21;太25:41),而其余的人或天使则受永死 (罗 9:22—23;弗仁5—6;箴 16:4)。 3.4那些如此被预定的天使和人,都有个别性的标记,并且是 不变的;数目确定,无可增减。(提后2:19;约13:18) o 3.5那些在创世以前被预定得永生的人,是上帝按其永恒、不• 变的目的,及其隐密的计划和祂自己的美意,在基督里拣选了他们, 使他们得永远的荣耀(弗1:4,9,罗8:30;提后仁9;帖前5:9)O 这预定惟独是由于上帝白白的恩典和慈爱,并非因为祂预见到他们 的信心或善行,或是预见到他们在信心与善行上的坚忍,或是预见 到人身上其他任何因素,这些都不是上帝预定他们的条件或原因(罗 9:11, 13, 16;弗仁4, 9);这一切都是为了使祂荣眾的思典得着 称赞(弗仁6, 12) O 前面的几节己经证实,神的预旨是永恒的、有主权的、不改变 的、无条件的,并且决定一切将要发生的事。这一部分接下来要详 细证实以下命题: 1.根据神的预旨,在堕落的众人中,有一些人会得永生,其余 的人则要为他们的罪公义地受审判。 索西努派认为,人的自由行动是不确定的,无法被预知。•因此, 神预先不知道谁会悔改、相信,祂的拣选只不过是个一般性的旨意, 即救赎所有相信的人。 阿民念派认为,神从万古以先就可以预见谁将悔改、相信,按 照神的预知,神拣选那些会相信和悔改的人得永生。 加尔文主义者认为,神拣选了某些人得永生,也定下了得永生 的方法和条件,这完全是由于祂主权的美意。祂拣选他们,使他们 36 相信并悔改,而不是因着他们相信并悔改才拣选他们。 神确实是拣选个人得永生: (1) 圣经中提到拣选的对象时总是以个体说的:“凡预定得永 生的人都信了”(徒13:48;帖后2:13;弗1:4)。 (2) 圣经上说选民的名字被“录在天上”和“在生命册上”(腓 4:3;来 12:23)。 (3)给选民的祝福是属于个人的,而不是整体的;圣经描述, 选民是因蒙拣选才获得这些属灵的资格(条件),不是因为他们拥有 这些属灵的资格(条件)而蒙拣选。他们因蒙拣选“能以得救,”“得 着儿子的名分,”“在他面前成为圣洁,无有瑕疵”(帖后2:13;加 4:4-5;弗 1:4)。 2•这一拣选是不变的。这是显而易见的。 3.神拣选他们并非基于神预见他们的信心或悔改这一条件;而 是照着祂隐秘的计划与旨意,基于祂主权的恩典和祂对蒙拣选之人 = 的爱。 (1)圣经清楚地写到,拣选不在乎行为;而信心和悔改都是行 为(罗 11:4-7;提后 l:9)o (2)圣经清楚地称信心和悔改为蒙拣选结出的果子,因此不可 能成为蒙拣选的条件。圣经里也写到,信心和悔改乃是神的恩赐, 因此不可能成为神的拣选(原文:旨意,译注)所依赖的条件(弗 2:10; 1:4;彼前1:2;弗2:8;徒5:31;林前4:7)。“凡父所赐给 我的人,必到我这里来;差我来者的意思就是:他所赐给我的,叫 我一个也不失落”(约6:37, 39) “只是你们不信,因为你们不是我 的羊”(约10:26)。“凡预定得永生的人都信了”(徒13:48)。 (3)圣经上描述:人按着本性都是“死在过犯罪恶中的”;信 心和悔改是重生之人才能生发的;重生是神的工作——称为“新生”、 “新的创造”、“从死里活过来”。因此,信心和悔改一定是以神的拣 选(原文:旨意,译注)为条件的,而不可能成为拣选的条件(弗 2:1;约 3:3,5;弗 2:5,10)。 (4)圣经淸楚地说到,拣选的条件在于“神的美意”:“就按着 37 三 III 自己意旨所喜悦的,预定我们藉着耶稣基督得儿子的名分,使他荣 耀的恩典得着称赞...我们也在他里面得了基业(注:“得”或 作“成”•),这原是那位随己意行做万事的,照着他旨意所预定的” (弗 1:5,11;太 11: 25-26;约 15:16, 19)。 (5)上帝宣告,主权的、无条件的拣选是祂的特权:“窑匠难 道没有权柄从一团泥里拿一块做成贵重的器皿,又拿一块做成卑贱 的器皿吗? ”(罗9:21)o既然都是出自同一团泥,那么所造器皿的 差别就不在于泥土。“据此看来,这不在乎那定意的,也不在乎那奔 跑的,只在乎发怜悯的神”(罗9:16)。 4.神拣选的根本目的或动机是“使祂荣耀的恩典得着称赞”。这 在弗1:5-6,12写得很清楚。在创造那一章我们将会看到,神在祂整 体工作上的最终目的就是彰显祂自己的荣耀。既然这是神整体工作 的最终目的,那么它一定也是神每一部分工作的目的。 3 3.6上帝既预定选民得荣耀,便以其永恒的、完全自由的目的, t • 预定了一切达此目的的途径(彼前仁2;弗1:4-5;2:10;帖后2:13)。 •I 所以凡破拣选的,虽在亚当里堕落了,却被基督救赎(帖前5:9-10;多2:14) o由祂的灵按时运行,有效地呼召他们归信基督;他 们称义,得儿子的名分,成圣(罗8:30;弗仁5;帖后2:13),并 藉着信,得蒙祂的权能保守,以致得救(彼前1:5) o除选民以外, 无人被基督救赎,蒙有效的恩召,称义,得儿子的名分,成圣,并 得救(约 17:9;罗 8:28;约 6:64-65:8:47; 10:26; 8:47; 12:19) • S 这一部分宣告: 1•尽管神的预旨是一个永恒的、包罗万象的计划,其中一些因 素维持着神的工具和目的彼此之间的必要关系。神定下要完成的目 的,同时,也定下了达到这些目的的工具。在逻辑顺序上,神关于 目的的旨意先于并且指引关于工具的旨意。 2•在关于救赎的事上,神的目的是拯救确定的一些人,他们被 称为“选民”;祂预先安排好达到此目的的一切工具:蒙基督救赎、 3 u 圣灵的有效恩召、称义、得儿子名分、成圣、在恩典中坚忍到底。 3.由于这些工具是为了实现神救赎选民的目的,所以它们不会 被施行在任何其余的人身上。除了选民,没有任何人蒙基督救赎、 被圣灵有效呼召、称义、得儿子名分或成圣。 1. 神的旨意维持工具和目的彼此之间的联系,这是很清楚的: (1) 因为神的旨意是无限智慧的产物,智慧的职分就是在完成 这伟大计划的过程中,协调达成该计划的系统的工具。 (2) 神在祂的创造和护理之工中实现祂永恒的旨意,在这两个 体系中,祂都常常使用系统的工具实现预先定下的目的。 (3) 事实上,所有预定的事情,最终都是按照工具从属于目的 的关系发生的。因此,工具和目的一定是包含在神预旨中的同一个 顺序中。 (4) 神清楚地告诉我们,祂定下一件事是为了完成另一件事。 祂预定人得救,藉着人“信真道,又被圣灵感动,成为圣洁,”来“使 他荣耀的恩典得着称赞”(帖后2:13;弗1:6) 2. 基督赎罪的恩典和圣灵重生、成圣的恩典,都是神计划好的 工具,以达到确保选民的救恩的目的。尽管一些神学家怀疑这一点, 但是信条的这一部分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清楚地肯定了这一点。在 当时制定信条的年代,词组“救赎……”和我们现在所用的词组 “为……赎罪”的意思是一样的。首先,从积极方面,信条宣称, 从永恒中,神就指定基督为选民赎罪,作为工具,实现救赎他们的 目的;其次,从消极方面来说,基督没有为其他任何人赎罪。那些 在这一点上不赞同信条的神学家,认为神关于人类的救赎和赐下基 督作救赎主的旨意,是按照以下的顺序分别展开的:出于无限的怜 悯和普遍的慈爱,神就定下让祂的儿子为堕落的全人类而死,将他 们从律法的咒诅之下救赎出来;但是,神预见,如果让他们自己选 择的话,所有的人都会拒绝基督而失丧,因此为了完成祂的救赎计 划,出于对一些人的特殊的爱,神将他们从整个人类中拣选出来, 接受圣灵特殊的有效的恩典,以致得救。信条所教导的以及众多改 革宗教会所持守的教义是这样的:出于祂自身特殊的爱,神从众多 39 堕落的人中拣选一些人得救,为了达成这一目的,祂决定差遣基督 为他们而死,并差派圣灵更新他们、使他们成圣。信条的观点才是 三 真理,这是很清楚的: (1) 从这件事的陈述本身就可以看出。基督为选民而死的恩典 是足以成就救噪他们的预旨的工具。但是,另一方面,圣灵的有效 影响只赐给蒙拣选者的预旨,不足以藉着基督的牺牲而拯救所有人。 一个旨意是救赎所有人,一个旨意是只救赎一些人,神不可能同时 有这两个如此矛盾的旨意。 (2) 神的所有的旨意既是永恒不变、前后一致并确实有效的, 就与将要发生的事一定完全一致。祂一定已经预定了要拯救那些人, 所以事实上只有那些人得救了;祂一定已经计划好让基督救赎那些 人,所以只有那些人被救赎了。神赏赐基督给他们的旨意绝对不会 落空。 (3)基督淸楚地说道:“我为羊舍命”(约10:15)。 3.除了选民,没有任何人蒙基督救赎、被圣灵有效呼召、称义、 得儿子名分或成圣。 这不过是同一真理的反面陈述,为了使这一真理的正面宣告更 加清楚、更加有力。 神对于基督牺牲的计划,这一教义在信条第八章八节也讲到了, 我们在那里再阐述和讨论会更合适。 5 3・7至于其余的人,上帝照着祂那不可測度的计划,施与或保 留怜悯,为了使祂对受造者的主权,得希荣澀,祂随己意撇弃他们, 并预定他们因自己的罪受羞辱,遭忿怒,使祂荣履的公义得着称赞 (太 11:25-26;罗 9:17-1 前 2:8) o ,21-22:提后 2:19-20;犹 4;彼 这一节教导如下: 1 •既然神出于主权,预定一些人,即选民,藉着恩典得永生, 祂也就出于主权, 预定向其余的人类保留其恩惠;这种保留乃是根 40 据祂那不可测度的计划,为了彰显祂至高的权能。 2.因此,对于其余所有在罪中的人,神决定按照他们所应得的、 以完全的公义来对待他们,使祂的公义得着称赞,这公义要求刑罚 所有未赎的罪。 这所谓遗弃的预旨,是神永恒旨意的一方面,关系到其余那些 最终要被定罪受刑的人类。 遗弃的预旨包括两部分:消极部分和积极部分。从它的消极方 面来说,神没有拣选那些弃民,而是''放弃”他们;神这样做,是 出于祂绝对的主权,只根据祂自己的美意,因为那些被放弃的人和 那些被拣选的人一样败坏。从积极方面来说,遗弃不是因着神的主 权,而完全是由于神的审判,因为神已经决定按照弃民所应得的对 待他们。 这一教义,并没有违背绝对公义的准则,反而正是在应用这些 准则: (1)在神赐下基督成为他们的救赎主之前,所有的入都“本为 可怒之子”,应该受到律法公正的刑罚。正是因为他们处于这种状况 中,所以任何人要得救,都必须有基督代替他满足上帝的公义,否 则,如使徒所说,“基督就是徒然死了”。因此,如果任何人要得救, 公义自身要求,救赎不能被当作他们的权利,而应被视为神这一方 面主权的特许。没有任何一个人生来就有得救的权利。一个得救的 人也没有权利将救恩给另一个人。 (2)圣经上说,在本质上,得救是一种恩典;既然是恩典,那 么拣选恩典的承受者就是神不可剥夺的自由(哀3:22,罗4:4; 11:6; 弗 1:5-7;约 3:16: 13:16; 4:10)o 上述遗弃的教义是真理,因为: (1)该教义必然包含在前几节所教导的拣选的教义里了,这拣 选的教义是源自圣经的。 (2)圣经上教导本教义:“神要怜悯谁,就怜悯谁;要叫谁冈Q 硬,就叫谁刚硕”(罗9:18;彼前2:8;启13:8;犹4)。 (3)神坚称,祂拥有遗弃人的正当特权:"这样,你必对我说: 41 '他为什么还指责人呢?有谁抗拒他的旨意呢?'你这个人哪,你 是谁,竟敢向神强嘴呢?受造之物岂能对造他的说「你为什么这样 造我呢?'窑匠难道没有权柄从一团泥里拿一块做成贵重的器皿, 又拿一块做成卑贱的器皿吗?倘若神要显明他的忿怒,彰显他的权 能,就多多忍耐宽容那可怒、预备遭毁灭的器皿;又要将他丰盛的 荣耀彰显在那蒙怜悯、早预备得荣耀的器皿上。”(罗9:19-23)。 3・8预定论是一崇高的奥秘,因此,对于这一教义我们要特别 谨慎,并留心处理(罗9:20; 11:33;申29:29),好叫那些听从上 帝在圣经中所启示的旨意的人,可以从他们有效蒙召的确实性,得 以确信自己在永世中蒙了拣选(彼后仁10) o如此,这教义就为那 些真心顺服福音的人,提供了赞美、敬畏和爱慕上帝(弗1:6;罗 1仁33),谦卑自己、股勤做工的根据,并使他们得着丰富的慰箱(罗 11:5-6, 20;彼后仁 10;罗 8:33;路 10:20) <, 三 这一节教导,这预定的教义至为深奥,所以应当特别慎重,留 心处理。这是极必要的,因为它总是被误用,所以恰当地使用这一 真理是至关重要的。 神有分配恩典的主权,这一真理在圣经中启示得很确定,不难 理解,并且在使人确信神的伟大和独立、神恩典的功效和神应许的 可靠、以及他们自己的罪和完全的信靠上有极大的实用价值。但是 关于神主权的目的、受造物的行动自由以及神对于道德败坏的允许 之间的关系,圣经上并未启示,也不是人通过理性推理就能发现的, 因此人不应当鲁莽地干涉。此外,我们对待这一真理也不能超出其 在真理系统中应有的位置,这系统还包括其他同样确定的真理:人 =£ 巨 的自由和福音白白提供给所有的人。 •神主权的拣选是一切恩典的基础,尽管这一原则在圣经中启示 得非常清楚,但是关于某个人被拣选与否,圣经中并没有启示。神 诫命的旨意,而不是神预定的旨意,才是人类履行责任的法则。在 神这一方面,拣选在先,随之是恩典。但在人这一方面,责任和恩 ■ 42 典在先,然后因个人拥有的恩典而推断出其蒙拣选。悔改与相信的 命令是不加选择地传讲给所有人的,每个人也都同样有责任悔改与 相信。询问者所关注的只是这样一个事实,即恩典提供给他,如果 他愿意接受,恩典就确定是给他的,并且他有责任接受并加强这恩 典。然后这信徒就拥有了伟大的特权,可以藉着“有了信心,又要 加上德行;有了德行,又要加上知识”等等,使他所蒙的恩召和拣 选坚定不移。因为他若行这几样,就永不失脚。(彼后1:5-10)。 43 第四章论神创造之工 4.1圣父.圣子.圣灵三一上帝(来仁2;约1:2-3;创仁2; 伯26:13, 33:4)为彰显祂永能、智慧和恩慈的荣耀(罗1:20; 10:12; 诗104:24, 33: 5-6),就按祂自己的美意,在起初,于六日之内, 从无中创造了世界及其中有形无形的万物:并且都是很好的(创仁 来 11:3;西1:16;徒 17:24)。 这部分教导我们物质并不是独立自存的,而是神为了彰显祂自 己的荣耀,六日之内从无中(exnihilo)创造了有形的宇宙和其中 的万有,并都甚好。 1•物质实体(the substance of things)和这些实体组合形成 的形态有着天壤之别。按照我们的经验理解,组成物质的基本实体 应该是永恒的,例如氧元素,氢元素等等;而这些原子结合形成的 有机物和无机物常常是可变的。不证自明,人的灵魂和宇宙中的物 质元素所组成的各种形态既不是独立自存也不是永恒不变的。科学 的进步,使得后者所发生之变化普遍存在、始终存在及日新月异的 事实更加明显和确定。古代的异教哲学家从不相信基本物质实体是 从无中被创造出来的,但是这却是基督教一神论的基要真理。当我 们考虑到以下问题的时候,我们更加确信这一真理: (1) 圣经上论到当世界完全不存在的时候。基督说到“未有世 界以先,我同你所有的”荣耀(约17:5,24)。“诸山未曾生出,地 与世界你未曾造成,从亘古到永远,你是神!”(诗90:2) (2) 摩西用来揭示(启示)神创造世界这一事实的希伯来语单 词,被翻译成“创造”,是圣经启示之前人类的语言所提供的最恰当 的词汇,用来表达神绝对的创造(absolute making)这一观点。圣 经开篇使用这个词解释了宇宙万物的起源。起初一一在—个绝对的 开始一一上帝创造了万有(天地)。随后是空虚混沌,神的灵运行在 a 44 9 水面(the deep)上,产生了这个有秩序的世界。创造在空虚混沌 之前,正如混沌在物质现在的形态(form)形成之前。因此,物质 的实体和他们现在的形态一定有一个开始。 (3)圣经向来把物质的存在完全归于神的预旨,祂的“话”, 祂的“气”;但是从来没有暗示有任何其他元素或状态存在过,譬如 Ed 说先存物质,甚至连间接的暗示也没有。“我们因着信,就知道诸世 界是藉神话造成的,这样,所看见的,并不是从显然之物造出来的” (来 11:3;诗 33:6;诗 148:5)o (4)如果神不是从无中创造世界和其中的万有,那么祂在祂的 预旨以及创造、护理或恩典之工中就不可能拥有绝对的主权。在每 一个方面,神就会被先存物质那独立自存的特性及其带来的无穷无 尽的影响所限制和支配。但是圣经始终宣告神是万有绝对的统治者 和主权者(罗11:36;林前6:6;加1:16;启4:11;尼9:6)O 5 3 (5)我们从世界现存形态中的物质相互协调中,得到物质最基 本和必不可少的特性和规律,从而看到这种经过设计并提前计算好 的对应关系的痕迹。如果从世界现存形态观察得到的宇宙乃是经过 设计的痕迹,证明确有一位智慧的创造者的存在,那么基于同样的 原因,物质基本组成经过设计的痕迹也证明一位从无中创造这些元 素的智慧创造者的存在。 2.因此神学家区分基本物质实体的最初创造(the creatio priina),各种物质元素的组合(the creatio secunda)和它们之间 在宇宙中的相互调整。本节将这些方面都归于独一的真神,圣父, 圣子,圣灵。 圣经将创造之工归于: (1) 完全的上帝,并没有位格区分(创1:1;创1:26); (2) 圣父(林前8:6); (3) 圣父通过圣子(来1:2); ⑷ 圣父通过圣灵(诗104:30); (5)圣子(约 1:2-3); 45 Sfi (6)圣灵(创 1:2;伯 33:4)O 本节准确地使用圣经上的话,宣告神在“六日之内”(出20:11) 施行了创造之工,这乃是从宇宙在当前秩序下的构造和适应的意义 上说的。自信条写成之后,地质学研究揭开了许多未曾知晓的秘密, 显示地球甚至可能整个宇宙在现今我们所观察到的世界被确立之前 就已经存在了。毫无疑问地,这些事实大致上是没有问题的,并且 表明了一个需要漫长时间,经由神的管理与调整而发展到现在这个 世界的变化过程。为了协调科学的结论和创世记第一章中神所默示 的记录,有一些人主张创世记1章1节指的是在一个绝对的开始神 对物质元素的创造,之后有漫长的一段时间发生了科学所发现的那 些变化,第二节和随后的经文讲述了神怎样在连续六天中为人类的 居住重建和预备这个世界和其上的一切。其他一些人认为“天”指 的并不是自然天,而是一段很长时间的“周期”。然而迄今为止,没 有一种说法能够解决一切的难题°事实匕 我们可以确定: (1) 创世记的记载是神所賦示的,因此是完全无谬的; (2) 启示之书和自然之书都是从上帝而来的,因此当这两本书 都被完全正确地解释时,我们会发现它们是完美地协调的。 (3) 到目前为止,地质科学所基于的事实证据收集得非常不完 全,对其作出的解释更是如此。现在还不是我们能够尝试对这两个 记录(启示之书和自然之书)进行恰当的比较和协调的时候。• (4) 创世记的记载简明扼要,它旨在奠定,也非常适于奠定以 耶和华为万有独一的造物主和直接的创造者、护理者与统治者这一 信仰的根基。然而这并非为了拦阻我们对一切存在的现象,以及上 帝允许人类去发掘的世界历史的轨迹做出科学的解释,也非为了取 代这一科学的解释。确定无疑的真理中看似矛盾之处,只不过是缘 于我们有限的知识。神要求我们既要相信也要学习。在现阶段祂要 求我们必须谦卑和耐心。 3•神自己宣告当创造之工完成时一切都甚好(创这并 不是说有限的和物质性的东西拥有绝对的完美,也不是说他们拥有 与他们的属性相协调的最高卓越。但这意味着: 46 s (1) 那时世界中的万有按他们各自的种类而言是卓越的:人类 的灵魂依循道德律在道德上是卓越的,世界和其中井然有序的居住 者按其各自不同的属性和关系而言是卓越的。 (2) 按着神创造万物一般和特殊的计划,每一受造物及其整体 都是甚好。 4.关于神创造宇宙的最终目的,神学家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 点: (1) 神以促进受造物的福乐或者说卓越为祂自己的最终目的。 (2) 神是为了彰显他自己的荣耀。 这是L个至关重要的问题。因为包含工具和媒介的每一个体系 的主要目标必然支配这个体系,并赋予其自身的特性,所以我们对 神的作为的最终目的的观点必然影响我们对神的创造、护理、恩典 的施与之工的最终目的的看法。信条明确的立场是神永恒的预旨、 创造、护理之工的施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彰显祂自己的荣耀(第三 章第三、五、七节;第四章第一节;第五章第一节;第六章第一节; 第三十三章第二节;大教理问答第十二、十八问;小教理问答第七 问)。这个观点是正确的,证明如下: (1) 圣经明确地宣告这是神的创造之工(西1:16;箴16:4), 神对被造的万有的最高目的(启4:11;罗11:36)。 (2) 圣经宣告这也是神永恒预旨的最高目的(弗1:5-6; 1:12) (3) 这也是神对受造物随己意施与恩典性的统管和安排的最高 目的。(罗 9:17;罗 9:23-23;弗 3:10)。 (4) 任一道德主体都有义务以此目的作为自己行一切事的个人 目的(林前10:31;彼前4:11)。 '■ (5) 从本质上来说,神彰显祂自己的荣耀是神实施自己计划的 最高和最有意义的目的。 (6) 最大程度地实现这个目的同时也给受造之物带来最大程度 的益处。 (7) 神是唯一的造物主和至高统治者,不可能以祂之外的任何 事物为他作为的最终目的和动力。否则,神的一切作为就会受这个 47 祂所选择为最终目标的有限的受造物所支配。 4.2上帝在造了其他一切受遥物之后,就造男逵女(创1:27), 有理性石不灭的灵魂(创2:7;传12:7;路23:43;太10:28),按 祂自己的形像赋予知识、公义和真圣洁,(创1:26;西3:10;弗 4:24),并把上帝的律法写在他们心里(罗2:14-15),使他们有 能力遵行上帝的律法(传7:29);但是,上帝让他们有自由按自己 的意志行爭,而这意志又是可变的,因此便有干犯律法的可能性(创 3:6;传7:29)。.除这写在他们心里的律法以外,他们还领受了不 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呆子的禁令;他们遵守这命令时,就与上帝相 交,以此为乐(创2汀7; 3:8-11, 23),又对万物拥有治理的权 柄(创 1:26, 28) 0 IZZJ 在本节,我们讨论上帝对人类的直接创造(immediate creation)。 1 •人类是上帝直接创造的、最后的受造物。按照神的一索列创 造、对生物与天赋的复杂性和优越性逐步展现的计划,人类真实的 地位乃是,作为低等受造界的直接目的和顶峰而最后受造。科学上 所鼓吹之有机发展(organic development)的假说,否定人类直接 受造于上帝,并且主张随着这世界的物质状况或条件逐渐适于生物 体的生存,生物体经过连续的诸阶段,由低级到高级、由简单到复 杂逐步发展而来;而人类则是在适当的时刻,按生物发展的次序, 由其低一级生物最后发展而来。与此相反,以下证据证明人类乃是 直接受造于上帝,是上帝用先前所造的尘土造了他的身体,又从无 中造了他的灵魂。 (1) 进化的假设只不过是未归正理性的天方夜谭,完全没有事 实依据。无论是在无数现存的种类之间,还是在保存于岩石中的过 ・去物种的化石之间,从未发现任何从低级种类过渡到高级种类有机 体的任何标本。 (2) 圣经清楚地坚称人类的直接受造这_事实(创1: 26-27; 创 2: 7)o (3)以下事实清楚证明了这一真理:即使与人类“亲缘关系” 最近的低等动物和人类之间也几乎具有天壤之别;人类在种类和程 度上无与伦比的优越;圣经的启示和我们的经验证实“神是我们灵 魂的父亲”;以及我们将永远“和基督同作后嗣”(来12: 9;罗8: 7)。 2.上帝创造了--对夫妻,全人类的不同种族都是从他们一代代 地繁衍,这是基督教启示的基要真理。 一些科学家,例如査尔斯•赖尔爵士 (Sir Charles Lyell), 下结论说,从已经发现的人类遗迹的地点和彼此之间的联系来看, 人类在亚当之前已经在地球上存在数千年了,而亚当被认为仅仅是 一个种族的祖先。所有这一切谬论对圣经的真理的教导不会产生丝 亳的影响,因为这个结论所根据的论据既不真实可靠,也未曾被人 透彻了解。有关亚当和种族之间的关系,这种说法根本无法说明任 何问题,仅仅能表明亚当比我们想象的更古老一些而已。 另外一些科学家, 以阿加西博士(Professor Agassiz)为首, 主张人类不同民族之间的区别是如此巨大和持续,所以他们不可能 来源于同一对父母;不同民族的祖先是在恰当的地理中心被分别创 造的。这一结论可以由上文所述与其极为对立的论点取得相当好的 平衡。考虑到一切实情,倘若一类哲学家可能得出结论说人类、猴 子和狗等等,乃是由相同的祖先在不同情况下适应环境繁衍而来, 那么另一类哲学家断定不同种族的人不可能来源于相同的祖先当然 就很愚蠶了。本节教义的真实性证明如下: (1)人类不同民族之间的区别并不大于已知同类的低级动物在 不同的条件和训练下所产生的区别。 (2)全人类组成一个种类,而不是不同的种类。一是因为不同 的民族可以任意混合,并永远具有繁殖能力。二是因为他们具有相 同的思想、道德、和灵魂的本质。 (3)考古学、历史、哲学的研究表明各个民族有共同的根源。 (4)圣经直接宣告这一事实(徒17:26; 创10)。圣经上关于 49 • •• • H 巨 •r< 原罪和救赎的教义以之为一个基本和必不可少的前提(林前 15:21-22;罗 5:12-19)。 3.上帝照着祂自己的形像造人。这一观点包括以下要素: (1) 人类被造与神相似,是指人类本质的构成-个有理性、 道德性、自由、独立的灵魂。这个事实是我们有能力认识神、成为 道德主体所依赖的不可或缺的条件。从这个意义上来讲,这种相似 是坚不可摧的。 (2) 人类被造与神相似是指他本性的完美和正直。这包括: (a) 知识(西3:10),或者说正确理解属灵事情的能力。当罪 人在圣灵的光照下重生时,他重新获得这能力。 (b) 仁义和真圣洁(弗4:24),是指灵魂完美的道德状态,明 显表现在他能支配情感和意志的特性上。 (3 )神赋予人类尊荣和权柄,委派他管理整个受造界(创l:28)o 伯拉纠主义者认为,受造的圣洁乃是一件荒谬之事,因为灵魂 不变的倾向或者习惯应该拥有这样的道德特性:它一定是自我决定 的,由意志没有先入为主的、没有偏好的选择功能组成。因此他们 主张,上帝所造的亚当只是一个道德主体(a moral agent),具有 道德行为必需的所有基本功能,完全没有本性向善或向恶的倾向, 而是任由他形成自己的道德品性一一通过他自己的意志力决定他自 己的倾向。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,因为: (1) 这是荒诞不经的。一个有理性的、成熟的道德主体却对道 德漠不关心,这是不可能的。这样的漠不关心本身就是罪。道德之 善的本质是将灵魂的意志和所有情感服在责任之下。 (2) 如果上帝没有赋予人积极的道德品性,那么人永远不可能 获得一个良善的品性。意志力的良善完全源于促进意志力的倾向或 动机的良善。然而,如果亚当受造时灵魂不具有积极的圣洁倾向, 那么他起初的意志要么因为缺乏固有的良善而有罪,要么充其量是 中性的。但是,很显然,有罪的和中性的意志都不能被赋予倾向或 习惯圣洁的道德品性。 (3) 圣经教导我们亚当受造有“真理的仁义和圣洁”(弗4:24)。 S3 三 50 (a)上帝宣告祂所造的一切“甚好”(创1:31),而一个道德 主体的“好”必然包括一个圣洁的特性。 (b)传7:29 “神造人原本正直,但他们寻出许多巧计。” 3S (c)创1:27宣称人受造按着“神的形像”。在以弗所书4:24 和歌罗西书3:10,重生的人被宣称为在“神的形像”中再次被造。 重生是人的性情重新恢复到原先的境况,而不是人的性情转变成一 个新的形式。堕落之后我们丧失的上帝的形像,一定和我们重生之 1 = 后所获得的一样。而后者是包含在“知识、公义和真圣洁”(和合本 译为“真理的仁义和圣洁”)里。 (4)基督是人类的模范(林前 15:45.47),因圣灵感孕,由童 贞女马利亚所生,不但没有罪,而且确实拥有预定的圣洁。在祂母 亲的胎中祂被称为“圣者”(路1:35)。 ・ Ml 4.亚当是一个圣洁的道德主体,而神是公义的道德主宰的事实, 必然暗示了神已经赋予亚当充足的知识以指引他(如何行事)。即使 他和他的后裔堕落了,圣经仍宣告写在他们心上的律法足以使他们 “无可推诿”(罗1:20、2:14-15)。而且,亚当享有从神而来特殊、 直接的启示,被特别指引如何圣洁地看待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。 5•显而易见,从结果看来,尽管亚当受造圣洁且有能力顺服, 但他同时也有能力堕落。天使与人类受造时似乎都处于这种道德状 况。但显然任何受造物都从未被预定永远处于这种状况。这也是我 们无论从经验还是观察都无从得知的特殊原理之一。上帝、天使和 得荣的圣徒是自由的,他们的属性绝对地和必然地促使他们圣洁。 魔鬼和堕落的人类是自由的,他们的属性必然地促使他们邪恶。不 完全成圣的基督徒有肉体的律和圣灵的律这两种相争的内在倾向; 他唯一的依靠是“因着得救的信心被神的大能保守”。我们会在第六 章第五节再论及这一点。 51 第五章论神护理之工 5.1上帝是万物的伟大创造者,祂维系(来1:3〉、引导、管理、 统治一切活物、运动和爭物(但4:34, 35;诗35:6;徒彳7:25—26, 28;伯38-41),从最大的到最小的(太10:29-31;太6:26, 30)。 这是藉着祂至智至圣的护理(箴15:3;代下16:9;诗104:24; 145:17),照着祂无谬的预知(徒15:18;诗94:8-11),并按着 祂自己旨意所定的自由、不变的计划(弗1:11;诗33:10, 11), 好使祂自己的智意、权能、公义、恩慈和怜悯的荣猩得著称赞(赛 63:14;弗 3:10;罗 9:17;创 45:7;诗 145:7) • 既然神已经按着永恒不变的旨意预定了一切将耍发生的事,因 此祂不仅在创造之工中实行祂自己的旨意,也同样地在对一切受造 物及其行动的持续掌管中实行祂的旨意。 所以这一节教导: 1.神从无有中创造出构成万物的物质,赐给它们各自的特性和 能力,并用这些物质形成一切有机物和无机物,赋予其各自的特性 和机能,之后神一直继续维持这些受造物,使它们能够存活,拥有 并发挥这些特性。 2.神根据受造物各自的特性和关系来引导它们一切的行动。 ■6 3•神的护理性的控制延及一切受造物和它们的每种行动。 4.神的护理性的控制在所有方面一致地实行了祂那永恒、不变 ■ 和主权的旨意。 5.神的护理的最终目的是彰显祂自己的荣歸。 1.关于神如何维系和保守祂所创造的的一切,有三种观点较为 (1)自然神论者和理性主义者一般认为,除了最初的一系列因 果关系之外,神与祂的受造物就没有任何其他关系了。他们认为, 52 神只是在宇宙开始时摸了它一下,在赐给受造物在祂之外持久而独 立的存在之后,就任凭它们自己不变地发挥它们的机能了。 (2)泛神论者认为:宇宙中的各种现象只不过是那宇宙绝对之 质的不同存在方式。这绝对之质只有一个,但其存在方式却多种多 样;这绝对之质是持久的,但其存在方式却是彼此迅速接替;这绝 对之质就是神,其存在方式我们称之为事物(things)。 关于神和世界的关系,一些真正的基督教神学家持有的观点, 即使不是与这泛神论的大异端完全相同,也是极可怕地接近。该观 点即是,神不断地施展祂的大能,时时刻刻地再造每一个个别的受 造物;受造物没有他们自己真实的本体,每时每刻都是因着创造的 能力而存在;因此每一时刻受造物所处的状况或做出的行动,都与 它前一时刻的状况或行动完全无关,而是由于神创造大能的直接作 为。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,那么很明显,只有神才是宇宙中真正的施 动者;祂是所有事物的直接原因,这也包括了邪恶的情欲、思想和 行为;而所谓受造物的意识则成了彻头彻尾的幻想,人的自由选择 和道德责任也只不过是徒然的想象罢了。 (3)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,处于以上所说的两种极端观点之间。 陈述如下: (a)神已赐给祂所造的一切(物质的和属灵的)真实又持久的 存在,并且是作为实体存在的。 (b )它们真的拥有神分别赋予的所有主动和被动的特性。 (c) 这些特性在产生果效上,发挥作为第二因真实的而非仅仅 表面上的作用。 (d) 这些受造物,虽然拥有在神以外真实的存在,并发挥真实 的第二因的作用,但并不是自存的;也就是说・,它们继续存活的基 础在于神,不在于它们本身。虽然不能与神混为一谈,但它们不能 离开神而存在,反倒“生活、动作、存留,都在乎祂”。 (e) 关于神如何运用祂的大能,以祂的面光穿透这个宇宙,用 权能环绕它和其中的万物,并维系万有的存在,圣经中没有启示, 53 当然我们也就无从发现。 神一直继续维系所有的受造物,使它们能够存活、拥有并发挥 神所赐给的才能,可由以下证明: (1) 从这一事实,即,持续依赖神的思想是无法从受造物头脑 中除去的。受造物继续存在的永久原因既不在于它们自己,便必定 始终在于神。 (2) 受造物和神之间的关系不能与产品和其制造者之间的关系 类比。产品制造者是在他的工作的外部。而神的智蕭和权能则恒久 地彰显在祂的工作的每一元素里。 (3) 完全依赖神来获得继续的存活、能力和祝福的意识,根植 于所有人的宗教意识中。 (4) 圣经中有清楚的教导:“万有也靠祂而立”(林前1:17); “常用祂权能的命令托住万有”(来1:3) “我们生泳 动作、存留, 都在乎祂”(徒17:28); “万民哪,你们当称颂我们的神!.祂 使我们的性命存活”(诗66:8-9; 63:8; 36:6)。 * 2•神掌管受造物的行动;以及 3.神的掌管延及一切受造物和它们的一切行动,可由以下证明: (1) 从这一事实,即人的宗教性要求承认这一真理。它包含在 人对于道德统治的依赖感和顺从感中,而这又是所有宗教都具有的 一种宗教情感,并为所有宗教所承认。 (2) 外部自然界的运作,处处清晰地表明了神的同在。自然界 运作中的和谐、匀称以及美妙的合作一一历经无休止的变化,在众 多要素之间仍持续如此,这些毫无疑问地证明有一位神的同在,祂 包含万有并引导一切。 (3) 同样地,神智慧的计划也表明了这一真理。这计划清楚地 实行在人类源远流长的历史发展中,地域辽阔,人物众多。“神在历 史中”,这句话是真科学的总结,也是真宗教的指导原则。 (4) 圣经中充满了预言(己应验的和尚未应验的)、应许和警 告。其中有许多不仅仅是对一般道德准则的宣告,而是对神特定旨 意的宜告,关乎神将如何按照个人的行为对待他们。这些警告或应 54 许不可能按照通常的自然进程发生,因为它们和它们的条件之间常 常没有自然的联系。因此,神一定是藉着对万物的护理性管理,来 向受造物施行祂自己的话。 (5)圣经清楚断言,这一护理能控制万有 (a)在物质界 ME (i)普遍的事上(伯 37:6-13;诗 104:14; 135:6-7; 147:15-18)o (ii)自然界个别的事情,无论多么微小(太10:29)。 (b)在偶然的事上(伯5:6;箴16:33)o (c) 在动物身上(诗 104:21-27; 147:9)o (d) 在人的一般事务上(伯12:23,;赛10:12-15;但2:21; 4:25)O (e)在个人的环境上(撒±2:6-8;箴16:9;雅4:13-15)。 (f)在人的自由行动上(出12:36;诗33:14-15;箴19:21; 21:1;腓 2:13)。 (g)在人的犯罪行动上(撒下16:10;诗76:10;徒4:27, 28)。 (h)特别是人里面的一切善,无论是道德标准上的善还是行为 上的善,都是由于神恩典的不断运行(腓2:13; 4:13;林后12:9-10; 弗 2:10;诗 119:36:加 5:22,25)。 4.神对万有的护理性控制,是祂永恒不变的旨意在历史中的一 致执行。这是很显然的 (1) 从其本身的陈述可知。既然神的永旨关乎和决定一切将要 发生的事,且是永不改变的,那么祂对万有的护理一定是在执行这 旨意。既然神的旨意是无限智慧、公义、恩慈且绝对有主权的(正 如前面所说),那么祂对预旨的护理性实施也一定具有同样的特点。 (2) 这在圣经中有清楚的教导:“祂随己意行做万事”(弗i:ii; 撒上28:29广徒15:1& )。 5•显然,神在祂的永恒旨意和创造之工中的首要目的,也一定 是祂在护理统治中的首要目的。前两章已经论述,神的永旨和创造 的目的就是彰显神自己的荣耀。这也是神护理的最终目的(罗9: 17; ll:36)o 55 5.2上帝是始因,虽然万审万物都毫无变更、准确无误地照着 上帝的预知和预旨而发生(徒2:23),但是祂用同一护理,统管它 们,使它们或是必然地,或是自由地,或是有条件地照着诸次因发 生(创 8:22;耶 31:35; th 21:13;申 19:5;王上 22:28, 34;赛 10:6—7) > 5.3上帝在祂通常的护理中使用各种工具(徒27:31, 44;赛 55:10, 11;何2:21-22),但祂也可自由而行,随己意不用工具 (何仁7;太4:4;伯34:10),超乎工具(罗4:19-21),反乎工 (王下 6:6;但 3:27) • 这两节教导,神的旨意是有效、一致的,可以藉着工具(受祂 支配的第二因或次因)实现,也可以藉着祂自己的权能直接实现。 1. 神对一切受造物及其一切行动的护理性掌管总是确实有效 的,这从以下可以很清楚地知道:(1)祂的智慧和权能都是无限的。 (2)从前文所证实的这一事实,即祂永恒的旨意决定一切将要发生 的事,且是永不改变、确实有效的。(3)圣经里清楚地宣告了这一 事实(伯 23:13;诗 33:11;哀 2:17)。 2. 神掌管受造物和他们的行动,藉他们实现祂的旨意,其方式 在各方面和受造物的本性与行动方式完全一致,这是确定无疑的: (1) 从这一事实,即上帝在创造之工和护理之工中执行的是同 一个旨意(它是永恒且前后一致的)的不同部分。正是在这同一个 不变计划的执行过程中,神首先创造万物,赐给它们各自的特性, 定下它们的行动方式以及它们与其他一切事物的相互关系;随后, 神继续保守它们在各自的特性中,并引导它们运用这些特性。神和 祂自己的计划总是一致的,所以祂掌管受造物(这些受造物的存在 和构成已经被那计划预定)的方式,也一定与它们已被预定的本性 及行动方式一致。 (2) 这一事实可在我们一贯的经验和观察中得到证明。我们都 •知道,根据构成我们自身的法则,我们是能够自由行动的人。甚至 在先知和使徒写圣经的时候,虽然他们是在神独特的运行掌管之下 56 写作,以至于连他们的选词都是准确无误的,但我们很清楚地看到, 这些作者仍是自然地发挥自己的才能,神既没有代替他们,也没有 强迫他们。此外,我们还观察到,尽管环境不断变化,但物质界和 动物界中的每一个物体,还总是按照其本性的不变法则而行动。 (3)与此完全一致,我们看到,无论在物质界、在个人生活中, 还是整个人类历史,处处都清楚表明,为了达到一个目的,人们需 要在筹划和过程中多次调整、组合各要素及参与者。神对万物的护 理基本上类似于人藉支配自然物实现其目的,但前者比后者无限的 完美。倘若人凭着对自然法则和事物特性的不完整了解,尚且可以 掌管它们,何况神完全了解它们且原本造它们就是为了实现祂的目 的,岂不更是无限地掌管这一切吗?这是确定无疑的。正是神的完 美安排,使得每一件事及其大致结果都被祂的计划所预定。即使人 的灵魂在发挥意志的自由时,虽非必需,但也肯定是按照它的一个 法则来发挥的。灵魂自由行动的动机在它自己里面。然而,当灵魂 的这些行动因其他人的影响,不干涉行动者的自由而发生改变时, 它们仍不会超出无限智慧上帝的掌管,因为是祂创造了灵魂本身, 定下了所有的条件,使其特性得以形成、使其活动得以进行。 3•神通常藉着工具执行祂的旨意,即,藉着受祂掌管的第二因 的作用。这是很明显的: (1) 从这一事实,即神起初赐给它们存有和本质,又在执行这 些旨意时调整它们的关系。神在创造之工和护理之工中进行的是同 一个计划。所以,祂在创造之工中装备的工具及开创的办法一定也 会在随后的护理统治中一致地运用。 (2) 普遍的经验和观察教导我们这一事实。无论是在通常的护 理还是在对超自然恩典的管理中,无论在物质范围还是在对有理性、 有责任的人的道德统治内,无论是对现在的这个美妙的世界还是对 过去大地及诸天形成的整个历史的掌管,神都普遍藉着第二因的作 用来完成祂的旨意,祂无所不在的灵为这一目的,调整、联合并支 撑第二因来使其有效。 (3) —个自然次序确定,并智栽地运用恰当的工具实现目的的 U! e ■ ■ 57 壬 体系,是创造主和有理性的受造物之间传达信息的必要手段,并且 能够使受造物在理性和道德方面得到教导。 只有这样,神才能施展和彰显祂智慧、公义、良善的属性;只 有这样,天使和人才能认识神的属性、盼望神的旨意并发挥聪明与 神的计划合作。 4.神拥有权能,可以不需要第二因介入而直接实现祂的目的, 这是不证自明的;祂确实有时候按着自己主权的美意运用这种权能, 证据清晰且令人信服。 (1) 既然神创造了所有的第二因,赋予它们各自的特性,并继 续维系它们的存有,使它们成为执行祂旨意的工具,那么第二因一 切的功效就都是来自于祂,所以神可以不用第二因直接行事,随己 意限制、改变或取代第二因。 (2) 神的权能确实施行在自然界一切通常的进程中,祂的旨意 也表达在所谓的自然法则中;但不能因此认为,祂的权能在这些进 程中都用尽了,或这些法则表达了祂全部的旨意。在执行祂永恒不 变的旨意时,无论是使用第二因系统作为各类常用的工具,还是自 由施展祂的大能,发出祂的旨意,来彰显祂至高的权柄和权能,神 都无限大于祂一切工作。 (3) 关乎神所使用工具与法则的整个系统,神偶尔直接施展祂 ■ 的权能看来很有必要,不仅在“起初”创造第二因、赐给它们效力 时如此,而且在随后向祂的道德统治下的人启示祂自由的属性和祂 对他们事务的关心时也是如此。无论如何,在人现在的状况下,神 这些偶然的直接行动和启示对于教导他们是十分必要的。有人反对 说,神迹,或神权能的直接行动,妨碍第二因的自然活动,与神的 无限完美属性矛盾。他们认为,这些神迹表明,要么是在神这一方 面祂的旨意摇摆不定,要么是祂所创造的不足以完成祂当初计划让 它们达到的目的。然而我们必须记住;神永恒不变的计划里,起初 就已经包含了神迹和通常的自然进程。尽管神迹是藉神的权能行的, 不使用工具(means),但是神迹本身就是达到目的的工具(means), 是神计划的一部分。•整个自然法则都产生于神的理性,表达了神实 58 >■ 现目的的旨意。从这种广义上看,神迹也是符合法则的一一按照神 永恒的计划,它们是确定会发生的;作为神的工具(means),向有 限的人传达信息并教导他们,这些神迹达到了明确的目的。神迹绝 没有违背自然秩序,而是在永恒里预先安排好的,新的能力偶尔插 入进来,就是神旨意的直接大能。自然秩序只是神旨意的一个工具, 三a 为要实现神至高的道德统治,施行神迹也是为这个缘故。所以,自 然秩序和神迹并不冲突,而是一个庞大的系统中紧密相联的要素。 1/ 5.4上帝在其护理之中,形显极大的权能、难测的智慧和无穷 的恩意,甚至及于第一次堕落,以及天使和人的其他所有罪恶(罗:32 一34;撒下24:1;代上2仁仁 王上22:22-23;代上10:4, 13, 14; 撒下16:10:徒2:23;4:27-28)。这不只是有上帝的许可(徒14:16), 也是有上帝极其智慧和极有权能的约束(诗76:10;王下19:28) o 祂支配并掌管它们,以多种方式成就祂自己圣洁的目的(创50:20; 赛10:6-7, 12) «,尽管如此,他们的罪纯粹是从他们自身,而不 是从上帝发出的。上帝是至圣至义的,绝不是,也不能是罪恶的创 始者或赞同者(雅1:13-14, 17;约*2:16) o 丽; 这一节没有尝试解释,神在执行祂的旨意时,关于道德界罪恶 的源头利对受造物罪恶的控制,神的护理具有什么样的性质。而只 是陈述了圣经所启示的有关神的护理和受造物的罪之间的关系。观 点如下: 1・神不仅仅允许罪发生而已,更是引导、控制罪来成就祂自己 的旨意。圣经宣告,罪行和所有其他行为一样,只有神允许才会发 ■ 生,且是按照祂的旨意发生,所以,人一切的恶行,都是神预定的 (创 14:4-5;出 7:13; 14:17;徒 2:23; 3:18; 4:27,28)。神常常 约束、控制人的罪(诗76:10;王下19:28;赛10:15);并支配人 的罪,达成良善的目的(徒3:13;创50:20)。 2•虽然如此,罪仍是出于犯罪的人,神绝不是罪的创始者或赞 同者。神的护理绝不会产生罪或赞同罪,而是常常藉积极的律法禁 ZZ3 59 止罪,发出警告和真实的刑罚来阻止罪,限制罪、支配罪,背乎罪 的本性,制服罪而达到良善的目的。 5.5至智、至公、至慈的上帝,常常让祂的儿女一时经历各种 试探,和他们自己内心的败坏,其目的或是要因他们过去的罪恶而 2 责罚他们,或是要向他们显露他们的败坏所具有的隐藏的力量,以 及他们内心的诡诈,好使他们谦卑下来(代下32:25-26, 31;撒 下24:1):另外,也是为了要使他们更加与祂亲近:常常依靠祂来 扶持,并且更加警醒地防备将来一切犯罪的机会;同时还有其他各 种公义和圣洁的目的(林后12:7-9;诗73, 77:1, 10, 12;可14:66 一72 :约 21:15-17) o 5.6上帝是公义的审判者,祂对那些不虔不义的人,因他们过 去所犯的罪而使他们眼瞎心硬(罗1:24, 26, 28; 11:7-8),不 仅不施恩给他们,使他们的悟性由此得蒙光照,从而使他们的心软 化(申29:4),而且有时祂也收回他们已得的恩赐(太13:12,25:29)^ 并任凭他们遭遇各样他们的败坏用于犯罪的事(申2:30;•王下8:12 ■ -13);同时,把他们交付于他们自己的私欲、世界的引诱和撒但 的权势(诗81:11-12;帖后2:10-12);因此,甚至那些上帝用 以使别人心里软化的工具,在他们身上反倒使他们刚硬自己(出 7:3; :15, 32;代下 2:15-16;赛 8:14;彼前 2:7-8;赛 6:9-10; 扶28:26-27) o 5・7上帝的护理之工不仅遍及所有的受造之物,更是以特别的 方式及于祂的教会,上帝藉其护理之工眷顾祂的教会,叫万事互相 效力,使教会得益处(提前4:10;摩9:8-9 ;罗8:28;赛43:3-5,14。) 我们口经看到,神的护理性统管,是在时间中执行祂永恒不变 的旨意,并且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系统,包含一切受造物和他们的 一切行动。与此完全一致, 这几节继续教导: 1 •神的普遍护理包括并按其本性对待每一个受造物,因此,虽 60 然作为整体这个护理系统包含几个紧密联系的次级系统,但是对它 们各自的治理方法以及要达到的直接目的却不相同。这些次级系统 主要是:神对物质界的护理;神对理性界的普遍道德性护理;神对 人类家庭的普遍道德性护理;神对教会的特殊恩典性护理。 2•这几节还教导,这几个次级护理系统之间存在主从关系,在 整个系统中是工具与目的的关系。因此,神对物质界的护理是工具, 目的是实现神对理性受造物的护理,因为神创造物质界,就是为了 使他们有住处、蒙教导、得以进展。同样,•神对人类的普遍护理也 I 是工具,目的是实现祂对教会的恩典性护理,藉此,祂从各国各民 中召聚祂的教会,使万事互相效力,叫那些按祂旨意被召的人得益 处(罗8:28),也叫整个身体得到最大的扩展和荣耀。救赎的整个 施行历史,从家长制时期、亚伯拉罕时期、摩西时期到基督时期, 是人类一般历史发展的关键。种族得以存留,大陆和岛屿上有居民 居住,各国发展成帝国,哲学和实用艺术、文明和自由不断进步, 这一切都是为了使教会——羔羊的新妇一成全完备、装饰整齐, 献给她的丈夫。 3.神对所有人的道德性统管,也特别包括对教会的统管,除了 在外部护理个人的环境,还有内部属灵的护理,即,圣灵的运行影 响他们的心。作为“普遍恩典”,圣灵的这种影响无一例外地临到每 一个人(尽管有程度的不同),约束他们本性的败坏,并将自然之光 (或启示之光)所启示的真理刻在他们的良心上;神按着祂主权的 美意,施予或公义地保留这普遍的恩典。作为“有效的救恩”,圣灵 的这种影响只临到选民,并按着神起初预定的日期和程度施行在他 们身上。 ill 4.因此,为了祂儿女的益处而管教他们,以约束他们的罪恶, 坚固他们的恩典,智慧且有恩典的神常常暂时在一定程度上收回祂 属灵的影响,“使他们受各种试探和他们内心败坏的影响”,但最终 不会完全收回祂的思典。 5.为了惩罚那些不敬虔之人的罪恶,神常常公义地收回圣灵的 约束,不再以面光光照他们,使他们受各种试探诱惑,放纵自己的 61 私欲,在撒但的权势之下。因此,福音的真理和教会的蒙恩之道, 在蒙恩之人身上是活的香气,然而,对于那些因自己的罪而被遗弃 之人,却作了死的香气,而且加重他们的审判。 62 第六章 论人的堕落、罪恶和刑罚 6.1我们的始祖被撒但的诡计和试探诱惑,吃禁果而犯罪(创 3:12;林后笛:3) 0上帝既特意要使祂自己得荣据,就按自己所喜 悦的,照祂智慧和圣洁的计划,准许这罪的发生(罗11:32) 0 神创造了亚当和夏娃,且他们受造即拥有圣洁的灵魂,有充足 的知识能认识神的旨意,有能力顺服但是可能堕落。这部分开始教 导: 1•人类的始祖犯了罪。 2.他们所犯的乃是吃禁果之罪。 这看起来像是上帝的总计划,用来引领所有新造的道德主体进 入暂时性的试验期,因此显然是极其智慧和公义的。在其中,神使 他们永远的身份地位和命运决定于他们自己的行为。神造他们是圣 洁的,但是他们可能堕落。在这种状态中,神使他们接受暂时性的 道德考验。如果他们通过考验,他们的奖赏将是他们的道德性得以 坚固,永不堕落,他们也将会被带领进入那永远不能被剥夺的福乐 之中。但是,如果他们不能通过考验,他们将被审判,不再蒙神的 悦纳并丧失与上帝的交通,因而在道德上死亡和永死。•亳无疑问, 这是神对待新造的天使和人类的方式。至于人类,我们的始祖所要 经历的试验是他们不能吃一棵特定之树的果子。由于这是一件本身 无关乎道德的事情,因而它极适合用作试验始祖对神无保留的忠心、 绝对的信心和顺服的方法。 亚当和夏娃所犯的可怕的罪可以分为两个方面。他们的不信导 致他们怀疑神不许他们吃禁果的智慧和神的威胁的信实性;他们对 神旨意的不顺服又显明他们不信的罪。 论到原罪在这个世界的起源,人们常常会问这两个不可能回答 63 的问题: A、亚当和夏娃这样被造圣洁的道德主体,他们的灵魂怎么会产 生有罪的欲望和意志呢?人类根据他们占主导地位的欲望和倾向做 出选择。如果这些欲望和倾向是圣洁的,那么他们的意志就是圣洁 的。并且他们占主导地位的欲望和倾向由他们灵魂的道德状态所决 定。如果他们的灵魂是圣洁的,那么占主导地位的欲望和倾向就是 圣洁的;如果他们的灵魂是罪恶的,这些就是罪恶的。基督说:“善 人从他心里所存的善,就发出善来;恶人从他心里所存的恶,就发 出恶来“你们或以为树好,果子也好;树坏,果子也坏。”(太 12:33.35)但是亚当的心被造圣洁,他的行动怎么可能是罪恶的呢? 我们一切的经验只会把问题弄得更加复杂。堕落之人有罪的灵 魂永远不可能产生圣洁的意志(选择),直到他们被神的恩典所更新。 在天国,夭使和得荣耀之人的圣洁灵魂与一切罪恶的倾向或者行动 毫无干系"在这两种情况下,存在的问题不断涌现。 虽然我们现在不能清晰地解释亚当圣洁的灵魂如何产生罪,但 是显而易见困难仅仅源于我们的无知。我们当中没有任何人曾和亚 当一样拥有过意志自由(free agency)的状 ——这正是亚当当时 所处的情形。我们一直处于败坏的捆绑之下,直到我们在瞬间被超 自然的恩典所改变,获得帮助来对付这种本性。既然圣洁的意志一 定源于绝对圣洁的情感和倾向,而这些并非我们心灵的本性,我们 就不可能在恩典之外拥有圣洁的意志。但是亚当处于受试验的状态, 虽然圣洁但是可能堕落。圣徒和天使圣洁而不可堕落,但他们的不 可堕落性不是他们的本质属性,而是被神的大能保守的额外恩典。 一方面,圣洁一定是完全的,基于神的爱;另一方面,罪显然来源 于缺陷,不是源于完全的背离,而是源于不够警醒一一相对于良心 这一更高等的支配力量,此时肉体自然、无罪的欲望或灵魂固有的 倾向暂吋处于更高的支配地位。o 导致我们的始祖犯这致死之罪的外在影响和主观动机并不意味 起初有罪在他们里面,但是这种情况成为允许罪占据他们的心、影 响他们的意志置神的禁令不顾的理由。这一外在影响和动机使得对 2 64 这诱人果子的天然食欲和对知识的天然渴望结合在一起。但是最关 键的是,他们受到撒但的诱惑一一牠的堕落我们知之甚少,但罪的 真正起源指向牠。 - B、罪的起源之谜的另要素关乎神的许可。信条这一部分宣称: 3.罪在神永恒计划的许可之内。 K5 考虑到这个问题的事实,以下论点毋庸置疑:(1)神当然预先 知道亚当如果被置于这样一种状况,他会犯罪(事实上,神也把亚 当放在这样一个状态,亚当也确实犯罪了)。然而,尽管神确知此事, 祂仍然创造了这样的亚当,并把他置于这种状态中;并且神既已决 定永远制服这罪,祂主权预定了并不介入禁止这事的发生,乃是使 这成为一个确定的将要发生的事情。(2)另一方面,神既不导致也 不赞同亚当的犯罪。神禁止亚当犯罪,并且向亚当陈明不能犯罪的 原因。神造亚当原是圣洁,完全有能力顺服,并且他对自己的责任 有充分的认识;然后神让亚当独自面对试验。如果有人问,憎恶罪 恶、仁慈地喜悅受造之物的卓越和福乐的神,为什么主权地决定了 开启污秽、堕落、悲惨之源,那么我们只能怀着深切的敬畏之心, 说:“父啊!是的,你的美意本是如此。”(太11:26;路10:21) 4.神从起初为祂自己的荣耀预定了亚当的犯罪,我们已经在第 四章论神的创造之工和第五章论神的护理之工中证明了这一点。(1) 神永远地制服其受造物的罪。(2)神一切计划和工作的主要目的是 为了彰显祂自己的荣耀。 6.2因为犯了这罪,他们就从原初的公义以及与上帝的相交中 堕落了(创3:6-8;传7:29;罗3:23),并且,因此而死在罪中(创 2畀7;弗2:1;罗5:12),身体、灵魂的各个部分和一切能力都祉玷 污了 (多 1:15;创4:5;耶 17:9;罗3:10-18)。 自然而然,人依赖于神护理的大能;但是作为一个具有道德性 和宗教性的存在,他依赖于与圣灵亲密和可喜悦的交通过一个属灵 生活和行出正确的道德行为。因此: 65 1•由于这罪,人类与圣灵可喜悦的交通隔绝了。这是罪的必然 后果。在创造之工中神以恩典的护理将人类引进了约的关系,违背 这约的工价就是立即的死亡;那就是,立即遭到司法上的放逐,离 开一切道德和属灵生活的源头。请看本信条第七章第二节及创2:17。 2•作为对原罪的刑罚,属灵生命的原则被收回,我们的始祖立 即丧失了原始的公义;他们违背了忠诚,破坏了信心,爱也不再在 他们的心中做主。 3.他们必定立即死在罪和完全的败坏中o 4.这种堕落必然性地蔓延到了一切的官能。这并不意味着亚当 由于犯了这一个罪而变得罪大恶极,或者就犯了他以后所犯的罪。 然而,由于心灵的死亡牵连所有肢体的死亡,所以丧失了神的喜悦 与交通。(1)原始的公义一一顺服所必需的源泉丧失了。(2)亚当 对神的背叛是完全的。上帝所要求的是完全的顺服,而亚当现在是 一个背叛者。(3)这种分裂进入亚当的灵魂。良知发出谴责,而这. 导致害怕、不信任、搪塞和一系列无穷无尽的罪。(4)他的整个本 性堕落了。意志与良知争战,悟性变得昏昧,情欲蠢蠢欲动,情感 疏离,良知麻木、欺诈,肉体的欲望泛滥,肢体成为不义的器皿。 6. 3他们既是全人类的根源(创1:27-28; 2:16, 17;徒17:26; 罗5:12, 15-19;林前15:21, 22, 45, 49),这罪债就归算在他们 藉通常的生殖而生的后裔身上,而罪中之死,以及败坏的人性,也 传递给了他们(诗51:5:创5:3;伯14:4; 15:14)。 6.4这原初的败坏使我们完全不倾向善,也完全不能行善,而是 :7; 与善完全对立(罗5:6; 7:1 西仁21), —心倾向邪恶’•(创 6:5; 8:21;罗3:10-12),由此就生出一切本罪(雅1:14-15;弗 2:2-3;太 15:19) o 1 •亚当既是全人类自然的代表,也是约(federal)的代表。基 督自然除外。 上帝与亚当所立之约的属性和条款将会在适当的时候(第七章 66 第二节)讨论。这里要引起我们注意的要点是,上帝设立亚当为他 一切按常例而生的后裔的道德代表,并如此对待他。我们的信条清 楚地教导了这一点,威斯敏斯特信条第七章第二节:“上帝与人所设 立的第一个圣约是行为之约,以完全和个人的顺服为条件,将生命 应许给亚当,以及在他里面的后裔”;威斯敏斯特大教理问答22问 “因为上帝与亚当立约的时候,亚当作为众人的代表,不仅是为自 己,也是为他的后裔立约,所以那借常例而生,由他传下的全人类 (徒17:26),都在他里面犯了罪,在他的首次犯罪中与他一同堕落 了”;威斯敏斯特小教理问答16问“上帝与亚当所立的约,不仅是 为他,也是为他的后裔,所以那按常例而生由他传下的全人类,都 在他里面犯了罪,在他首次犯罪中与他一同堕落了。” 正如我们所知,这是神对待新造的道德主体的普遍模式;他们 被造圣洁,但可能堕落;然后神使他们进入暂时性试验,使他们得 以坚立与永恒的道德品质和命运取决于他们的行动o就天使而言, 他们是分别被造成独立的个体,他们需要独自经受试验。一些天使 堕落了,另一些天使在圣洁和福乐中被坚立。但是就一系列繁衍下 来的人类而言,每一个体以无知婴孩的样式来到这个世界,逐渐成 长为遺德主体,因此显而易见必须釆用以下三种计划之一:(1)整 个人类不经过任何的试验而在圣洁和福乐中被坚立;(2)当每一个 体从婴孩成长成孩童,他们必须自己摸索道路以在试验中站立得住; (3)或者整个人类在他们自然的元首和祖先亚当中经历试验。我们 的身份使我们不能妄断第一个计划妥当与否,但是我们可以轻而易 举地看出第三个计划比第二个计划更加合理、公义和仁慈。 ■ 事实上,神的确使我们的身份地位和命运取决于亚当在他的试 验期中的行为。这是正确的:(1)因为神是主权的创造者,祂无限 智慧、公义、有怜悯地护理祂一切受造物的益处,而这在祂眼中看 为好的;(2)相对于其他任何计划,这是对我们最有益处的计划。 亚当处于能安稳地经受住试验的最佳地位和环境。他的行为将决定 一切,他的顺服会带来无可估量的益处,同样,他的悖逆也会带来 严重的损失。如果他在有限的时间内持守他的正直,他的所有后裔 •II 22 6 67 都将出生在不可剥夺的荣縫里。(3)亚当作为行为之约的代表,是 神荣濯的章程(注:永约)的一部分,基督作为恩典之约的代表使 这约达到巅峰。正如我们的信条所言,亚当是“公共人(众人的代 表)”,神与他所立的行为之约“不仅是为他,.也是为了他的后裔”, 这从以下事实可以证明: (1)他的名字乃是一个总称:亚当——人。 (2)神对他所命令、应许、威胁的每一件事情,不仅关系到他 个人,同样地关系到他的后裔。因此,“顺服”、“受咒诅的地”、“死 的权势”、“怀胎的苦楚”以及随后藉着女人的后裔得救赎的应许等 宣告,既关乎我们的始祖,也关乎我们自己。 (3)事实上,向亚当所宣告和执行的刑罚正是透过生育被执行 在他一切的后裔身上。所有的人一出生就是灵性死亡的状态,''本为 可怒之子”。这同样可以从以下事实得到证明: 2.罪债被归算到他的一切后裔身上,刑罚也在他们出生时生效。 “罪债” 一词并不是指产生这一行为(注:吃禁果)的个人性 情,也不是指从这一行为而来的个人的道德败坏,而是仅仅指罪所 该受的刑罚这一合理的债务。 就司法用途而言,“归算”一词是指将任何一个人的控告或者称 赞归于别人。这是圣经中所使用的短语"归罪”或“算为义”的意 思。"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……主不算 为有罪的,这人是有福的 亚伯拉罕的信,就算为他的义”(罗 三 4:3-9)。“神在基督里叫世人与自己和好,不将他们的过犯归到他们 身上”(林后5:19)。 我们的信条清楚地申明,亚当悖逆的行为而来的“罪债”,或者 对刑罚的合理的责任,是神将其归算到他每一个按常例而生的后裔, 或者说是神依法加给他们的债务。威斯敏斯特信条第六章第三节: “这罪就归算给他们的后裔”。威斯敏斯特大教理问答25问和小教 理问答18问"人堕落后所处的有罪状况”包括以下要素: “(1)亚当笫一次犯罪所负的罪债;(2)原义的丧失;(3)整 个人性的败坏,即所谓原罪;以及由原罪所生发的本罪/我们的信 6 条将亚当第一次犯罪的司法上的刑罚归给他所有的后裔的原因是: 他们确确实实地“在他首次犯罪中在他里面犯了罪”(威斯敏斯特大 教理问答22问;小教理问答16问)。既然亚当扮演着“公共人(众 人的代表)”的角色,并且神与他所立的约“不仅是为他,也是为他 的后裔”(威斯敏斯特大教理问答22问,小教理问答16问)。亦即, 根据神的定规,亚当代表他的所有后裔…使他们公正地为他的行为 负责,并且因此应受刑罚。既然他们的命运,连同亚当自身的命运, 取决于亚当的行为,所以他们合理地因为亚当的不信有份于亚当的 刑罚,正如他们合理地因为亚当的忠诚有份于他的奖赏。 多特大会的条款宣称,道德的败坏使所有亚当的后裔从出生时 便遭受“神公正的审判”(第三、四项教义第2节)。圣经也如此清 楚的教导。保罗在罗马书5:12-21教导说:(1)我们自岀生就处于 属灵和肉体之死亡的律下,这是亚当公开不顺服的结果;(2)这是 一个“审判”,一个“定罪” 即,亚当因犯罪受刑罚的结果「'如 此说来,因一次的过犯,众人都被定罪”;(3)亚当犯罪的刑罚归于 我们,因着同样的法则,基督的义被归算到信祂的人。''如此说来, 因一次的过犯,众人都被定罪;照样,因一次的义行,众人也就被 称义得生命了。”但是基督的义是在我们的行为之外归算到我们身 上。亚当犯罪的罪债归算给他的后裔,那是在他们个人的行为之外; 咒诅、原义的丧失、原罪的获得都是如此归算。信条所宣称归算到 亚当后裔的唯一的罪、我们“在他里面犯了罪”的罪,是指亚当的 首次犯罪,即背约的行为。这样说明显的原因是:仅仅在亚当的行 为决定我们的身份地位和命运的试验中,亚当代表我们,我们有责 任为他的行为负责。他的首次犯罪,招致刑罚,必然地也立即地结 束了他和我们的试验期,亚当立即成为一个独立人(a private person)o 向亚当及其在试验期中所代表的众人所宣告的刑罚,是圣灵赐 予生命的运行在司法上的撤回,以及不可避免的身体与道總上的死 亡。因此每一个新造的灵魂一出生就与圣灵赐予生命的运行隔绝, 在道德上和属灵上都是死的。其他本罪和今世的痛苦作为这个与生 69 俱来之刑罚的自然结果而出现。但是圣经和我们的良心同样宣称这 些本罪是我们自己个人的罪,我们所遭遇的暂时和永远的刑罚皆源 Hi 121 于这些罪。 3.因此,如果亚当背约的罪债归于他所有按常例而生的后裔, iiirj 那么在他们岀生的时候圣灵就公正地离开,.并且从他们出生之时, .伴随而来的是同样源于我们的始祖的道德败坏。. • 4.关乎“败坏的本性”,信条这一节接着说道'我们完全不倾 向善,也完全不能行善,而是与善完全对立,一心倾向邪恶”。 • 5•从这本性“原始的败坏”便“产生一切的本罪”。这里教导: (1)全人类从道德主体的开端便开始犯罪;(2)他们本性的背后是 道德的败坏,•对一切的善完全没有意愿,完全倾向于邪恶。C3)这 道德败坏是如此彻底和根深蒂固,以至于人类天生地对正确的道德 行为“没有能力”。(4)这种情况自出生以来就是固有的,并且就其 本性而言这个陈述适用于普遍的经验。人类的后裔,无论是哪个年 龄,哪个民族,哪个环境,无论受教育的程度如何,只要他们有能 力做出道德行为,他们就总是犯罪。一个普遍的事实一定有一个普 遍的原因。这只能从我们的本性共同的败坏得到解释。 圣经这样教导:(a)圣经宣称全人类都是罪人(罗1.2;罗 3:1-19)o (b)罪恶的行为来源于罪恶的心和性情(太15:19;路 6:43-45); (c)产生罪恶行为的性情是“罪” 一一道德的败坏(罗 6:12.14.17;罗 7:5-17;加 5:17. 24;弗 4:18-19); (d)这败坏包 括心智道德上的和属灵的盲目,心里的刚硬和情感的卑劣(林前 2:14-15;弗4:18); (e)这种道德的败坏和罪占优势的倾向从我们 h mm • •• 出生以来就是我们的本性(诗51:5;弗2:3;约3: 6); (f)处于 自然状态的人类是死在罪恶和过犯中的(弗2:1;约3:4-5); (g) 因此他们重生绝非来源于他们个人“意愿的转向”或者“道德的革 新”,而是来源于神大能的作为,这作为被称作“重生”、“新的创造”、 “生产典•“从死里活过来”(弗4:24;弗2:5.10;约3:3, 15:18)。 信条教导罪人对行善的无能为力源于本性的败坏,这-点将会 在第九章更恰当的标题下加以讨论。 70 6.5这种人性的败坏,今生仍然残留那些已经重生的人里面(约 41:8, 10;罗7:14, 17-18, 23;雅3:2;箴20:9;传7:20);虽 然藉着基督得蒙赦免,受到克制,可是它本身及其一切所欲仍然是 真正的罪(罗7:5, 7-8, 25;加5:17)。 6.6每个罪,无论是原罪,还是本罪,都违背上帝公义的律法 (约43:4),与上帝的律法完全对立,在其本性上就将罪债归在罪 人身上(罗2:15; 3:9, 19),他因此当受上帝的忿怒(弗2:3)、 律法的咒诅(加3:10),并已经处于其中, 其他各样愁苦的辖制之下(罗6:23) 4:18),也有身体的(罗&20;哀3:39) 有永世的(太25:41;帖后1:9)。 因而处于死亡以及 ,既有灵魂的(弗 ,既有现世的,也 这两部分论到残留在己蒙重生之人里面的败坏,也论到罪债一 一或者说罪所连带之合理的刑罚责任,以及神对罪债(罪)的刑罚。 首先,信条教导: 1.原罪,或者说与生俱来的道德败坏,只要已蒙重生之人还活 着,便残留在他们里面。 2.原罪已经透过基督的功德被赦免了。 治死。 4•不管怎么样,这残留的败坏和它所产生的一切情感和行动, 都是真实的罪。 上述各点在信条第^一章《论称义》和第十三章《论成圣》中 有更加恰当的阐释。 其次,信条教导: .1 .原罪——灵魂天生的败坏倾向和情感——和本罪,都是对上 帝律法实实在在的违背。 教理问答(大教理问答24问,小教理问答14问)对罪的定义 是:不遵行或违背上帝的律法。 这与使徒所教导的完全一致(约壹3:4):罪是"hamartian" 71 受造物或其行为与神的律法的不和谐。这是显而易见的: (1)因为道德律的本质要求属性、倾向以及行为的绝对完美。 凡正确的就必须遵行,凡错误的就应被定罪;神不仅要求我们行得 正直,而且要求我们圣洁。神宣称祂自己是“那察看人肺腑心肠的” (启 2: 23)。 (2)构成原罪的天生败坏倾向,在圣经中被称作罪。圣经说, 罪及其邪情私欲在我们必死的身上“作王”(罗6:12-17)、罪有“权 势”;未重生之人被称作"罪的奴仆”(罗6:12-17. 7:5-17.加5:17. 24. 弗 4:18一19)・ (3)神因人生来败坏的性情、心里的刚硬及灵性的昏昧而责备 他们(可16:14.弗2:3)。 (4)在对罪的一切真实审判中,败坏和罪责的重负不在于我们 做了什么,而在于我们是什么一一在于我们固有的属灵状况,而不 是我们的本罪。我们强烈地呼求被神赦免,并拯救我们脱离“不信 的恶心”以及如下状况:“在属灵的事情上是死的,远离神”,“我真 E IS1 是苦啊!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? ”(罗7:24;诗51: 5-6) 2. 因此原罪和本罪必然应遭受律法的咒诅。(1)凡律法所谴责 的就处于律法的咒诅之下。我们从第二章第一至二节中所了解的神 的公义可以显明这一点。(2)从人们普遍判断罪从本质上应受惩罚 可以得知,一切不应发生的都应被定罪。(3)从圣灵使人知罪,同 样使他们相信审判的存在的事实可以得知(约16:8); (4)人类''本 为可怒之子”(弗2:3); (5)即使是婴孩也是藉着基督得救。就他 们而言,正如就所有其他人而言,基督救他们脱离律法的咒诅,这 咒诅原是他们所承受的(加3:13)o 3. 因此,若非恩典的介入,罪人因原罪和本罪都伏在死的权势 之下,灵魂处于各样愁苦的辖制之下,既有现世的,也有永世的。 ■ 人类所承受的今世的痛苦在于神出于公义因他们的罪而不喜悦 他们。•大教理问答28问简洁地阐述了这一点:上帝因我们犯罪的缘 故咒诅世界,有各样的灾难临到我们的身体、名誉、财产、关系和 职业,还有死亡。当然这些仅仅适用于仍未相信之人、未被称义的 72 ■仇 III • •• 罪人。已经被称义的信徒在今生所遭受的苦难是管教,是为了他的 益处,是彰显天父的爱——而不是刑罚罪恶,彰显其忿怒和公义。 未被赦免之人在今生因罪而承受的属灵的痛苦在于:悟性的昏 昧,被弃的感觉,强烈的妄想,心灵的刚硬,良心的惧怕和情感的 卑劣(弗 4:18;罗 1:28;帖后 2:11;罗 2:5;赛 33:14;创 4:13; 太27:4;罗1:26;大教理问答28问)。 未被赦免之罪而带来的永远的痛苦在于“与上帝那令人安慰的 同在永远隔绝,灵魂和身体永远在地狱的烈火中遭受极难忍受的煎 熬,永不止息”(帖后 1:9;可 9:43-44. 46.48;路 16:24)。 ▼ ■ ▼ I I ■ S: 73 第七章论上帝与人所立的圣约 7.1上帝是人的创造者,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,所以,人本当 顺服上帝。但是,上帝与受造者之间的不同如此巨大,所以,人绝 不能享有祂,以此为自己的福分和赏赐,除非是上帝自應俯就,这 俯就乃是祂乐意用立约的方式显明的(赛40:13-17:伯9:32, 33; 撤上 2:25; #100:2-3; 113:5, 6;伯 22:2, 3; 35:7-8;路 17:10; 徒 17 :24, 25) o 7.2上帝与人所设立的第一个圣约是行为之约(加3:12),以 完全和个人的顺服为条件(创2:17;加3:10),将生命应许给亚当, 以及在他里面的后裔(罗5:12-20; 10:5)o 此处我们论到有理性的受造物对其创造者所应尽的本分,从受 造者的本质来看,这本分乃不可或缺亦是不可转让的。此外,创造 者为受造者所享有,这完全基于创造者主权的恩典,这真理在上帝 有条件的应许中,即与亚当所立的初约中,向人显明。在这约中, 以完全和个人的顺服为条件,将生命应许给人。 1.有理性的受造物对其创造者所应尽的本分乃是义不容辞的, 其原因在于(1)这绝对、必要的责任在本质上具有纯全的道德,而 这道德的权威并非源自意志,乃是超乎意志。(2)受造而固有的依 赖性与责任性这一事实。作为受造、有理性的道德主体,本身即负 有顺服其绝对的所有者(同时也是其统管者)之旨意的责任,并为 荣耀祂而活。 2.创造这一行为使得受造物当对创造者尽责任,却不能促使创 造者对受造物尽责任。作为恩典的标志性行为,创造本身并不能赋 • 01 予接受恩典者要求更多恩典的权利。例如,若上帝为人创造了眼睛, 那么人们有理由期盼,赐给人眼睛的上帝在某个时候也能赐给人光 明,因为如此才与上帝所赋予(眼睛)的特性极为相符。然而,前 74 一项创造并不构成使人有权索要后一项创造的基础。同样,上帝在 创造中赋予人的宗教天性这一事实也必定不能构成人与上帝神圣之 爱与恩典相交的基础。上帝没有义务使一切受造者与上帝自身有着 亲密的交通。祂若如此行,乃是无限的屈尊与至高的旨意使然。 3.至于人和天使,上帝乐于根据某些条件而将这超然的益处应 许下来,这有条件的应许被称为“约”。毫无疑问,上帝基于某些 条件,将所赐信徒之奇异的爱与生命也赐给了天使,并且也于起初 给了人类的第一对夫妇。有人提出异议,认为这在伊甸园中针对亚 当之有条件的应许,并未明确地称为“约”,同时也因它的设立乃 是因着创造者主权的命定而与受造者的意志无关,因而并非拥有构 成约的诸般要素。我们有着充足的理由来答复此种反对:(1)尽管 亚当的意志并未参与其中,但对上帝的此等命令以及其中的一切条 款,他的意志无疑也是完全赞同的,因此这一协议确实具备约的一 切要素。(2)在圣经中,神人之间相似的协议被明确称为约。芦上 帝与挪亚(创9:11,12)以及亚伯拉罕(创17:1-21)所定之协议是 约,那么伊甸园中与亚当所立的也是一个约。 约的要素包含以下方面:(a)立约方、(b)约中的应许、(c) 约的条件、(d)违约的刑罚。论到立约方,我们的信条如此教导: 亚当作为其一切后裔的代表,上帝与他立定了关乎人类的第一个约。 因此,立约的双方就是上帝与亚当,而后者代表了全人类。亚当作 为其后裔的代表而立约,在此意义上看,他的所有后裔与他一同参 与了这约一一同功过,共赏罚,他们也共同参与了亚当在试验期的 行为,我们的信条以及圣经共同证明了这教义(《信条》六章3. 4 节)o至于这约的性质,我们的信条如此教导 以完全的顺服为 条件,与他立生命之约,违约的惩罚就是死。(《威斯敏斯特大教 理问答》问20; 《威斯敏斯特小教理问答》问12) 因约中要素的不同,对这约的称呼亦有所区别。因这约乃是以 完美的顺服为条件,且有别于恩典之约(救恩的基础不同),它被 称为“行为之约”;又因顺服而得生,故而又被称为“生命之约”; 同时,因着完全满足道德律的要求而得蒙上帝的喜悦,它还被称为 75 “律法之约”。这约在本质上也是一个恩典之约——属神的人应许 得生,这本身就是恩典,因为人藉以得奖赏的顺服本身就是人必须 无条件履行的。然而,根据这约的要求与条件,这约是行为之约, 也是律法之约。 (1)这约的应许乃是生命。因为(a)从条款中惩罚的性质来 看,若不顺月社带来死亡,那么顺服就必定带来生命。(b)圣经中大 .量的经文都有明确的教导。保罗在罗马书(罗10:5)中称“摩西写 着说,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,就必因此活着。”(太19:16-17;力口 S 3:12;利18:5;尼9:29) 由以下事实不难证明,这所应许的生命并非仅仅是持续的存在。 (a)所威胁的死亡并非仅仅有别于存在。亚当吃禁果之日便经历了 神所威胁的死亡,即失去了与上帝的交通。因此,所应许的生命必 定包含着与神的交通,以及由此而得的美德与喜乐。(b) “存在” 本身并不危险,上帝藉着人的顺服而向人提供的乃是持续存在的性 质,而非持续存在的行为本身。(c)在圣经中,“生命”与“死亡” 常被用于定义两种相对立的灵魂状态,这取决于其与上帝的关系(约 5:24; 6:4;罗6:23; 11:15;弗2:1-3; 5:14;启3:1.)。 (2)约的条件乃是完全的顺服。因为(a)神律法的要求不能 被降低。本质而言,凡良善之事皆具有强制性。雅各称“凡遵守全 律法的,只在一条上跌倒,他就是犯了众条”(雅2:10;力03:10;申 27:26.) o (b)禁止吃分别善恶树之果子的命令,本身无关紧要, 却为显出人是否无条件、无限度的顺服。 (3)创世纪2章17节清楚阐明此约的惩罚乃是死亡:“你吃的 日子必定死。”在身体与灵魂两方面,这都是最糟糕的存在状态, 这并非存在的终结或者解除灵魂与身体的联系,因为(8)我们的始 祖在解除灵、体之联系之前,仍然存在了数百年。(b)圣经不断称 亚当的后裔生而处于这种灵魂死亡的状态,是基督将他们释放(启 3:1;弗2:1-5; 5:14;约5:24.)。 这一死亡是一种日益增加的罪恶与愁苦的状况,乃是与唯一的 生命之源隔绝的结果。其涉及到包括灵魂与身体的全人,且随着其 76 起因的持续而持续。 7.3因着堕落的缘故,人完全没有能力使自己靠那约得生命, 主按祂自己的美意设立第二个圣约(加3:21;罗3:20, 21; 8:3;创 3:15;赛42:6),通称为恩典之约。在此约中,上帝藉着耶稣•基督 白白地向罪人提出了生命和救恩的邀约,吩咐他们归信耶稣,从而 得救(可16:15-16;约3:16;罗10:6, 9;加3:11),并应许将圣 灵賜给一切预定得永生的人,使他们愿意并且能够相信(结36:26, 27;约6:44, 45)。 7.4这恩典之约在圣经中常称为遗命,是指立遗命者耶稣基督 的死,又指由遗命所留下的永远的产业及其所附属的一切(来9:15 -17; 7:22;路22:20;林前 11:25) « 人类丧失了原初所应许的生命,招致因不顺服而带来的死亡的刑罚, 因此,若不对前约进行修补,人类就彻底失丧了。人若要得救,就 必须有来自上帝一方全新、恩典的介入。若上帝介入而拯救人类, 就必定有着明确的计划、确切的宣告以及成就此计划的精确条件。 那么,一个新的约定就必须被引入,以供那些蒙拯救之人得生命, 而此蒙选的条件有别于前约中的条件。那么,问题在于,圣经中所 启示得此应许的对象是谁,而得此应许的条件又是什么? 阿民念派认为,亚当失去了应许,并遭受了违约(约中要求完 全的顺服)的惩罚,基督的死完全符合了绝对公义的要求,神便因 着基督立下新约,称为“恩典之约”,向全人类的每一个人提供了 因亚当而丧失的永生,其条件在信心与福音性的顺服中被恩典性地 降低了。根据这一观点,新约大可看作与旧约一样的行为之约,唯 一的区别在于,其要求被大幅降低,同时在我们努力达成这些要求 的时候,我们亦可获得恩典的帮助。同样,据此观点,新约中信心 与福音中的顺服确保人得永生的方式与旧约时一样,都是基于完美 的顺服。 77 s 5 ih 此观点明显有悖于福音的本质。福音中呈现的救恩方式并不包 含妥协的原则,也没有降低条款的要求。基督成就先前的律法之约, 然后基于这一行为,我们得以运用信心,藉此在祂的义与恩惠上有 份。信不是一种行为,由基督在福音中俯就而接受,以取代完全的 顺服而作为救恩的基础,它只是我们藉以抓住我们的救主和祂的行 为的一只“手”,而救主及其所成就之工作才是救恩的真正基础。 因此,加尔文派认为,上帝已决定从亚当里堕落的人类中拯救 一批选民,就命定祂的独生子道成肉身取了我们的人性;又预定祂 作为基督(受膏者)或神人二性的中保成为第二个亚当,作得救之 人的代表和元首;如此便与祂以及在祂里面的祂的子孙立了约。在 这约中,基督为选民的益处,严格地担当了亚当所破坏之前约,即 行为之约。亚当因着不顺从,就失去了生命,犯罪而遭致死的永刑。 故此,基督遭受刑罚,就为所代表之人免除去了前约中的刑罚;同• -时将完美的顺服提供给他们,在前约中,这顺服本是得永生的条件。 基督作为与上帝所立之约中负有责任的一方,所做的一切都代表着 祂的选民。 随后,藉着对此约的实施及恩典的运用,中保基督以信为条件 将此约所保障的福分赋予每一个人一也就是说,祂吩咐每一个人 藉着信紧紧抓住这些福分,并应许说,他们倘若相信就一定能享有 这些福分。并且作为其子民的中保,基督保证他们的信心与顺服永 不失败。 为了使问题简单明了,有些加尔文派神学家将神为人所定的得 救之法阐释为包含在两个约中。第一个约称为“救赎之约”,在永 世中由圣父与作为选民元首的基督所订立,为选民预备救恩;第二 个约称为“恩典之约”,以信为条件,向所有人提出生命的邀约, 且藉着“新约的中保”基督,确保其选民履行此条件,从而保证得 着这生命。 我们的信条未曾谈到两个约,没有把救赎之约与恩典之约截然 分开来提及。但显然本信条和要理问答中论及这一主题的几节皆表 明只有一个约(本信条7章3节;大要理问答第31问;小要理问答第 78 IBS •II 20问),在永世由基督代表其选民与神订立,并由祂藉着福音的传 讲与蒙恩之道及祂圣灵恩典的运行向其选民实施。大要理问答中我 们所提到的相关之处教导我们神怎样同代表其子民的基督订立恩典 之约。本信条这几节教导我们基督如何向其子民实施这同一个约。 从信条和圣经来看,这一教义论到了以下观点: 1.以人的救赎为基础,圣父(代表上帝完整的神性)与圣子(在 日期满足的时候取了人性加入其位格,作为其选民的中保、保证人 而代表他们)有一个永约,或者说是位格间的协定(personal counsel) o圣经非常清楚地表明,圣父与圣子之间关乎以下几个方 面有着明确的协议:(a)得救的对象,(b)为使他们得救,基督 当尽之事,(0)如何达成他们的救恩,(d)得救所包含的福祉, 以及(e)中保基督因顺服而赚取的某些法定的奖赏。 (1)圣经明确宣告,圣父已应许中保,祂的后裔必因这中保“劳 苦的功效”(赛53:10-11; 13:6-7;诗89:3-4.)而得救。 (2)基督经常提到曾经从父所受的使命(约10:18;路22:29), 以及成就此使命而得的奖赏(约17:4-5)。 (3)作为中保,基督经常称其子民以及所盼望的荣耀皆为父所 赐的奖赏。(约17:2, 24) 2.此约的应许乃是:(1)基督为其工作所作的一切必要预备(来 10:5;赛13:1-7) o (2)祂工作中所得到的扶持(路22:43)。(3) 荣罐的奖赏。这奖赏体现在(a)祂作为中保之神人二性的位格中(约 5:22;诗110:1) o (b)交付祂手之一切宝贵恩典和约中的福乐的 普遍施与中(太28:18;约 1:12; 7:39; 17:2;徒2:33)。(c)选 民的救恩,包括诸如重生、称义、成圣、坚忍以及得荣的一切普遍 与特殊之恩典的供应(多3:5-6;耶31:33; 32:40;赛35:10; 53:10-11) o 3 •约的条件是(1)祂要为女子所生,且生在律法以下(加4:4-5)。 (2)祂将为选民的益处,担当、履行一切行为之约中被破坏的条件 以及由此所欠的罪债(太5:17, 18) —— (a)提供完美的顺服,就 是前约中得应许的条件(诗40:8;赛13:21;约8:29; 9:4-5;太 79 S3 19:17), (b)承受违约而来的死的刑罚(赛53:;林后5:21;力03:13; 弗5:2.)。 • 4.作为中保的君王,基督赐予其子民约中的福乐;又因着祂的 预旨、圣道和圣灵,使他们分别承受这诸般福乐。祂在福音中将这 些益处赐给他们,又祂向他们应许,只要他们接受,祂就将这些惠 益赐给他们。就祂的子民而言,祂在他们里面生发信心,作为他们 的中保,确保取决于他们的行为或要借助他们的行为而施与的一切 都能实现。我们全部的经历告诉我们,基督徒的每一个责任都是基 督徒的一个恩典,因为唯有我们的中保将悔改与信心赐给我们,我 们才可能履行其条件。基督徒所有的恩典也都包含着基督徒的责任。 所以基督既为我们赚取救恩,同时也将救恩运用在我们身上;既吩 咐我们顺服,同时又在我们里面生发顺服;既有条件地向我们提供 恩典与永生,同时也将这些条件、恩典与永生赐给我们。祂所赐给 我们的,祂也希望我们去操练。祂所向我们要求的,祂同时也赐给 我们6从神那方面来看,信心与悔改皆是圣子的恩赐。从我们这方 面来看,信心与悔改乃是责任与对恩典的经验,是救恩开始的先兆, 是藉以获取更多恩典的工具。结合恩典之约来看,它们是圣父对圣 子所作应许的要素,基于圣子的中保之工;而从救恩的角度来看, 它们标志着救恩的开始,并且是完成救恩的先决条件。 现今,基督对此约的执行,显然是以一种近似于遗嘱的方式, 它必需在立遗嘱者死后才具效力。因此,圣经的译者在某处将此改 译为“遗命”(diatheke)(来9:16-17) o但因着基督乃是永活、 长久的中保,昨日、今日直到永远都是一样的,因此用于表达其现 在正在执行的词语,在其他情况下都应译为“施行”,而非“遗命” (林后3:6, 14;加3:15;来7:22; 12:24; 13:20) □ 7・5此约在律法时代和福音时代(林后3:6・9)的施行各有不同: 在律法时代,它藉应许、预言、献祭、割礼和逾越节的恙羊,以及 其他交付犹太人的预表和蒙息之道而施行。它们都预表基倩要来(来 8-10;罗4:11;西2:11, 12;林前5:7;西2:17)。在那时代,藉着 80 圣灵的运行,它们足以有效地使选民因相信所应许的弥赛亚而受训 诲,得建立(林前10:1-4;来11:13;约8:56) o选民藉着弥赛亚而 有完全的赦罪和永远的救恩。此约称为旧约(加3:7-9, 14) o 7.6在福音时代,当所预表的实体--基督(加2:17;西2:17) 显现的时候,施行此约的蒙恩之道乃是圣道的传扬、施洗与圣餐这 两个圣礼(太28:19, 20;林前11:23-25;林后3:7~11);这些蒙 恩之道虽然为数较少,并且施行起来比较质朴,少有外表的荣權, 但是在它们里面,此约对万民,连犹太人带外邦人(太28:19;弗 2:15-19),显明得更丰富,更清晰,有更大的属灵呆效(来12:22 一28;耶31:33—34)。此约称为新约(路22:20;来8:7, 9)。所 以,并不是有两个实质不同的恩典之约,而是同一个恩典之约,只 是在不同时代,施行的方式不同(加3:14, 16;徒15:11;罗3:21 一23, 30;诗32:1;罗4:3, 6, 16, 17, 23, 24;来 13:8) o •・・ 这两段教导,恩典之约在新旧两种施行方式下的的彰显。 1•无论外在的形式与施行方式如何变化,这约的一切要素都始 终如一。(1)在基督降世为人之前,祂就是人类的救主,而且人在 当时的得救原则与现在亦是一样。祂是“从创世以来被杀之羔羊”, (启13:8),是“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之挽回祭”(罗3:25;来9:15)。 祂是被应许给亚当和亚伯拉罕的救世主(创3:15; 17:7) o祂是圣 殿中一切礼仪、祭司体系所象征、预表的那一位(西2:17;来 10:>10) o是一切先知作见证将人从罪恶中救出来的救主(徒 10:43) o (2)无论在新的施行方式还是在旧的施行方式下,信心 都是得救的条件(来2:4;诗2:12) O旧约的信徒对新约信徒操练信 心树立了示范作用(来11;罗4)。(3)所施行的乃是同一个属灵 恩典的应许和永远的福乐(比较创17:7和太22:32;称22:18和加 3:16o 另参赛43:25;诗 16, 51, 73:24-26;结36:27;伯 19:25-27; 但 12:2-3) o 2.在旧约,恩典之约主要以预表和象征性的礼仪,来预表基督 的来临,而这种方式仅限于犹太民族,并且处于一种渐进性启示之 blt4 Si! =1 三 a 下。(1)从亚当到亚伯拉罕一一女人后裔的应许(创3:15);流血 的献祭制度;耶和华常常向其子民显现并与他们交谈。(2)从亚伯 拉罕到摩西,神对亚伯拉罕更加明确的应许(创17:7; 22:18)—— 教会与世界分别,被包括在特殊的约中,以割礼为印记。(3)从摩 西到基督,简单的献祭转变为复杂的礼仪律以及带有预表实义的圣 殿敬拜制度,而为这约增添了新的应许,教会与世界被进一步分隔, 以新增的逾越节之礼加以印证。 3•圣约现在的施行优于先前的施行:(1)因为此约先前是由神 的仆人摩西施行,而现在乃是由神的儿子基督在自己家中显明而直 接地施行。(2)那时,真理并未完全显明,仅以预表、象征的形式 启示出来;而现在则是以明确的史实和教导来显明。(3)因着基督 的道成肉身以及圣灵的作工,启示的数量变得越来越多,而且也越 发清晰。(4)先前的施行方式被仪文所累,因而相对属世,而现在 的实施则是属灵的。(5) I口的施行局限•丁…个民族,而现在的施行 却摆脱了一切国家组织,将整个世界涵括在内。(6)就当前的世界 次序而言,旧的施行方式乃是预备性的,而现在的施行乃是最终的。 唯有当这约的永恒部分来临,即羔羊在新天新地中成就这约时,这 一方式才被终结,那时,"天上地上一切所有的,都在基督里同归 于一”(弗1:10) o至于更多的事,我们就无从知晓了。 82 L WF 1 第八章论中保基督 8.1上帝按祂自己所喜悦的,照祂永恒的旨意,选定祂的独生 子主耶稣作上帝与人之间惟一的中保(赛42:1;彼询1:19, 20;约 3:16;提前2:5);为先知(徒3:22)、祭司(来5:5, 6)和君王(诗 2:6;路1:33),教会的头和救主(弗5:23),万有的承受者(来仁2), 和世界的审判者(徒17:31);上帝在永世中便将一群人赐给祂作后 裔(约17:6;诗22:30;赛53:10),而且到了时候,就使他们由祂 得赎、蒙召、称义、成圣并得荣(提前2:6;赛40:4, 5;林前1:30) o U! 既已确立神主权拣选并圣父与圣子间恩典之约的教义,本节所 教导的,乃是基督以其神人二性作为中保,履行先知、祭司并君王 的职权。此外,祂是教会的救主及元首、万有的承受者,又是世界 的审判者。 1・中保是指为使争执的双方达成和解而介入的人。这一术语有 时用于独立公正的团体应邀对难题进行仲裁;有时指受雇于争执的 一方而作为信使或代理者向另一方传达提议的人。从此意义上讲, 摩西是神与以色列民之间的中保(申5:5;加3:19) o有时中保是指 弱势的一方向强势的一方示好的调解人。 但这术语在圣经中应用于基督时,凌驾于上述含义之上。祂介 入神人之间,不仅为劝说与筹定和平,更掌有绝对的权能,足以促 成这和平,以及为达成这一结果所需的一切。这一切事可分为两类: (1)对神那一方,(2)对人这一方。 (1) 对于神这一方,欲达成和解,中保必需以赎罪的方式平息 神的怒气,为我们的益处向神祈求,又将我们以及我们的敬拜切实 引向神,并使之蒙父神悦纳。 (2) 对于人这一方,中保必需将有关神的真理、人与神的关系, 以及合神心意的敬拜方式向人启示;说服并使他们有能力接受、遵 • •» II 3 守这所启示的真理;又要指引他们,将其始终维系在这真理上,并 掌控他们所受的一切外在影响,从而使他们从罪以及败坏世界的权 势下得到完全的释放。 2・因此,中保的职分涵盖了先知、祭司、君王这三大主要功用 的一切;无论是降卑或升髙,基督都无一例外地履行了这三重功用。 这三重功用是中保这一单一职分的固有本质,绝非三个独立的 职分偶然地集于一职。它们既属于这职分的同一本质,其各自的特 质就共同为中保的一切行为赋予特质。当基督体现教导性功用的时 候,就始终作为祭司性、君王性的先知;当祂献祭或为罪代求之时, 就始终作为先知性、君王性的祭司。 (1)基督是先知。 先知即代言人,他们奉神差遣,向人传达神的旨意。从这意义 上说,摩西以及一切被圣灵感动的人都是先知。但基督作为先知乃 是道成肉身,祂在永恒中即在父的怀里,被父所知;因此,若将其 他众先知比作溪流,基督作为中保的先知,就是一切启示的源泉。 祂是先知中的先知,又是教师中的教师。 “基督借着祂的圣灵和圣言,在各个时代,以各种不同的施行 方式,在关乎他们的造就和救赎的一切事宜上,向教会启示上帝全 备的旨意,如此便履行了先知的职分。”(《威斯敏斯特大教理问 答》问43)这一陈述是真实的,有经文为证:(a)圣经明确地称其 为先知(申18:15,18比较徒3:22; 7:37;来1:2)。(b)道成肉身 之前即履行先知的功用•(赛9:6;玛3:1;伯33:23;彼前1:11) o (c) 道成肉身之后行使先知的功用(太11:27;约3:2; 6:6&启7:17; U 三 21:3) 0 (2)基督是祭司J 祭司乃是(a)在人中设立,(b)为人的益处来到神面前;(c) 做赎罪、代求的工作。作为祭司,以下条件必不可少:(&)被拣选 作为人的代表而到神面前。亚伦在神面前永远穿戴作纪念的胸牌, 并要刻上十二支派的名字(出28:9,12,21,29)。(b)他必须由神 拣选,为特定的功用而特召(民16:5;来5:4) 0 (c)他必须是圣 84 洁的,又要向主献祭(利21:6-8;出39:30,31 ;诗106:16) o (d) 他必须既有权来到耶和华神的面前,又可以向祂献祭、代求。(利 16:3-15) (e)他必须提供合神心意的祭物(来8:3)。在此意义上 说,基督是真正的祭司。“基督为祂百姓的罪,将自己作为无瑕疵 的祭品,一次向上帝献上,使上帝与他们和好,并为他们继续代祷, 如此就履行了祭司的职分”(《威斯敏斯特大教理问答》问44) o 有经文为证:(a)基督具备成为祭司的一切特征与条件,并为此目 的成为人(来2:16; 4:15),与亚伦一样,祂亦被神所命定(来5:5-6)。 祂全然圣洁,并有权柄直接来到父神面前。(来8:6) (b)祂是旧 约所宣称作祭司的那一位,是一切祭司制度及献祭礼仪所预表的实 体(亚6:13;赛53:10;但9:24-25)。(c)福音的历史表明祂诚然 践行了祭司的一切功用。祂以舍身承担了罪的赎价(弗5:2来9:26; 约壹2:2) o祂为人代求,并永远活着,为人代求(罗8:34;来7:25)。 基督的工作就是一切圣殿礼仪制度之影儿所预表的实质02:17) o 祂祭司的职分并非按着亚伦的等次。尽管亚伦及其祭司职分象 征着基督,而且其存在只为显岀祂的工作,然而,他们却不足以完 全以及在所有关系上代表基督。其不足之处突出表现在:(a)基督 具有无与伦比的尊贵和超越的位格(约1:1-4,14)。(b)基督将自 己献上具有无限量的价值(来10:1-14) o (c)他们受职的方式(来 7:20-22)。(d)他们是必死之人,需要相互继承(来7:23-24) ° (e)祂是那更大更全备之帐幕的祭司(来9:11,24) o (f)他们仅 是(普通的)祭司,而基督是兼具君王性、先知性的祭司(亚6:13; 罗8:34;来8:1-2) o 祂被称为按着麦基洗德的等次为祭司,因:(a)与麦氏一样, 祂是君王性的祭司。(b)在这一职分上,祂无前任或继任之人,乃 是唯一一人。(c)祂是永远的祭司:“你是照着麦基洗德的等次永 远为祭司。”(来7:17) (3)基督为教会作万有之元首(弗1:22; 4:15;西1:18; 2:19)。 祂执行君王的职分,乃藉着(a)从世界招出一族归祂自己,又 赐他们职分、律法并予以惩戒,以此公开地统管他们;(b)赐予选 85 民救恩,因他们的顺服或犯罪而施行奖惩,又在一切诱惑与患难之 时保守、扶持他们;(C)制伏他们一切的仇敌,又为祂自己的荣耀 以及选民的益处而命定万事; (d)又要报应一切不认识神,和那不 听从福音之人。 这一身份不同于其神性的本质:(a)因这是父神对祂顺服、受 苦的赏赐(腓2:6-11)。(b)中保的君王这一职分,其目的与意图 乃为建立、荣耀这得赎的教会(弗1:22-23) o (c)这尊贵与权柄 并不属于其奥秘的神性,乃属于其神人二性的整个位格。基督早已 拥有这权柄与身份,遍及一切受造之物,存于万世。(太28:18;弗 1:17-23;腓2:9-11;耶23:5;赛9:6;诗2:6;徒2:29-36)这国度 没有穷尽(但2:44;赛9:7) o 如此,基督作为中保,乃是: 3.教会的头和救主,万有的承受者;这意味着——祂是万世万 物的的至高统管者与处理者(弗1:10) o在基督的王权中,有关末 后对人和天使施行审判的要素,将在第33章予以详述。 .2上帝的儿子,三一上帝的第二位格,既是真实和永恒的上 帝,与父同质同等,当日期满足的时候,就取了人性(^1:1, 14; 约壹5:20;腓2:6;加.4:4)及其诸般基本的臬赋和共有的软弱,只 是没有罪(来2:14, 16-17; 4:15);所以,祂因着圣灵的权能,在 童贞女马利亚腹中成孕,从她取了人性(路仁27, 31, 35;加4:4)。 •因此,完抠无缺却又裁然不同的神人二性,不可分离地联合在一个 位格里面,不相转化,不相混合,不相混乱(路1:35;西2:9;罗9:5; 彼前3:18;提前3:16)。这一位格是真正的上帝,也是真正的人,但 只是一个基督,是上帝与人之间惟一的中保(罗仁3, 4;提前2:5)。 本节的主题是这中保作为“神人”的位格的构成。既已证明(参 《信条》第二章3节)耶稣基督是那独一的神、三位一体的第二位格, 与父同质同等,本节将进一步论述基督的位格与其神人二性。 关于基督的位格,最早被公认的教义性陈述是在主后451年,由 86 B 630名教父于迦克敦召开的第4次大公会议上,该会议确立了以下教 义:“我们跟随圣教父,同心合意教人宣认同一位子,我们的主耶 稣基督,是神性完全人性亦完全者;祂真是上帝,也真是人,具有 理性的灵魂,也具有身体;按神性说,祂与父同体,按人性说,祂 与我们同体,在凡事上与我们一样,只是没有罪;按神性说,在万 世之先,为父所生,按人性说,在晚近时日,为求拯救我们,由上 帝之母,童女马利亚所生;是同一基督,是子,是主,是独生的, 具有二性,不相混乱,不相交换,不能分开,不能离散;二性的区 别不因联合而消失,各性的特点反得以保存,会合于一个位格,一 个实质之内,而并非分离成为两个位格,却是同一位子,独生的, 道上帝,主耶稣基督;正如众先知论到祂自始所宣讲的,主耶稣基 督自己所教训我们的,诸圣教父的信经所传给我们的。” 1. 拿撒勒人耶稣是真实的人,拥有人类的一切基本属性,祂因 ■ 着圣灵的权能,在童贞女玛利亚腹中成孕,从她取了人性。这包含 两个分论点:(1)耶稣基督是真实、完全意义上的人,拥有人类一 切基本禀赋。按着这一特性,祂常被称作“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” 以及“人子”(太8:20;提前2:5) o祂有真实的肉体,因祂有吃、 喝、睡,并有身量的增长(路2:52) o无论是在公开场合还是在私 下里,祂全其一生被认作真实的人。祂痛苦地死于十字架上,被埋 葬、复活,又有身体的记号证明其身份(路24:36-44) o祂有理性 的灵魂,因祂的智慧增长,有爱心、怜悯;并且作为人,祂会哭泣, 也会害怕痛苦(约11:33-35;太26:36-46) 0 (2)耶稣的人性并非 独立的受造,而是与我们一样,出自人类共有的生命,并藉着圣灵 的大能,从童贞女马利亚取了人性。天使并非由遗传而构成族群, 他们仅是众个体的集合。以下对基督的宣告加强了这区别,“他并 不救拔天使,乃是救拔亚伯拉罕的后裔。”(来2:16)祂是夏娃的 后裔(创3:15):大卫的后裔(罗1:3),为女人所生(加4:4); 在母胎里孕育(路1:31; 2:5-7) o 2. 圣经中淸楚表明,耶稣也曾凡事受过试探,与我们一样,只 是他没有犯罪(来4:15) 0彼得为其见证“他并没有犯罪,口里也 7 没有诡诈”(彼前2:22)。约翰见证为“在他并没有罪”(约壹3:5; 来7:26;路1:35) 0同样,祂道成肉身之位格的来源和构成,以及 祂作为救主,为将人类从罪恶中拯救出来而履行之工作的性质,并 福音书所记载的祂圣洁的一生一一古往今来,不但是信基督之人, 就是异教徒也不得不承认祂伟大、令人称奇的道德,这一切都证明 ■ 了祂的无罪。 3. 祂与神同等,在永世中即为神子,这已在《信条》第二章3 节被证明。 4. 尽管如此,这神人二性乃一个位格的真理仍可由多种方法加 以证明。(1)关于祂的一生的记载中,祂的言谈举止以及关于祂的 评论,都表明祂具有单一、不可分割的位格。(2)祂所使用以及应 用于祂的人称代词,无一例外地表明祂的独一位格。神性的属性和 行为及人性的属性和行为被以同样的主语、基于同样的联系加以表 述。(3)以下经文可使这问题愈发明晰、确实,在这些经文中当描 述属基督人性的属性或行为时,也用属神性的称号称呼基督:“神 •的教会,就是他用自己血所买来的(徒20:28) ” ; “把荣耀的主钉 在十字架上”(林前2:8) o (4)在其他经文中,当描述属基督神 性的属性或行为时,却用属人性的称号称呼祂:“在天的人子(约 3:13) ” ; “倘或你们看见人子升到他原来所在之处(约6:62) ” o (5)在另一些经文中,其神性与人性的属性、行为乃不加区分地表 述同一位格,“他……把我们迁到他爱子的国里。我们在爱子里得 蒙救赎,罪过得以赦免。爱子是那不能看见之神的像,是首生的, 在一切被造的以先……藉着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,成就了和平” (西 1:13-20;来 1:3) O 5. 论到这永生上帝之儿子的位格,在日期满足的时候,就取了 人的身体和灵魂,使其联于自己的位格。这一非凡的位格并非此时 才存在,故其并非孕育于马利亚腹中。“还没有亚伯拉罕,就有了 我”(约8:58)、“道成了肉身”(约1:14)、“神差他独生子到 世间来”(约壹4:9);圣子将“为女人所生,且生在律法以下”(加 4:4); “儿女既同有血肉之体,他也照样亲自成了血肉之体”(来 88 2:14;腓2:6-11)。这就显明基督的位格乃神性的位格,而非人性 的位格一一永恒,而非形成于时间之内。只是这永恒的神性位格在 时间里取了人性(身体和灵魂)而成为人的存在。正像身体是由器 官、神经、理智以及情感等奇妙地组合而成,它们并不具备自己的 位格,但当一整全的生命成于腹中,就长成有灵的活人。因此,基 督的人性从未作为独立的位格而存在,而是始于腹中成孕的那一刻, 从此联于这神子永恒的位格。故此,基督有两性一位格,即神人二 性以及一个神性的位格。祂的人性始于马利亚腹中,而祂的位格亘 古长存。祂的神性是位格的,人性则是非位格的,神人二性联于一 个位格。 6.虽然只是一人,基督纯粹、有别的神人二性却不相混合,不 相混乱,乃是共同构成一个位格,直到永远。 我们无法在哲学上解释两个具有独立意识的智慧体、独立意志 的行为者何以共同构成一个位格;然而,这却是耶稣在历史中非凡 显现的精准特性。为简化该问题,有人错误地认为基督不具有人类 的灵魂,而是由神性的灵魂在人的躯体中取代了人的灵魂。另有些 人将其神人二性完全分开,使其成为两个位格,即一神与一人的密 切联合。有人将这二性理解得过于紧密,以致其神性和人性不再纯 粹,二者混合而产生了新的一性。基督的二性各自独立、不相混合, 这是不证自明的一一在圣经中,基督始终保持了真实的神性与真实 的人性,此外再无其他。其神性的要素不可传递于人性一一人性不 可变得无限、自我永存、绝对完全;因为人若拥有这些,他就不再 是人,即使上帝本身也不可创造出神性,所以也不可能使人具有神 性。基督的神性也是如此,祂若有了人性的限制,也就不再是神了, 即使上帝也不能将神性毁灭。因此,基督既同时是神又是人,这二 者就不可混合,否则二者皆非。所以圣经总是强调(如我们所见) 这独一位格真实的具有这二性中的任意一性,且从未称其中一性属 于另外一性。我们知道神(或者说是成为人的神)为祂的教会流血; 但却从未听说祂的神性死了,或听说祂的人性从天而降。 9 • 8・3主耶稣,在祂这样与神性联合的人性中,分别为圣,无限 量地受圣灵的恩膏(诗45:7;约3:34);所积蓄的一切智慧和知识, 都在祂里面藏着(西2:3),父按祂自己的美意,叫一切的丰盛都居 住在祂里面(西1:19);好叫祂既是圣洁,无邪恶,无玷污,满有 恩典和真理(来7:26;约1:14),便可全备地执行中保的职分(徒 10:38;来12:24; 7:22) o这职分不是祂自己取来的,乃是蒙父所 召(来5:4—5),父将一切权柄和审判的权力都交在祂手里,并且 授权祂去执行(约5:22, 27;太28:18;徒2:36)。 & 4主耶稣完全甘心乐意地担任这一职分(诗40:7, 8;来10:5 一 10;约10:18; ^2:8);为要执行这一职分,祂就生在律法之下 (加4:4),并确确实实地成全了律法(太3:15:5:17);灵魂遭受 极大的伤痛(太26:37, 38;路22:44;太27:46),身体遭受极大的 苦楚(太26, 27),被钉死在十字架上(用匸2:8);被埋葬,处于死 亡的权势之下,但未见朽坏(徒2:23, 24, 27; 13:37;罗6:9) □ 第三天,祂从死里复活(林前15:3, 4),带着原来受苦的身体(约 20:25, 27),也带着这身体升到天上,坐在祂父的右边(可16:19), 为我们代求(罗8:34;来9:24; 7:25),并在世界的末了还要再来 审判世人和天使(罗14:9-10;徒1:11; 10:42;太13:40-42;犹 6;彼后2:4) o 1= Ml 这几节继续阐述:基督的位格与人性的联合所带来的结果;祂 作为中保的神人,甘愿奉父的差遣履行这职分,得以履行这中保性 的功用;在降卑与升高中履行这职分的功用。 1.这位格与基督人性的联合,其结果并非使其神化,如上文所 见,之后其人性与神性仍如之前一般,保持纯粹、区分、不变的状 态。这联合带来的结果是:(1)使基督的人性享有远超一切受造之 物的高贵与荣施。(2)基督满有完全的智慧与品德,远超一切受造 之物。“父神赐圣灵给祂,是无限量的”(约3:34) O “父喜欢叫 一切的丰盛,在他里面居住”(西1:19) 0因此,属于祂绝对神性 的一切禀赋和纯全、至高的人性都为祂的位格所拥有,使这位格可 90 Nd a 全备地执行中保的职分。 2. 所以基督执行中保职分的一切功用,既不是作为神,也不作 为人,而是以“神人”的身份。鉴于本章第七节更直接地提出这一 点,我们将在那里详细思考该问题。 3. 关于基督被父神委以此职分,并依照从父神而来的权柄行此 职分,有明显的经文为证:“这大祭司的尊荣,没有人自取,惟要 蒙神所召,像亚伦一样。如此,基督也不是自取荣耀作大祭司,乃 是在乎向他说:'你是我的儿子,我今日生你'的那一位。就如经上 又有一处说:'你是照着麦基洗德的等次永远为祭司。,基督在肉 体的时候,既大声哀哭,流泪祷告恳求那能救他免死的主,就因他 的虔诚蒙了应允。他虽然为儿子,还是因所受的苦难学了顺从。他 既得以完全,就为凡顺从的的人成了永远得救的根源。并蒙神照着 麦基洗德的等次称他为大祭司。”(来5:4-10)基督不断称自己乃 “奉父差遣”、“奉父的命令”,可见,祂所做之工、所说之言非 从己出,乃是从父而来。“我凭着自己不能作什么。我怎么听见, 就怎么审判。我的审判也是公平的。因为我不求自己的意思,只求 那差我来者的意思”(约5:30) o “耶稣说:,我的教训不是我自 己的,乃是那差我来者的'”(约7:6)你们若爱我,因我到父那里 去,就必喜乐,因为父是比我大的”(约 14:24,2& 31;10:18;12:49;4:34) 这"永恒的道"与圣父同质、同权、同荣。但这神人(the God-man ) 在(且仅在)其职分关系及工作上,才在父以下一一奉祂的差遣, 为祂作工,回归祂那里并向祂交账。 4. 然而,基督担当这职分以及这职分相关的一切都是出于甘愿, 这一点是非常明显的:(1)若非如此,祂作为绝对的神,绝不会被 迫去行。(2)若非如此,祂就无法有效地替我们去顺服与受苦。(3) 若非如此,将律法的效力加诸其身就全然不公义了。(4)有明确的 宣告。论到祂的生命,祂说:“没有人夺我的命去,是我自己舍的。 我有权柄舍了,也有权柄取回来。”(约10:18)祂之所以舍身,乃 是因祂本身对选民的爱,这爱是“过于人所能测度的(加2:20; 91 弗3:19; 5:2) 5.基督在降卑的状态履行其中保职分的功用,这包括: (1)祂的受生,以及所处的卑贱地位。假如在其位格关系上加 上了一个人性,显然这对•其神性的完美也并无增益。另一方面,就 基督的神性以及祂向一切有理性的受造物所带来的非凡、永久的益 处而言,这是无限屈尊的行为一一其无所不备的神性竟进入肉身, ・・・ 以有限的人性而显现。如此,无限的上帝才能为人所见并知晓、品 尝、触摸,从祂丰满的恩典里我们得以领受,而且恩上加恩。(约 1:16,1& 11:1) (2) 服在律法以下,且完美地遵守。律法的要求要由位格,而 非人性,来成全。基督的位格乃是永恒、神圣的。因此,祂本身就 是准则、典范,祂是律法的作者,又是律法的主。无论是对神自己, 还是祂所造的宇宙,祂神圣的完美都是至上且不可或缺的律法。律 ■ 法既照祂而立,而非神顺应了律法,因此祂本不欠律法什么。 但如我们在本书第七章3节所见,恩典之约中的中保,为选民的 益处,严格地承担了因亚当的背离而遭破坏的前约,即行为之约。 在这约中,不顺服则受到惩罚,而顺服则得到生命与祝福。因此这 第二亚当必须代其选民顺从,以保证他们得着所应许的赏赐;同时• 祂必须经受惩罚,以使他们的罪得赦。信条(八章5节)如此教导: 因着基督的受苦(被动的顺从),就为我们买赎了和好;又因基督 满足了律法的要求(主动的顺从),就为我们买赎了天国永恒的基 业。因此,基督“生在律法以下”(加4:4,5) , (a)并非作为义 的主宰,而是为了赐福,“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,叫我们得着 儿子的名分。” (b)并非为祂自己,乃是正式代表我们。(c)祂 对律法一切的顺服都是为着人的缘故一一代替我们而顺服。“因一 人的顺从,众人也成为义了”(罗5:19) o (3) 祂一生所遭受的痛苦、上帝的忿怒、十字架上死的咒诅。 基督是其选民的代表,祂刚一降生,直至祂成就了生命之约的条款, 这一切的顺服和受苦都是为人所担当。祂在世的一生,就是为了受 苦与顺服。这受苦乃是代替我们承受罪的刑罚,而顺服乃是为其子 A 92 民履行,使他们获得所等候之永恒基业的条件。事实上,二者永不 可分,它们只是同一个生命在受苦的顺服中,在法律意义上所呈现 出的两方面。基督代人承受的刑罚乃是神的忿怒。这刑罚就是在世 受苦,其顶点就是受咒诅,死在十字架上(创2:17;来9:22) o (4)在祂的埋葬,以及在死的权下这一阶段。在那被众教会所 沿用,通常被称为《使徒信经》的信条中,对基督的这一最后的降 卑有“降在阴间”的表达(Hades:阴间,不可见的世界)。这也正 是本信条所明确表达的意思——当基督的肉体葬于坟墓,祂的灵魂 就暂时离开,到了不可见的属灵世界。 有人认为基督的代死既是作为罪人,所以为了满足死所要求的 律法,祂的灵魂暂时到了为自己的罪而死之人的灵魂所到之处,他 们在此接受第二次的永死。 路德宗教导说,这神人(the God-man)降入阴间,是为了在撒 但的国度战胜牠和牠的众使者,这是祂升高的序幕(《协和信条》9 章2节)。 ■ 天主教则教导,当基督的肉身被埋葬之时,祂就进入了阴间(不 可见的世界),他们称之为“先祖界(Limbus Patrum) ” ,乃是旧 约时代信徒聚集之地;基督在此向他们传福音,并把他们带到为他 们所预备的天国。 6.祂亦在升高的状态中履行其中保职分的功用,这包括: 第三天从死里复活。论到祂的复活,有以下证明一一(a)旧约 的预言(比较诗篇16:10与徒2:24-31) o (b)基督自己的预言(太 20:18, 19;约 10:17,. 8) o (c)十一使徒的见证(徒 1:3)。(d) 保罗另外的见证(林前15:8;力Hl:12;徒9:3-8) o (e)祂一次向 五百弟兄显现(林前15:6)o (f)使徒为作见证而行的神迹(来2:4)。 (g)圣灵的见证(徒5:32) o (h)安息日由第七日变为七日的头 一日。 这一事实的重要性乃被证明为最基本的原则。(a)基督的复活 是成就两约中一切预言并应许的保证。(b)这证明了祂是神的儿子, 因这印证了祂自己的宜告,以其自己的大能复活(约2:19; 10:17) o S 三 il 93 E (c)众所周知,祂奉父的旨意而执行中保的工作乃是为着我们的益 处(罗4:25) 0 (d)从此,我们在父那里有一位中保(约壹2:1; 歹&:34)。(e)基督若活着,我们也就活了(约14:19;彼前1:3-5; 林前15:21,22)。(if)祂的复活成了我们的保障(罗8:11;林前6:15; 15:49;腓3:21;约壹3:2)。 (2) 祂的升天。主复活后的第四十天,在靠近伯大尼的橄榄山, 祂在十一使徒(或许还有其他门徒)眼前升天。祂作为中保升入高 .天,战胜仇敌,并将各样恩赐赏给亲近祂的人(弗4:8-12) 0作为 祂百姓的先锋,以完成祂中保之工(约14:2,3;来6:20) o又以其 能力与荣耀充满天地(弗4:10) o (3) 祂坐在父神的右边,为百姓的益处统管万有,又为他们代 求。论到基督在父的右边,有如下经文:诗:16:11;110:1;但7:13,14; ■ 太26:64;可 16:19;约5:22;罗8:34;弗1:20,22;腓2:9-11;西3:1; 来1:3-4; 2:9; 10:12;彼前3:22;启5:6。所谓父的右边指的是中 保升到至高的荣耀、喜乐之中,又使凡有名号的,无不降服于祂。 此外,基督有限的灵魂和身体必须置于一个明确实在之处,所以这 “父的右边”必定是一个明确实在之地,在那里,祂的荣耀得以彰 显,祂的权能得以运行。祂为百姓代求,在位上作祭司(亚6:13); 基督藕着圣灵,使祂先前在降卑时为百姓所达成的救恩有效地施行 于祂百姓身上。 祂用“自己的血”(来9:12, 24)为信奉祂约的人祈求,又为他 们求福,这福在约中以祂的顺服与受苦为条件(约17:9;路22:32; 另参约17) o祂的代求永久有效.(约11:42;诗21:2.) O (4) 祂末世来临时,审判世界。对•此,我将在第33章予以讨论。 B.5主耶稣把祂那完全的顺服和自我的牺牲,藉永恒之灵,一 次献给上帝,便完全满足了祂父的公义(罗5:19;来9川4,16:10川4; 弗5:2;罗3:25, 26),不仅为父所赐给祂的人买赎了和好,也买赎 了天国永恒的基业(但9:24, 26;西 1:19, 20; ^1:11, 14;釣 17:2; 来9M2, 15) O 94 • 6虽然救赎之工要到基督道成肉身以后才由祂施行,但是其 功德、果效和惠益,却都在那些应许、预表和献祭中,而且借着它 们,从世界起始以来便在历代之中赐给选民了;这些应许、预表和 献祭,启示并表明祂就是那击碎蛇头的女人的后裔,是那自世界之 初就被杀的羔羊,因为祂昨日、今日、一直到永远祁是一样的(加 4:4-5;创3:15;启13:8;来13:8) o 比较第11章第3节:“基督以其顺月艮和受死,完全清偿了一切称 义之人的罪债,并适当地、真实地、完全地代替他们补偿了祂父的 公义。” 这两节教导我们基督在世时履行中保职分的果效: 1. 我们已经晓得,基督藉着顺服以及舍身献祭,为祂所代表的 人满足了父的公义(7章3节;8章4节)。在路德宗与改革宗的信仰 告白中,都有关于此项真理的教导。《海德堡要理问答》是最普遍 被采用的改革宗信仰告白之一,在该书的第60问有如下教导:“神 出于白白的恩典,将基督完全的补罪、公义,和圣洁赐给我……好 像我自己作成了基督为我作成的一切顺服。” 在路德宗的协和信条(The Formula of Concord)中说道:"基 督不仅是人,且是神与人在一不可分割之位格上的联合,因此不在 律法以下,亦无需受苦或死亡,因他乃是律法的主。因此祂的顺服 被归于我们;因着这完全的顺服(基督为我们的缘故在祂的一生并 受死上,藉其行为与受苦而完全顺服于天父),上帝赦免了我们的 罪,看我们为善、为义,并将永生赐给我们”。 2. 严格说来,基督以此为祂所代表的人完全满足了神公义的要 求。耶稣基督以其受苦的一生与死亡满足了神在最初的行为之约中 的要求,又顺服以至于死从而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,就是对罪的刑 罚。基督作为罪人的代表而受苦。我们的罪归给祂。祂“赎出我们 脱离律法的咒诅”(加3:13) 0祂死,乃是以“义的代替不义的” (彼前3:18) O他“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”(约壹2:2),又“舍 95 命作多人的赎价”(太20:28) o我们“是重价买来的”(林前6:20) o 基督仅在其人性的灵魂与肉体中受苦,且是暂时的,而祂的位格是 无限的,乃是永生神子那高过万有的荣耀位格。因此,祂的受苦在 性质与程度上都是严谨的,无限公义、智慧的上帝以律法对义的要 求而为其百姓永久承受了一切等价的苦难,这是众教会所接受的教 义。英国圣公会制订的《三十九条信纲》第三十一条说道: “基督 一次献身为祭,便全然救赎了普天下人的原罪本罪。” 天特会议议决2章5节,第63条:我们因罪而对父的一切亏欠, 都已偿还,尽管祂应当严格地照着祂的公义待我们……为此,我们 唯独亏欠基督,就是那在十字架上为我们的罪偿还的那位,祂完全 满足了神的公义。 3.因此,根据永恒之约的条款,祂不仅为所代表之人的益处赦 免了他们的罪,平息了神的忿怒,而且在荣耀的国里使他们永久的 15 产业有了保障。基督的受苦是我们免于刑罚的保障,按着与亚当所 立之约的条款,并因着基督的担当,基督藉着主动的顺服,就为人 买赎了生命的权利和永远的思惠。祂为人提供了顺服,就以此为他 们买得了永生,这由圣经通常所说,信徒因基督的缘故白白获得了 “儿子的名分”'与''永生”这一真理所证明。至于这“儿子的名分” 与“永生”,乃是基督所赎买而由圣灵所保证之产业的要素(弗 1:11-14;罗8:15-17;加 1:4; 3:13-14; 4:4-5;弗5:25-27;多3:5理; 启 1:5-6; 5:9-10. ) 'o 由此证明:(1)基督的死绝不仅仅为那些祂为之而死的人提供 了得救的机会——仅仅除去了法律上的障碍:相反,祂的死达成了 所预定的旨意,即确保他们得救,又白白赋予他们进入天国所不可 剥夺的权利。(2)无论从目的抑或结果上看,基督都必须亲自且确 实地代人经受这苦难。救恩必须应用于一切被基督所赎买之人。既 然基督所赎买的不仅仅是“与神和好”的可能或机会,而是真真切 切的“与神和好”;所赎买的不仅是“与神和好”,还有永恒的基 业,所以:(a)对于那些己由祂代为买回了救赎的人,基督肯定会 有效地将此救赎实施并传递给他们(本章第8节)。(b)至于那些 96 没有承受产业与救赎恩典之人,并不在被买赎之列。 4.尽管基督的代赎在祂的道成肉身之后,然而这完全的恩惠分 别适用于被拣选的每一个人,乃是从起初起,便藉着圣灵与使人知 晓的各种真理而世代相传。这在第7章5. 6两节有着详尽的证明与阐 释。 8.7基督按照其神人二性,执行祂中保的工作;每一性都作其 分内的事(来9:14;彼前3:18);但因其位格的同一性,所以圣经 有时将同一位格中那属于此一性的归之于另一性(徒20:28;约3:13; 约壹3:16) □ 在第2节中。我们看到:(1)拿撒勒人耶稣乃是一真实的人。 三 (2)又是真实的神。(3)却只拥有一个位格。(4)祂的位格乃永 恒的神格,其人性乃是生成而进入到子神先存的位格中。(5)这二 性存于一位格,截然不同,不相转化,不相混合,不相混乱。本节 继续阐述: 1.基督中保的行为包括此二性所并存的行为,二性各自致力于 与己相关之事。 如此,基督的神性是祂先知功用的源头。众先知乃是这光的映 射,传递从祂而得的启示。祂是一切属灵真理的根源。同时,其人 性乃是彰显其神性的载体;透过祂的肉身,其荣光得以传递。作为 道成肉身的神格,祂是一切启示的焦点,是众先知教导的主题与媒 介(organ)。 同样,基督的人性也是必需的,以使其位格得以服在律法以下, 从而亲自代人受苦、顺服,并作为代表我们的中保大祭司为我们代 求。同时,也只有祂神性位格的至髙尊荣所提供额外、代人而行的 顺服,与其人性暂时而有限的受苦上完全等价,从而满足公义的要 求,免去选民的永刑。 此,祂神性与人性的行为始终如一且完美 地合于其君王职分的行为之中。祂是末后的亚当,又被称为第二人, 是所赎荣施之民的元首,在众弟兄中作长子的,祂统管万有;祂神 97 性的智慧与权能藉着肉身付诸行动,就使万事万物一道成就祂爱的 所以祂一切中保行为都系这"神人"(Thearithropos-God-man) 的位格所为。祂的一切,或者说祂荣耀的位格,都为人与天使所顺 服和敬拜。 2.因着二性在一位格上的联合,属于其中任一性的,当然皆归 于那一位格;所以圣经有时将属于此一性的归于以另一性相称的位 格"因此,正如本章第2节所述,圣经常用基督为祂的教会流血、人 子从天而降等表达,却从未有过基督的人性从天而降,或其神性为 教会受苦的表述。 对于那些已由祂代为买回了救赎的人,基督肯定会有效地 将此救赎实施并传递给他们(约6:37, 39; 10:15, 16)。墓督为他 们代求(•约壹2", 2;罗8:34),在道中并借着道向他们启示救息 的奥秘(约15:13, 15;弗1:7-9;约17:6):用祂的灵有效地说服 他们相信并顺肌;用祂的道和灵管理他们的心(约14:16; 17:17; 来12:2;林后4:13,罗8:9,14 : 15:18-19;);用祂的全能全智胜 过他们一切的仇敌,而且所用的方式完全与祂奇妙莫测的旨意相合 (诗 110:1;林前15:25, 26;玛4:2, 3;西2:15)。 本节所教导的是: 1. 作为中保性的君王,基督坐在神的右边,为所赎买之人(或 当得之人)施行拯救,就是祂作为大祭司而成就的救虑。这在七章3 节以及八章1. 4两节,论到基督是约的代表与保障,并中保的君王, 以及论到祂在父的右边时已有过论述。 2. 祂继续分别使用下述四种方法,使救赎有效:(1)为所赎 之人代求。(2)在祂的圣言中向他们启示救恩的奥秘。(3)使圣 灵在他们的心中有效地运行。(4)祂一切必要的护理之工。而上述 几点必须置于"圣经”、“护理之工”、“神与人立约”、“中保 基督”、“有效的呼召”、“赦罪”等标题之下来讨论。 9 3.那些已由祂代为买赎的人,基督肯定会有效地将此救赎实施 并传递给他们。 我们当注意,《信条》(Our Stand吐ds)非常明确地教导:基 督作为中保性的祭司,祂的赎罪与所赎买的救恩,乃是为了特定的 对象。在《信条》三章6节:“上帝既预定选民得荣耀,便以其永恒 的、完全自由的目的,预定了一切达此目的的途径。所以凡被拣选 的,虽在亚当里堕落了,却被基督救赎……除选民以外,无人被基 督救赎。”这里明确宣称:(1)基督在十字架上受死旨在成就神永 恒的旨意,就是使所拣选之人承受永生。(2)除选民以外,无人被 基督救赎。 八章5节称:“主耶稣把祂那完全的顺服和自我的牺牲……不仅 为父所赐给祂的人买赎了和好,也买赎了天国永恒的基业。”此处 明确教导:(1)基督受死的目的不仅为救赎人类提供了可能,对于 那些父所赐给祂的人,基督已实际上为他们买赎了和好。(2)并且 基督确实为他们买赎了属天的基业,也必定确保他们得此基业。 八章8节中所说:“对于那些已由祂代为买回了救赎的人,基督 肯定会有效地将此救赎实施并传递给他们”《威斯敏斯特大要理问 答》第59问中如此论述“救赎是确定地赐给并有效地传递给所有基 督买赎的人”。这信仰告白著成之时,短语“买回了救赎的人”用 于表达'‘为过犯而弥补”的意臥 所以,巴克斯特在其著作《耶稣 基督的普世救赎》(Universal Redemption of Mankind by the Lord Jesus Christ)中,以及以撒•巴罗(Isaac Barrow)在其名为"普 世救赎之论证”的讲道中,也都有此等用法。而亨利・B •史密斯在 他的“edition of HagenbachM第二卷第356与357页中指出,本信 条也是基于相同的意义而使用这一短语。 《信条》对此真理的全部阐释,可以简述为以下要点: 1,上帝所做的一切工,从起初便是依据一个不变、全备的计划。 因着祂的全智全能,祂的计划总不落空,因而至终也被充分显明。 因此,基督代人顺服与受苦这一上帝的计划,与基督实际所成就之 事完全吻合,绝无增减。 99 2.基督为一切可能受造之人(all men who can possibly be created)提供了充足的救赎。 3.这完全适用于每个人合乎律法的关系和需求。 4・一切在律法上拦阻神救赎旨意(神所定意拯救的人)的障碍, 都已永远移除。 5.对那些福音临到之人,所提供给他们的乃是白白的、可靠的, 又是真诚的。 6.因此:(1)对那些承受这产业之人一一无论他是谁,这救 赎都是合法的。(2)这福音对任何聆听之人都是客观有效的,只要 他们接受这一福音。 7・鉴于众人都死于过犯罪恶之中,除非有圣灵有效运行的人, 无人接受这福音。 8.对于圣父、圣子所命定之人,福音准确而有效地运用在他们 身上。 9.鉴于上帝的旨意都是永恒、不变的,所以不论是在永恒之中, 还是当基督挂在十字架上之时,父神与子神都已定意使这福音准确 运用在其所命定之人身上。 10.因此: (1)基督的受死乃为成就拣选的旨意。(2)祂代 赎的计划是限定的一亠仅针对祂所命定的人,即蒙选之人,此外再 无其他。(3)基督既为所代赎之人的益处而赎罪,就定意确保他们 得着这救恩;不仅使他们的得救成为可能,又为他们买赎了不能夺 去的信心与悔改并真实的和好,又使他们成为神的子民。(4)基督 最终使其所买得救恩之人确实、有效地得着这救恩。 100 第九章论自由的意志 9.1上帝造人,把自由賦予人的意志°这意志既不受黑迫,不 得不行善作恶,也不会因其本质而必然如此去行。(雅1:13-14; 4:7; 申 30:19;赛 7:11-12;太 17:12;约 5:40.) S 1*. 本节所教导的是有关意识与使道德支配成为可能之启示的伟大 基要真理——人受造具有自我决断的能力,可以选择作为或不作为, 又有能力根据当时的情况与自己的喜好在行事的方式上自我决断, 这是不可剥夺的能力。论到这一主题,或许仅存在三种不同的主要 观点: 1.认为所有人的行为都处在同一个支配一切物质主体 (material agent)的伟大且必要的法则之下,直接受外界环境与时 机的影响。 2•受阿民念主义等影响,认为人的意志,或者说其做岀决定的 基本能力,是一种自我决定的神秘能力,它不受任何知性判断、内 心情感、精神状态的影响。 3.以下正是本节所教导的,即人的灵魂,包括其一切的本能、 思想、判断、情感以及倾向,大体上在任何场合都具有依自我喜好 而决断的能力。 对于首个观点之错谬的证明:(1)从人对自己行为的普遍意识, 以及对他人行为的观察我们可以意识到,我们具有不受某些或一切 外在因素影响而决定自我行为的能力。在一切经过深思熟虑而作出 选择的情况中,我们能够意识到,在所有外在因素保持不变的前提 下,若我们愿意,我们也能够作出相反的选择。我们知道,一切物 质都唯独依照其所受的影响而行动,若条件不变,则总会按照同样 的方式而行。然而,另一方面,和我们一样,我们的同胞也无一例 外地拥有发起行为的能力,只要他们乐意,他们甚至能够在相同条 101 件下作出各种迥异的行动。作为各种条件、关系的总和,环境支配 一切物质主体的行为,却受人的支配。 (2)同样的证明是:人因着上帝并自己的良心,就对自己的行 为负责。这显然说明,人的行为并非由环境所决定,而是由人自主 决定。 ■ 第二种观点,即认为人拥有不受其判断、倾向所影响而作出选 择之能力,也是不正确的。而第三种观点一一认为人拥有不可剥夺 的权利,可以基本上照着他所判断为正确及可取的来做选择——则 是正确的观点。以下给予证明: (1) 我们既拥有意识,在每个经过深思熟虑而作出的选择中, 我们也可以作出相反的选择。当一切外在因素保持不变,我们总会 感到我们的选择是由我们的见解、感觉以及当时的倾向所共同决定。 符合自己的心意的选择很容易作出,反之则不那么容易。然而,人 之所欲的前提则由英在当时的全部理性与感性的状况所决定。 (2) 显然,在任何假定的情况下,若人所作的选择与其一切分 析、心中的渴望相左,无论其意志如何自由,他都只是一个最为可 悲的奴隶,丧失了理智与道德的判断力」 (3) 众所周知,人任何理性与德性的行为皆是其目的与欲望的 结果,是由心思、意念所推动。显然,在任何假定的情况下,若人 意志的决定与其一切判断、倾向相左,那么在此事件中,他的行为 就失去了理性与德性;就此行为而论,他自身既无自由,同吋也不 对此行为负有责任。 (4)若人的灵魂在特定时间有能力脱离其全部内在的才智与情 感,那么这种行为对上帝而言就是不可预见,也是不可控的,同时 也不受人为因素的影晌;此等意志力的运行纯粹是偶然的行为,而 与行为者自身的特性没有丝毫关联。与此相反,基督的教导乃是, 人的行为由行为者的特性所决定,就如果子的特性是由结果子之树 的特性所决定;欲改变某行为的特性,唯一的方法就是更改其固有 的属性或其是非倾向,以及行为者内在的习性'(太7:16-20; 12:33-35) o 102 9.2人处于无罪状态时,有自由和館力立志行事,得蒙上帝的 悦纳(传7:29;创1:26);但人本是可变的,所以他也可以从那状态 中堕落(创2:16-仃;3:6)。 •・ □ ■ ■ ■ • 1 9.3因堕落在罪中,要行与得救相关的属灵的善审,人在意志 上已经完全丧失了这样的能力(罗5:6; 8:7;约15:5);因此,他既 是属乎血气的人,心中完全与善为敌(罗3:10, 12),死在罪中(弗 2:1, 5;西2:13),所以,他无法靠他自己的力量归正,也不能预备 自己归正(约6:44, 65;林前2:14;弗2:2—*5;多3:3—5)o 9.4当上帝使罪人归正,把他迁移到恩典中时,就将他从与生 俱来的罪的捆绑中释放出来(西仁13;约8:34, 36);又惟狡藉着上 帝的恩•典,使他能够自由地立志并行属灵的善事(腓:2: 13;罗6:1 22);然而,因他身上仍有残余的败坏,所以,他既不完全,也不专 一立志行#,还会定志行恶(加5:17;罗7:15, 18, 19, 21, 23). 9. 5惟孜在得荣的状态中,上帝使人的意志达于完全、不变的自 由。那时,人的意志才能完全向暮(弗4:13;来12:23;约壹3:2; 犹 24)。 这四部分简要地陈述并对比了人在四重不同状态下其行为所特 有的自由,这四重状态分别为无罪状态、遗传之罪、恩典状态与得 荣状态。在此四种状态中,人都是自由且承担责任的行为者;大体 说来,他在诸事上可以随其所愿的选择或拒绝。在特定的情况下, 人依照自己的欲望做决定。而人在某个事件中的欲望是其一般性或 恒常性的喜好、倾向、习性使然。人须对其欲望负责,因这欲望是 由其自己的本性与灵魂特征所决定,也正是其本性的倾向与品质。 若欲望是不洁的,这人连同其行为一道都是不洁的。若欲望是圣洁 的,这人与其行为就都圣洁了。 当我们说人是自由的行为者,这意味着:(1)他具有发起行为 的能力,可以自主行动,而非仅由外部驱使才得以行动。(2)基于 其当时的认知而产生的对某事件的看法,人总是依照他的渴望和意 愿去行使其意志力.(3)人具有理性以分别善恶,又有良心以区分 103 正误(是非),从而使其欲望与随后的意志正当、合理;虽然人的 欲望不一定正当、合理,但欲望乃是在理性与良心的引导下(顺从 或抗拒),依据固有的习性或灵魂本身的道德品质而形成。 1.亚当在其无罪状态中是一个自由的行为者,受造拥有圣洁的 情感与道德倾向;但这顺服既未经考验,因着外部的试探,以及肉 体性情所具有的嗜好受到过度的刺激(这些嗜好保持适度、不逾矩 时本是无罪的),就容易被引诱。关于这种圣洁却可能犯罪的状态, 我们未曾经历,因此难以完全领会。 -2.论到人现今的状态,《信条》如此教导:(1)人仍是自由 的行为者,大体上仍可按其所愿行使意志的功用。(2)他也同样能 “4 no 够履行诸多人际关系中天然的义务。(3)灵魂因堕落的理性而在道 德上沦丧,在灵性上死亡;对属灵之事无知,情感也变得弯曲,因 此人“完全不倾向善,也完全不能行善,而是与善完全对立,一心 倾向邪恶”(《信条》六章笫4节;十六章第3节;《威斯敏斯特大 ■ 要理问答》问25):人在意志上既已完全丧失了行使与得救相关的 属灵善事之能力,就无法靠自己的力量归正,甚至也不能预备自己 归正。(《信条》九章第8节;包括路德宗、改革宗在内的全部新教 的信仰告白都有着此类教导。) 英国圣公会的《三十九条信纲》第十条说道:“亚当堕落以后, 人的处境,势不能藉自己的力量,和善工回心转意,信奉神,祈求 神。若非神藉基督所赐之恩,先临到我们,使我们有一善念,并与 我们同工,我们便无能力行神所悦纳的善。” 多特会议之决议第三章第3条如此说:“所有的人都生在罪中, 本为可怒之子,不能行任何拯救自己的善事,倾向邪恶,死在罪及 其捆绑中,若没有圣灵的重生之恩,他们既不能,也不愿归向神, 既不能改革本性的败坏,也不能倾向于改革。” ar 在路德宗哈泽文集中论《协和信条》(第579页)中说道:“因 此,我们相信死人既不能自行复活,也不能使生命与其联合,同样 人也不能使灵命从由罪而来的属灵死亡中自行复活。”而在卷1第653 页这样写道:“我们相信无论是才智,是感情,抑或未重生之人的 104 意志,都不能靠其自然本性的力量明白、相信、接受任何属灵之事, 也不能决意、着手、贯彻、履行、完成这事,亦不能合作使之实现; 此外,人在美善之事上堕落且对此完全无能为力,所以未重生以先, 堕落之人的本性中不曾残留丝毫的属灵力量使其预备自己接受神的 恩典,或在恩典来临之时有所觉察;亦不能全部或一半,甚至几分 适应顺从这恩典;在其重生之事上,人不能给予、行使、运作任何 事项或提供合作,以使之达成。” £5 我们所说的自由,乃是人类灵魂随己意行使意志之不可剥夺的 特权。从此意义上说,人类现今所拥有的自由,与堕落之前无异。 而我们所说的能力,是指人有决意抵挡某一时刻心中发出的欲望和 情感的能力,或者仅凭意志便使自己渴望、喜好某种并非在本能上 渴望或喜好的事物。我们坚信,自由是人类灵魂的组成部分,而就 这层意义上讲,能力则不然。一般说来,人总是随其所好地行使意 志,却不能运用意志调转他的喜好。人意志的行为取决于内心的道 德状况,却不能反过来使之改变。 这无能为力是:(1)绝对的。人无力直接或间接满足道德律, 或接受基督,或改变其本性以提升能力;所以离了恩典,人不能尽 任何责任,也不能自行预备自己接受救恩。(2)纯粹道德上的。因 为人堕落之后,所拥有的道德行为所必需的固有能力并未减少,这 无力仅仅因其能力处于错谬的道德状态,仅因为灵魂处于邪恶的道 德倾向当中。(3)本性上的。从本性上说,这是人类固有的普遍且 根深蒂固的道德状态,而非偶然。这即是说,这一本性乃是自堕落 以来所自然遗传的。(4)从上帝起初创造的角度看,人的本性并非 如此;也并非人受造具有缺陷,(罪人的)本性并非由起初上帝所 赋予的道德能力发展而来。 对此教义之正确性的证明如下:(1)圣经明确宣告:“古实人 岂能改变皮肤呢?豹岂能改变斑点呢?若能,你们这习惯行恶的便 能行善了”(耶13:32)。“若不是差我来的父吸引人,就没有能到 我这里来的。若不是蒙我父的恩赐,没有人能到我这里来”(约64:4, 65;罗9:16;林前2:14)。(2)圣经论到人本性的状态时,称人处 105 ■ 9^ I • ” H 于“昏昧”、“无知”、“灵魂已死”的状态(弗4:81;西2:13); 称未重生之人是“罪的奴仆”、“服在撒但的权下”(罗6:16, 20; 提后2:26;太12:33-36) 0 (3)圣经论到人的本性以及重生对全人 类的必要性时称人若不重生,就不能见神的国”(约3:3) O这 被称为新生、新造、所赐的新心(约3:3,7;弗2:10;约壹5:18;结 36:26) o在这一工作中,上帝是施行者,而人必须顺服。这工作极 其浩大以致缺了神的全能就不能成就(弗1:18-20)。而基督徒的全 部责任就是要结出“圣灵的果子”(加5:22-23) o (4)每个真信 徒的经历。(5)每个悔改的罪人的感知。就真悔改的人而言,最大 的重负并非来自犯罪,而是罪人心中对属灵之事的毫无知觉与厌恶, 这是一切罪行的根源,而且无论我们怎样行,总不能使这种情况改 变。(6)人类普遍的经历。若人天生拥有履行属灵责任的能力,亳 无疑问,•从未有人运用过这能力。 3•论到藉恩典而得以重生之人的状态,信条称:(1)与之前一 样,重生后的基督徒仍是自由的行为者,其意志大体上仍随其所愿 而行使。(2)圣灵为重生后的行为赋予全新的属灵法则、习性,或 感情的倾向,又内住其中以提供喂养与引导,将人从罪的天然捆绑 中释放,使其能够自由选择属灵的美善之事。但因着原本残余的败 坏的道德习惯,就存留了冲突的倾向,以至于基督徒并非完美,也 不仅仅选择良善,而仍会选择邪恶。对此,我们将在第十章和十三 章详细论述。 4.对于在天上的得荣状态,《信条》教导说,他们与先前一样, 仍继续作为自由的行为者,只是一切旧有的败坏道德倾向已被永远 除去。而在重生的生命中,完美地注入了向善的性情,照着基督荣 耀的人性,全人成为长成的身量,人将享有完美的自由且始终倾向 于无暇之圣洁,直到永远C亚当圣洁却具有可变性。未重生之人非 圣洁且不可改变,’即被捆绑于邪恶之下。重生之人心中具有对立且 相争的道德倾向,人徘徊于二者之间,然而敬虔的倾向不断注入, 最终完全获胜。得荣之人圣洁且不可变。这四种人都享有自由,因 此都必须承担责任。 W 3S £S 106 第十章论有效的恩召 10.1上帝惟独对那些预定得永生的人,才按祂自己的美意,在 祂所指定和悦纳的时候,借着祂的道和灵(徒13:48;罗4:28, 30; 1仁7;弗1:5, 11;提后1:9-10.),有效地呼召他们(贴后2:13-14; 雅仁18;林后3:3, 6;林前2:12),使他们脱离与生俱来的罪和死亡, 借着耶稣基督而蒙恩得救(罗8:2;弗2:1-10;提后1:9-10;彼前 2:9) o在属灵与得救的事上,上帝光照他们的心思意念,使他们得 以明白关乎上帝的事(徒26:18;林前2:10, 12;弗1:17-18;林后 4:6):除掉他们的石心,赐给他们一颗肉心(结36:26);使他们 的意志更新而变化,用祂的大能使他们定意向善(结36:27; 约3:5;多3:5;彼前1:23),并有效地吸引他们归向耶稣基督(扶 16:14;约6:44-45)。 因着祂的恩典,•他们的归向是甘心乐意的, 因此,他们来到基督那里,是完全自應的(诗110:3;约6:37;太门:28; 启22:17;罗6:16-18;弗2:8;腓 1:29) <> 10.2这种有效的恩召惟独出于上帝白白程特别的恳典,而绝非 由于祂在人里面预见到什么(提后仁9:弗2:8-9;罗9:11);在这 一过程中,人是完全被动的,直到圣灵使他活过来,并更新他(林 前2M4;罗&7-9;多3:4,5),他才有能力回应这一呼召,领受其 中所显明的恳典(约6:37;结36:27;约壹3:9; 5:1)。 神的道在外部的呼召延伸至每个听到福音的人,这将在本章第4 节予以论述。前两节论述的乃是圣灵内在的有效呼召,这一呼召有 3Z 效地使人重生,也只有蒙选之人有此经历。对于内在的呼召,我们 坚信: 1. 存在一种内在的呼召,是得救所不可或缺的。 2. 其对象是,且仅仅是一切蒙选之人a 3・论到其施行者,我们说:(1)唯独圣灵乃是其施行者,且 107 其(2)以所启示的福音真理为工具。(3)至于这呼召的对象,在 他们尚未重生之时,曾随己意抵挡圣灵普遍的影响;他们在对待圣 灵使人重生这一特殊的作为时,完全是被动的;但因着重生而来的 改变,他们就顺服这呼召,此后多少能够完全配合这恩典。 4. 论其本质,《信条》教导说,这乃是圣灵有效的大能之运作 直接作用于呼召对象的灵魂,以一种完全合乎人本性的方式,有效 地吸引并使其定意,以至于他们的归向是甘心乐意的。 5. 《信条》论到这有效性时如此教导:圣灵在呼召对象全部的 道德本性中作了彻底且永久的改变,在属灵之事上光照他的心思意 念,圣化其情感,更新他的意志,为他的行为指明新的方向。 1.存在一种圣灵内在的呼召,是得救所不可或缺的,它有别于 圣道外部的呼召。以下给出证明: (1) 从圣经的教导来看,人按其本性乃是处于一种灵性的死亡、 无知、麻木且在一切属灵善事上完全无能为力的状态,这在九章第8 节有着充分的论述。 (2) 圣经在“圣灵的影响”与“唯独圣道的影响”之间作了区 分(林前2:14-15; 3:6;提前 1:5-6)。: (3) 属灵的影响保证人能够倾向且有能力接受真理(约6:45; 徒 16:14;弗 1:17. ) o (4) 人里面的一切良善皆源于造它的神(弗2:8;腓2:13;提 ■ 后 2:25;来 13:21. ) O- (5 )圣灵在重生之人心中所作之工远比仅受真理在道德上对悟 性与情感的影响更为直接、有力,也更为有效(弗1:19; 3:7) 0 (6) 重生与仅受真理的影响,二者的结果有所不同,前者乃是 “新生”、“新造的人”(约3:3, 7;弗4:24) o (7) 圣经明确区分这两种呼召。论到此两种蒙呼召之•人,一种 乃是“被召的人多,选上的人少”(太22:14);另一种乃是''所召 来的人,又称他们为义”(罗8:30) 0比较箴1:24与约6:450 上述理由皆证明:属灵的影响对得救而言乃是必不可少的。得 救与重生有着相同的必要条件,因为“若不重生,就不能见神的国” S 5 sc 10 (约3:3) o 2. 属灵的呼召达于(也仅仅达于)一切选民,因为:(1)我 们已经证明(a)在三章3-5节,上帝按其永恒、不变的目的预定得 救的人。(b)在三章第6节,上帝既预定选民得荣燿,便以其永恒 的、完全自由的目的,预定了一切达此目的的途径。因着神的大能, 有效的呼召将人从因罪而来的死亡中切实地拯救出来。显然,这必 定适用于一切预定得救之人,而必不适用于未蒙拣选之人。(2)圣 经将“蒙召”称为“拣选”,也将“拣选”称为“蒙召”(罗8:28, 30) o 那在天上同着基督的,就是“蒙召被选有忠心的”(启17:14) □ (3) 圣经更称“呼召”乃是基于“拣选”。“神救了我们,以圣召召我 们,不是按我们的行为,乃是按他的旨意,和恩典。这恩典是万古 之先,在基督耶稣里赐给我们的”(提后1:9;提后2:13-14;歹 11:7. ) o 3. 有效呼召的唯一施行者乃是圣灵,祂以福音真理为工具。未 重生的罪人积极抵挡恩典的普遍影响,而重生的众信徒,皆顺应使 人成圣的恩典,然而那些新造的人,他们虽藉着圣灵的工作重生, 对待圣灵神的那一作为却是被动的。以下两点分别给予了证明: (1) 从某种程度上说,圣灵的影响在今世的运行乃是达于全人 类的;这影响趋向于遏制或劝服众人,在增强真理对理性、情感与 良心在天然的道德上的影响产生作用。这一切无关乎原则与固有品 性的改变,只是鉴于罪恶、责任和私利而使人内心的自然情感得到 增强。当然,对未重生之人而言,这影响是可抗拒的,而且他们也 惯于如此去行。 人经历这种可抗拒的影响,因(a)经文称这是可抗拒的(创6:3; 来10:29) o (b)每个基督徒都能意识到,在其归正之前,这影响 都致使其严肃的思考,使其相信自己有罪,并使其倾向于顺服基督, 而在当时,他却是抵挡此影响的。我们也注意到,对于许多根本从 未真正归正的人来说,这种情况同样存在。 (2) 重生与归正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也是必然的。在第九章我 们看到,人类自主的行为是由其情感、欲望的驱使所决定,也带有 109 这些特征;而这情感与欲望源自灵魂所固有的道德状态。在未重生 状态下,这固有的道德状态和灵魂的倾向乃是邪恶的,所以其行为 也是邪恶的。人若不切实倾向于圣洁,其行为就不可能是切实圣洁 的。此等倾向的植入,乃是一切真正且属灵之顺服行为的必要前提。 根据我们的信经、信条,有效的呼召乃是圣灵的工作从而使人重生, 而重生则是圣灵有效的呼召所产生的结果。在这有效的呼召中,圣 灵藉着植入一个全新的指导原则或内在情感、行为的习惯使人的灵 魂重生。在归正的过程中,人立刻在这新原则的引导下藉着基督从 罪恶中转向神。显然,这神圣原则的植入不同于这原则的运行,并 且使人拥有此等意志也不等同于他行使此意志。前者唯独是神的作 为,而后者是人行为的结果,并且这行为乃是基于圣灵不断的帮助。 不难理解,在使人重生的行为中,神是唯一的动因:(a)从上 文所述之此事件的本质上看,不愿重生的人绝不会配合,从而使自 己愿意重生。(b)在九章第3节,.我们已证明:人在属灵之事上全 然无力。(0)圣经在论到改变的人性时,将其称为“新生”、"生 产”、 “苏醒”与“新造”, 也称之为“从神生的” “灵魂复活”、 "重生”,又称“我们原是他的工作”(约3:3, 5-7;约壹5:18; 弗2:1, 5, 10.另见:结 11:19;诗 11:10;弗4:23;来8:10);重生之 后,这新生的灵魂显然立刻且多少能够持续地完全顺应成圣的恩典。 信心、悔改、爱心、善行既是“圣灵所结的果子”,同时也是人自 由的行为。此外,我们常常意识到,我们处于这神圣的影响下,虽 然我们正在抵挡或顺从,且可以随己意自由选择抵挡或顺从,然而 g 藉着恩典,我们确实尤为喜悦顺从。 (3)圣灵在有效的呼召中以真理为工具,这也不难理解:(a) 圣灵绝不在真理之外作工;(b)圣经言明我们乃是从真理生的,被 真理圣化,又藉此成长(约17:19;雅1:18;彼前2:2. ) o 4.这神圣行为的有效性是彻底、确实的,且毫不耽延,这行为 不与人本性的理智与自决相背;这乃是确定无疑的,因其乃是全智、 权能的神一贯、不变的旨意之运行的结果。上帝为成就其不变的目 的所行的作为必定满有效力(弗1:18-19) o此外,这事的成就为要 110 在我们里面生发信心,也使我们甘愿如此,以确实地联于救恩(腓 2:13) o这有效性也是圣经所宣称的。(弗3:7, 20; 4:16.) 这神圣的影响完全契合于人的本性,因(1)这是全智的创造者 亲手所为。神在以契合其受造者本性的方式控制他们的行为一事上 无能无力或不情不愿,这都是不可想象的。(2)在圣经中,祂所施 加的影响被称为“吸引”、"教训”及“光照”等(约6:44-45;弗 1:18.) o (3)按着本性,人的思想昏昧、情感堕落、意志也受罪 的辖制,而重生使这诸般能力回复正确的状态。理性蒙光照,或自 由的意志将其从捆绑下释放出来,都不会有何矛盾之处。“主的灵 在那里,那里就得以自由”(林后3:17;腓2:13;诗110:3.)。每个 重生之人都能意识到:(8)出自天赋本能的行为是不受约束的;(b) 另一方面,他的任何一项能力都从未如此自由、和谐地按其本性的 法则行事。 5・从以下事实可证明,这改变乃是彻底的:如前文所述,这改 变存在于所植入的新生命的指导原则中;是权能的神在施行永恒的 救恩旨意时所作的“新生”、“新造”的工作;无论是对最高尚之 士,抑或最不法之徒,这改变都是不可或缺的。 至于这改变的永久性,将在第十七章“论圣徒的坚忍”中陈明。 显然,这影响达于理性、情感、意志,即达于全人:(1)从人 本质的统一性可知。不可分割的“我”作为一个整体而思考、感知、 决意。若人固有的道德状态遭受玷污,其全部功用也就变得扭曲。 就某事物而言,若非感知其可爱,就不会使我们渴慕;若与我们固 有的喜好、倾向相左,我们就不会在理性上感知其有何可爱之处。 •(2)圣经明确宣布罪的本质具有欺骗性,天性上的堕落包括道德的 昏昧,而属血气之人不能领会属灵之人所领会之事(林前2:14;林 后4:4;约16:3) o (3)圣经也明确宜布,除了情感得以更新之外, ■ ■ 一切“新生”之人的悟性皆得蒙圣灵光照(约17:3;林前2:12-13;林 后4:6;弗1:18;约壹4:7; 5:20)。(4)在圣经中,“赐一个新心” 这一表达等同于重生;而“心”之一字,典型地表达了人完整的内 在本质一一理性、情感与意志。留意下述短语一一 “人心”(林前 111 4:5)、“心里妄想”(路1:51)、“心中的思念和主意”(来4:12)。 5 10.3那蒙拣选的婴孩,若死于幼年,则借着基督由圣灵重生得 救了 (创 17:7^1:15: 18115-16:徒2: 39;釣3:3, 5;釣 15:12) • 圣灵何时何地,用何种方式做工,都是随祂自己的美意(釣3:8) <> 其他未能在外部蒙受所传之道呼召的选民,也是如此(约16:7,8; 扶4:12) • SS * -当今时代神所给予我们的圣道之外部呼召,并一切“蒙恩之道”, 当然是以蒙召、蒙恩者具有理解力为先决条件。神的旨意,唯有关 乎那些有理解力且能够藉着启示获益之人的,才向人启示出来;若 非如此启示,祂对任何个人或阶层的旨意,就不是明确的启示。 若婴孩与其他未经福音呼召之人得蒙拯救,他们必是未经蒙恩 之道即被神重生、圣化。若上帝创造亚当可直接使其成圣,也能在 正直与真圣洁中藉蒙恩之道而使信徒成为新造的人(信徒大多以此 方式白白重生),那么上帝当然也能不经这蒙恩之道而使婴孩并其 ■ 他人重生。婴孩本性的堕落位于其道德行为之前,此时在法律上已 失去了圣灵的同在。因而在那一阶段(即婴儿时期),灵魂藉着神 的恩典恢复与圣灵的道德关系,从而使罪得到清除。“蒙拣选的婴 孩”这一表达精准且合意。信条并非旨在提出存在未蒙拣选的婴孩, 而仅仅指出以下事实:(1)所有婴孩都生在公义的定罪之下;(2) 就其本身而言,任何婴孩都没有丝毫得救的权利;(3)因此,婴孩 的得救与成人一样,皆必须绝对基于神主权的拣选,无一例外。倘 若所有的成年人都蒙拣选,要基于神主权的拣选,现在只有某些成 年人被拣选,也同样是基于神主权的拣选。所以,尽管我们有充分 的理由相信所有婴孩都蒙神拣选,那也一样要基于神主权的拣选。 《信条》对此准确地遵循了真理的启示。根据启示,无论成人或婴 孩,若非基于神主权的拣选,就必定不得拯救,即对人类的一切救 赎都出于纯粹的恩典。并未有明确的启示说一切婴孩都蒙拣选,但 我们有很多理由相信,这也是很有可能的。《信条》坚持了已有的 112 明确启示,至于未有明显启示的地方,《信条》亦不论述,即不倾 向于任意一方。 10.4其他未蒙拣选者,虽然被所传之道呼召(太13:14,15; 22:14;徒13:48; 28:24),也多少有圣灵的普通运行(太7:22; 13:20 —21;来6:4—5),可是他们从未真正地来到基督面防,因此不能 得救(约6:37, 64-66; :24; 13:18);不信服基督教的人,更不 能靠其他任何方式得救,不管他们是何等殷勤地按照理性之光和他 们所信奉的宗教的律法生活(徒4:12;约壹4:2-3;弗2:12-13;约 1:9; 4:22; 14:6; 17:3;罗10:13);若主张他们可以得救,乃是 非常有害、极其邪恶和可憎的(约贰1:9-12;林前16:22;加仁6 —8) o 结合大要理问答第60问的平行篇章来看,本节教导了如下要点: 1.未蒙拣选者必不得拯救,非因其接受基督而这白白的救赎于 其无效,而因他们永远不会接受。他们拒绝,是因他们虽有可能被 圣灵普遍的影响所劝服,但缺少有效的呼召的临到,他们厌恶上帝 的本质绝不会被征服,因为有效的呼召之恩典达于(且仅达于)一 切选民,这在1・2两节已有证明。 2. 从福音的基本原理来看,与纯正的基督教相比,自然宗教或 在其它宗教中勤勉的训练与忠心的操练,在人得救之事上显然毫无 益处。若有人终其一生使其行为、意念丝毫不违背所知的真理,无 论他所知的真理多么有限,他就必不需要救恩。但如我们所见,全 人类都生在罪中,就按着全然败坏的道德本性行出恶来。“世人都 犯了罪,亏缺了神的荣耀”(罗3:23) O所以赎罪就变得必不可少, 从而对于救恩来说,基督之救赎所带给个人的惠益也是绝对必要的; 因为若有一个能叫人得生命的律法,基督就是徒然死了(加2:21; 3:21) o若承认在基督之外人仍可得救,这事实上就是在拒绝基督。 3. 由下述证明可知,对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来说,为了自身从这 救恩中获益,有关基督的知识和自愿接受基督都是必不可少的: III 113 (1) 保罗明确地论述此事。人若求告主就可得救,但要求告主 必先相信,而相信是从听道而来,那么,若要听见,就必须有福音 传给他们。如此一来,•固定的顺序便是:神的圣言一一听道一一信 ■ 心——救恩(罗 10:13-17;太 11:27;约 14:6; 17:3;徒4:12.)。 (2) 在上帝所启示的旨意中,祂仅对那些听了福音又遵守的人 施行拯救。他们既是被托付福音之人,神就要求他们殷勤传这使人 得救的福音。除了这神圣方法之外,任何方法都不是神所启示的, 也未被允准,也不是约中所定规的。 (3) 显然,确切无疑且无一例外地被记录在册的全体异教徒, 对于神来说都是局外人,他们至终处于未蒙拯救的状态。在19世纪 之前,一千八百年来,对基督一无所知而仍能得救的可能性,依然 无任何例证可寻。 114 第十一章论称义 11.1凡蒙上帝有效恩召的人,上帝也白白地使他们称义(罗 8:30; 3:24) o祂称他们为义,不是将义灌输给他们,而是赦免他 们的罪,算他们为义,接纳他们为义人;不是因为在他们里面所成 的,也不是因为他们所行的,而是惟独因着基督的竦故;也不是将 信心本身,相信的行动,或任何其他福音所要求的顺服,归算为他 们的义,而是将基督的顺服和补赎归算为他们的义(罗4:5-8;林 后 5:19, 21;罗3:22, 24, 25, 27, 28;多3:5, 7;弗仁7;耶23:6; 林前仁30- 31;罗5:17-19) o他们借着信心领受并依靠祂和祂的 义。这信心也不是出于他们自己,乃是上帝所赐的(徒10:44;加2:16; 腓 3:9;徒13:38, 39;弗2:7-8)。 11.2如此领受并依靠基督和祂的义的信心,乃是称义的惟一工 具(约1:12;罗3:28; 5:1);然而这信心在称义的人里面并不是 单独存在的,而暹始终有其他与蒙恩相伴的美德,不是死的信心, 而是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(雅2:17, 22, 26;加5:6) o 我们来看这两节,这里所教导的是称义的本质与真实性(nature and reality)。 1. 一切蒙上帝有效恩召的人(且仅仅这些入),也被白白地称 义。其证明如下:(1)经文明确的宣告:"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 们来。所召来的人,又称他们为义”(罗8:30) o (2)为了实现救 恩,有效的恩召与称义二者皆不可少;在上帝执行其不变且确实有 效的拣选旨意一事上,这二者都是必要的步骤。(3)唯有真正相信 的人才得以称义,而只有重生之人才能真正相信。 2. 论到其本质,这称义乃是作为审判者的上帝绝对公义的作为, 藉此赦免信徒一切的罪,又在神的律法中算他们为义,接纳他们并 将其看为义人。此处包含两个子命题:(1)称义是上帝公义的行为, 115 藉此宣告我们遵守了律法的要求,从而满足了得生命的条件;这并 非神出于恩典之大能的行为,以使我们成圣或使我们能够遵行作为 道德标准的律法。天主教所说的“称义”是一个模糊、笼统的术语, 它同时包含了赦罪与恩典的注入。索西奴派(Socinians)以及那些 教导赎罪的道德影响说的人,将称义与成圣等量齐观,即让人自我 ■ 成圣。上文所述称义的真义 将它与信心联系起来,这就是宗教 改革的核心原理,它是路德所提出并确证的。其证明如下: (a)就英文中“称义” (justify) 一词的通常意义, 以及它 在新约希腊文中所对应的词来看,二者皆常用于表达宣布某人满足 律法要求的行为,而从未有使其圣洁的意思(加2:16:3:11) 0 (b)在圣经中,“称义”总是用来表达与“定罪”相反的意思。 “成圣”的反义词是“败坏”,而“称义”对应的则是“定罪”(罗 8:30-34;约3:18.)o (c)"使称义"(to justify)这一短语的真义,已由圣经中 所对应的措辞清晰地证明了。例如「'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”、 “得赦免其过,遮盖其罪的”(罗4:6-8); “不将他们的过犯归 到他们身上”(林后5:19):"不至于定罪”(约5:24) o (d)在有些经文中,若用“成圣”代替“称义”,则显得荒谬 绝伦。例如"因为凡有血气的,没有一人因行律法称义” /又如"你 们这要靠律法称义的,是与基督隔绝,从恩典中坠落了”(加2:16; 5:4)。 (e)在经文中,称义与成圣是一组不可分割却彼此有别的恩典, 它们同样都是不可或缺的,然而它们在本质、原因与结果上却有所 区分(林前6:11)。 (2)称义并不仅是饶恕,它包括赦罪以及对称义之人满足律法 的要求的宜告,.因此生命之约中所依据的完美顺从律法的要求,他 就得以豁免,并得到约中的奖赏。饶恕包括(a)放宽律法的要求, 或不坚持所给定的条件。(b)这纯粹是至高无上者的特权行为。(c) 它基于怜悯或公开政策的因素, 乃是白白的。 (d)这既非奖励,也 非报酬,而仅仅是免了罪的刑罚。 116 三 •” 而另一方面,称义则是(Q审判者而非至高者的行为。(b) 它单单基于律法和实际行为的状态,若不全然正直,就不可称义。 (C)并非放宽律法,而是最严格意义上的成全。(d)它宣告称义 之人合法地享有完全满足律法要求之人所享有的一切荣耀和益处。 对此真理,有如下证明: (a) 从"称义”(to justify) —词明显的本意来看,没有人 将人的称义与他罪得赦免相混淆。 (b) 称义基于基督为选民完全满足了神的公义。这乃是在法律 上宣告律法得以满足,而非至高者放弃惩罚。 (O圣经称我们的称义基于完全的正直律法的总结就是基 ■ 督,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”(罗10:3-9;林前1:30) o就本质而言, 赦罪在于没有义的人得到原谅,而称义则是宣告某人满足了律法从 而拥有了义。“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”(林后5:21)。称义一 词意为不算有罪,反算为义(罗4:6-8)。 (d)称义所带来的结果远多于赦罪。称义之人“得与神相和”, 又有得救的信心(罗5:1-10);并且“和一切成圣的人同得基业” (徒26:18) o 3.称义源于神将基督(伟大的中保与代表)的义归算给信徒, 又将他们的罪归给基督。《大要理问答》第70问这样说,“称义是 上帝的作为,祂白白地把恩典赐予罪人;由此赦免他们所有的罪, 接纳他们,并在祂的眼中算他们为义;并不是因为他们自己有什么, 也不是因为他们作了什么;而是惟独因为基督的完美的顺服和完全 的补偿,由上帝归算在他们的身上;且是惟独借着信心才能领受的。” (参《大要理问答》问77;《小要理问答》问33) 阿民念主义者认为,律法的要求因基督的缘故被仁慈地降低了, 信与福音中的顺服取代了完全的顺服成了称义的基础。我们的信条 以及一切改革宗、路德宗的信仰告白所教导的乃是:称义的真正基 础在于基督那完美的义(主动的义与被动的义)归算于信徒,并且 信徒蒙接纳唯独因着信。(《小要理问答》问33)其证明如下: (1)各处经文都称我们称义不是因着行为。这里强调的是一切 2 117 行为一天然的行为抑或恩典下的行为——无一例外(罗4:4-8; IH s 11:6) o (2) 圣经宣称,任何善行都不是称义的原因,而只能是它的结 果。“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。因为你们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 下”;“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,现今就脱离了律法, 叫我们服事主,要按着心灵(心灵或作圣灵)的新样,不按着仪文 的旧样”(罗6:14; 7:6) O (3) 圣经称,我们的代表一-基督,祂的顺服与受苦,即完全 的义或律法的成全,是称义的真正原因。“如此说来,因一次的过 犯,众人都被定罪,照样,因一次的义行,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 To因一人的悖逆,众人成为罪人,照样,因一人的顺从,众人也 成为义了”(罗5:18-19; 10:4;林前 1:30;林后5:21;腓3:9)。 (4) 圣经称这义是在称义的行为中被归算在信徒身上。根据圣 经的用法,"归罪”或“归义”作为司法程序的依据仅仅表示将“罪” 或“义”归给某人。而圣经称基督担当了我们的过犯(赛53:6,⑵ 力f|3:13;来9:28;彼前2:24),因这些罪被归给祂,因而他们已在 祂里面受到公正的惩罚。同样,基督的义也如此被归算(或作为回 •馈)给信徒,从此以后,信徒合法地享有了这约中因完全的义而得 的一切荣耀与奖赏(罗4:4-8;林后5:19-21)。因希伯来语和希腊 语中“归算''一词的用法是对等的(参:创31:15;利7:18;民18:27-30; 可 15:28;路22:37;罗2:26; 4:3-9;林后5:19)。 信条所述的这项教义被改革宗与路德宗教会等全部新教团体所 承认。 加尔文在其《基督教要义》第三卷11章第2节中如是说:“若人 因不义的行为而被弃绝,却藉信心投靠并穿上基督的义,这人并不 被神视为罪人,而是义人。”而《海德堡教理问答》第60问这样写 道,“你如何在神面前称义呢?答:唯有藉着对基督耶稣的真信仰, 就是:虽然我的良心控告我们是严重地干犯了神的一切诫命,从没 有遵守任何诫命,并且时常倾向罪恶;然而,并非出于我任何的功 總,乃神出于白白的恩典,将基督完全的补罪、公义,和圣洁赐给 S 2S 11 我。” 在路德宗的《协和信条》中, “这在神面前仅仅因恩典而归于 信徒(或者说是归于信)的义,乃是源自基督的顺服、受苦和复活, 基督为我们的缘故藉此满足了律法,从而补偿了我们的罪……因此 祂的顺服被归于我们;因着这完全的顺月良……上帝赦免了我们的罪, 看我们为善、为义,并将永生赐给我们。” 4.基督之义被归算在信徒身上,这恩典之归算的必要且唯一条 件在于他信基督而作为他的义,或者是作为他被接纳与称义的依据" 信心在此被称为称义的“条件”,因它乃是必不可少的;人常被视 为自由的行为者,因此它又是人获得基督之义的必要工具,即称义 的法律依据。在相信基督之外,没有别的恩典,圣经也总称这是称 义所必需的工具或途径(加2:16;罗4:9;徒16:3 1.)。信心是人 在基督的义里借以抓住这称义的真正根基的工具,而且并非如阿民 念主义者所自认为的那样,信心本身并不是称义的根基。以下给予 证明: (1) 如上文所述,基督代人顺服与受苦乃是基础。 (2) 信心是一种“行为”,而保罗断言称义绝不可能建立在行 为之上(罗3:20-28;加2:16) o (3)显然,“信靠基督”所仰赖的对象并非信心本身,从本质 上讲,信心不能为称义提供合法的根基。 (4)圣经不断肯定,我们乃是“藉着”信心而称义,却从未将 信心视为称义的原因(罗5:1;加2:16) o 5.这信心并非我们自己的,乃是上帝恩典的赏赐(弗2:7-8;徒 14:27)。 6.尽管唯独信心(不与任何其他恩典相关联)是称义的工具, 然而它从不单独存在于称义之人身上,当其为真信心时,总有基督 徒其他的诸般恩典相伴随。人常以雅各书二章14节这著名的篇章来 反对这教义,但保罗与雅各所说的乃是不同的事情。保罗教导只有 信心使人称义,他在反驳法利赛人和律法主义者。而雅各教导说, 若仅有“信心”,即死的信心,不可使人称义。他反对的绘那些挂 119 三 名的基督徒,他们握有真理却行在不义之中。保罗的“称义”是就 上帝称罪人为义的意义上说的,此处的先决条件是信心,而非行为。 而雅各是就如何证明真称义而言,在此意义上,信心乃是由行为所 证明。因此 正统神学家一贯主张唯有信心使人称义,但当仅有“信 ■ 心”,而这“信心”却不与其它恩典相连,也结不出良善的果子时, 就不能称义。路德曾说,当涉及称义的问题时,就无关乎行为。但 相比于太阳发不出光来,信心不能带来好行为的可能性更加微小。 行・3基督以其顺服和受死,完全清偿了一切称义之人的罪债, 并适当地、真实地、完全地代替他们补偿了祂父的公义(罗5:8-10, 19;提前2:5, 6;来 10:10, 14;但9:24, 26;赛53:4-6, 10-12) <» 然而,圣父既为他们而赐下基督(罗8:32),而基督的顺服和补偿 也被接受为他们的(林后5:21;太3:17;弗5:2),并且二者都是 白白赐予的,并非因为他们本身有什么功德,所以,他们的称义是 惟独出于上帝白白的恩典(罗3:24;弗1:7);目的就是叫上帝严格 的公义和丰富的恩典在罪人的称义上得着荣輝(罗3:26;弗2:7) o ■ •本节所教导的头一项真理乃是,基督以其顺服和受死,完全清 偿了称义之人的罪债,并适时地、•真实地、完全地满足了他父的公 义。与此相关的,此处的第二项真理谈到了称义之人,这称义自始 至终都是上帝那浩大的、白白的恩典的表现。 基督的义是称义的基础,祂的义严格且充分地满足了上帝律法 的要求,这非但与完美的自由以及出于恩典的称义不相矛盾,且极 大地强化了这一恩典。显然,上帝必须在祂的律法、拣选与祂的儿 子之间做出取舍(加2:21; 3:21) O与丢掉原则或无任何牺牲的拯 救相比,以如此代价的牺牲来拯救选民所表达的爱与恩典则更为浩 He 大!在基督的十字架上,最热烈的光芒——神的恩典和公义在此交 汇,他们得以完全的和解;在这里,天地间至髙的公义与恩典得以 同时彰显。在永生的神子这一方面,独自担当刑罚是对那绝对不可 侵犯之公义的维护,同时也表达了无限的爱,且这种维护与表达是 120 人所能想象得到的最佳方式。在这代人受苦的刑罚中,公义得到了 完全的维护。白白的恩典也得以显明在以下方面:(1)被代赎者得 以被接纳。(2)上帝的爱子为此而被赐给人类。(3)对基督所代 表之人的主权的拣选。(4)被代表之人荣耀的奖赏。 11.4上帝从创立世界以前便预定了使所有的选民称义(加3:8; 彼前1:2, 19, 20;罗8:30) □在时候满足的时候,基督就为他们的 罪死了,又为他们的称义复活了(加4:4;提前2:6;罗4:25);虽 ■ 然如此,但是,他们一直要到上帝所预定的时候,圣灵确实将基督 的救赎施行在他们身上,才得以称义(西1:21-22;加2:16;多3:4 一些阿民念主义者说,倘若基督确实以其在地上的顺服与受苦 偿清了选民的债,那么选民在罪债被偿还的一刻就被称义了,他们 据此反对我们的教义,而一些反律主义者将此当作他们教义的一部 分。但相反,圣经以及所有基督徒的经历都确证,只有当上帝在基 7® :里赐下得救的信心,人才得以称义。 基督为其选民所付的罪债,并非在金钱方面,而是有效的代赎 这一白白的恩典。因此这并非如金钱一般根据事实本身而偿清,而 是在特定的时间与条件下,按着慈爱的至高者上帝与选民的代表(也 是其替代者)基督预先所定下的约定,将真正的罪人释放。在祂与 父所立之约的执行中,基督为其百姓而死,进入了永恒。因此, 督的死,到了约中所预定的时候就产生其应当产生的果效。 11.5上帝继续赦免已经称义之人的罪(太6:12;约臺1:7, 9; 2:1-2) □虽然他们永不会从称义的地位堕落(路22:32;约10:28; 来10:14),但他们可因犯罪而遭受上帝如父一般的不悅,致使祂 的脸不再光照他们,jt到他们诛卑自己,承认罪行,恳求饶恕,更 新他们的信心和悔改(诗89:3*1—33; 51:7—12; 32:5;太26:75; 林前11:30, 32;路 1:20)。 121 E 本节所教导的是,称义使得称义之人同上帝及其神圣律法的要 求•(得蒙悦纳的条件)-的关系上得到彻底且永久的改变。未称义以 先,上帝是一位忿怒的审判者,掌握律法定罪的判决。 称义之后,律法不再定罪,反而宣判人无罪,并且按着永约中 的预定使得他们被看作如同儿子一般;上帝如一位慈爱的父亲一般, 继续在新的关系中行使其一切良善的职权。当然,管教与责备,以 及教导与安慰都是必不可少的。苦难无非三种一撇开一切人为的 关联来看,它就仅是单纯的祸患;若是因罪的缘故而对公义的满足, 它就是对罪的报应;若是为要使罪人改正变得更好,它就是管教。 若不考虑赎罪的道理,一切苦难都是对永刑的预尝。对称义之人而 言,当他们称义之后,无论何种苦难都是慈爱的管教,使其改正错 误并且恩上加恩。随着他们初次来到上帝面前操练悔改与信靠基督, 在每一次间或的徘徊以及遗失了对悔改与信心的操练之后,他们必 须不断地回到祂面前,只有这样,他们才能祈求神的饶恕,再次更 新。査考本节所引证的经文。 11.6旧约时代的信徒称义,与新约时代的信徒称义,在这些方 面都是一样的(加3:9, 13-14;罗4:22-24;来 13:8) <, 本节所述真理,在七章4-6节与八章6节已作了详尽的论证。 122 第十二章论得儿子的名分 12.1上帝在祂的独生子耶稣基督里,并为了祂,将得儿子的 名分的恩典,赐给一切称义的人(弗仁5;加4:4-5);他们由此而 祓归入上帝的子民之列,得享上帝儿女的自由和特权(罗8:17;约 1:12):有祂的名字写在他们身上(耶14:9;林后6:18;启3:12); 领受那赐人儿子名分的圣灵(罗8:15);可以坦然无惧地来到施恩 宝座前(弗3:12;罗5:2);得以呼叫阿爸,父(加4:6);并蒙受 祂如父一般的怜恤(诗103:13),保护(箴14:26),供给(太6:30, 32;彼前5:7) 菅教(来12:6);永不被撇弃(哀3:31),且受 印记,等候得赎的日子来到(弗4:30),并承受应许(来6:12), 为上帝永远救恩的后嗣(彼前仁3, 4;来1:14)。 当信徒在信心中被联于基督的那一刻,同时在他们身上也就伴 生性地成就了两件事情:(1)与上帝以及与生命之约的律法之间关 系的彻底改变。(2)内在属灵本质的变化。 关系的改变表现在称义上——因重生而改变的人性。重生是上 帝的作为,因着新的创造而在重生之人心中产生的新的属灵生命。 人随着重生而成为新造的人,在这一刻,他的第一个行为就是信心, 或者说是相信、仰望基督的位格与工作。藉着重生之人信心的操练, 称义是上帝瞬间的作为,它基于罪人藉信心而得的完美的义;因着 这义,就宣称罪人从定罪中得以释放,又因基督为他所成全的约, 就确保他合法地享有(与上帝的)关系并诸般益处。成圣乃是注入 重生之人的新生命在臻于完美的进程中一种渐进式的成长。得儿子 的名分代表了新造之人所具有的新的关系一一他这新的关系起始于 a 一颗与之相称的心,而新的生命在这相称的居所中成长,并被促进 其成长与得福的诸般关系所环绕。 称义只是引起关系上的改变,重生与成圣仅仅使内在道徳与属 123 灵状态上产生改变,而得儿子的名分同时包含了两者。如经文所述, 重生的新造之人因着称义而披引入新的关系,这是一个复杂的概念。 信徒因着被收养而得的这一神圣的儿子名分,主要包含以下要 素与益处: 1. 从神而出的属灵性情:“得与神的性情有分”(彼后1:4;约 1:13;雅 1:18;约壹5:18. ) o 2. 按神的形象而生,具有祂的样式:“穿上了新人。这新人在 知识上渐渐更新:正如造他主的形像”(西3:10;罗8:29;林后 3:18. ) 0 3. 具有祂的名(新名)(约壹3:1;启2:17; 3:12.) 0 4. 成为神特别之爱的对象:“叫世人知道你差了我来,也知道 你爱他们如同爱我一样” (约 17:23;罗5:5-8. ) o 5.圣子之灵的内住(加4:6),祂在我们里面产生子女的灵,或 者说使我们成为神儿女的灵—— 我们成为顺命的儿女(彼前1 : 14; 约贰6),从负罪感、律法的奴役以及对死亡的恐惧中释放(罗8:15-21; 加5:1;来2:15),提升我们,使我们获得神圣的勇气与高贵(来10:19, 22;彼前2:9; 4:14. ) o 6.提供保护、.安慰与丰富的供给(诗125:2;赛66:13;路 12:27-32;约 14:18;林前3:21 -23;林后 1:4.)。 7.为我们的益处提供慈父般的管教,这包括属灵与属世双重的 磨难(诗51:11-12;来 12:5-11. ) o &确实得到圣父丰富的荣耀,“是神的后嗣,和基督同作后嗣” (罗8:17;雅2:5;彼前1:4; 3:7),这包括使我们的身体与主一道 得着提升(罗8:23;腓3:21.) 0 124 第十三章论成圣 13.1凡蒙有效息召并重生的人,既在他们里面有了新心和新灵 被创造出来,便借着基督的受死和复活(贴前5:23-24;贴后2J3T4; 结36:22-28;多3:5;徒20:32;腓3:10;罗6:5, 6),并祂那在他 们里面内住的圣道和圣灵(约17:17, 19;弗5:26;罗8:13-14;帖 后2:13),进一步达到个人实际的成圣;罪在我们抠个身上的权势 祉除灭(罗6:6, 14),此身的各种邪情私欲也逐渐祉削弱、治死(加 5:24;罗8:13),并且他们在一切与救恩相伴的美徒上(西 弗3:16—19)越来越清醒、坚固,以致能够行出真正的圣洁来,因 为人非圣洁就不能见主(林后7:1;西仁28; 4:12;来12:14) o 13.2这种成圣贯穿全人(帖5:12;罗12:1-2),但在今生仍不 完全;人的各个部分之中仍然存有某些败坏的残余(约壹1:8-10; 罗7:17-25;腓3:12),从而,情欲与圣灵相争,圣灵和情欲相争, 这种争战无法和解,持续一生(加5:17) o 13.3在这一争战中,虽然败坏的残余或许一时得胜(罗7:23), 可是,靠着基督那使人成圣的圣灵所不断供给的力量,重生的部分 终必得胜(罗6:14;约*5:4;弗4:15, 16);因此,圣徒会在恩典 中长进(彼后3:18;林后3:18),因着敬長上帝,得以逐渐成圣(林 后7:1) o 本章论述以下教导: 1・在神恩典的影响下,一切藉神而重生之人,他们里面被创造 了新的属灵性情,祂的圣道与圣灵内住其中,以此将恩典注入其内, 并越发成长。 2.这成圣的工作包含了逐渐除灭原先罪恶的旧人和使新人的一 切恩典愈发活泼与坚固,以及在心思意念上内在的圣洁,它还包括 从上述一切所衍生的神圣行为。 125 3•成圣之工涉及全入——理性、情感、意志,同时包括灵魂与 肉体。 4•此生不能达以完全,事实上任何人---如保罗,也多少残 留了旧的“肢体中的律”,与我们心中的律相争。 5.然而,因着那使人成圣的基督之灵所不断供应的力量,信徒 人性中蒙恩的要素终将获胜,并日趋圣洁,直至离世时成为完全。 1•因着祂的慈爱,上帝为重生注入了新的属灵性情,又藉着圣 道与圣灵的内住,不断促进、提升这性情,直到其达于完全。 “成圣” 一词在圣经中有两种不同的用法。 (1)献于神,或者说分别为圣(约10:36;太23:17) o (2) 道德上的纯全、圣洁(林前6:11;来13:12) O在后一层意思中,重 生是成圣的开始,而成圣则是以重生为起点之工的成全。鉴于重生 是上帝白白恩典的行为,那么成圣也是上帝的恩典之工,也是圣灵 的大工。这完全归因于上帝(贴前5:23)、圣子(弗5:25, 26), 尤其是圣灵(2Th・ 2:13),因这是圣灵在救赎过程中的特殊职能, •祂藉着圣子中保而使恩典得以运行。 成圣之法具有内外之分。 成圣的内在方法乃是藉着信心。信心是我们称义的工具,因此 将我们从罪中释放,使我们得与神相交;也是我们联于基督,与祂 的灵相交的媒介。不但如此,重生之人亦藉其领会、经历真理的大 能,并且内在的心灵经验与外在的生活行为也藉着它而顺服真理。 成圣的外在方法包括以下几点: (1)圣经中圣灵所启示的真理:“求你用真理使他们成圣。你 ■ 的道就是真理”(约17:17, 19.) o “就要爱慕那纯净的灵奶,像 才生的婴孩爱慕奶一样,叫你们因此渐长”(彼前1:22; 2:2.)。 作为成圣的外在之法,真理与其内在之法——信心彼此呼应。《信 条》十四章第2节如此论述“基督徒也藉此信心照着每段经文所说的 分别去行:服从其命令,因其警诫而战兢,并坚信上帝对今世来生 的应许”。藉着这一方法,真理滋养、操练那进驻我们灵魂的恩典 原理。 s - 126 (2)圣礼。(太3:11;林前 12:13;彼前3:21.) (3)祈祷--(a)在这一行为中,灵魂得与上帝相交。(b) 作为属灵的恩赐,上帝己应许信心的祈求必蒙垂听(约14:13-14. ) o (4)上帝护理之工中出于恩典的管教(约15:2;罗5:3-4;来 12:5-11. ) o ■ 我们需谨记,在神使人重生的恩典行为中,其对象乃是被动的, 当人重生之后,就在成圣之工中与圣灵配合。圣灵给予恩典,推动 并指引成圣的操练,而人操练成圣。因此,成圣不但是恩典,也是 责任。一方面,人当穷其所能以达成属灵的更新,养成抵挡罪恶的 习惯、产生义行(成圣在很大程度上即存于此),另一方面,这也 是人必尽的义务。善行乃是成圣的果子,好的行为必定源于心中圣 洁的本性,又顺应神的律法。尽管这不是我们被接纳的原因,但对 救恩来说,善行绝对不可或缺,它是人在恩典状态的必然结果,也 是神律法的恒常要求(加5:22-23;弗2:10;约14:21.)。 2•这成圣之工包括罪之旧身的破灭,以及新生命中恩典的不断 注入:这首先是内在、属灵的,其次也是外在具体的。 罗马书六、七两章清楚地教导说,取死的肉身并非在重生之时 立即被摧毁。圣经中所记载之人物的经验,以及时下众信徒普遍的 经历也给予了支持。那么,随之而来的结果是,不断注入恩典的倾 向与残留的罪恶倾向之间必然发生争战。它们仅存在于积极的对抗 状态中,一方盛行则另一方必定被抑制。“凡属基督耶稣的人,是 己经把肉体,连肉体的邪情私欲,同钉在十字架上了”(加5:24.)。 “所以要治死你们在地上的肢体”(西3:5.) 0 显然,这一工作始于内心的状态,藉着约束内心而约束生活。 证明如下:(1)从已知的人桂真相上看,一切行为的道德性质取决 于内在的道德倾向与推动其发生的性情。 (2)圣经如此断言(路 6:45.) o果子的性质取决于果树的性质,因此诸行为的道德性质也 取决于生出这行为的内心:“你们或以为树好,果子也好。树坏, 果子也坏”(太12:33.) o (3)只有一颗活泼地联于基督的心才能 产生真正的善行;“枝子若不常在痢萄树上,自己就不能结果子。 127 tT 巨 你们若不常在我里面,也是这样”(约15:4) o 3.这成圣之工是全人的——理性、情感、意志,同时包括灵魂 与肉体。其证明如下:(1)从事情的必要性来看,在犯罪状态下, 我们的人性包括了理性的昏昧与情感的冷漠、堕落。(2)我们乃是 藉着真理而成圣。(3)圣经明确地称成圣包括属灵的光照:“求我 们主耶稣基督的神,荣耀的父,将那赐人智慧和启示的灵,赏给你 们,使你们真知道他。并且照明你们心中的眼睛,使你们知道”(弗 1:17-18:西3:10:林后4:6;贴前5:23. ) ° 肉身既是构成我们全人之必不可少的一部分,其天性与欲望直 接源于灵魂中内在的情感;因此他们必须受成圣的意志的支配,以 致全人作为义的器具,献给神。 4.成圣之工在今生永不完全。 至善论者都主张今生可以达到完全,但他们中的不同派别却赋 予了不同的意义。贝拉基主义者(Pelagians)主张:(1)上帝的 律法仅涉及人自愿的行为,与人的状态无关。(2)责任永不超出人 之所能一一上帝律法的要求不可能过于其服从者的能力极限。那么, 这有限的道德责任就使得众人皆完全有能力行出对其所要求之事。 因此,若其愿意,就能够达到完全。 亚民念与天主教中的至善论者主张:(1)若非神的恩典,无人• 能行合乎道德之事;(2)即使有了这恩典,也无人能全守原初交付 亚当的纯全之律。然而,他们却主张,因着基督的功劳,神向信徒 仁慈地降低了律法的要求,即从绝对的完全变为信心与福音中的顺 服。他们坚持,在今生达成福音性的律法所要求的“完全”的爱与 诚心的顺服是众人的特权与责任,他们将这一特权与责任称为“恩 典中的完全”或"基督里的完全”。 天主教徒在知道律法而故意的犯罪与世俗欲念(或称重生之人 因堕落的残余而不由自主地走向犯罪的第一步)之间作了区分。他 们并不认为后者具有罪的本质。约翰•卫斯理亦持此教导(《公理 会教义手册》第294-312页)。 我们的信条明确地称这种世俗欲念,或因重生之人心中的恶念 而引向犯罪的第一步与倾向,具有罪的本质。《信条》六章第5节。 对这一真理有以下证明: (1) 众所周知,人决定或倾向于决定行恶的这一道德状态,具 有邪恶的本质,这乃是恶行的真正根源。 (2) 根据一切真基督徒的经历来判断,也是如此。真正的悔罪, 其要素不仅在于(认识到)其思想、言语、情感有所错谬,更在于 (认识到)深藏在其行为与意愿下的本性乃是道德败坏的。他对属 神之事毫无知觉一一对上帝无知、刚硬且厌恶,不但如此,他对改 变这一光景无能为力,正是这种无知,常常使真悔改的人陷入负罪 感,在某种程度上说,这种定罪感会伴其一生。 (3) 道德律的本质使得它所要求的一切都必须满足。以完美道 德的尺度来衡量,任何不足,即使至微小的一点,也具有罪的本质。 因此,绝对地顺服所交付亚当的纯全之律才是在本质上达于无罪的 完全,如此才能够被称为绝对的顺服。 (4) 循道宗的一切祷告词、赞美诗和祈祷手册,以及其他一些 相信某种至善论的福音派教会,都承认信徒依然有罪。派克博士承 认欲念的运行,或至善的基督徒心中所残留对罪的天然倾向,是自 恨与忏悔的起因,它们需要基督之血的赦免与不断的补偿。我们同 意此说,因此我们主张所有基督徒身上堕落的残余具有罪的本质, 因此有此残余的基督徒并不完全。 (5) 保罗明确地称这欲念为罪:“只是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 为罪。非律法说,不可起贪心。我就不知何为贪心”(罗7:7. ) 0 住在保罗里面的罪与其意志交战,且生发各种欲念(罗7:14-25.)。 然而这种邪恶的倾向,就是这一与属灵的律争战的他肢体中的律, 被明确地称为罪,在其他经文中被称为“肉体的情欲”或“旧人”。 (西2:11; 3:9.) 二 2 3!« (6)在圣经中,对一切伟人所作的传记与记录都证明无罪的完 全不可能归给任何人。保罗亦给出了否定的教导(罗7:14-25;腓 3:12-14. ) 0约翰也在自己与众信徒身上给出了否定的教训。(约 壹1:8.)在圣经中,“完全” 一词被用于那些相对杰出,或在信仰 129 与事奉中诚实无伪的人。但圣经中那些受圣灵感动之人一一就如大 卫(徒13:22)、诺亚(创6:9)、约伯(伯1:1)等人——也清楚地 证明了所谓的“完全人”也并非无罪。 (7)至善论有违神之子民的普遍经历与所见。自我标榜的至善 通常给人充分的理由,对自我标榜者的精神健康或道德品质的状况 产生严重怀疑。 5.然而,随着那使人成圣的基督之灵不断加添力量,大致而言, 信徒本性中神圣的要素渐渐占据主导地位,不断趋向圣洁直至离世 时达于完全。我们已经证明,成圣是神在永恒的救赎计划中白白的 恩典之工,而上述宝贵的真理必须基于这一事实。因此汝等“深信 那在你们心里动了善工的,必成全这工,直到耶稣基督的日子”(腓 1;6) o我们将在第十七章中进一步探讨。 130 第十四章论得救的信心 14.1信心的美德是基督之灵在选民心里的工作,使他们能够 信而得救(林后4:13;弟1:17-19; 2:8),-这信心通常是藉着听道 ■ 而成(罗10:14, 17),并藉着圣道的宣讲、圣礼的施行和祈祷,得 以增加并巩固(彼前2:2;徒20:32;罗4:11;路17:5;罗1:16, 17)。 就“信心” 一词的一般意义而言,指的是我们的思想对当时尚 未明了之真理的赞同。而“知识”则是指我们已经明了之真理的概 念。但信心亦如知识一般需要证据。它并不有悖于理性,仿佛有理 性的区别于非理性的一般;它也不有悖于知识,仿佛被证明的确信 区别于未经证实的假设一般。如同知识本身一样,信心也需要木艮据, 且信心的程度由几乎不可能到确定无疑,这因不同情况下的根据而 相异。直接的知识让我们知道我们手中的书占据一定的空间,而信 心.告诉我们这空间无限延伸至借助望远镜才可见之最遥不可及的星 辰之外。一个是知识,一个是信心,信心的确实性与知识一般无异。 我们知道自己所居住城市的存在与特征,而因着人的见证,我们亦 相信古代雅典城或当代东京的存在与特征。我们知道人性的特征, 亦因神的证明而相信三位一体神的位格。在任何情况下,信心都与 知识一样合理与确实。各式各样的信心都很自然地为人们所运用, 人类再平常不过的思想、行为的过程(无论是孤身一人抑或与人一 道)都少不了信心。合理的根据使信心有了确实的把握。真实的信 心基于理性也合于理性;同时它又超乎理性,将人的思想提升到至 高、至尊之真理的默想中去。 论到宗教性的信心,就其最普遍的意义而言,是人心里对信仰 中普遍真理的赞同,就如神的存在和属性;也是人对其宗教贵任的 认同,就如一般性的宗教那样——真实的抑或虚假的。这宗教性的 信心基于我们共有的宗教天性,而另一方面,《信条》本章所述之 131 得救的信心乃是对神的真理的一种极其美好的属灵看见,这种热切 的相信与认同乃是圣灵在我们心中所成就之工。 对于这得救的信心,本节作出如下训诫: 1. 是圣灵在我们心里成就这工。 2. 这工通常藉着圣道或神的真理而成就。 3.藉着圣礼与祈祷而得坚固。 1•在《论有效恩召》一章的开头,我们已经证明信心是圣灵的 工作,此处仍需补充证明的是:(1)得救的信心必须达于道德的行 为,且必须与真理一道,建立在信徒与真理的属灵一致性之上。通 常而言,不信亦被称为罪,而并非理性上的缺陷所致。无论对聪明 抑或愚拙之人,.圣经都同样无条件地要求他们立即相信。(2)就本 性而言,人都是属灵的瞎子一一无力辨识属灵之事(林前2:14;林 后4:4. )0此等属灵的悟性对得救的信心而言乃是必不可少的耍素, 而它必定是圣灵在人灵魂中作工的结果。(3)因着上帝的教导人才 可以相信(约6:44, 45),他们得蒙光照才可领会属灵之事(徒13:48; 林后4:6;弗1:17-18.)。信心是上帝的恩赐。(弗2:8) • 2.不难理解,信心是圣灵藉圣道所成就之工,因为:(1)经文 的直接陈明:"未曾听见他,怎能信他呢。没有传道的,怎能听见 ■ 呢……可见信道是从听道来的,听道是从基督的话来的”(罗 10:12-17.) o (2)福音的传扬是这真理最有效地作用于人内心与 良知的普遍方式。信心是重生之人的行为,而且如我们所见(第十 章1.2.4节),在重生与成圣之事上,圣灵运用所启示的神的真理为, 工具,即使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,当他缺乏对其自身并世界的认 Ze 识时,也绝不可能经历基督救恩所带来的益处。 3•我们在第十三章已经看到,成圣乃是圣灵持续性的工作,促 使其前进的内在方式是信心,而外在方式则是真理、祈祷、圣礼和 出于神恩典旨意的管教。一切促进成圣之事必定能够促进信心的增 进,因为信心乃是成圣的主耍根源。因此,信心必须得到真理、祈 祷、圣礼以及诸般恩典的喂养。 132 14.2藉此信心,基督徒相信圣经中所启示的都是真实可靠的, 因为是上帝自己的权威在其中说话(约4:42;帖前2:13;约*5:10; 徒24:14) o基督徒也藉此信心照着每段经文所说的分别去行:服从 其命令(罗16:26),因其警诫而战兢(赛66:2),并坚信上帝对今 世来生的应许(来11:13;提前4:8)。但得救信心的主要活动,还 在于使人因恩典之约,惟独接受并信赖基督,以至于称义,成圣, 并承受永生(约1:12;徒16:31;加2:20;徒15:11) o 本节作如下教导: 1.得救的信心基于上帝在圣道中所见证的真理。 2•此信心的对象乃是上帝全部的圣言,无一例外。 3.圣经中“信心” 一词所代表的复杂的人心状态,随着神在每 条圣言中所针对之目标的不同而有所区别。而这些圣言正是这信心 的对象。 4.得救的信心使我们连于基督,它是称义的唯一条件和工具, 这包含两项必不可少的要素:(1)承认圣经向我们启示的有关基督 的位格、职分与工作的内容。(2)唯独信靠基督,因一切得救的信 心都包含在整全的救赎之中了 O a 1•得救的信心基于上帝在圣道中所见证的真理。圣灵所启示的 新旧约圣经是最为严谨、直接的上帝的圣言。无论从其绝对的真理 还是其至高的权威来看,它都必然从神而来。基督在世时自称为弥 赛亚,所依据的就是圣父对祂所做的见证(约5:31-37.) O “那领 受他见证的,就印上印,证明神是真的”(约3:33.)。“不信神的, 就是将神当作说谎的。因不信神为他儿子作的见证”(约壹5:10・)o “神的见证,是为他儿子作的”(约壹5:9) o保罗称向哥林多人所 传的福音为"神的见证"(林前2:1; the testimony of God,和合 本译为“神的奥秘”)。神亲自确证使徒所传的真理,“用神迹奇 事,和百般的异能,并圣灵的恩赐,同他们作见证"(来2:4);圣 灵直接向信徒作见证。 (罗8:16;来 10:15) 2•得救的信心视上帝的一切圣言为真理,无一例外。当我们首 133 先解决了以下问题,即哪些书卷属于圣灵所启示的圣经正典,以及 它们的原文是什么,那么它们都必须被同等地视为神的圣言,也必 须用同样的信心接受它的各个部分。理性的光照以及情感的更新乃 是活泼的信心的基础,所以因着这同一个基础,这信心不但达于上 帝的某些见证,亦达于上帝其他每一部分见证。因此,除去一切人 的传统、教训以及道听途说的“启示”,•上帝的一切圣言,它的每 -条都是得救之信心的对象。 3•圣经中“信心” 一词所代表的复杂的人心状态,随着神在每 条圣言中所针对之目标的不同而有所区别。同样的措辞虽应用于不 同的人心状态,它们却有着同一共性,即热诚、正确地赞成其所表 三 达的真理。但从某些方面上讲,这思想状态警诫性真理的认知与 对应许性真理的认知必定有所不同。无论从哪方面看,•信徒对耶稣 基督面上的荣光这一神的荣耀之真理的认知,与他们对其责任或一 段历史真相在信心上的认知不可能在各方面都相同。 三 天主教与新教之间,就得救的信心是否包括信靠产生了激烈的 争论。正确的答案是:信靠是一切得救信心所产生之行为的基本因 素,也是不可分割的。在这行为当中,信靠与所信目标的本质相称。 显然,圣经中的某些主张并非信靠的固有对象。在这一切情形之中, 信心包括认可、赞同、默许和顺服,这都视情况而定。但在这一切 情况中,所信之真理的本质使得信徒的信靠合情合理,尤其在那被 称为“称义的信心”中的特定行为上,这信心连于基督,是一切属 灵生命的根源和媒介。圣经将某种人心状态称为信心,而信靠诚然 是这一状态的本质之一。对此,我们将在下一标题中予以证明。 4.这得救的信心连于基督,它是称义的唯一条件与工具。它包 括两项基本要素: (1)无论圣经所启示的内容是关于基督的位格、职分抑或工作, 我们都必须赞同。(小圣经明确地称那使人称义之信心的对象乃是 基督(罗3:22,25;力口2:16;腓3:9)。(b)在圣经中,抵挡基督被 称为定罪的根据(约3:18,19; 8:24) 0 “赞同”同时包抵理性上的 认知与诚挚的信奉。它是全人的行为一一在理性、情感、意志等各 134 个方面信奉真理o这种在基督里出于信心的特殊行为是救恩的保障, 它常常被释意为“到我(基督)这里来”(约6:35)、“仰望他” (赛45:22)、“接待他”(约 1:12)、 “逃往避难所” (来 6:18) 等。显然,这一切不但包括了理性上对真理的认知,而且包括了积 极的赞同与诚挚的信奉。 (2)使人得救之信心所包含的第二项要素乃是信靠,或者说是 毫无保留地唯独信靠基督,因为这一切都涉及到整全的救恩。(a) 圣经中吩咐,得救的唯一条件乃是信奉或信赖基督耶稣,若遵从这 吩咐,就必得着救恩的应许(约7:38;徒10:43; 16:31;加2:16)。 我们说信任或信赖某人,除了表示相信之外,实际上也暗含了信靠 之意。(b)我们总是说因信基督而得救(徒26:18:加3:26;提后 3:15),或说信是所望之事的实底(来11:1) o信靠与期盼基于同 一个前提。在盼望所达至的目标上,渴望与期盼在此交汇。因此信 心基于信靠而生发盼望,它必须包括信靠以使这盼望真实有据。(c) 我们所说信心的果效或所结的果子也证明了此点。因着信,基督徒 被称为“相信应许”、“得着所应许的”、“怀抱应许”、“制伏 了敌国”、“行了公义”、“堵了狮子的口”(来十)。而这一切 的前提乃是:信心不仅是在理性上对圣经中所启示之真理的确信, 它还包括诚心信奉基督,用信心依靠基督和祂所成就之工以及恩典 的应许。 ■— 2 14. 3这信心是程度不同,强弱不一的(来5:13,14;罗4:19,20; 太6:30;8:10);它可能屡次多方受打击,被削弱,但终必得胜(路 22:31, 32;弗6:16;约壹5:4, 5);它在许多人里面不断成长,直 到藉着那为我们信心创始成终的基督(来12:2),获得充足的确信 (来6:11, 12; 10:22;西2:2) 本节坚称; 1.尽管信心就其本质而言乃是相同的,在程度上却有所区别, 而且也因人、因时而异。 135 ♦ 2这信心虽屡次多方地遭到仇敌的攻击而被削弱'但藉着神的 恩典,终必得胜。 ・• • 3.它在许多人里面不断成长,直到藉着基督获得充足的确信。 鉴于木节的全部要点都将在第十八章“论蒙恩得救的确信”中 就此主题详细地论述,所以此处暂且搁置。 第十五章论悔改得生 15-1悔改得生乃是一种使人得救的美德(亚12:10;徒1仁1 所以凡传福音的人,不但要传信基督的道理,也要传悔改的教义(路 24:47;可1:15;徒20:21)。 15. 2罪人借着悔改不仅意识到自己的罪的危险性,也意识到自 己的罪是污秽可憎的,并且是与上帝圣洁的本性和公义的律法相悖 a 的;而且,罪人一旦领悟到上帝在基督里对悔改之人的怜悯,便为 自己的罪恶忧伤,恨恶己罪,以致于离弃一切罪恶,归向上帝(结 18:30-31; 36:31; 赛30:22;诗51:4;耶31:18-19;珥2:12-13; 摩5:15;诗119:128;林后7:11),定意勞力按照上帝的一切诫命与 祂同行(诗119:6, 59, 106;路 1:6;王下23:25)。 《信条》在此进入了 “悔改”这一重要教义,我们将对悔改的 基本原琨与本质进行阐释。 1,悔改乃是基于: (1)对罪的正确认识。重生所带来的属灵光照与情感的更新使 信徒看见并意识到上帝的圣洁,这种圣洁是律法与福音所共同启示 出来的(罗3:20;伯13:5, 6) o藉着这光照,我们看见并认识到众 罪的可耻,又晓得自己本性和行为也是全然可憎的。这种对罪的认 识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,而且人的这种自我认知,也正是上帝对人 的一贯看法。这包括(a)意识到自己的罪,即违背上帝的公义,面 临应受的惩罚(诗51:4, 9.)。(b)意识到自己的污秽,即违背上 帝的圣洁(诗51:5, 7, 10. ) o (c)意识到自己的无能为力(诗51:11; 109:21-22. ) o (2)在基督里淸晰地看见神的怜悯,这是真悔改所不可或缺的: (a)因苏醒的良心回应了上帝的律法,并且与神公义的要求相比, 赦罪更能使良心得到平安。除非人在信心中运用基督所赚之功时意 137 3 识到这一点,否则他们或因冷漠而心灵昏昧,或因懊悔而备受煎熬。 (b)因为离了基督,上帝乃是“烈火”,且人对神之愤怒不可遏制 的畏惧,令人抗拒神(申4:24;来12:29.) 0 (c)圣子的恩赐以及 人对此忘恩负义的回报,使人意识到神那令人惊异的良善,而这是 使人真心为干犯神而悔改的最有效途径。(诗51:4.) o (d)圣经 所记载悔改的例子(诗51:1; 130:4)以及当今基督徒普遍的经历也 给予了证明。 2.论其本质,真悔改包括:(1)真正对罪的恨恶,以及为我 们的罪而伤痛(诗119:12& 136) o因着神的圣洁、律法,并且尤 其因着基督的十字架,罪被看为极其邪恶。我们愈是在基督里看见 土帝,便愈是恨恶自己,在尘灰中懊悔(伯13:5-6;结36:3 1) o “因为依着神的意思忧愁,就生岀没有后悔的懊悔来,以致得救” (林后7:10.), “律法本是叫人知罪”(罗3:20), “律法是我们 训蒙的师傅,引我们到基督那里”.(加3:24.) (2)离弃一切罪恶而实际转而归向上帝。这乃是真实地从罪中 “归向”或“转向”神,也是重生的直接且必然的结果。因着罪的 邪恶与可憎,以真诚的忧伤、谦卑及认罪的心主动离弃罪;在基督 所赚之功以及扶助之恩中,运用这确定无疑的信心,就转向神,以 祂为已和解的天父。“心意更新” 一词在希腊语圣经中用以清楚的 表达悔改之意,它包括一个显著的改变,在思想、情感、意志上与 我们作为上帝的儿女之身份相符。若(内在的)悔改是真诚的,就' 必定达于实际的悔改,即(3)真正决意并不断努力追求达到新的顺 服(徒26:20. ) o 通过这些标志我们可以看到,唯有藉圣灵重生之后才能悔改得 生命°重生源自上帝,我们因着全新的恩典而得能力以致悔改。因 此悔改与归信常用于表达相同的恩典经历。圣经对这两个词语的不 同用法基于两个方面:(1) “归正”是较为概括性的词语,它包括 重生后的各种经历。尤其强调归向上帝这一经历。“悔改”的用法 较为具体,强调有关道德律的行为,尤指重生后离弃罪的经历。(2) “归正”通常指的是新性情在信仰生活的起点,所产生的那一行为, 8 • • E3 ss 5 或指一次明显的退步之后,转向上帝的第一步(路22:32) 0而“悔 改”则是基督徒一生不断在心中同罪争战所带来的日常经历(诗 19:12-13;路9:23;加6:14; 5:24)。 重生之前有一种虚假的悔改经历,这种悔改永远不会导致重生, 它只是真理与圣灵在人的天良中普遍运行所造成的,只能激起罪恶 感与堕落感,既不会使人恨恶罪,也不会使人在基督里领会神的恩 典,也不会使人从罪恶里实际转向上帝。而真正的悔改由以下两方 面证明:(a)它必须与圣经所要求、教导的完全一致;(b)果子, 真正的悔改必会从重生结出果子并引向永生。 3. 在此定义下,悔改与信心这一福音中的恩典一样,因基督的 缘故而赐给我们,而我们也必须负有相应的责任。无论人有何样的 经历,就重生和成圣而言,这悔改都同样适用于他们。基督是葡萄 树,我们是枝子。但我们也看到,人也是自由、承担责任的行为者, 因此,每个基督徒所承担的责任都是(神的)恩典,因为离了祂, 我们就不能作什么(约15:5) 0'同样,基督徒(所得)的一切恩典 同时也是其责任。因我们所得的恩典只有实际运用出来,才能得到 正确的结果与表现。 下述证据显明了这是由上帝所赐:(1)它的本质。它包括真正 的悔罪、恨罪和对主耶稣及其工作的信,这信是上帝所赐(加5:22; 弗2:8) O (2)圣经的直接证实(亚12:10;徒5:3 1; 11:18;提后 1:2:25. ) o 4. 每个福音的牧者都应当勤于传这种福音,因(1)这责任的 本质自证其然。(2)这一传扬被包含在基督给门徒的大使命当中(路 24:47-48. ) o (3)使徒的榜样(徒 20:21)。 . ■■d 15.3虽然不当把悔改视为对罪的补偿,也不能把悔改视为赦罪 的竦由(结36:31-32; 16:61-63),因这是出于上帝在基骨里白 白賜予的恩典(何14:2, 4;罗3:24;弗仁刀;但是,对于众罪人 而言,悔改乃是必不可少的,罪人若不悔改,就不要期望罪得敖九 (路 13:3, 5;徒仃:30-31)。 139 15.4小罪不能因其小,而不该被定罪(罗6:23; 5:12;太 12:36);同样,大罪不能因其大,而使真心悔改之人沉沦(赛55:7; 罗8:1; <1:16, 18) 15.5人不应满足于一般性的悔改,针对每一件具体的罪而努力 悔改,乃是人人当尽的本分(诗19:13;路19:8;提前1:13, 15) o 本节教导如下主题: 1・悔改本身并非人们所依靠的对象,它不是罪的补偿,也不是 赦罪的因由。这直接否定了索齐尼派[他们是补赎的道德影响论 (moral-influence theory of the atonement)的拥崑]、理性主 义的主张,他们认为罪人的悔改是律法所要求的唯一对罪的补偿, 因此也是完全赦罪、恢复上帝喜悦的先决条件。 . 它也同时否定了天主教苦修的教义。天主教将苦修抬高至以下 地步,认为苦修是(1) 一种内在的功德,它包括对罪的哀恸,并从 中转向上帝。(2) —项圣礼,是内在状况在外部的表现。这圣礼包 括(a)悔罪,即悔恨并憎恶过往所犯之罪,且决意不再犯罪,(b) 向具有审判和解决之权柄的神父告解或自责;(c)神父指定忏悔者 为所犯之罪履行补赎或一些劳苦之工,以满足神的公义;(d)神父 司法性而非仅是宣告性地宣布赦罪。他们坚持这一圣礼中补赎的要 素真正偿清了罪债,也是赦罪的有效因素,且是不可或缺的一一是 受洗之后确保赦罪的唯一方法。(罗马天主教要理问答第二部分第5 章第12.13问) 懊悔对于赦罪一事毫无助益,圣经的全部教训都证明了此点:. (1)神的公义无情地要求任何罪都须受到惩罚。 (2)为满足上帝的律法和公义,基督的顺服与受苦的必要性。 (3)基督已为一切代死之人提供了完全的赎价。 (4)任何行为都不可能使人称义。 (5)信徒称义唯独基于基督的义,将罪归给基督,并且唯独藉 着信领受祂的义。 以上这些都已在其相关章节有过论述,这一切足以证明:(a) 140 可靠的赦罪完全基于一个不同的根据。(b)天主教徒为基督完全的 赎价加以补充的外在补赎乃是无礼的企图。(C)真正内在的悔改本 身乃是上帝恩典的赐予,它本身并没有什么功劳。它之所以有价值, 唯独因它将基督的恩典运用于人,且引导人运用它而达于基督的恩 典。 2.然而,悔改对一切罪人却是如此必要,以至于离了它无人能 够指望被赦免。以下给岀证明: (1)赦免未悔改的罪人无异于认可他的罪,肯定其有罪的状态, 并以此鼓励他人(犯罪)。然而圣经并人的道德意识都教导说,悔 改既不足以补偿所犯之罪,也不是等价的赎金;它们只是清楚地教 导,从任何意义上说,良善道德的拥有者却姑息一个顽梗悖逆的人, 这乃是不合逻辑的。 (2)悔改是重生之人身上恩典的结果,它是即刻的也是自然而 然的。它亦包括对基督之信心的因素,如我们所见,信心也是称义 的工具。悔改之人就相信了,若不悔改就不能相信,不信之人断不 得称义。重生与称义永不可分。 (3)基督所成就之功旨在“将自己的百姓从罪恶里救出来”(太 1:21.) 0祂以赦免将他们从罪中释放,又藉着悔改将他们从罪的权 势下领出。“神将他髙举……将悔改的心,和赦罪的恩,赐给以色 列人”(徒5:31. ) 0 (4)与信心一样,悔改既是恩典又是责任, 故此,牧者受命传这赦罪所必需之道。(路24:47;徒20:21. 21.) 3・显然,最轻微之罪亦须受罚。道德律在其各个方面都是道德 的,就其本质而言一切道德的事物同时也就是人的责任,凡冒犯者 必被定罪。因为“凡遵守全律法的,只在一条上跌倒,他就是犯了 众条”(雅2:10) o显然,没有一项罪如此之重,以至于能使那些 真悔改的人仍被定罪,因为如我们所见,真悔改乃是重生所结的果 子,而重生之人无不同样称义。此外,真悔改包括信心,这信心联 于基督,又保证了义的归算,而基督的义必定能够涂抹一切可能犯 的罪。(罗8:1; 5:20.) 4.人不仅要一并为其堕落的内心和罪恶的生命而悔改,还要为 141 所意识到的具体罪行而悔改,若是可行,还当纠正这些错误的行为 1 这是人的天良和圣经共同吩咐的(路19:8;约壹1:9) o除非分 别恨恶每一项罪,否则人无权认定自己是恨恶罪的;除非察觉自己 已分别弃绝他所陷入的每一项罪并为之哀恸,否则人无权认定自己 .已为罪忧伤,并且已预备离弃罪恶。 15.6人人当向上帝私自认罪,祈求赦免(诗5仁4, 5, 7, 9, 14; 32:5, 6),这样,便可借此并因着离弃其罪恶而得蒙怜悯(箴 28:13;约壹1:9);照样,凡诽谤弟兄或基督教会的,应当自應地 ■ 私下或公开认罪,并为此罪忧伤,向那被冒犯的人表明悔改(雅5:16; ^17:3-4;书7:19;诗51),如是后者便应与之和好,并用爱心接 纳他(林后2:8) o iW 本节教导: 1.人人都当独自向上帝认罪,当他真诚地忧伤并离弃罪恶,就 必得上帝的赦免。“我们若认自己的罪,神是信实的,是公义的, 必要赦免我们的罪,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”(约壹1:9) o 2・若一个基督徒当面伤害了弟兄,•或因与基督徒身份不相称的 行为使基督的教会受诽谤,就当自愿地视情况公开或私下认罪,向 被冒犯的人表明悔改,这也是人的天良与圣经所共有的命令。若我 们所行不当,那么在我们藉着表示悔改以及纠正这错误(在有可能 的情况下)而站在义的位置之前,就一直站在错谬的位置。简言之, 犯错之人欠所伤害之人的债,所以当尽一切可能偿还其情感和利益 上所受的伤害;同样,在涉及基督徒之共同利益时,这原则同样适 用。这在圣经上有着明确的吩咐。(太5:23-24;雅5:16;太 18:15-18) 3.对弟兄或教会而言,应当原谅冒犯人的一方,并且因他的悔 改而重新悦纳他——这是他们的本分,也是天良中并圣经的命令。 一切髙尚之人都当自认为有义务照此原则而行。另外,基督徒原谅 他人亦包含在他对神无限的责任内,上帝不仅因我们的悔改赦免我 142 们,而且在我们未悔改以先就为救赎我们而死。至于公开的诽谤, 教会有责任效法主所行的原谅他们。妩然真正的悔改是基督的恩赐, 如此行当然也就表明他已被基督赦免,是基督里的弟兄(路17:3-4; 林后2:7-8;太6:12) o 在历史上,罗马天主教曾教导说,作为补赎的一部分与真悔改 的证据,信徒必须向具有审判权的神父毫无保留地供认其一切的罪, 包括一切细节和相符的情况或条件,若有任何致死的罪未向神父忏 悔,就永不得赦免;若故意隐瞒,则是亵渎,就会遭致更重的罪(罗 马天主教要理问答第二部分第5章第33. 34. 42问)。并且他们坚持神 父可以藉着耶稣基督的权柄,司法性地,而不仅仅是宣告性地,免 除一切所供认之罪的刑罚。 这显然曲解了圣经对认罪的命令。圣经仅吩咐我们当彼此认罪, 而从未提及向神父认罪。相反,信徒乃是藉着基督而直接来到基督 并父神面前(提前2:5;约14:6; 5:40;太11:28),并且吩咐当直 接向上帝认罪(约壹1:9. ) 0在新约圣经的教导中,教会中的各种 职分都不具有祭司性的功用。绝对的赦罪权唯独属于上帝(太9:26), 其中的一切性质都是不可传递的。事实上,这赦罪的权柄从未被赋 予任何人一一无论他有怎样的阶级身份。至于基督所交付教会这捆 绑或释放的权柄,使徒的做法显明了他们对此有着充分的理解一一 它仅仅表达了一种宜告的权柄,即宣告在何种情况下上帝才会赦罪; 并且依照这亠宣告,允许或拒绝人领受圣礼。 143 第十六章论善行 16.1上帝在圣经中所吩咐的那些事才是善行(弥6:8;罗12:2; 来13:21);没有圣经根据,只是因着人肓目的热心,或者 假借善 良的意图而由人所虚构的爭,并非善行(太15:9;赛29:13;彼前1:18; 罗 10:2;约 16:2;撒上 15:21-23;申 10:12-13;西2:16-17,20-23) □ 16.2这些顺服上帝诫命而行的善行,乃是真实和活泼的信心的 果子和证据(雅2:18, 22);信徒借此表示感恩(诗116:12-14;彼 前2:9;西3:15-17),坚固确信(约壹2:3, 5;彼后1:5-10),造 就弟兄(林后9:2; ±.5:16;提<4:12),尊荣福音(多2:5, 9-12; 提前6:1),堵住敌人的口(彼前2:15),并荣粗上帝(披前2:12; ^1:11;约15:8),他们原是祂的工作,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,为要 叫他们行善(弗2:10),以便有成圣的果子,最终得享永生(罗6:22)0 此二节的教导如下J 1•为使人的行为成为确实的善行,以下特征必不可少: (1)必须是神直接或暗示的命令。(2)必须源自心中内在的信 与爱。若所行并非出于神的命令,而是出于人虚假、无端的表现, 则完全与品行无关,若以此代替神所要求的顺服,则是无礼、冒失 的行为。 2・在基督徒生活中,善行的影响与作用都是多方面的:(1) 表明信徒的感恩、显出神在他里面的恩典,以此尊荣福音。(2)荣 縱神。(3)藉此加增神的恩典。坚固信徒的确信。(4)造就弟兄。 (5)堵住敌人的口。(6)得永生所必需的。 (1)符合上帝的启示。我们所必须服从的纯全道徳之律法并非 出自我们自己的理性或良心,它是绝对完美的公义之律,基于神永 恒的属性,且在神的旨意中向我们表明,又因神的旨意而具有权威, 要求我们必须遵行。它并非自我发展,亦非人臆想的实现,而是顺 144 服神自身的权柄,这权柄在我们之外,又高过我们,是理性、良心 并圣经所明确定规的。良善之人必定是顺服的人。在任何违背道德 的事上,罪人都因悖逆至高的立法者而自觉有罪。大卫如此懊悔自 己的过犯: “我向你犯罪,惟独得罪了你,在你眼前行了这恶”(诗 51:4) o上帝在所启示的圣经中给出了完美的信心与行为之律。按 照上帝的旨意,虔诚的寻求者可以在圣经中轻易习得义行的每一项 原则、动机与目的。上帝吩咐祂的教会:“我所吩咐的,你们都要 谨守遵行,不可加添,也不可删减”(申12:32;启22:18-19) o上 帝对其未曾吩咐的崇拜表示极度的憎恶,并称之为''故意谦虚”、 “私意崇拜”(赛 1:11-12;西2:16-23) o (2)出于内心中信与爱的原则。人皆承认,某行为的道德特征 总是由促使其发生的原则和所倾向的道德特征决定。就其与周遭之 人的外在关系而言,未重生之人做出了诸多"善”行。但爱神乃是 基本原则 切道德行为都基于此,正如我们和神的关系也是我 们所拥有的一切关系的基础一样。若人与神疏远,不随时保持对祂 的信与爱,他所能做出的任何行为皆缺少使之成为真顺服的必需因 素。根据圣经,善行基于重生,又是成圣所结的果子:“我们原是 他的工作,在基督耶稣里造成的,为要叫我们行善,就是神所预备 叫我们行的”(弗2:10) o雅各称行为是信心的明证,这指的当然 是他所说唯独岀自信心的行为(雅2:1& 22) o 2•在基督徒生活中,善行的果效与应用是多方面的:(1)它们 表明了信徒的感恩,显明其内里有神的恩典,又衬托了他所信从的 福音。这就是加拉太书五章6节所说“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”。基督 称我们要藉着遵守他的命令来表明对他的爱(约14:15,23) <>它们 既是圣灵的果子,就显明圣灵之工的美德(提前2:10;多2:10) o (2)善行荣澀神。它们既是神所作成的,就显明了神恩典的美德, •使一切看到的人感恩并颂赞祂的荣耀(太.5:16; IPe. 2:12. ) o ⑶它们既源自恩典,那么大体而言,行善就是根据行为者的本性分 别活出各项恩典。如此,因着普遍的行为法则,恩典在其运行之时 得以加增。随着与救恩之应许相连的那些恩典愈来愈坚固,也愈来 145 ;n :n s 愈显明,我们对恩典的状态也自然愈来愈有把握。(4)造就弟兄。 善行向人证明了基督教的真理与神恩典的大能,又因着榜样的作用 而使他人亦如此行(贴前1:7;提前4:12;彼前5:3) o (5)同样, 善行也反驳那些无端的指摘,使得恶人的反对无有功效(彼前2:5)0 (6)对达成救恩而言,它们乃不可或缺的。但无论从哪种意义上说, •它们都不是救恩的前提,亦不是蒙神悦纳的条件,而是作为救思的 基本要素,是成圣与得荣的同样性质的果子和工具。得救的人是圣 洁的,他的一切才能皆出于仁爱之顺服的行为。一颗有恩典内驻的 心不可能脱离善行而自存,因为善行乃是由这心而发的必然结果; 若没有愈来愈多的恩典在心中运行,善行不能自存;若没有众圣徒 按着爱之律例的要求,在一切善行上相互顺从,连天堂亦不复存在。 (弗 5:25-27;贴前 4:6-7;启 21:27) 16.3他们行善的能力绝不是出于自己,乃是完全从基督的灵来 的(约15:4-5;结36:26-27;罗8:4-14)。他们为能行善,除已 经领受的诸般美德之外,还需要圣灵的实际彩响在他们里面运行, 叫他们立志行事,成就祂的美意(腓2:13;4:13;林后3:5;弗3:16); 然而他们不可因此而疏懒,以为除非受圣灵特别的感动,就无须履 行任何责任;反倒应当股勤,将上帝在他们里面的美德再如火挑旺 起来(腓2:12;来6:11-12;彼后仁3, 5, 10, 11;赛64:7;提后 1:6;徒26:6, 7;犹仁20, 21) <, 正如我们在第十章所见,圣灵已向重生之人植入了永久圣洁的 法则与习性,使由这种子生发的圣洁情感和行为得以延续。在圣灵 向人植入这法则一事上,人乃是被动的。但当这新的道德倾向被植 入之时,所运用的道德特质当然也就随之改变,这人在善行上变得 主动,正如他从前在恶事上主动一般。但又如我们在第十三章所见, 成圣乃上帝白白思典之功效,对此,祂继续以慈爱维持、喂养并指 引所植入的这恩典习性永久运行。以恩典的运行而产生的一切顺服 的行为,都要求重生之人依據圣灵持续的内驻,以激励、维持并提 146 供使之达成的能力。虽是因着圣灵的推动,人才能够顺服,但这行 为本身却是他自己在实行,因此,当他寻求恩典的指引和帮助时, 就必须主动地与之配合,在动因与责任感的影响下,如同一切自由 的行为者那般行事。由此可知,本节教导: 1.基督徒行善的能力绝不来自其本身,而是完全来自基督的灵。 2•欲要行善,除了向重生之人植入恩典,亦需圣灵持续影响重 生之人的一切恩赐,藉此,基督徒得以立志行事,成就祂的美意。 3.人绝对信靠基督的灵的这一教义,绝不可被曲解为怠惰的理 由,亦不可从任何意义上降低个人的责任感。神已将祂的圣言笔之 于书,以此向我们客观地彰显了祂的意旨。自愿顺服这一责任与我 们的良心密不可分。圣灵不在圣经之外做工,而是藉着圣经;也不 脱离人固有的诸般禀赋,而是藉着人理性、德性并意志的功用。因 此我们说,若要荣耀圣灵,决不能空等以期受祂特别的感动,我们 总要降服于祂,并且与祂同工,寻求祂的指引与帮助,充分运用恩 典的同时,又尽我们所能达成神律法所要求的一切。对于恩典,我 们决不可空等,而要主动寻求,实行祂的话,以得神的称赞。(路 11:19-13;雅 1:22-23.) 16.4就是那些在顺服上达到今生可能达到的最高境界的人,也 不能立份外的功德,并且他们所行的不会过于上帝所要求的,反而 大大亏欠当尽的本分(路17:10;尼:13:22;罗81:2-25;加5:17) o 16.5我们不能靠最善的行为从上帝手中赚得赦罪,或永生,因 为这种行为与将来的荣艰极不相称,而且我们与上帝之间又有天壤 之别,我们借着这些善行,既不能使祂受益,也不能补偿我们以前 的罪债(罗3:20; 4:2, 4, 6; 22-24;弗2:8, 9;多3:5—7; #16:2;伯22:2-3; 35:7-8)。我们尽力而为,只不过是尽当尽的 本分,我们乃是无用的仆人(路17:10) •它们之所以是*的,是因 从上帝的灵发出(罗8:13-14;加5:22-23) °同时它们又因是由我 们行出来,便被诸多软弱和瑕疵玷污,并与之泯杂,以致经不是上 帝严厉的审判(賽64:6;加5:17;罗7:15, 18;诗 143:2; 130:3)。 147 16.6然而,信徒本人既因基督得蒙悦纳,他们的善行也在祂里 面得蒙悦纳(弗仁6;彼前2:5;出28:38;创4:4;来11:4),这不 是说,他们今生在上帝眼中完全没有瑕疵,无可指摘了(伯9:20; 诗143:2;约壹仁8);乃是说,祂既在祂儿子里看待他们,便乐意 对那虽不免有许多软弱和瑕疵,却是出于至诚的善行,欣然接纳并 予以报答(来13:20, 21;林后8:12;来6:10;太25:21, 23;林前 3:14; 4:5) o 此三节教导如下: 1.份外功德的行为是绝不可能的一即使最优秀的圣徒,在今 生也绝不可能完全履行他实应肩负的责任。 2.基于各种缘由,信徒最好的行为也远不足以使罪得赦,也不 足以从上帝手中换得永生,甚至经不起上帝审判台前的检验。 3•然而,信徒真诚的行为与他们本人一样,尽管仍有瑕疵,却 因着连于基督而被接纳,得赏赐。 1. “份外功德” 一词意即“超出所要求的”,从其本质来看, 份外功德的行为在神的道德律面前是绝不可能的。就人当前所处的 状态而言,即使最优秀的圣徒在其所应承担的一切责任上,也显得 无能为力一一更勿论超过它们了。除了教导一般的阿民念主义的至 善论,天主教的错谬教导还包括:Q).洗礼后的善行之功有益于加 增恩典和永远的福乐(天特会议之第6次会议第16章第24, 32条法 规)。(b)将基督的命令与劝告加以区分。前者对各等人皆有约束, 为得救之必需;而后者则由建议所组成,并非命令一一就如禁欲、 自愿贫穷、服从修道法规等,仅对自愿履行之人,即寻求更高程度 的完美与奖赏的人适用。 我们已在第十三章中明白,基督徒在今生绝不可能达于无罪状 态的完美,那么行出超过所要求的行为就必定更无可能了。 对一切受造者而言,份外功德的行为从本质上总无可能,因为: (1)从道德律的本质上看,道德行为者在所处的任何关系中,都对 这关系中正确的事情负有责任。若这事件并非义务性的,就是非道 德的。如此一来,就不具有道德价值和功劳。若为义务性的,就绝 非份外的功德了。人若行的是分内之事,岂可索取报酬呢(路 17:10) ? (2)若所行(一切私意崇拜的方式和人的规条)并非上帝 要求人之当尽的义务,就都为上帝所厌恶(西2:18-23;提前4:3; 太15:9.) o (3)基督从未给出任何有别于祂命令的“劝告”。全 心爱神,又爱人如己这绝对、普遍的命令包括了一切能力或机会所 及的范围一一无论在地上还是在天上(太22:37-40)。(4)恩典与 永恒福乐的加增,并其他信徒所必需或力所能及之事,皆靠基督宝 血赚取,或者在今生被白白赐予信徒,或者在永恒的基业(就是他 作为连于基督的后嗣而要得的)中为他存留。(5)天主教的禁欲主 义、自愿贫穷、修道誓愿等行为的结果恰恰证明其所持教义的邪恶 与错谬。 2•信徒最好的行为既不足以使罪得赦,也不足以换得永生,甚 至经不起上帝审判台前的检验。理由如下:(1)如上文所见,从道 德律的本质来看,非义务性的行为必不是道德性的,也就无所谓得 奖赏了。(2)人所行的最好的行为,与上帝悦纳的行为以及人欲靠 此所得之奖赏相比,也是不值一提。(3)神无限倍的超越我们,作 为我们的创造主,祂在我们身上拥有绝对的主权,又作为道德的统 管者而掌管我们的一切,这就必然排出了我们从祂手中因行为得赏 赐的可能性。我们所作的任何行为都无法使上帝得益或使其受我们 的恩惠。我们的一切都是对神的亏欠,因祂是我们的创造者和护理 者。我们竭尽所能,仍是无用的仆人。甚至任一时刻的顺服也不能 偿还另一时刻的悖逆。(4)正如在十三章《论成圣》中所证明的那 样,纵然我们在今生行出极好的行为,也得不着任何奖赏,因为仍 有残余的败坏,极不完美,所以最好的行为仍需被补偿。因着中保 基督所赐之血,它们才蒙父神悦纳。 3.然而,信徒真诚的行为与他们本人一样,尽管仍有瑕疵,却 因着连于基督而被接纳,得赏赐。基督是我们靠近神的唯一途径・ 我们正是藉着祂被圣灵所感得以进到父面前(弗2:18).我们无论 作什么,或说话,或行爭,都要奉主耶稣的名。(西3:17) 149 论到善行与奖赏的关系,我们当注意: (1)严格说来,"功德”一词意味着它等价于一切足以得奖赏 的行为或功劳,且是绝对公正地按着这些行为所固有的本质或价值。 显然,严格说来,受造者的任何行为,就其本身的功劳而言,都不 足以得神的奖赏,因:(a)人所拥有的一切禀赋原是从神而得,也 因祂得以维系,故已深深亏欠于神,而人永远不能使神亏负于他。 (b)受造者所作的一切都不足以与神无限的爱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相 媲美。 (2)然而这一词也有另外的意思,就此意义而言,如果亚当在 原初的试验期守住了顺服的要求,相应的,他就拥有“应得的”报 酬,但这并非因顺服本身所具有的固有价值,而是因着上帝恩典地 降卑自己,恩典性地与他所立之约的条款。从本质而言,受造者在 顺服上亏欠创造者,而创造者却不欠受造者什么。但在约中创造者 •自愿藉着受造者完美的顺服而承担给予受造者永生的责任。 从上述所提及的任一角度来看,显然神的子民在今生没有任何 功劳可言。在本质上没有,因为他们都是不完美的,与奖赏相比, 他们更配得受刑罚。在上帝看来,他们在约中没有任何功劳可言,因 为我们在上帝眼中并非站在行为之约上,而是在恩典之约中,唯独 因信而从基督领受的义,在任何时候都是我们得救恩的唯一保障。 (参第十一章《论称义》) 在福音的启示中,信徒蒙恩的世界和从神而来的恩典奖赏都源 出于同一恩典。同一恩典之约同时向内心提供了恩典的激励,向生 ■ 命中提供了恩典的操练以及由此而来的奖赏。这些全是恩典一一奖 e .赏之恩典加上行为之恩典。一项恩典是另一相对恩典的奖赏,因为: (a)它能适当地激发我们的责任感。基督徒得上帝所应许的奖赏就 如孩子做了唯独于己有益的分内之事却得了父亲所应许的奖励。(b) 奖赏中的恩典与内心生命中因操练敬虔所得的恩典之间有着确实的 比例关系,只是它们都同是因基督的缘故被赐下。这一比例是确定 的——顺服的恩典越多,奖赏的恩典也就越多;地上的恩典越大, 天上的荣罐也就越大,因这是上帝的命定,同时也因操练顺服以及 150 其中所得的恩典,就使人预备好领受将来奖赏中的恩典。(太16:27; 林前3:8;林后4:17.) 16.7虽然未重生者所行的事,或许本身是上帝所吩咐的,并且 对己对人都有益处(王下10:30-31;王上21:27, 29;路6:32-34; 18:2-7);但是,因为它们不是从那被信心洁净了的心发出来的(创 4:3-5;来11:4, 6),也不是按照上帝的话用正当的方式行出来 的•(林前13:3;赛1:12),又不是为了荣擁上帝这正当的目的(太 6:2, 5, 16;林前10:31);所以它们都是有罪的,既不能取悦上帝, 也不能使人配受上帝的恩典(该2J4;多1:15;摩5:21, 22;何仁4; 罗9M6;多3:5;箴21:27;可7:6-7)。可是人若忽略它们,便更是 有罪,更为上帝所不喜悦(诗14:4; 36:3;太25:41-45; 23:23)。 本节教导: 1.未重生之人也能行出一些本身是上帝所吩咐,且于人于己皆 有益之事。众人的经历与观察都证明了这真理,我想任何人都不会 Q 提出异议。 2.然而,这等行为无论有多好,都不仅从道德角度看是不完美 的,而且从宗教角度看是不敬虔的。因此,它们并非圣经所说的善 行,不能满足神的要求,也不是得恩典的功劳,更不能预备人接受 恩典。 行为本身与其目的、动机之间的区别是显然的。真善行出自神 圣之爱的原则,为了荣耀上帝,且以祂的旨意为准则。任何未重生 之人的行为都不符合这一特点。 单独看某行为的本身与结合其行为者(包括行为者所处的各样 关系)来看,二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。就与其同类之人的关系而言, 悖逆神的人也能做出一些“善事”、“美事”。然而,他们在整个 悖逆的过程中,其一切行为无时无刻不在违抗神贯乎众人之中的至 高权威。就此意义而言,恶人发达乃是罪(箴21:4) °入既远离基 督,拒绝降服在神的义下,他们一切使用恩典的方法以及天然的德 151 行,在神眼中都看为罪。 3.虽然作为罪人,他们行这一切亦为有罪,但如果他们忽略神 所吩咐的这些责任,就更为神所不悦。由于这些行为亦是出于神的 吩咐,所以对于未重生之人而言,这些也是他们必尽的义务。他们 之所以有罪,非因行了这些,而是因他们本人的悖逆,并且失了正 确的动机与目标。若人忽略这些,这一忽略将成为他们被定罪的另 一理由,而其余的罪仍不减少。他们不仅应尽这些义务,同时也不 可置更重要的律法于不顾。悖逆之人所行的“善事”必定包含了悖 逆的成分,但若少了此等“善事”,他们就更为有罪。 152 第十七章论圣徒的坚忍 17.1凡蒙上帝在祂爱子里接纳并由祂的灵有效呼召并成圣的 人,既不能完全,也不能最终从恩典的地位堕落;反而会在这恩典 的地位中坚忍到底,永远得救(腓仁6;彼后1:10;约10:28-29;13:9; 5:18;彼前 1:5, 9;罗8:28-30)。 17.2圣徒的这种坚忍,并非依赖他们自己的自由意志,乃是依 赖从父上帝白白和永不更改的爱所发出的拣选预旨的不变性(诗 89:3-4;提后2:18, 19;耶31:3),依赖耶稣基督功德和代求的效 力(来7:25; 10:10, 14; 13:20-21; 17:11, 24;罗8; 33-39; 路22:32;),圣灵的同在和上帝在他们里面播撒的种子(约14:16-17; 约壹2:27; 3:9),以及恩典之约的性质(耶32:40;诗89:34-37) ° 圣從坚忍的确定性和无谬性就是由此而生(约6:38-40; 10:28;帖 后3:3;约壹2:19) o 17.3然而圣徒因撒但和世界的试探,在他们里面败坏的残余, 以及对保守他们坚忍的蒙恩之道的忽略,祁可能使他们落入大罪之 中(出32:21;约 1:3,10;诗51:14;太26:70, 72, 74),并一时 留在其中(撒下12:9,13;加2J1T4),因而惹动上帝的不悦(民 20:12;赛64:5, 7, 9;撒下11:27),叫圣灵担忧(弗4:30),失 去诸多的美德和慰藉(诗5仁8, 10, 12;启2:4;太26:75),心里 变得刚硬(赛63:17),使良心受伤(诗32:3-4; 51:8),使别人 受损,诽谤亵渎(创12:10-20;撒下12:14;加2:13),自取今生的 审判(诗89:31-32;林前 11:32) □ 本节教导如下: 1 •蒙神重生、称义的真信徒,既不能完全,也不能最终从恩典 中堕落,反而会在这恩典的地位中坚忍到底。 2.这恩典保守的教义与圣徒的自由意志亳无关系,总的来说, 153 巨 它是因:(1)永恒中拣选的预旨所固有的不变性。(2)永恒中恩 典之约的条款。(3)基督的赎罪之功与代求。(4)圣灵大能持续 性的内驻与保守。 3.真信徒仍会陷入重罪,并一时难以挣脱。这是因:(1)世界. 的诱惑。(2)魔鬼的引诱。(3)本性残余的败坏。(4)忽略蒙恩 之道的应用。以上所造成的结果便是:(a)使神不悦,使圣灵忧伤。 (b)就他们自己而言,他们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诸多恩典与福乐, 变得心地刚硬、良心受伤,且自身面对今世的审判。(a)其行为成 为看见之人的拦阻,使身边的信徒忧伤。 在此问题上,阿民念派与加尔文主义显然各执一词。如我们所 见,阿民念主义者主张:(1)神拣选人得永生,.其条件必须是人自 愿接受恩典并持守到底----如神所预先知道的。(2)基督的死为 全人类无差别地提供了救恩,并不单为特定之人承担律法之义务, 保证他们在约中得奖赏。(3)众人皆享有圣灵向其所施之恩典的影 响,至于有人信而重生,有人仍被定罪,这乃是因为前者选择与恩 典合作,而后者选择了抵挡。因此,阿民念救赎观的应用使得一切 都基于受造者的自由意志。既然神的旨意、基督的赎罪、圣灵的恩 典都不是决定性因素一一在他们看来,救赎与重生的果效与运用、 圣灵对成圣的影响都基于各人的自由意志,那么各人一旦蒙恩典的 保守,这保守亦完全基于自己的意志。人的意志在本质上既能够出 错,又是可变的,且处在今世的诱惑之中,那么信徒无时无刻不处 在可能背道之光景,并在此光景中灭亡, 最终沉沦。因此,持守纯 二 粹阿民念教义的天主教在其权威性的信条中称:“若有人坚持称义 之人永蒙恩典的保守,因此堕落、犯罪之人原非真正称义,此人可 咒可诅。”(天特会议第6次会议第23条宗规) 新教中的阿民念主义者也主张,真正重生之人不仅能够,而且 经常因着疏忽恩典、犯罪使圣灵担忧,最终从恩典中堕落,而完全 背道,永远被摒弃。 而加尔文主义一一如我们的信条在本章所陈明——上帝已启示 了祂恩典的旨意,这恩典使得每个真信徒在他的信与顺服上至死忠 154 心;他永不会从恩典的境地完全失丧,因此终必得救。 在这i陈述中,此教义显然不给反对者留有反对的余地。 (1)若说这教义与人的自由意志相悖,乃纯属无稽之谈。神既 未使某人归向基督,当然不会不顾他的意志而迫使其在基督里。事 实上,是神的恩典使人在意志上坚忍。这就是全部的真理。这被清 楚启示出来的真理弥足珍贵:上帝能在不限制其子民的自由的情况 下掌控他们的意志,而且祂也确实如此行(“当你掌权的日子,你 的民要以圣洁的妆饰为衣”、“你们立志行事,都是神在你们心里 运行,为要成就他的美意。”诗110:3;腓2:13)— 一阿民念派信 徒同加尔文派信徒一样不能撇弃这一真理。阿民念派自身相信圣徒 在通向天国时,有恩典的保障以免从中滑落;然而此时他们的意志 仍然自由。若这保障和意志在天上是一致的,那么它们在地上也依 然如此。 (2)当我们一旦进入恩典,无论做什么,我们都不会失去恩典, 亦不会从恩典中失丧。但此教义不应受到滋生肉体平安思想这样的 指控。让我们留意以下几点:(8)这教义并非说我们一旦相信,得 救即成为必然,而是指若我们真正相信,就必蒙神恩典中的保守。 (b)人对得救的确据——准确说是得救的可能性的确知,只能通过 持定圣洁这一事实而得到。若以基督徒绝不可能彻底失丧为理由, 而有懈于在恩典中长进的倾向,这就直接证明了我们并非处于成圣 的状态;因此,这里向我们所强调的真理,不是信徒的坚忍,而是 来自律法的威胁,以及福音的邀约。(C)此教义并非教导说我们不 必坚持不懈地努力,以确保在恩典中坚忍到底;而是教导说我们确 知这一努力必有果效。因为我们立志行事,都是神在我们心里运行, 为要成就祂的美意。(腓2:13) 1.蒙神保守这一事实在圣经中有着明确的表述。圣经称“因信 蒙神能力保守的人,必能得着……救恩”(彼前1:5) o保罗深信那 q 在信徒心里动了善工的,必成全这工,直到耶稣基督的日子(腓1:6)。 耶稣曾说过:“我又赐给他们永生。他们永不灭亡,谁也不能从我 155 手里把他们夺去" (约 10:28;罗 11:29.) 2•蒙神保守绝不基于圣徒的自由意志,而完全基于:(1)永恒 中拣选预旨的内在不变性。•我们看第三章关于神拣选的预旨:(a) 乃是个人的拣选・(b)拣选他们得救,以及达此目的的途径° (c) 并非因神预知他们会蒙恩,而是基于祂自己的意旨。(d)不变且定 然有效的。要旨便是:那些藉恩典而蒙选得救的人,必蒙恩典中的 保守以致得救。 CX 圣徒蒙神保守的确定性还在于:(2)永恒恩约的条款。我们在 第七章看到圣经中这样的教导:在永恒当中,圣父与作为选民中保 的圣子之间存在一项约定或计划,并明确限定Q)哪些人将得救。 Cb)为使他们得救,基督将履行的工作与所受的苦难。(c)基督 的救赎如何以及何时成全在们身上。(d)救恩所包含的一切益处。 因此,约民绝不会失去给予他们的益处。“我父把羊赐给我,他比 万有都大。•谁也不能从我父手里把他夺去”(约10:29. ) o 这确定性还基于:(3)基督的功劳与代求。我们在第八章看到 圣经中这样的教导:基督作为其子民的代表,他的顺服与受苦为他 们成就了完美的义——在永约中,他们被个别且确实地命定。基督 在天上为所赎买之人(也仅为他们)有效地代求。既然基督的救赎 与代求在为其选民所命定的结果上不可能失败,因此基督所代赎之 人,就是得到基督所成就之义,文有基督有效代求之人,显然不会 丧失救恩。 圣徒蒙神保守的确定性还在于:(4)圣灵的内驻。祂作为一位 理性与德性的行为者,完美地照着律法的规条住用于人,以此保证 植入重生之人心中全新的属灵法则和倾向最终得胜。(约14:16-17; 13:9) 3.对于本章的第三部分,我们应当结合相关经文仔细研读。我 们无需作进一步的解释,因它所涵盖的全部内容都很简单明了,且 是信徒普遍的经历。留意大卫(撒下11:2-4; Ps. 2.)与彼得的事 例(路22:54-62)。信徒在恩典中的坚忍乃是圣灵的工作,这并非 156 忽略人本身的自由意志,而是藉着它而成全。因此,这坚忍既是责 任也是恩典。传扬它的恩典部分,是为鼓励殷勤的信徒;而传扬它 的责任部分(得救所不可或缺的),乃为使怠惰的信徒警醒,也为 增强众信徒的责任感。 157 第十八章论蒙恩得救的确信 18.1凡假冒为善和其他未重生的人,虽然可能凭虚假的希望和 属肉体的自负,自己欺骗自己,以为已经得蒙上帝恩宠,处于得救 的状态(弥3:11;申29:19;约8:41);其实他们的这种希望必要落 空(摩9:10;太7:22—23);但那真信主耶稣,诚心爱祂,努力用 无亏的艮心行在祂面前的人,在今生便可以确知自己已处于恩典之 中(约壹2:3; 3:14, 18, 19, 21, 24; 5:13),并且可以欢欢喜喜 地盼望上帝的荣澀,这盼望永不会使他们羞愧(罗5:2, 5) <, 18.2这种确信不是一种空幻的臆測与或然的信念,基于可能有 错误的希望(来6:门,19),而是一种由信所生的无谬的确信,基 于上帝拯救人的可靠应许(来6J7T8),基于心中存有得到这些应 许所必有的诸般美德的明证(彼后仁4, 5, 10, 11;约壹2:3, 3:14; 林后1:12),又基于赐人儿子名分的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上 帝的儿女(罗8:15-16) o这圣灵是我们得基业的凭据,我们受了祂 的印记,等候得赎的日子来到(弗1:13, 14; 4:30;林后1:21-22)。 此二节教导如下: 1 •对于救恩,未重生之人常常陷于一种虚假的自欺当中,而这 种希望必要落空。 2•另一方面,真正的确信乃是属于真信徒的一种无谬的确信, 是对自己得救的确信,这确信不会使他们羞愧。 3•这种由信所生的无谬的确信乃是基于:(1)上帝救人的可靠 应许。(2)基于心中存有得到这些应许所必有的诸般美德的明证。 (3)赐人儿子名分的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上帝的儿女。 1 •未重生之人为本性中对福乐的盼望所欺骗,因自恋而自满, 并被自义与自信的情绪引诱,常常陷于自以为蒙思的虚幻信心中一 -从我们所知人的本性上看;这是很有可能的;而且我们普遍的观 158 察以及圣经的宣告也证明了这一事实。(弥3:11;伯8:13-14.) 另一方面,真正的确信区别于下述虚假的信: (1)真确信产生 真谦卑,虚假的确信导致灵魂中的骄傲(林前15:10;加6:14)。(2) 真确信使人在操练圣洁上勤而又勤,假确信导致怠惰与自我放纵。 (3)真确信带来真正的自省,且乐于被神鉴察校正;假确信使人因 表象而自满不愿被试验(诗139:23-24) o (4)真信心使人始终渴 望与神有更加亲密的团契。(约壹3:2-3) 2.真信徒基于自己与基督的关系,于今生便可获得确实的把握。 这种确信不是一种空幻的臆测与或然的信念,基于可能有错误的希 望,而是一种由信所生的无谬的确信。对此,以下事实提供了证明: (1)有经文明确的证明:“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” (罗8:16); “我们若遵守他的诫命,就晓得是认识他”(约壹2:3); “我们因为爱弟兄,就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”(约壹3:14)。(2) 圣经命令人达成这一状态,并称之为人的责任。我们被劝勉当“显 出这样的殷勤,使你们有满足的指望,一直到底”(来6:11):并 且“应当更加殷勤,使你们所蒙的恩召和拣选坚定不移。你们若行 这几样,就永不失脚”(彼后1:10) o (3)圣经中记载了古代的信 徒将之达成的先例。如保罗:“因为我知道我所信的是谁,也深信 他能保全我所交付他的,(或作他所交托我的)直到那日”;“那 美好的仗我己经打过了。当跑的路我已经跑尽了。所信的道我已经 守住了。从此以后,有公义的冠冕为我存留”(提后1:12; 4:7-8; 约壹2:3; 4:16)。(4)亳无疑问,就在当今亦有诸多真诚的基督 徒充分享有对其自身救恩的确信,在此确信中,他们的全人都见证 了其无伪的信心。改教家们便是典型的例子,他们都拥有这一确信。 上帝给予他们超乎常人的恩典以成就他们手中的伟大事工。他们与 天主教的论战也使得他们极为强调获得确信这一责任,甚至认为它 2 ill 与信心一样,于救恩而言是必不可少的。天主教徒主张信心仅仅是 理性对真理的认同,而无关乎信靠,因此信心与人判断自己是否得 救毫无关联;也因此,若非蒙特殊启示,任何人都不能在今生根据 此点而获得确据(天特会议第六次会议第九章)。而另一方面,改 159 £ 教家(如路德、墨兰顿、加尔文)教导,称义的信心有一特殊的目 的,就是使人在基督里蒙神的悦纳:因此信就是使我们得到救恩的 •保证。此教导见于《奥格斯堡信条》、《海德堡教理问答》,但其 他信经信条并无此论述,而且如下文所见,本信条亦未如此教导。 3.这无谬的确信基于:(1)神救恩应许的真理。尽管确信这应' 许的真实性是一回事,确信自己从中得益是另一回事,然而因其关 乎个人的信靠感,对这应许•真理的确信能够直接增强我们确实的信, 即这应许也将成就在我们身上。因此上帝以起誓的方式进一步确认 祂的应许,“藉这两件不更改的事”(应许和起誓),神决不能说 谎,好叫我们这逃往避难所,持定摆在我们前头指望的人,可以在 福音里大得勉励(来6:18) o因此,信心包括了信靠。信靠基于神 应许的真理,又转而证明了盼望,这充充足足的盼望亦即确信。(2) 有应许的诸般恩典作内证。圣经中应许,无论是谁,只要相信便可 得永生。信心充足且满有恩赐的信徒在良心中的确据更为明显,那 么最终的结论就非常清晰了一他将获得永生。至于一切爱神,爱 弟兄,遵行祂命,又清心、饥渴慕义的人,他们也得了这应许。因 此,当我们所得之恩典达到一定的量度、力度、纯度,以至于我们 能够意识到它们的真实性,就不难得到一不可辩驳的结论,即我们 已连于基督,就与这应许相称。(3)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 的儿女(罗8:16) 0但对于如何理解圣灵为我们作见证,神学家们 众说纷纭。 有些神学家主张此处所教导的,乃是圣灵以一种神秘的方式直 接向我们启示,称我们是神的儿女,仿佛人与人之间直接传递消息。 反对者认为,基督徒不曾,也不能意识到一种由外而至的信息,而 且就这见证本身而言,我们不能准确地区分这见证究竟是来自圣灵, 还是来自我们自己内心的判断或暗示。而且怀有这种直接与神交流 的期望还极有可能衍生出宗教上的狂热与自大。持与此相对立观点 的人认为,圣灵与我们的心所作的见证,仅仅是通过神在我们里面 做成的思典而间接提供证明。我们应当这样理解一一 “圣灵见证我 们是神的儿女”包含许多细节,它们都为此目标而受圣灵的约束。 s 160 (1)圣灵在圣经中给出应许,又指明那将得蒙应许之人的特点。(2) 圣灵赐恩典给圣徒,使其与圣经所记蒙应许之人的特点相称。(3) 圣灵给予真信徒,尤其是那些殷勤、忠心的基督徒属灵恩典的光照, 使其对自己的身份有着敏锐的洞察,又能准确地判断自己所得之恩 典的真实性,并且正确地活出与圣经所示的征兆、特征相符的生活。 因此,他们藉着外在标准与内在经历的对比,就能正确且确实地作 岀结论。(4)各种程度的信心、爱心、盼望皆来自圣灵。因此充分 的确信(充足的盼望)基于充分的信心,而达成这一状态乃是圣灵 的工作,圣灵引导我们的心,使我们与上述蒙恩特征联系起来。祂 或叫我们立志行事为要成就祂的美意(腓2:13),或将神的爱浇灌 在我们心里(罗5:5),或重生我们,叫我们有活泼的盼望(彼前1:3) 一一无论以何种方式,祂都提供我们充分的确信一一这并非盲目或 偶然的感觉,而是有着充分根据且真实无疑的结论。(5)圣灵的同 在是基督的救赎所带来的首个益处,这益处为基督所赎买之人享有, 因此圣灵的同在乃是救赎在预定之时得以成就的保证与凭据。就如 保罗在《以弗所书》中所言:“既然信他,就受了所应许的圣灵为 印记。这圣灵,是我们得基业的凭据,(原文作质)直等到神之民 (民原文作产业)被赎”(弗1:13-14; 4:30;约壹2:20, 27;林后 1:22; 5:5.) o 18.3此无谬的确信并不是信心的本质,一个真信徒在获得这种 确信以前,他也许要长久等待,并与许多困难奋斗(约*5:13); 可是,因为圣灵使他能够知道上帝所白白赐给他的爭,所以他可由 于善用普通的蒙恩之道,毋须特别的启示,就获得这种确信(林前 2:12;约44:13;来6:11, 12;弗3:17-19)。因此人人都当更加 股勤,使自己更加确知是真正蒙召和被选的(彼后1:10);如此, 在自己心中便可以加增圣灵里的平安与耳乐,对上帝的爱慕与感谢, 并在顺服的本分上力上加力,在顺中甘心乐意,这些都是此种确 信当生的果子(罗5:1, 2, 5; 14:17; 15:13;弗 1:3-4;诗4:6-7; 119:32) o但这确信绝不会使人越于懈怠放荡(约*1:6-7; 2:1-2; 161 3:2-3;罗6:1-2; 8:1, 12;多2:11-12, 14;林后7:1;诗 130:4)。 18.4虽然真信徒得救的确信可能因各种塚故而祉动摇、减弱或 间断,如因忽略保守它,或因坠入某种损害良心、叫圣灵担忧的罪, 或因遇着某种猝然和猛烈的试探,或因上帝收回祂面上的光,甚至 让敬畏祂的人也行在黑暗中,而无光照(诗31:22; 5仁8,12,14; 77:1 -10;弗4:30-31;太26:69 — 72;路22:31-34);但他们绝不会 完全缺乏上帝所赐的生命的种子与信心的生命,也绝不会完全缺乏 对基督和弟兄的爱,以及诚实之心和尽本分的良心。借着这一切, 圣灵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恢复这种确信(约壹3:9;路22:32;诗73:15; 51:8, 12) o同时,借着这一切,他们可以获得帮助,而不至于绝 望(弥7:7—9;耶32:40;赛54:7-14;林后4:8-10)。 三 =1 以上教导如下: 1•这无谬的确信并非信心的本质,相反,即使真信徒亦未必得 此确信。 2•然而如前文所教导的那样,毋须特别的启示,仅藉着善用普 通的蒙恩之道,人便能够于此生获得这确信,因此人人都当更加殷 勤,以确认自己真正蒙选、蒙召;因这确信非但不使人懈怠,反而 使人(1)加添属灵的平安与喜乐;(2)增加对上帝的爱慕与感谢; (3)在顺服的行为上力上加力,且使人甘心顺服。 3.真信徒得了这一确信,它仍可能被动摇、减弱或间断,这是 因为:(1)忽略对这恩典的保守;(2)坠入某种特殊的罪;(3) 遇着某种猝然和猛烈的试探;(4)上帝暂时收回祂的面光。 4 .但一如我们在第十七章所见,•真信徒绝不可能从恩典中彻底 失落,也绝不会完全没有上帝喜悦的明证;因着这信心的根基仍在, 所以到了预定的时候,这确信仍会恢复。 1.《信条》一再宜告,这无谬的确信并非得救之信的本质,事 实也确实如此。从某种意义上讲,确信是信心的本质,因为我们信 心的强度与我们对所信之真理的确信乃是相称的;但无论强度如何, 都无碍信心的真实性;又因着信心操练的间断性,伴随着真信心的 110 fll ft 162 确信并不总是那么充分。(参本信条第14章第8节,威斯敏斯特大要 理问答第81问) 此外,本章所说“无谬的确信”并非是指信心的真实性,即所 信对象(在基督里所应许的救恩)的真实性,而是就我们个人与基 督、与永恒救恩的关系而言,我们的吩望、信仰是否真实。因此从 某种意义上讲,在论到真正相信“基督的能力”与“应许的真理” 3 曰 S 时,确信的确属于这信之本质的一部分;但从另外意义上讲,它又 并非无伪之信心的本质,因基督徒亦会被其真实的经历和所处的安 全状态所说服而“确信”。所以神学家将“信心”(来10;22)与“指 望”(来6:11)加以区分,前者乃是对有关基督之真理的强烈的信, 而后者乃是我们对作为真信徒这一身份的确信,从而获得安全感。 后者亦被称为感官的确信,因它基于人对自己属灵经历之真实性的 内在感觉。前者是信心的本质,且以基督及其应许为终点,因此也 被称为信心的直接行为(direct act of faith) 0后者乃是信心的 结果而非本质,被称为“信的反映”因它是由经历圣灵的恩典而作 出的判断,它反映的是人自己的意识。上帝称信的人必得拯救一一 这是直接信心的目的(the object of direct faith);"我信" 一一这是意识上的经历;“因此我得救” 一一这是作出的判断,也 是确信的本质。 这种对自我恩典状态的确信并非得救信心的本质,其证明如下: (1)圣经称信徒乃是在基督里得着救恩,而这正是得救信心的对象。 “当信主耶稣,就必得救”(徒16:31): “愿意的都可以白白取生 命的水喝”(启22:17); “到我这里来的,我总不丢弃他”(约6:37)。 上帝所启示而人凭信心接受的真理,不是说上帝在基督里与人和解, 而是基督作为真理的根基被赐予人类,若我真正信靠他,就必得救。 显然,信靠的本身有别于我们的确信一一确信我们确实信靠,且我 们的信靠是正确的。(2)圣经中一切应许的对象都是群体性的 众信徒或众圣徒等,这些应许从不针对个体。(3)保罗在成为真正 的基督徒很长时间之后,似乎仍怀疑自己信心的真实性。(4)从以 上所见,圣经包含诸多勉励信徒不断得着这充分确信的恩典的劝告, 163 三 三 这一确信超过他们已有的确信(来10:22; 6:11;彼后1:10.) o (5) 当今,上帝子民这一巨大群体的共同经历也印证了此点。 4 2. 这无谬的确信并非信心的本质,而是其所结的果实,也是属 灵生命的最高成就之一;并且无需特殊启示,信徒藉着善用普通的 蒙恩之道,于此生亦可获得。因此它的获得既是恩典,同时也是义 务。那么,一切有助于获得这确信的方法,都应殷勤运用,反之, 则应谨慎避免。真正的确信不会使人在恩典的长进、履行宗教义务 上懈怠、冷淡,因为(1)这确信乃是藉着殷勤尽责、恩典的力量而 获得。(2)这确信乃是基于圣灵的见证。如我们在第1. 2两节所见, 真、假确信可以通过清晰、有效的印记加以区分。真正的确信非但 不会使人懈怠,反而必然带来真正、永久的平安喜乐,使人爱慕并 感谢上帝;而从我们人自身的法则来说,这些使得我们在各样顺服 的操练上力上加力,在顺服中更加愉快,更加甘心乐意。作为基督 徒,我们的责任与自身的益处都使我们当竭尽全力寻求,以得到这 完全的确信和恩典中长久的喜乐。 3. 既然这确信乃是基于对恩典经历的感知和圣灵的见证,并且 如第十三、十七章所言,真基督徒可能暂时(不会最终)离弃对恩 典的操练;而且这操练在今生不可能摆脱肉体的残余而达到完全,' 因此这确信可能因各种缘故被动摇、减弱或间断。(1)既然确信不 但是恩典,同时也是责任,因此若非殷勤保守,即有可能遭到破坏。 '(2)它既基于对恩典操练的感知,那么因着坠入某种损害良心.、叫 *至灵担忧的罪,就有可能被中断或破坏,从而蒙蔽了他们的赦罪感, 使恩典的确据遭到削弱。(3)显然,猛烈的试探亦会导致此结果。 (4)同样,上帝收回祂的面光也可能导致此种结果。这是慈父般的 管教,为要试炼我们的信心,使我们完全信靠祂,仰望祂丰富恩典 的帮助。 • Hi 4•真信徒可能坠入罪中,却绝不会彻底从恩典中失落,这就如 本节所自证的那样,信徒可能失去确信,却不会丧失这确信的本源。 因此,当人殷勤善用蒙恩之道时,藉着神的恩典,被减弱的确信就 能增强, 失去的确信就能恢复。 164 第十九章论神的律法 19.1上帝赐给亚当一个律法,作为行为之约,用来约束他与他 的后裔亲自、完全、严格、持续地顺服;上帝应许他遵守得生,警 告他违背受死;并赐给他守此律法的能力(创1:26; 2:17;弗4:24; 罗2:14—15; 10:5; 5:12, 19;加3:10, 12;传7:29)。 19.2在他埜落之后,此律法仍是公义的完美标准,并由上帝在 西乃山颁布于十条诫命之中,刻在两块石版上(雅1:25;2:8,10-12; 罗3:19; 13:8-9;申5:32; 10:4;出34:1);前面四诚包含我们对 上帝当尽的本分,其余六诫包含我们对人当尽的本分(太22:37-40; 出 20:3-18) o 以上信条教导如下: 1•作为宇宙中至高的道德主宰,上帝创造人类作为道德秩序的 维护者,使其降服在完美道德律之下,这也是人类永远不可推卸的, 其中每一条都对人的良心起着约束作用,故而人必须完美地遵行。 2.作为人类的护理者,上帝与人类天然的代表一一亚当立了一 个特殊的约定,又命他作为全人类共同的元首,在一定的试验期内 要求他完美地顺服上述指定的律法,他若顺服,上帝就应许他及其 后裔在圣洁中永蒙保守,又以永远的福乐作为奖赏;同时,他若违 背,就必遭受上帝的愤怒与咒诅。 3•当人堕落、神提出藉弥赛亚而施行拯救的旨意之后,律法才 被颁布,而人再也不能藉着顺服它而得救;虽然如此,它仍是所启 示的神意志的彰显,并作为生命的法则而约束全人类的良心。 4•作为我们指导原则的道德律,其一般性的原则,即用于处理 神人、人人之间的主要关系,已被概括性地包含在十诫之中。“这 是上帝在西奈山上亲口颁布的,并且亲手写在了两块石版上(申10:4; 出34:1-4);记录在“出埃及记“20章。前四诫是我们对上帝当尽的 165 本分,后六诫是我们对人当尽的本分”(《威斯敏斯特大要理问答》, 问98) o 1•上帝使人作为道德主体,永远顺服于这完美的道德衛这是 人不可推卸的义务,并且它约束着人的良心,要求其行出完美的顺 Mo从神作为道德主宰,以及人作为道德主体这二者的本质上看, 这是不证自明的,也是必然的。 • 论到这律法,我们需留意: (1)它是基于上帝那至善、不变的道德本质。当我们称上帝为 圣洁的,并非仅仅因祂的意旨而使正确的事变得正确,祂使之正确, 乃是因它原本是正确的。因此对于何为义,必须给出一个绝对的标 准。义的绝对标准乃是神的属性,对于“义〃的无谬之判断唯独出 自神的智慧。对受造者而言,义的完美执行者与管理者乃是神的旨 意。我们诸般责任的形式源自我们与神与人的诸般关系;我们一切 的义务与道德责任都因这不变的原则,这原则乃是基于上帝不变的 本质,而祂的旨意乃是外在的表达。一切神圣律法都不外乎以下四 种: ■ (a) 直接基于神本质的完美,所以即使神自身,亦不能将之更 改或废止。诸如对神的爱和顺服,对人的爱和诚实。 (b) 直接基于永恒的造物主以及人的永久关系。诸如关于财产 权和对于性关系之规范的律法。只要这世界的法则仍在继续,这些 律法就仍是全人类的责任而不更改,这是因着它们本质上的正确性 以及神的旨意使然。作为其创造者,上帝在特殊情况下也会不考虑 律法随己意而行,就如古时犹太人的多妻制的情况。 (c) 直接基于各人与整体间可变的关系。关于这一类,古代犹 太入有着大量的民事律和司法律,它们体现了上帝在他们这特有的 境况下的旨意,当然这些律法只在当时特殊的情况下适用。 (d) 基于神明确的吩咐,它们既不是普遍的,也不是长久的, 而仅在所吩咐的期限内对得此吩咐之人有效。一切礼仪律法均在此 例。 3 4 (2)其次,论到这道德律,就其在人处于无罪状态时作为指导 166 原则的必要性而言,这基本原则早已启示于人的本性当中;尽管它 已因罪而变得模糊,但它仍足够清晰,甚至让异教徒也无可推诿。 这乃是基于:(a)保罗的宣称与明证(罗1:19.20; 2:14.15) : (b) 一切异教徒生而拥有是非感与道德责任感,并依此行事,尽管他们 对特定的道德义务甚为无知。这道德律在人心里,乃是亚当被造所 固有的禀赋之一,如我们在《信条》四章2节所见。 (3)上帝道德律的启示已置于人的内心,当人尚未堕落之时, 本足以作为人行事的指导,以维持其与创造者的天然关系;然而在 他当前的状况下却完全不足以再指导他,正如我们在一章1节所见。 总的来说,上帝乐意在所默示的圣经中向人启示一个更为整全、清 晰的律法。这关于信心与行为的法则是唯一的,也是全备的,一如 我们在第一章所见。 (4)第四,圣经乃是信心与行为的唯一且全备的法则,作为神 的旨意,无论其中所启示的为何,都是为基督徒所设之道德律的一 部分;且那些所未启示的,无论是未直接启示的,还是并未暗示的, 都不属于我们道德义务的一部分。参《信条》第十六章1・2两节。 2.我们已在第七章1・2两节,探讨了关于在受造界中,上帝以亚 当为全人类的代表而使其进入律法之约的关系,在试验期中以是否 顺服而永远决定他的身份与命运。亚当堕落之后,他以及一切属他 的再也不能凭自己满足这约,神就乐意差遣祂的儿子,为女人所生, 且生在律法以下,作为第二亚当,为选民的益处而成全律法之约一 切的要求,又为这诸般益处提供保障。如我们在第八章所见。 3.这律法中行为之约的关系已被我们的中保所成全,所以恩典 in 之下的人,就不在律法之下(罗6:14);然而,就其与人的关系而 言,律法作为行事的准则与标准并未改变或转移,它的要求也并未 降低。基督替我们满足了得救的条件,我们以此而称义。但律法作 为我们行为的准则以及作为道德品性的法则,无人能替我们遵守。 因此基督为我们成全了律法,而圣灵在我们里面成就了律法,乃是 藉着使我们成圣而进入完全的顺从。藉着这顺从, 信徒就得以结出 善行的果子,尽管我们得救并不基于善行• 167 4.这道德律被囊括在两块法版之上,被称为十诫,这是无可争 议的事实。但这并不意味着上帝要求基督徒的每一项责任都能在十 诫中找到,完美的道德律法无穷无尽,十诫中所体现的,只是维持 人与神、与他人之间普遍关系的总则。这是确实的,因为; '(1)这置于神的宝座一一施恩座下的两块法版被称为神的十 诫,用以禁止人犯罪;其上有幔子并施恩座,大祭司将赎罪祭的血 洒于其上(申 10:1-5;出30:6; 31:18;利 16:14-15.)。因此,这 象征着公义的至善之律乃是上帝宝座的根基,是神的诫命用以禁止 人犯罪,也象征着基督舍命替人赎罪。 (2) 十诫所教导的乃是爱神爱人,救主耶稣称这是律法和先知 一切道理的总纲(太22:37-40) o (3) 基督说,人若遵守律法,就必得永生(路10:25-28) o (4) 圣经各处所分别教导的每一项责任,都或多或少直接渉及 了诫命中的某条。 这些诫命最初是神亲自用指头写在两块石板之上。前四条是人 对神当尽的责任,后六条是对人的责任。在天主教中,头一块法版 上仅有三条诫命,而后一块则包含七条。他们将前两条诫命合为一 条,为的是使敬拜神的像并圣徒的像变为合法,使人认为诫命仅仅 禁止人拜假神并它们的像。而为凑足数目,他们又将第十条一分为 二 前一部分作为第九条,剩余部分成为第十条。 理解十诫的最佳方式就是始终谨记这是神的律而非人的律,它 不但要人在行为上顺从,而且强调并要求人内心情感与性情上也当 顺从。诫命的每一条都包含一普遍的道德原则,广泛适用于各种情 况,不但强调行为本身,也涉及到动机与结果。《威斯敏斯特大要 理问答》第99问定规了正确理解十诫的规则,其主旨如下: (1) 律法是全备的,约束每个人都必须完全遵守,即使最微小 的犯罪也予以禁止。 (2) 律法是属灵的,不仅关涉到行为,也关涉到思想、情感、 动机以及内心的状态。 (3) 吩咐某一责任,就是禁止与此相反的罪行;禁止人犯一种 a 168 罪,就是命令人去完成与该罪行相反的责任。同样,何处附加了应 许,就包祗了与之相反的警告;何处附加了警告,就包括了与之相 反的应许。 (4) 在一个罪或责任之下,所有同类的罪也受到禁止,同类的 责任也在所吩咐的范围之内,连同所有的原因或理由等都被包含在 内。 (5) 遵守律法不但是我们自己的责任,我们还有义务竭尽所能 帮助别人实现。 '伫 19.3除这通称为道德律的十诫以外,上帝按祂自己的美意,把 礼仪律赐给以色列人这未成年的教会,其中有若干预表性的律例, 一部分是为崇拜之用,以预表基督和祂的美德、作为、苦难和惠益 (来10:1; 9:1-28;加4:1-3;西2:17): 一部分揭示奚乎道德责 任的各种教训(利19:9,10, 19,23,27;申24:19-21;林前5:7;林 后6:17;犹1:23) o这些礼仪律在新约时代都被废止了(西 2:14,16,17;但9:27;弗2:15, 16;来9:10;徒 10:9-16; 11:2-10)。 19.4上帝把以色列人视为一个国家,也賜给他们各种司法性的 律例。这些司法律已与那百姓的国家一同期满终止了,除了为著一 般衡平法所要求的以外,现在不再有任何的约束力(出2仁1-23:29; 创 49:10;同彼前2:13-14;林前9:8—10)。 彳9・5道德律永远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,不管是已经称义的人, 还是其他人,都当顺服(罗3:31; 7:25; 13:8-10;林前9:21;加5:14; 弗6:2-3;约壹2:3-4, 7;罗3:20; 7:7-8;约壹3:4;罗6:15);这 不仅仅是因其所含的内容,也是因其颁布者造物主上帝的权威(申 6:4-5;出20:11;罗:19;雅2:8, 10-11;太 19:4-6;创 17M)。这种 责任, 基督在福音中, 不仅丝毫没有废掉,反而更加强了(太5:17 一 19;林前9:21;罗3:31;路 16:17,18)。 以上信条教导如下: 1.除以十诫为代表的道德律之外,上帝又将礼仪律赐给犹太人, 169 三 三 藉着象征和预表,来揭示(1)基督及其工作,(2)某些道德真理。 2.以色列作为一个国家,上帝也赐给以色列人各种司法性的律 例。 3. 以色列人的礼仪律和司法律,在基督里已不再有任何约束力。 4. 另一方面,道德律的权威并未削弱,这不但因其所含的内容 在本质上具有约束力,也因其颁布者上帝仍继续使之生效。基督不 仅没有废掉这种责任,反而将其极大地加强了。 在本章前几节中,我们已经陈明了诫命归类的原则。这些诫命 要么因其神圣的本质,要么因事物固有的形态,它们必然不会因基 督的赦罪而废除。恰恰相反,基督作为莪们的代表,替我们严格地 遵守了这完美的道德律,基督以此成为“律法的总结,使凡信他的 ■ 都得着义”(罗10:4) o又“赎我们脱离一切罪恶”,使我们“热 心为善” •(多2:14) o我们已在第十六章看到,唯有顺月艮律法的行 为才算为善行。基督藉着代赎,将他的子民置于全新且更高的顺服 责任之下;他提供新的动机,并在重生与成圣的恩典中向人传递新 ■ 的力量与鼓励。某些基于事物之形态的原初的律法,上帝乐意在摩 西时代稍稍放宽,就如关于结婚、离婚的事项;但先前律法中的每 一条都并未废除,而是藉着基督与使徒,使其回复至原初的程度与 权威。以记载于马太福音五至七章的登山宝训为例,它扩大并提升 了先前所启示之律法的意义,使其不再拘泥于字面意义。 判定哪些在旧约时代颁布的律法条文已被废除,哪些在新约时 代仍被保留的原则如下: (1) 仍继续生效的律法在新约圣经中都有着明确的说明或确 认;显然,这些律法并未因施行方式的改变而改变。因此这些律法 的条款经常见于新约圣经。•另一方面,当这规条被明确废止,或被 暗示性地废止,情况也很简单明了。 (2) 对于新约圣经中并未直接给出答案的争论性问题,就当仔 细察验设此律法的原因以正确判断其是否为永久性的律法。若其最 •初的原因是普遍且恒常的,这律法又未被明确废止,它就仍保有效 力。若其原因是暂时性的,其效力也仅是暂时性的。 170 对于摩西时代的原则,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看: (1) 作为神权政治下民族、政治性的约定,以色列人是神的子 民,神作他们的王。在此情况下,这国等同于教会。 (2) 另一方面,这是一个法律上的约定,因为在亚当之约中藉 顺服而得生命的道德律,如今在十诫中明确提出,从而构成神与其 子民之间所立新约的基础。即使是礼仪律制度,若不考虑其外在的 仪式,而仅就其字面意义而言,也当作为人行事的准则,因为不坚 守遵行这律法言语的,必受咒诅(申27:26)。 (3)它也包含一个详细的预表体系,并以外在可见的标记暗含 着属灵的真理,其中绝大多数是预表或预示性的记号,用以表明基 督的位格、工作以及祂的救赎所带来的益处。 藉摩西而来的礼仪律乃是对基督及其工作的预表,这一道理贯 穿了整个新约圣经,尤其体现在希伯来书。新约圣经中论到礼仪律 时,称“这些原是后事的影儿,那形体却是基督。”帐幕与仪式仅 是“照着天上样式作的物件”,是真帐幕的轮廓与预像,这真帐幕 才是基督如今为我们所进入的(西2:17;来9:23-24.)。基督献上 自己为祭又作我们的大祭司以使我们的救恩有效(弗5:2;来 9:11-12, 26, 28; 13:11-12.) 0上面的陈述也清晰地表明,基督 的来临已将礼仪律取代并废除——诸般的礼仪乃是预表基督,是基 三 三 督这实体的影儿。显然,当赎罪之工实际成就的时候,礼仪律的全 部目的与意图便废止了;因此,基督祭司性的工作随即且确实地取 代了利未族祭司的工作,这不仅是圣经所教导的真理(来10:1-14; 西2:14-17;弗2:15, 16),也是无可争辩的历史事实。当基督死的 时候,使神人分隔的幔子“从上到下裂为两半” (太:27:05, 51), 以此为众人开辟了道路,并永远废除了祭司及其礼仪律。 显然,犹太人的司法律也对我们失去了效力,这是因这些司法 律适应于一特殊关系一一即在旧约教会状态下,神权政治中上帝作 其子民的王,并且他们共同作为神治下的百姓,如今这一关系却不 存在了。 171 19.6虽然真信徒不在作为行为之约的律法之下,借此称义或被 定罪(罗6:14; 7:4; :1,33;加2:16; 3:13; 4:4—5;徒 13:38, E3 39,),可是这律法对于他们以及别人都大有用处,因它作为人生的 标准,既将上帝的旨意和人生的责任指示他们,便指导并约束他们 照着去行(罗7:12, 22, 25;诗 119:4-6;林前7:19;加5:14-23); 并且他们借此既发现他们的本性、心思和生活的罪污(罗7:7, 13; 3:20),就因自省而对自己的罪更加认识、差愧、很恶(雅仁23— 25:罗7:9, 14, 24),并更清楚地知道他们对基督及其完美顺服 的需要(加3:24;罗7:24, 25; 8:3, 4) o同样,律法对重生者也 有用处,因它禁止犯罪,•抑制他们的败坏(雅2:11,12;诗119:101, 104, 128):而它的警戒表明他们虽然免于律法所警戒的咒诅,但 他们当知, 自己因所犯的罪也应受什么惩罚,为罪今生要受什么痛 苦(拉9:13, 14;诗89:30-34;加3:13) □照样,律法的应许向他 们表明上帝是嘉许顺服的,虽然律法不被看作行为之约,可用来使 人配得祝福(加2M6;路17:10),但他们若遵守律法就可以期望得 到什么样的祝福(出19:5,6;申5:33;利26:1-13;林后6:16;弗 6:2, 3;诗37M1同太5:5;诗19:11);所以人因律法鼓励行善、胁 止作恶而扬善弃恶,并不表明他是在律法之下,而不在恩典之下(罗 6:12-15;彼前3:8-12;诗34:12-16;来12:28-29)。 19.7以上所述律法的用处与福音的恩典不仅不相矛盾,反而是 密切契合(罗3:31;加3:21;多2:11-14):基督的灵降服人的意志, 并使人的意志能够自由自在、甘心乐意地去行上帝要人去行的事, 也就是上帝在律法中所显明的旨意(结36:27;来8:10;耶3仁33; #119:35,47;罗7:22)。 以上信条教导: 1・人堕落之后,无人能因顺服律法而得义、进入永生。这是无 可争辩的,因为众人都犯了罪,本性已然堕落,又因律法所要求的 乃是完全而永久的顺服,同时圣经也说“义若是藉着律法得的,基 督就是徒然死了(加2:21) ” o 172 2.那些信奉基督之福音的人进入恩典之中,就不再以律法作为 生命之约。 3•然而,在福音时代,律法与福音的原理全然协调一致,所以 律法仍対各等人有多重功用,尤其在以下几个方面: (1)律法向所有人启示了有关上帝的性情与旨意,以及美德的 标准、行事的规章条例。 (2)就未重生之人与福音的关系而言,律法使其相信上帝的圣 洁与公义、认识他们自己的罪与污秽,并相信自己在满足律法的要 求上完全无能为力。因此,律法作为他们训蒙的师傅,引他们到基 督那里(罗7:7-13;力口3:24) o (3)对于顽梗不化的罪人,律法能够阻止邪恶性情的爆发,也 使他们对自己的悖逆无可推诿,又在他们的定罪上显岀神的公义, 同时也以他们成为别人的警戒(提前1:9;罗1:20; 2:15;约3:18, 3. ) o (4)对于重生之人,律法仍作为圣灵使其成圣的工具而必不可 少。它依然为他们提供着义的固有标准,使其藉此调整自己的性情 与行为,以与之相称。又向他们表明了他们对基督所当尽责任的范 围,又表明他们在基督里的领悟是何等的肤浅。因此,它有助于重 生之人建立认罪、悔改以及信靠的习惯。它的警告和应许是阻止罪 以及保障恩典的助力,并将人引向最终的福乐,那时,至高者所强 加的律法将成为我们心中的自然之律0由此又成为雅各所说使人自 由的全备律法(雅1:25; 2:& 12.另参《威斯敏斯特大要理问答》 问94一97) o 173 第二十章论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20.1基督为在福音之下的信徒所买蛭的自由包括:免除罪債的 自由,脱离上帝定罪之変怒的自由,和脱离道德律的咒诅的自由(多 2:14;帖前1:10;加3:13):又把他们从现今这邪恶的世界、撒但 的捆绑、罪恶的轉制(加仁4;西1:13;徒26:18;罗6:14)、苦难 的煎熬、死亡的宰钩、坟墓得胜的权势和永远的定罪中,救拔出来 (罗8:28;诗 119:71;林前15:54-57;罗5:9;8:1;林后4:15-18; 贴前1:10):也使他们得以自由地进到上帝面前(罗5:1-2),顺服 祂,不是由于奴仆的恐惧,而是由于孩子一般的爱和乐意的心(罗 &14T5;约壹4:18;加4:6)。这一切也属于在律法之下的信徒(加 3:9, 14;罗4:6-8;林前10:3-4;来11:1-40);但在新约之下,基 督徒的自由更加扩大,他们从犹太人教会所服从的礼仪律的轨下得 了自由 (加4:1 一7; 5:1; >^15:10-11),并且能.更加坦然无惧地 进到施恩宝座前(来4M4T6; 10:19-22),与上帝自由之灵有交 通,这交通比在律法之下的信徒通常所享有的更丰宴(约7:38-39: 従2:17-18;林后 3:13, 17, 18; ^31:31-34)。 本章的主题是基督徒的自由。基督借此使其子民得释放,它与 我们在第九章所探讨之意志的自由迥然有别。第九章所说意志的自 由乃是人固有的、不可剥夺的禀赋,大体说来,人在所面临的各境 况中藉此随己意作出决断。这意志的自由乃是自由的行为所不可或 缺的,一切自由的行为者(善恶勿论)皆拥有之,否则他们就不对 其行为负有责任。另一方面,基督徒的自由包括以下两点:(1)内 在的属灵状况。在这状况中,人完全有能力藉恩典按照上帝律法的 要求行使其欲望和意志。(2)人与上帝的关系。在这关系中,人的 行为不再是因恐惧的迫使而产生,而是因爱心与盼望这高尚的意念 使然;而就他们与撒旦和恶人的关系而甘,他们已不再受其支配和 174 影响;并且这种在神里面的境况使他们晓得自己所享有的诸般特权 以及神恩典的帮助。这自由包括人性情上的改变一一他的性情因重 生与成圣而趋向完美;并且因着称义,人与上帝的关系得到改变。 这是人得为神子嗣之恩典的要素,也是神众子民的特权(罗8: 14.15) o这是基督为我们赎买的,因此完全归因于祂(加5:1) o 这是圣灵施加在我们里面,又因有效之功而完成,因此完全归因于 祂(林后3:17) 0 本节分两部分阐述这宝贵、最为基督徙广泛领受的恩典。首先, 它始终为一切信徒所享有;其次,在新旧约信徒的对比中,新约信 徒在某些方面享有更大的自由。 1.历世历代的基督徒都享有这自由,这自由主要包括以下事实: (1)他们的罪债得以免除,并脱离了道德律的咒诅。如我们在 第十一章所见,它发生于信徒得称义的一刻,因严苛的公义而来的 负罪感亦被除去,律法的一切要求因耶稣基督完美之义的归算而被 满足。他的罪债真实地得以免除,律法的要求被完美地满足,他就 不再被罪所奴役。“有神称他们为义了,谁能定他们的罪呢? ”(罗 8:33. 34) (2)他们内在的性情得以脱离罪的奴役。这始于重生,并在成 圣过程中愈加完全,就如我们在第十、第十三章所见。“肢体中另 有个律,和我心中的律交战,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” (罗7:23);然而圣灵内驻在他们心里,就使他们按祂自己的美意 决意、行事,以此保障他们得胜。(参《信条》第十七章) (3)他们以此享有与上帝同在的平安。这宝贵的益处包含两方 W:藉着我们的大祭司,上帝与我们和好;藉圣灵的工作,我们得 与神和好。我们得以脱离因刑罚和奴役而来的惧怕,又因着浇灌在 我们心中那作为神儿女的恭顺、信靠的爱,就除去一切惧怕(约壹 4:18) o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(罗8:16) o我们既 拥有这样一位在神殿里为大祭司的,就以极大的信心,在基督所开 辟的一条又新又活的道上进入至高的圣洁,在此有上帝最为显明的 启示与最完全的交通,是祂以恩典赐予祂所爱之人的。 175 (4) 他们得以脱离撒旦的捆绑并现今邪恶世界的支配。“世界” 和“邪恶”的权势乃是基于“肉体”或人堕落的内心状态。基督“也 曾凡事受过试探,与我们一样,只是他没有犯罪。(来4:15) ”信 徒因称义而被献于神。成圣之工粉碎了试探的权势,在各样事上, 上帝或眷顾我们使我们有能力抵挡、脱离那牢笼我们的,或给我们 开一条出路(林前10:13) o撒但也在上帝的权下;上帝帮助我们抵 挡撒但,又使其逃窜,亦使撒但的邪恶势力得到遏制。 (5) 他们得以脱离苦难的煎熬、死亡的毒钩。死亡的毒钩就是 罪,罪的权势乃是律法,但基督己为他们成了咒诅,就将他们从律 法的咒诅下解救出来。称义的信徒与律法的关系已永久地更改,律 法不再是其得救的基础。对堕落之人而言,从罪而来的死亡并此生 一切的愁苦都是按律法对罪的刑罚;但对真信徒而言,它们成了神 恩典的磨练,为了提升他们的生命(来12:6-11) o藉着基督的死, 信徒得以脱离对死的惧怕(来2:14.15) ; * (6) 他们又得以从坟墓得胜的权势和永远的定罪中解脱。基督 赎罪所带来的果效中,最先为真信徒所明显经历到的,就是他的罪 已蒙赦免。若他的罪己被赦免,所负的刑事责任也必然废除。“如 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,就不定罪了(罗;1)” o人所惧怕的,莫 过死亡,甚至连我们这必死的身体都成了基督的肢体与圣灵的殿, 圣灵使他们苏醒,又将其改变,和我们救赎主荣耀的身体相似(林 前6:15, 19;罗&11;腓3:21) o 2.从某些方面来说,福音中的信徒比旧约的信徒享有更高程度 三 • “ ・•・ 的自由。 (1)新约的信徒不再负有遵守礼仪律的责任。对旧约信徒而言, 礼仪律乃是对神儿子之福音的启示,因此对他们乃是无价的祝福; 但由于这律大都隐藏在物质的象征与仪式之下,并且这种顺服很大 程度上是强制性的,以至于使徒称之为“世俗的小学”,并且旧约 的犹太人乃是受管于这世俗小学之下(加4:3),也被这觇所挟制(加 5:1),又称之为“属肉体的条例,命定到振兴的时候为止”(来9:10), 相对应的,使徒又说:“基督释放了我们,叫我们得自由,所以要 176 站立得稳”(加5:1) o我们可敬的救主亲自以其位格和工作光照我 们 不是间接地反射,而是直接来自于神的光,不是藉着祭司和 外在的圣殿,而是直接进到父的面前。 (2)我们更加坦然无惧,显然是因为我们如今所享有关乎救赎 方式及其成就的启示更为清晰与全备,与圣灵的交通也更为丰盛。 如我们所知,那曾感动旧约的先知又使旧约圣徒成圣的,正是神的 这一位格。然而新约启示的显著特征便是清晰与全备一一关于圣灵 职分的真理启示是清晰的,并且圣灵所施加的感动也是完全的。基 督应许当他升天之后,就赐下丰盛的圣灵(约15:26) o在此之前, 经上有话说:"那时还没有赐下圣灵来,因为耶稣尚未得着荣耀。 (约7:39) ”当他升天之后,彼得在五旬节时称:“他既被神的右 手高举,(或作他既高举在神的右边)又从父受了所应许的圣灵, 就把你们所看见所听见的,浇灌下来”(徒2:33),以此表明旧约 的预言(赛44:3;结36:27;珥2:28.29)和基督的应许都得以应验 了(徒2:16. 17) o 20.2惟有上帝是良心的主宰(雅4:12;罗14:4;林前10:29), 并使良心在信仰或崇拜上,不受那些违甘圣经或在圣经之外的属人 的各种主义与命令的束缚(徒4曲9;5:29:林前7:22,23;太15:1-6, 9; 23:8-10;林后1:24) o所以人若本乎良心相信此类主义,或遵 守此类命令,乃是背叛良心的真自由(西2:20-23;加仁10; 2:4-5; 4:9-10; 5:1;);若要求人毫无保留地相信,绘对地、盲目地服从, 这乃是毁灭人良心和理性的自由(罗10:17;赛8:20; ^17:11;约 4:22;启 13:12, 16, 17;耶8:9;彼前3:15)・ 3 20.3凡假借基督徒自由之名犯罪纵欲的,乃是破坏基督徒自由 的真谛;因为主叫我们从仇敌手中秋救出来,是为要叫我们终身在 祂面前坦然无惧地用圣洁公义事奉祂(加5:13;彼前2:16;彼后2:19; 罗6:15;约8:34;路1:74-75) • 20.4并且因为上帝的意思不是要叫祂所设立的权柄与基督为 我们所买赎的自由互相毁坏,而是使二者互相维持•披此保守;所 177 以,凡假借基督徒自由之名反对国家或教会的任何合乎律法的权柄, 或其行使的人,都是抗拒上帝的命令(彼前2: (3-14, 16;罗13:1-8; 来13:17;贴前5:12T3) o凡人所发表的意见,或支持的行为,若 违背自然之光,或违反基督教关于信仰、崇拜或品行的已知原则, 或违反敬虔的实意,以及凡在其本身性质上,或在其发表和提倡的 方式上,有损基督在教会中所设立的和平与秩序的荒谬意见和行•为, 都可以根据教会的审查,和国家官员的权柄,予以传唤,令其做出 解释,受到合法的制裁(罗仁32; 16:17;林前5:1, 5, 11-13;约贰 1:10-11;贴后3:6, 14;提前 1:19-20; 6:3-4;多1 : 10-11, 13-14; 3:10;太18:15-17;启2:2, 14-15, 20)。 此处教导如下: 1 •唯有上帝是人类的主,人的良心唯独向祂的权威负责。 ■ 2•上帝对人的命令唯独在祂的律法之中,祂所默示的圣经是祂 向这个世界唯一的完美启示。上帝亲自将自由赋予人的良心,使其 无需相信或者遵从违背圣经或在圣经之外的属人的各种主义与命 令。 8 3•人若本乎良心相信此类主义,或遵守此类命令,就是犯了背 叛良心之真自由的罪,也犯了不唯独忠于主的罪;若要求别人顺月長 此类命令,也是侵犯神的主权,企图摧毁人最宝贵的自由。 4•然而,基督徒的自由并非绝对的。这自由有其明确的目的和 限制。论到这目的,每个人都有机会按其自己的意愿,不受身边之 人的拦阻而服侍神。对自由的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:(a)神(即良 心的主)的主权。(b)众人同住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中,故而享有平 等的自由与权力。 5.既然神同时设立教会和国家在其各自正当的领域作为合法的 权威让人顺服,那么对它们的顺服也就是顺服神的必不可少的部分。 6•教会拥有从神而得的权柄,对那些坚持己见或任意而行,明 显违背自然之光、圣经的教导或搅扰、毁坏基督教会的人施行惩戒。 1 •从绝对意义上讲,唯有上帝是人类良心的主,这是毋庸置躯 17 的。真正的问题来自天主教,以及那些声称具有捆绑或释放信徒良 心之权力的人,这问题涉及了上帝按其旨意所赋予我们的标准,以 及祂所选择使之生效的方式。天主教坚称,在这个世界上,受圣灵 感动无谬的教会一一或者说全体主教,乃是真正的标准和传递神旨 意的媒介,因他们直接传承于使徒,并且与罗马宗座有交。他们坚 持这教会有权解禅教义,也有权以上帝之名制定法规,就以此捆绑 辖制人的良心;在天国的钥匙权中,他们有权执行这些法规,奉上 帝之名赦罪或定罪,捆绑或释放,打开或关闭天国之门,而且有权 向会众收取罚金。尤其是关乎信心与行为的方式,天主教所强制施 行的,大多源自教会的传统,以及显然被曲解了的圣经。 在德国和英格兰,伊拉斯图(国家全能论者)国家教会常常企 图使工作与敬拜实现外在的一致。他们不顾绝大多数民众良心上的 顾虑,谎称国家官员的权力和责任不但涉及民事权益,还包括对教 会的管制。 为了反对这一点,新教教徒坚持: 2.关于属灵方面信心与行为的准则,上帝在所启示的圣经上给 出了唯一且完美的法则,因此将自由赋予人的良心,使其无需相信 或者遵从违背圣经或在圣经之外的属人的各种主义与命令。 我们在第一章6・7. 9. 10几节中已经证明,关于信心与行为的法 则,圣经有着全备、清晰的定规,同时也是一切争论的最终裁决。 有鉴于此,以下诸条乃是不证自明的:(1)有违圣经的教训都为错 谬。(2)除了圣经所启示或定规的,都不能辖制人的良心。(3) 圣经既是明了易懂的,每个信徒都有责任正确解释圣经,并以此评 判人的一切主义与命令。以下是进一步的证明: (a)圣经直接的定规要么是不加区别地适用于众人,要么适用 于一切信徒(申6:4-9;路1:3;罗1:7;林前1:2;力口1:2)。 (b)所有基督徒都必须査考圣经(约5:39;徒17:11;提后 3:15-17),又当给出信的缘由(彼前3:15),且抵挡有违良心之主 的一切权威,即使这权威来自合法教会的领袖(徒4:19. 20) o (c)基督所应许引导人进入一切真理,又保守人免于致命错谬 179 的教会并非由一群官员组成,而是由一群蒙召、蒙选的人,即信徒 的群体所组成(约壹2:20, 27;提前3:15;太16:18;弗5:27;彼前 2:5;西 1:18, 24. ) o (d)那些自诩为使徒的后继者,自称拿有这一权力,其实他们 没有一丁点“使徒的凭据”(林后12:12;林前9:1;加1:1, 12;徒 1:21-22.),恒常性的职分有长老和执事(提前3:1-13),而使徒 却不在此例,所以他们的职分完全是自取的。 至于国家官员干涉信仰准则或敬拜规章的问题,我们将在第二 十三章3节再次论述。 3.若有人擅取神的特权又企图以并非上帝所赋予、启示的责任 强加给周遭的人,以此束缚他们的良心,这不但亵渎神,而且也是 反人类的罪,这罪恶极为重大。同时,作为理性与德行的存在,人 若屈服于这因强迫而来的负担,并且理所当然地使自己的良心屈服 于这并非由圣经教导、赋予的权威,这不但犯了不忠于神的罪,同 时也犯了违背人性的罪。 4•另一方面,基督徒的自由并非绝对的,我们不能随自己的选 择任意而行,这自由不受人的干扰,却因顺服神而受到节制——清 楚地认识这点乃是极为必要的。这自由不受人擅取之权的干涉,以 使我们能够更完美地降服于那唯一合法的权柄。这天赋之权或神所 启示真理的基本原则,表明了神不变的属性与至善的旨意,因此当 人假借基督徒自由之名违背这些基本原则而实际悖逆神时,这不但 荒谬,而且邪恶。若不受神旨意的约束,就没有自由;而且神的这 旨意常常是关乎我们的,甚至关乎我们的成圣(提前4:3) o 基督徒的自由更受人际责任的节制。吃拜偶像之物本身无关紧 要,因为并未被吩咐或禁止。因此基督徒可自由选择吃或不吃。但 保罗吩咐哥林多人“要谨慎,恐怕你们这自由,竟成了那软弱人的 绊脚石。(林前8:9) ”若是如此就是犯罪。因此基督徒可自由选择 吃或不吃,却绝不能因这自由而使别人受损。自由仅在其范围内自 由,若其越过神的律法或侵犯到他人的权利,就变为放肆。 5&6 •既然教会与政权皆为神所设立的机构,所以官员在其各自 S 180 cst 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每一项权力时,就代表着神的权威,基督徒就 要因良心的缘故顺服之。同时国家官员和宗教法庭也必然有权采取 符合其各自权力范围的惩处措施,以使人对其顺服。对此,我们将 在第二十三章、二十五章和三十章再次提及这些事项。 第二十一章论宗教崇拜和安息日 Fin • a • 口 a • W—1 n • O7eA. 21.1自然之光显明有一位上帝,祂是万有的主宰,对万物有 至高的主权;祂本为善,并善待万物;所以人当尽心、尽性、尽力 地敬畏、爱慕、赞美、求告、信赖、服事祂(罗仁20;诗19:1-4a; 0:5—?; 95:1—6; 97:6• ?04:1—35• 145 ・ 9—12• 徒14:17;申6:4-5) o但敬拜真上帝惟一蒙悦纳的方法乃是由祂自 己设立的,并限于祂自己所启示的旨意,因此我们不可按照人的想 象和设讦,或撒但的建议,使用任何有形的代表物或圣经所未吩咐 的其他任何方法(申4:15-20; 12:32;太4:9-10;徒17:23-25;出 20:4-6;约4:23-24;西2:18-23),去敬拜祂。 21.2崇拜应归于上帝父、子、圣灵;并且惟独归于祂(约5:23; 太28:19;林后 13:14;弗3:14;启5:11—14;徒10:25-26),而不 可归给夭使、圣徒或其他任何受造之物(西2:18;启19:10;罗仁25); 并且自从人堕落以来,只可藉着一位中保敬拜上帝;基督之外,别 无中保(约14:6;提前2:5;弗2:18;西3:17) 这两节教导我们: 1.我们有责任向神奉上崇高的敬拜和全心的服事,这既是自然 的指示,又是神所启示的教义。 2・神在圣经中已吩咐我们当以何种蒙祂悦纳的方法敬拜祂;若 我们忽视神的话,不以祂所吩咐的方法敬拜及服事祂,或试图以祂 所未曾吩咐的其他任何方法敬拜及服事祂,那便是违背神,便是犯 罪。 3.圣父、圣子、圣灵是我们唯一正确的敬拜对象;自从堕落以 来, 5 我们唯有藉着一位中保才能亲近神;基督之外,别无中保。 4•不可以任何借口将宗教崇拜归于天使、圣徒或其他任何受造 物。 182 1.人与生俱来的理性和良心指示我们,那位无限与绝对完全的 存有、创造者、拥有者和至高主、一切受造物的护理者和大施恩惠 者、一切道德主体的绝对道德主宰,当被爱慕、赞美、感谢、祈求、 顺服及事奉,这是不言而喻的,也是历世历代万国公认而见证的。 理由为:(1)祂自身的绝对完全。(2)祂无限超越于我们之上。 (3)祂作为创造者、护理者和统管者与我们之间的关系。(4)我 们完全依赖于神而得着一 •切的好处:又因祂无穷的恩慈而负有责任。 (5)祂命令我们如此行。(6)作为宗教性的存在和道德责任主体, 我们的天性使然。 (7)在此敬拜与服事中,我们的才能得到最大发 挥,我们的全人得到最大提升与祝福的事实。 2.在第一章中我们已看到,神已在圣经中为我们赐下无谬、权 威、完整、明白的信心与行为的准则。“上帝全备的旨意,也就是 ■ 关于祂自己的荣燿、人的得救、信仰和生活所必需的一切事,或已 明确记载于圣经之中,或可用合理的推论,由圣经引申出必然的结 论。”(威斯敏斯特信条第1章第6节)因此,神既已将蒙祂悦纳之 敬拜和服事祂的方法吩咐我们,我们若忽视祂所吩咐的方式,或宁 愿使用我们自己的方法,那就必然是违背神,也必然是犯罪了。在 人受造时天然的状态中,在人堕落之前所处与神的道德关系中,他 与生俱来的理性、良心及宗教本能或许足以引导他对上帝的敬拜与 服事;然而自人的道德本性堕落、宗教本能歪曲、人与神的关系因 罪而被推翻以来,显然必须有一个明确、积极的启示,不仅让人知 晓神完全接纳其敬拜,而且将敬拜及服事的原则与方法吩咐给人。 如同先前圣经中所示,人的一切被当作道理教导人的吩咐,各种私 意崇拜及自定的崇拜行为与方式,都是神所憎恶的。当然,同时正 如本信条第1章第6节所承认的那样,“有若干关于敬拜上帝和教会 治理的细节,与人类日常生活和社会团体有相通之处,所以可以根 据自然之光利基督徒的智慧予以规定,但总要遵照圣道的通则。” 这些显然关乎圣经中所记载,指导我们在不同时间与不同处境(视 当下情况而定)下敬拜神和管理教会的原则与“通则”的应用。但 我们无论如何都无权以品味、时尚或便利为理由,超出圣经的明确 183 命令。 3.我们在本信条第2章第3节已证明:圣父、圣子、圣灵作为可 以明确区分的三个位格,却在绝对相同的意义上彼此同等,为同一 位至高的神;由此,对神的崇拜必然同等地归于圣父、圣子、圣灵。 如今我们唯有藉着一位中保才能蒙神悦纳地亲近祂,这一点由我们 先前得到的证据可以证明:(1)关于人原初的罪债及惯常性犯罪所 导致的罪债;(2)关于神的公正;以及(3)关于神从永世便定意 唯独藉着一位中保使人得救。倘若基督果真在圣父神面前做选民的 代表,代替他们顺服及受苦,又为他们向圣父代求,倘若神将各样 •恩惠藉着基督赐给我们,那么我们就当藉着基督亲近神。下一主题 将阐明神是唯一正确的敬拜对象,且基督是我们藉以亲近神的唯一 中保。 4.不可以任何借口将宗教崇拜归于天使、圣徒或其他任何受造 物;也不可藉着基督以外的其他任何中保敬拜上帝。 .•根据天主教最权威教规的教导:(1)童贞女、圣徒及天使当按 他们各自的等级接受真实的宗教崇拜;(2)我们在困境中时当向他 们祈求帮助;(3)当祈求他们为我们向神或基督代求;(4)天主 教某些关于敬拜的权威典籍教导说,当祈求神根据圣徒的功德 (merits)拯救和帮助我们;(5)当在教会中保留并敬拜圣徒与殉 551 道者的画像、雕像及遗物。 • 为避免因这些行为受到拜偶像的指控,他们区分出(a) Latria 一一应给予上帝的最高级宗教崇拜,与(b) Doulia——依照圣徒与 天使的等级,应给予他们的不同程度的次级宗教崇拜。索尼克 (Sonic)还划分出了Hyperdoulia, 即应唯独给予童贞女马利亚的 中级崇拜。他们还区分出(小分别归于神、童贞女马利亚或圣徒与 天使的直接敬拜,和(b)间接敬拜,即向代表敬拜者之直接敬拜对 象的画像或雕像进行敬拜。 对于这整个敬拜体系的反对理由是:(1)圣经无论对其整体还 是对其中的任一要素,都没有提供丝亳支持。(2)敬拜神的理由不 适用于敬拜其他任何存在(being)。理性与启示一致教导我们,一 184 位无限与绝对完全的存有、我们的创造者、护理者和道德主宰,分 别于其他一切对象,因而不可与其他任何对象作为敬拜对象而被归 为一类。 (3)出埃及记20章3节、5节和歌罗西书2章18节明确禁止拜假 神与•天使的罪。路司得城里的众人意图敬拜圣徒保罗和巴拿巴,他 们“就撕开衣裳,跳进众人中间,”说:“我们也是人,……我们 传福音给你们,是叫你们离弃这些虚妄,归向那 永生神。”(徒 14: :1~15) 0 (4)出埃及记20章4-5节的第二条诫命,禁止敬拜偶像,或藉 着偶像敬拜神、基督或圣徒。 (5 )他们对归于神与归于圣徒之不同程度的敬拜之间的区分, 以及对敬拜偶像或画像的间接敬拜与敬拜它们所代表之人的直接敬 拜之间的区分,不是他们所特有的,一切拜偶像者中的受教育阶层 也是如此一一就如每个向外邦传教者都知道的那样。罗马天主教徒 若不是拜偶像者,第一、二条诫命所禁止之罪简直就不曾有人犯过 了。 (6)向圣徒祷告极其荒谬,因为除非他们无所不在、无所不知, 否则他们无法听到我们的祷告。在许多情况下,除非他们无所不能, 否则他们也无法帮助我们。天主教解释说,神可能把我们的祷告告 诉圣徒,叫圣徒可以反过来再把我们的祷告告诉神;这与他们所阐 释的教义倒挺相配。 (7)圣徒与天使不是我们与神或我们与基督之间的中保。(a) 因为圣经中明确宣称基督是神与人之间唯一的中保(提前2:5)o (b) 在地上和天上,基督都竭力履行了中保一切必需的职能(来9:12, 24; 10:14)。(c)因为我们“完全”在基督里;而且我们受到劝告, 以最坦然无惧而自由的心,藉着基督直接来到神面前(西2:10;弗 2:18; 3:12;来4:15-16; 10:19-22)。暗示以其他中保的工作对基 督的工作进行补充,乃是对基督极大的不敬。(d)在我们与基督之 间不可能有代祷者的立足之地,因为基督是我们温柔的弟兄(太 11:28),且引人到基督那里乃是圣灵的职分(约6:44; 16:&14)。 185 (e)即便真需要其他中保,圣徒也不适任。他们不在场,他们也无 力担当我们的呼求。他们也有依赖性,他们不能帮助别人。正如我 们已经看到的,他们没有多余的功德(merits),所以不能为我们 蒙神悦纳奠定基础,他们自己忙着敬拜和分享基督,既没有时间和 机会,也没有能力去管世上的事。 21.3感恩的祈祷是崇拜的一个特别部分(M4:6;提前2:1;西 4:2),是上帝向万人所吩咐的(诗65:2; 67:3; 96:7-8; 148:11-13; 赛55:6-7);为要祈祷蒙悦纳,必须奉圣子的名(约14:13-14;披 前2:5),藉圣灵的帮助(罗&26;弗6:18),照上帝的旨意(约壹 11 5:14),用悟性、敬畏、谦卑、热忱、信心、爱心和恒心去求(诗 47:7;传5:1-2;来 12:28;创 1 :27;雅1:6—7; 5:16;可11:24; 太6:12, 14-15;西4:2;弗6:18);若出声祈祷,当用人明白的言 语(林前14:14) o 21,4我们祈求,是为合乎圣经之事(约壹5:14, 16;约15:7), 是为现在和将来活在世上的人(提前2:1-2;约17:20;撒下7:29; 代下6:14-42);但不可为死人祈祷(路16:25-26;赛57:1-2;诗 73:24;林后5:8,10;腓仁21-24;启14:13),也不可为那些明明 犯了至于死的罪(或译:必死之罪)的人祈祷(约壹5:16) o 三 我们的信条在确立了关于宗教崇拜的对象,以及关于我们从何 认知宗教崇拜之性质与正确方法的普遍真理之后,现在继续更为详 尽地阐述圣经中关于这一主题的教导。 这几节教导我们: 1 •祈祷是崇拜的一个主要部分。"祈祷”一词时常用于较一般 意义和较特殊意义。用于较特殊意义时,“祈祷” 一词相当于“恳 求”,乃是灵魂向神表明心愿,祈求神满足这些心愿,并把一切所 需的供给恳求者的行为。用于较一般意义时,“祈祷”乃是灵魂与 神进行属灵交通的一切行为。这种意义的“祈祷”所包括的主要要 素是:(1)崇敬,(2)认罪,(3)恳求,(4)代求,(5)感谢。 因此,广义而言,祈祷包括崇拜的一切直接行为。赞美神的诗歌、 颂词本质上不过是富有韵律、以歌咏形式而发出的祈祷。 2.信条在此宣告,每个人都要祈祷。即便对于不认识神的外邦 人,以及未重生而无法在道德上以神所悦纳的方式祷告的人,这也 •・ 5 是千真万确的;因为我们的责任既不以我们对道德真理(moral truths)的认知,也不以我们行正确之事的能力来衡量。我们祈祷 的责任乃是我们与生俱来的责任,源于我们与神之间的自然关系, 由我们与生俱来的良心显明出来,又在圣经中被不加区别地吩咐给 每一个人(帖前5:17;徒8:22-23;路11:9-13) □圣经不仅告诉我 们要在接受圣灵后祷告,而且告诉我们要为接受圣灵而祷告。 3.此处教导我们,为蒙神悦纳而有效的祷告必须:(1)藉着中 保基督来进行。前面第1・2节已表明,一切宗教崇拜都必须藉着基督, 即倚靠祂的功德,且通过祂如今的代求来亲近神。祈祷是一种宗教 崇拜。因此,宗教崇拜怎样,其每一要素也怎样。另外,我们藉着 基督的功德而得救赎,由此显明的一切让我们得出我们必须奉基督 的名向神祷告这一真理;这也是圣经对我们的直接教导。(约 211 S 14:13-14; 16:23-24)。(2)藉着圣灵的帮助。“paraclete”(辩 护人,调解入;安慰者)这同一个词既用于基督,又用于圣灵:用 于基督时,这个词译为“中保” (advocate,本意"辩护者, 替人 说情者”);用于圣灵时译为“保惠师”(comforter)。因为基督 作为我们的“中保”在天上替我们祈求(罗8:34);而圣灵作为我 们的“保惠师”,在我们里面替我们祈求、教我们祷告、叫我们照 着神的旨意去祈求,因而使得基督这为头的在天上不间断的祈求, 与祂的众肢体在地上不间断的祷告之间保持和谐一致(罗8:26-27)。 (3)要使祷告蒙悦纳,敬拜者必须有正确的心态。他在祷告时,因 神的威严及逍德的完全,当用敬畏去祈求:因我们的罪债和污秽, 当用谦卑去祈求;当顺服神的旨意;当相信祂能够且乐意帮助我们, 信集祂立约的恩典;当明了我们所保持的关系、我们敬拜的性质、 我们祷告的主题与祈求的目标;当用与我们祷告之言语完全相符的 187 三 真挚和热诚去求;当用恒心迫切地祈求(路18:1-8) o当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人共同祷告时,显然必须使用众人共通的言语,否则对于 听不懂的人来说这祷告就毫无意义。这一论点乃是针对罗马天主教 在公开场合做祷告时多使用拉丁文的习惯,而其大多数敬拜者都不 懂这种语言。圣经中明确禁止这样的做法(林前14:1 -33)。 4.在此处信条教导我们,我们祈求的目标涵盖一切我们渴求同 时也合乎圣经的事。这是不言而喻的,因为我们万事都依赖于神, 因而当向祂祈求我们所需要的一切;然而我们当然要先求“最好的”, 即'‘先求神的国和神的义”(林前12:31;太6:33) o祈求不合乎圣 经的事,自然就是不合乎圣经的祈求;我们当弃除这类祈求并为之 悔改。即便是我们那些一般而言合乎圣经的心愿,在许多情况下我 们祈求的时机和方式也不一定合乎神的旨意。在这种情况下,我们 总要效法我们所尊崇的主在客西马尼的做法」照着神的旨意来调整 我们的祈求(路22:42;约壹5:14) o 关于代祷的主题,信条教导我们,要为现在和将来一切活在世 上的人祈祷(提前2:1-2;约17:20),但不可为那些已死去的人祈 祷,也不可为那些明知已犯了不可饶恕之罪的人祈祷。 罗马天主教会有关为死人祈祷的教理,部分基于他们有关人死 •后灵魂所处状态的教理。他们认为那些死时达到完全的人直接进入 天国;那些异教徒和犯了必死之罪的人死时直接进入地狱;然而大 多数不完全的基督徒死时要进入炼狱,必须呆在那里直至他们适合 进入天国。关于炼狱,天特会议教导说:(1)炼狱中有炼净的火, 不完全之信徒的灵魂须经火炼净。(2)在世信友的祷告与为他们所 作的弥撒大大有益于灵魂在炼狱中暂时性的受苦时期(天特会议第 25次会议)。 然而,如同信条第32章所表明的那样,倘若炼狱不存在,那么 就不能为死人祈祷,因为那些在天上的人无需代求,而那些在地狱 中的人,祈祷对于他们毫无帮助。“乃至家主起来关了门”(路13:25), 再到神的宝座前纠缠苦求,既放肆又徒劳。圣经教导说,人死后只 存在两个状态,二者之间有不可逾越的鸿沟限定(路16:25-26) o 另外,为死人祈祷这一行为没有任何的圣经根据,无论是明示还是 暗示。 21.5存虔诚敬畏之心诵读圣经(^4:16-17;徒15:21;西4M6; 提前5:27;启仁3),讲道纯正(提后4:2;徒5:42),用悟性、信 心和敬畏顺服上帝而认真听道(雅仁22;徒10:33;太13:19;来4:2; 赛66:2),心被恩感歌唱诗篇(西3:16;弗5:19;雅5“3;林前14: 15), 以及正当举行和按理领受基督所设立的圣礼,都是宗教崇拜正常的 一部分(太28:19;林前11:23-29;徒2:42) o此外,宗教的宣誓 (申6:13;尼 10:29;林后 1:23),许愿(诗 116:14;赛 19:21;传 5:4-5),在特殊时节下严肃的禁食(珥2:12;斯4:16;太9:15;徒 14:23),和感恩(*15:1-21; #107:1-43;尼 12:27-43;斯9:20-22), 都要各按其时,以圣洁敬虔的方式举行(来12:28) o 21.6如今在福音时代,无论是祈祷,或是崇拜的其他部分,既 不限于任何地方和任何方向,也不因举行的地方或面对的方向而更 蒙悦纳(约4:21);但要用心灵和诚实(约4:23—24),随处敬拜 上帝(玛1:11;提前2:8);每日(太6:11;参看伯仁5)在个人家 4 庭中(耶10:25;申6:6-7;伯仁5;撒下6:18, 20),独自在隐密处, 都要如此行(太6:6, 16-18;尼1:4-11;但9:3~4a);照样在公共 集会中更要严肃地敬拜上帝;当上帝藉着祂的圣言或护理招聚公共 聚会时,不可漠不关心,或故意忽略,或停止聚会(赛56:6-7;来 10:25;诗84:1-12; 100:4; 122:1;路4:16;徒2:42; 13:42, 44)。 这几节继续逐一叙述在当今时代神所要求我们崇拜祂的各种不 同方式,包括定期的崇拜行为以及临时性的崇拜行为。对神定期的 崇拜,无论在公共集会中,在个人家庭里,还是独自在隐秘处,都 要举行。在公共集会中对神的崇拜主要包括诵经、讲道和听道、祷 告、唱诵诗篇,以及施行和接受基督所设立的圣礼。在我们所读的 经文与正确传讲的道中,神向我们说话,我们以敬畏、专注、自我 应用(self-application)及顺服之心聆听神的话语,藉此敬拜祂。 在祷告与唱诗赞美中,我们把圣灵所感之圣洁的爱、渴慕及感谢献 给神。在圣礼中,神与我们的灵魂交通并进入约中,而我们也与神 交通并进入约中。这一敬拜蒙悦纳与否丝毫不像礼仪主义者所天真 臆测的那样,取决于敬拜处所的圣洁或敬拜的方向。正如我们在第 七章和笫十九章所见,以及基督明确教导撒玛利亚妇人的那样(约 4:20-24),限定于分别为圣之处、分别为圣之时,由分别为圣之人 举行敬拜的时代,已因我们的主而一去不返。但敬拜蒙神悦纳取决 于:(1)有神之圣言的纯正真理相伴,并以此真理为基础;(2) 其是圣灵所结的果子,是蒙光照而敬虔、热忱之爱心的结果;(3) 其完全藉着中保基督而举行。 “除了在公共集会中公众一同敬拜神以外,每个人也必须独自 在隐秘处,每个家庭也必须私下里祷告、敬拜神。 主明确吩咐我们在隐秘处敬拜神(太6:6;弗6:18) 0这一责任 要求每个人都要花费一些时间祷告、读经、默想及严肃地自省。那 些忠实履行这些责任的人,非常清楚认真履行责任所带来的诸多好 处。 99 每个家庭都当举行的家庭敬拜(通常在晨昏举行),主要包括 祷告、读经和唱诗赞美。 带领家庭敬拜的一家之主,当留意让家中每一成员都按时参加, 不可因不必要的理由缺席家庭敬拜的任一组成部分;读经、祷告和 赞美时,当同样地严肃而专注,不被日常事务所扰。 一家之主要留意用宗教原则教导他们的儿女和仆婢。要在每个 适当的时机进行这样的教导。但我们认为举行过公共崇拜后的安息 日晚上,当特意为此目的而分别为圣。因此我们非常反对在主日进 行不必要的私人拜访。除非为着必要或慈善的原因,我们也非常反 对在主日接纳外邦人进入我们家中。其他任何活动,无论有多么漂 亮的借口,倘若它们妨碍了上述必须履行的重要责任,我们都要加 以反对。”(【美国】《敬拜指南》第15章) 诸如宗教的宣誓、许愿、禁食及特殊的感恩,乃是在适当时节 所举行的对神临时性的崇拜方式。关于宜誓和许愿,我们将在笫二 190 十二章加以阐述。圣经中的例子(诗107;太9:15)与当今基督教会 的经历,确定无疑地告诉我们,特殊时节下的禁食和感恩是合宜而 有效的。 21.7 一般而言,把适当的时间分别出来敬拜上帝,乃是自然之 理;同样,上帝在圣经中用一种积极的、道德的、永久的诫命,特 别指定七日的一日为安息日,要万世万代的人都向祂遵守此日为圣 日(*20:8-11;赛56:2-7) o这圣日从世界的起头到基督的复活 梆是一周的末一日(创2:2-3;林前16:1-2;徒20:70):从基督的 复活起,改为一周的第一日,在圣经中称为主日(启1:10),而且 要持守它作为基督徒的安息日,直到世界的末了(太5:17-18;可 ■ 2:27-28;罗13:8-10;雅2:8-12)。 21.8人人都当向主遵守这安息日为圣,要适当预备自己的心 灵,提前调整日常事务,然后不仅要整日停止自己的工作及有关属 世职务和娱乐的言谈与思想,守圣安息日(出16:23, 25-26, 29-30; 20:8; 31:15-17; ^58:13-14;尼 13:15-22),而且要用全部时 间,或同众人,或在私下,举行礼拜,并尽本分行必要和慈善的事 (<58:13-14;太 12:1-13;可3:1-5)。 在信条的第十九章我们看到,按照各自的依据或理由,神的律 法可以分类如下:(1)依据于神的属性,因而具有普遍性及不变性 的律法。(2)就我们所知完全依据于神的旨意,因而被称为积极的 诫命,只在神所吩咐的范围和时间内有约束力的律法。(3)依据于 律法所适用的暂时性情况或环境,并专用于这些情况或环境,一旦 这些情况或环境不再存在便不再有约束力的律法。(4)依据于今世 •人类的普遍及永恒的状态与关系,因而预定如同那些关系一样具有 普遍性与永恒性的律法。 显然圣经中有关安息日的律法在某种程度上归于第四类,亦在 某种程度上归于第二类。 1.安息日在某种程度上依据于人性普遍而永恒的需要,尤其是 191 对于被包括在救赎体系下的人。设立安息日乃是为了:(1)纪念神 创造了世界以及住在其间的一切(创2:2-3;出20:11) O这一事实 是一切宗教——无论是自然宗教还是启示宗教 的重要基础。(2) 安息日被改为一周的第一日,乃是为了纪念基督教的中心大事:被 钉死在十字架上的救赎主升天并坐在权能者的右边。(3)永久地象 征为圣徒存留之永恒的安息日((来4:3-11) o (4)为公众崇拜或 私下崇拜神及对众人进行宗教教导提供适当的时间。(5)出于当今 人类的体质与世人的状况所决定之身体上及道德上的必然需要,提 供一段脱离劳碌疲累的适当休息时间0 3S 安息日制度的所有这些理由都依据于人性,并且在万国万民中, 在智力与道德发展的所有阶段,依旧完全有效。因此,安息日作为 神在造人时所设立又吩咐那人遵守,由此吩咐整个人类普遍、永远 遵守的一项制度(创2:2-3)而被采用。因而我们发现从最初,犹太 人(创7:10; 8:10; 29:27-28;伯2:13)以及所有外邦民族(或 家),诸如埃及人、阿拉伯人、印度人等,皆以七日为一周来划分 时间。所以在律法被赐下以前,犹太人就已被吩咐遵守安息日(出 16:23) 0也因此有关安息日的律法被归入十诫(关乎我们与神及与 人的一切关系的整个道德律,都被概括与浓缩在这十诫中),成为 其中的一条命令。神用手指把有关安息日的命令刻在石版上,与吩 咐我们爱神、荣耀神的名、禁止奸淫、禁止杀人的诸多诫命并列, 作为十诫的一部分,置于'‘施恩座”下,在神宝座的基部。所以, 当神发出这一伟大的命令时,祂不说“我为你们指定一安息日”, 三; 而说“当纪念安息日,守为圣日”,显然暗示着祂所指的是对于犹 太人与外邦人来说皆为众所周知、已经存在的一个制度°而且制定 这一律法的根据,不是犹太历史所独有的一个事实,而是构成神与 整个人类所保持一切关系之基础的一个事实,是如同前面所表明的 那样,数千年前作为安息日制度产生之根源的这一事实:“因为六 日之内,耶和华造天、地、海和其中的万物,第七日便安息,所以 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,定为圣日”(创20:8-11)。因此基督说:“安 H 日是为人设立的”(可2:27),也就是说,是为人类设立的。 192 2•安息日也是一个积极的诫命,它依据神一一至高主的旨意。 把一部分时间分别出来敬拜神及对众人进行宗教教导,是理性的明 确指示。经验表明,基于生理上与道德上的理由,从劳作中分出一 段时间来用以休息,是极为合人心意的。对于被视为宗教存在(a religious being)的人类而言,为世界之创造与基督之复活设立某 种纪念,为天上之安息日设立某种永恒而频频再现的象征,也是非 常可取的。然而,我们应当藉着一项制度把这些目的结合起来,并 确保这些目的达成,为此当把整整一日从七日中分别岀来一一这一 日曾为一周的第七日,以后变为一周的第一日;这显然是因为(神) 如此命定,或客观环境使然,所以如此定规的一种命令,只要神在 此事上的旨意不变,这法令就对我们一直有约束力。 安息日由一周的第七日变为第一日,这改变始于使徒时代,因 此这一改变是受到使徒认可的。由那时起,各个世代各个地方的基 督教会都开始遵守取代古时安息日的“主日”(启1:10) o我们接 受安息日的这种改变,相信其合乎神的旨意:(1)因为其源于使徒; (2)因为基督之复活的无比重要性;而作为基督教之根基,基督之 复活被以守主日的方式与神之创世联系起来;(3)因为历世历代各 宗各派基督徒的一致赞同,以及圣灵的内住,也暗示了圣灵的赞同。 关乎遵守基督徒的安息日,明明白白的通则是:遵守安息日(1) 不当像基督所责备的那样凭着律法的精意(太12:1;路13:⑸,而 要凭着福音圣洁而自由的精意;(2)当合乎设立安息日的目的,及 上面所列举的那些目的。 因为神指定七日中的一日为安息日,我们当为设立安息日的那 些目的而把那一整日都分别为圣,即整日停止属世的工作而敬拜神、 对我们的教友(fellow-men)进行宗教教导。我们当勤于将这整日 用于这些目的,避免并尽力带领我们的教友避免一切阻碍,以期将 这日最为有益地应用于其正确的目的。除了与我们有利害关系、明 显而合理的必要之事,以及关乎我们教友及家畜之迫切需要的慈善 之事,任何事都不可阻碍我们将这日分别为圣。 193 第二十工跆雉法的as和许愿 22.1合乎律法的宣誓是崇拜的一部分(申10:20;赛45:23;罗 14:11; M2:10-11),即在必要的时候,宣誓者严肃地呼吁上帝, 为他所讲述或应许的事作见证,并按照他宣誓的真伪对他施行审判 (出20:7; ^119:12;罗仁9;林后 1:23; 11:31 ;加 1:20;代下 6:22-23) o 22.2惟有上帝的名才是人应当用来宣誓的,应用时当存完全圣 洁的敬畏之心(申6:13;书23:7):所以,人若用那荣澀和可畏的 名虚空地或轻率地宣誓,或用别的名宣誓,都是有罪的,可憎恶的 (th20:7;耶5:7;太5:33-37:雅5:12) o然而,不论是在旧约圣 经还是在新约圣经中,在严肃的场合和重要的事件上,宣誓都是上 帝的话语所认可的(来6M6;林后1:23;赛65:16);这样,在这类 事件上,合乎圣经的权威所规定的仝乎圣经的宣誓也应当予以遵行 (王上8:31;尼 13:25;拉 10:5) o 22.3凡宣誓者,都要正当地考虑此严肃行为的庄重性,并且只 宣述他完全相信真实无疑的事(出20:7;利19:21;耶4:2:何10:4)。 任何人不应起誓把自己束缚于任何爭上,除非那事是善良和公义的, 是他如此相信的,并且是他能够而且决心实行的(创24:2~9;尼 5:12-13;传5:2,5) o然而在关于善良和公义的事上,若拒绝合乎 圣经之权威所命令的宣誓,那便是罪。 22.4宣誓应照简明普逋的字义,不可用模棱两可的双关语,或 内心有所保留意思的字句(耶4:2;诗24:4) o宣誓不能.迫人犯罪; 但在非属犯罪之爭上所作的宣誓,虽有损于己•,也得遵守实践(撒 上25:22, 32—34;诗15:4);纵使向异端者或不信者所作的宣誓, 也不可背弃(结17:16-19;书9:18-19;撒下21:1) <» 这几节所论述的主题是:1 •合乎律法之宜誓的性质。2.唯一可 194 以合乎律法地用以宣誓的名。3•在必要时候宣誓,既是合宜的,也 是应尽的责任。4•誓词用语的真实含义。5•宣誓所约束之义务的范 围和根据。 1.合乎律法的宣誓乃是在非常严肃和重要的时候,呼吁神为我 们所述之事的真实性,或我们自愿承担在将来做某事的义务,作见 2 证;并暗含着神因我们说谎或不忠于诺言而不悦的咒诅。刚提到的 这一点通常由大多数宣誓的惯用结束语体现出来:“所以求神帮助 我” 一一意即,求神因我所述尽皆真实,或因我将遵守诺言而帮助 我。 es 三 因而宣誓乃是至高宗教崇拜的一种行为,因为其承认被我们祈 求作威严之见证者及最终审判者的那一位无所不知、无所不在、绝 对公正且拥有至高主权。 2.所以,我们若用又真又活之独一神以外其他任何的名起誓, 我们的罪等同于拜假神的罪;我们若指着任何事物或任何地方起誓 一一即便其与神有所关联,我们的罪等同于拜偶像的罪。那些举手 宣誓的人,乃是指着创造、护理、统管万有的神起誓;那些按手于 圣经上或亲吻圣经而宣誓的人,乃是指着在圣经中启示祂自己的神 起誓,即指着基督教之真神的名起誓。显然,凡相信真神的人,与 他们的正直诚实相称,皆不可能指着假神起誓。同样明显的是,无 神论者进行宣誓,或者异教徒按手于圣经上,从而表明他祈求他根 本不相信其存在的神,皆是丝毫无诚实可言的行为。 圣经中充分承认这一原则。我们被告知要指着真神起誓:“万 膝必向我跪拜;万口必凭我起誓。”(赛45:23):“在地上起誓的, 必指真实的 神起誓”(赛65:16) “你要敬畏耶和华你的 神,侍 奉他,指着他的名起誓”(申6:13)。我们被禁止指着假神起誓: “我怎能赦免你呢?你的儿女离弃我,又指着那不是神的起誓”(耶 5:7;书23:7) o 3.第三条诫命的字面解释为“你不可将神的名用于虚假的事” 一一即用于为谎言作证。吩咐我们不可起假誓或在无关紧要之时起 ■ 誓的这条诫命,暗含着神允许我们在一切必要之时呼吁真实的神为 195 i2k 真实之事作见证之意。因此在旧约中,宣誓被当做公认的宗教制度 吩咐人遵行(申6:16; 10:20等)。基督自己在被要求以犹太人常见 的形式起誓时,毫不犹豫地加以回应(太26:63-64) o保罗经常呼 吁神为他所述之事的真实性作见证——“神可以见证我……”;“我 呼吁神给我的心作见证”(罗1:9;林1:23) o在希伯来书6章13T8 节中,保罗宣称,神为了 "为那承受应许的人格外显明他的旨意是 不更改的,就起誓为证。"并且,“因为没有比自己更大可以指着 起誓的,就指着自己起誓”。 所以很显然,我们的救主基督所说“什么誓都不可起”,意思 不可能是禁止在必要之时指着真神的名起誓,而必然是禁止在日常 交谈中或无关紧要之时呼吁祂的名,禁止指着不是神的起誓。 可以宣誓的必要之时,乃是指所有那些涉及到重要且完全合乎 律法的利益的时候;必须呼吁神作见证以获取信任和了结争论的时 候(来6:16);以及任何主管当局(competentauthority)命令其 所管辖者宣誓的时候。我们的信条宣称,在最后那种情况下的宣誓 乃是一种责任,若拒绝宣誓便是罪。 当然,宣誓作为一种敬拜神的行为,其本身的性质,以及藉着 宣誓所要达到的果效」一建立人们的信任,这两个原因使得宣誓时 总当以敬畏的态度,并佐以公认的各当事人与见证人普遍明白的外 在动作,诸如举手、按手于圣经上或亲吻圣经,以表明宣誓者所呼 吁的神乃是那位创造者与护理者,是基督教所启示的那位真神。 4.人若被要求起誓,就总要确信所使用的词句能够为对方所明 白,以确保起誓的神圣性。很明显,当政府、审判官、国家官员或 平民要求我们宣誓时,倘若我们把个人的意思赋予我们祈求神所见 证之事,不同于我们所知要求我们起誓的人所理解的意思,我们就 是在蓄意欺骗;我们在说谎时呼吁神见证我们话语的真实性,便犯 了起假誓的罪。 5•宣誓带来的义务源于:(1)原初的、普遍的说实话和信守一 切诺言的义务;(2)我们荣耀神的义务,与避免因祈求祂为虚假之 事作见证而羞辱祂的义务;(3)我们明知是虚假或倾向于虚假之事, s 5 196 5 却希望神赞同其为真实的,这便是一种亵渎行为。 (人所作)宣誓不能把人束缚于那些本身就不合乎律法之事, 因为合乎律法的义务由神的旨意赋予我们,所以优先于由人的心意 或由我们自己赋予我们的一切义务;而且次要的义务不能脱离主要 的义务°起誓作不法之事才是犯罪,背弃这样的誓约却不是犯罪。 因此路德(Luther)违背他修道士的誓约没有错。宣誓也不能束缚 人行不可能之事,因这不可能正体现出神的旨意。 但本身公义而有约束力的宣誓,赋予我们一个额外的实行这所 作宣誓的义务,这一义务是律法的要求,也是我们所自愿承担的。 承诺做任何合乎律法之事的宣誓都因真理和神的缘故具有约束力。 而且 (1) 这一义务显然不取决于使人起誓者是善是恶。向不信者或 异端者所作的宣誓,与向圣徒所作的宣誓同样具有约束力。天主教 徒称,宣誓不能把人束缚于不合乎律法之事,也不能使人脱离主要 的义务,并且一切义务中首要的义务便是不惜一切代价促进教会的 利益,他们以此为借口,为其背誓的行为开脱,因他们向不信者或 异教徒,或向他们与之争论的对手起了誓,却不遵守。然而他们故 意作那便于背弃的宣誓,因此在宣誓和背誓时皆既说谎言又亵渎神 的圣名。另外,优先于一切宣誓的至髙法则,乃是神清楚明白的旨 意,而不是教会的利益。 (2) 人所作的宣誓虽有损于己,也有遵守的义务(诗15:4)。 (3) 人所作的宣誓即便是以暴力或欺诈手段强求而来,其义务 也不因此减损。因此征服者强迫被征服者所作的宣誓亦具有约束力, 因为在征服者所提供的选项中,被征服者自愿优先选择宣誓。所以 基遍人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以欺骗手段引诱约书亚所起的誓,约书 亚亦加以遵守(书9:8-27) 0 22.5许愿与带应许的宣誓性质相同,以用相同的宗教慎重去宣 说,用相同的真诚去遵守(民30:2; <19:21;传5:4-6;诗61:8; 66:13-14)。 197 22.6人不可向任何受造者许愿,只可向上帝许應(诗50:14: 76:11; 116:14) o若要所许的應蒙悦纳,就当甘心乐意,出于信心, 并明白所包含的本份,为求对已经领受的慈爱表示感谢,或为求获 得我们所要的而许愿;由此,我们对须尽的本分,或对与这些本分 有关的事,应当更加严格地药束自己(申23:21-23;创28:20-22; 撒上仁";诗66:13-14; 132:2-5) o 22.7人不可许愿去行圣经所禁戒的,或阻止圣经所命令的本 分,或行他力量所不及的,以及那未从上帝应许得着能力去实行的 (徒23:12-14;可6:26;民30:5, 主教修道者终生独身,自甘贫穷,和服从教规的许愿,决非更离的• 完全程度,而是迷信和犯罪的网罗,凡是基督徒,不可自陷于其中 (太 19:11-12;林前7:2, 9;来 13:4;弗4:28;帖前4:11-12;林 ■ 前7:23) o 12-13) □这样看来,罗马天 X3 许愿乃是向神许诺。在宣誓中,立誓双方都是人,而神是被呼 求的见证者;在许愿中,神是被许诺的一方。许愿与宣誓的性质相 ■ 同,因为我们基于相同的理由一一我们真理的义务及敬畏神的义 务一一而必须遵守我们所许的愿与所立的誓。在无关紧要之时轻率 许愿,或许愿不还,都是亵渎神的行为。 与宣誓一样,有大量经文认可许愿(传5: 4;诗126:11;撒上1:11; 以及徒18:18保罗的事例)。接受洗礼和圣餐,涉及到对神极为圣洁、 附有义务的许愿;祷告时亦是如此,不管是口头祷告还是书面祷告, 我们都正式或非正式地重申我们向神立约的承诺。因而许愿如同其 他任何承诺一样,既可一般性地约束我们忠心顺服神,亦可在某一 特定行为上特别对我们加以约束。 人不可许愿去行任何不合乎律法或不可能做到之事,理由同先 前所阐明关乎宜誓的理由相同。幼童或其他任何处于权威之下、无 权照自己的心意约束自己的人,其所许之愿无约束力(民30:1-8)。 当发现所许之愿若继续遵守便与我们属灵益处相悖时,所许之愿便 不再有约束力;因为那样便表明神肯定不想要我们遵守那所许之愿; 19 ▼•也 接受承诺的i方若不想让人守诺,那一承诺便不能约束人。 许愿之事若不违背律法,无关乎道德是非,所许之愿便有约束 力;但经验极清楚地证明,累积这类义务极为有害。圣经中神之圣 言以祂的权威命令我们遵行祂旨意所要求或对我们有益之事。我们 自我强加的义务增多,既羞辱神,又对我们自身造成极大困扰,并 危及我们的平安。许愿最好还是限定于在神恩典的帮助之下,神所 命令或圣经中所明白启示而由我们自愿承担并承诺遵行的义务。 199 第二十三章论国家官员 23.1上帝是至高的主和全世界的王,祂在自己之下设立国家 官员治理人民,是为了祂自己的荣權和公众的利益,因此赋与他们 佩剑的权柄,用以保护并鼓励行善的,处罚作恶的(罗13:1-4; 披前 2:13, 14)。 23.2基督徒若被委任接受并执行国家官员的公职,乃是合乎圣 经的(创 41:39-43;尼 12:26; 13:25-31;但 2:48-49; A 8:15-16; 罗13:1-4);他们在按照各个国家健全的法律执行公职时,应当特 别维持虔敬、公正与和平(诗2:10—12; 82:3-4;提前2:2;撒下 23:3;彼前2:13),同样,为此目的,如今在新约之下,他们可以 合乎律法•地从爭公义和必须的战争(路3:14;罗13:4;太8:9-10; 徒10:1-2) o Ma 这几节教导我们: 1.国民政府是神所设立的制度,因而顺服我们合法的统管者, 是我们既当向神,也当向人所尽的本分。有些人以为,人类政府的 权力及合法的权威主要基于“被管辖者的同意”、“大多数人的意 愿”,或者某种虚构的由我们先祖在社会生活起源时所缔结的“社 会契约”。然而,一切政府都起源于神的旨意,这乃是不证自明的; 而一切道德主体顺服神旨意的义务,为他们顺服人类政府的一切义 务提供了最主要的依据。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:(1)因为神是每个 人的创造者和绝对的主人(Possessor)。(2)因为祂将他们构造 成了有智能、有道德责任、有自由意志的主体,并且成为他们良心 的主宰。(3)因为祂是一切道德主体的至髙道德主宰;也因为祂绝 对完全、无所不包的道德律命令我们行一切道德上公义之善事,禁 止我们行一切道德上不义之恶事。(4)神在造人时把人造成社会人, 并照祂自己的旨意将他置于家庭和社会团体组织中,.因而使得国民 200 政府成为一种绝对的必要。(5)因为神作为全世界的护理者和统管 者,使用国民政府这一工具,通过在世界上建立神的王国来促进救 赎的大目标。(6)圣经中清楚地表明:“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 的,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。所以抗拒掌权的,就是抗拒神的命。” (罗-13:1-2)对于行善的,国家官员“是神的用人,是与你有益的”; 对干作恶的,他“是神的用人,是伸冤的,刑罚那作恶的”(罗13:4) 0 当然,神并没有为人规定国民政府的任何犢定形式或演替顺序o 祂以人的良心和社会性,以及一切社会团体的环境状况,为政府所 负有的责任和政府存在的必要性提供了普遍的基础。然而,祂让人 照着他们不同的文明程度、社会及政治环境、历史前例,并照着神 之圣言对他们的指示,及神之护理对他们的引导和维护,以自己的 方式自由选择自己的政府形式。 在这种意义上,正如自然之光所显明的那样,创造者神从起初 就在人中间建立了国民政府,且在历世历代的万国万民中皆建立了 国民政府。然而在救赎计划的发展过程中,神入二性、作为中保的 君王基督开始执掌全宇宙的权柄(太28:1&腓2:9-11;弗1:17-23)o 由于这个宇宙构成一个物质及道德的系统,作为中保,祂的首领地 位必然要拓展到整个宇宙每一个地方,叫万事为了祂百姓的益处和 祂自己的荣耀互相效力,叫祂的仇敌被降服并最终受审判、受惩罚, 并叫一切受造物照着祂父所预定的来敬拜祂(罗8:28;林前15:25; 来10:13; 1:6;启5:9-13) o因此,当前这物质宇宙的护理者与主 宰以及“统管诸国”的,乃是犹太人的王拿撒勒人耶稣,一切的法 律都当符合祂的旨意,一切国家、一切人类统治者都当承认并服事 祂b “在他衣服和大腿上有名写着说:'万王之王,万主之主。' (启 19:16) 2・神设立国家官员的直接目的是促进公众的利益,而最终目的 是促进祂自己的荣耀。圣经所启示的事实向我们表明,创造者之荣 耀和美德的彰显是祂赋予万事万物整个系统的首要目的,因而也是 神所预定给每一有理性的行为者的首要目的。倘若每个人的首要目 的都是荣罐神,那么所有民族、团体的首要目的必然同样也是荣爛 201 神;并且荣耀神应当成为每一个体之一切关系与行为中的决定性目 的。倘若荣耀神是他的首要目的,那么其他一切目的和意图就都要 从属于这一目的。国家官员藉着促进公众在今世所关心的利益(包 括教育、道德、物质的丰富、生命财产的保护及秩序的维护)这一 特殊的方式,尽力促进神的荣耀。并且 3.身为基督徒的国家官员也当谋求在他们有影响力的位置上, 促进敬虔和秩序(提前2:1-2)。为了这一目的,他们不应靠着僭取 教会的职责,或试图凭借天赋而公然以高人一等的态度对待或控制 教会;而应如此行:作为个人,他们应当以身作则;作为官员,应 当在其工作中为教会提供公正的保护和一切应得的便利;又当明确 承认神和“统管诸国”的耶稣基督,并且制定和执行照着福音真意 而构想的一切法律一一就是关乎圣经中指明神特殊或普遍旨意的一 ■ 切问题,尤其是关乎安息日、宣誓、结婚与离婚、死刑等等问题的 法律。 4•基督徒接受并执行国家官员的公职,乃是合乎圣经的。这一 点颇为明显。的确,在最严格的意义上,只有基督徒才能合乎圣经 地担任国家官员或其他什么职务,因为任何人不信基督都是违背神 的旨意。一个人所承担的关系愈多愈重要,他就愈有义务相信基督, 使他能够有资格为了神的荣耀和一切相关人等的益处,履行一切职 责。 三 5•在新约之下,身为基督徒的国家官员可以合乎律法地从事公 义和必须的战争。自卫的权利和本分因天性不可剥夺的本能,因理 性、良心、神的圣言及人类的普遍赞同而得以确立。倘若一个个体 自卫杀人是正当的,那么一个社会团体基于同样的原则而做同样的 事也必定是正当的。 对一个基督教国家而言,很难说何时参与战争才是正义的,这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,而且这也不是我们所当考虑的问题。然而下述 的总则非常明确:战争是一项大恶,因为它摧毁生命,带来苦难, 并不可避免地在各处造成道德堕落——不管是对于被征服者还是对 于征服者,也不管是对于最初正义的一方还是非正义的一方。在每 202 一场战争中,至少有一方必定是非正义的,陷于非公义战争的滔天 大罪中;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战争双方都是非正义的。除非出于维 护国家生存的目的不得不发动战争,否则名誉、荣耀或权势的增强、 政策或利益,都不能作为借口为战争辩解,更不能为战争脱罪。要 想使一场战争被神视为公义之战争,必须不仅是我们的仇敌打算对 我们行不公义之事,而且(1)他试图做的不公义之事直接或间接威 胁到国人的生命;(2)战争是避免此事的唯一•手段。即便在这种情 况下,也当在用尽其他维护公义和国家安全的方法之后,才诉诸战 争这一最后的手段。一场使用侵略性方式进行的战争,在精神上和 目的上却可能完全是防御性的。战争正义与否取决于后者,而不取 决于前者一一也就是说,战争正义与否取决于发动战争的目的,而 不仅仅取决于以什么样的阵形进行攻击,或战场在何处。 23.3国家官员不可僭取讲道与施行圣礼,或执掌天国钥匙之权 太16:19;1 (代下 26:18; :17;林前4:1,2; 12:28-29;弗4:11-12; ^10:15;来5:4),亦不可丝毫干涉关乎信仰之事(约18: 36;徒5: 29;弗4:11-12) □然而国家官员如同保育之父一般,有责任保护我 们同一个主的教会,不偏待任何一个宗派,以使众教会人员均可享 ■ 受那完全的、无限制的、无条件的宗教自由,去履行他们神圣本份 的各方面,不受威胁或暴力侵扰(赛49 : 23;罗13:1-6) o并且, 耶稣基督在祂的教会中既已规定了通常的治理和惩治,它们在按照 自己的信念而自應作某一宗派的教友权利的行使,任何国家的法律 都不可加以干涉或阻碍(诗105: 15) o国家官员当保护所有人的身 体和名誉,使人不致因宗•教不同或不信宗教,而遭受别人侮辱、暴 力、诅骂和伤害;又当制定法规,使宗教和教会的集会得以举行, 不被騷扰(罗13: 4;提前2: 2) o 23.4人民当为国家官员祈祷(提前2:1-3),羊敬他们的人格 (彼<2:17),给他们纳稅(太22:21;罗13:6-7 ),服从他们合 乎律法的命令,为良心的缘故服从他们的权威(罗13:5;多3:1) o 不信宗教或宗教差异并不废止国家官员正当和合乎圣经的权威,也 203 不解除人民对他们的顺服(彼前2M3T6);这种顺服,教会人员 也是不能免的(罗13:1;徒25:9—11;彼后2:1, 10-11;犹仁8- 11) O教皇在他们领土之内对他们或他们的任何人民都没有任何统 治权或管辖权,尤其不能因着把他们判为异端者,或假托任何名义 而剥夺他们的土地或生命(可10:42-44;太23:8-12;提后2:24;披 前5:3) o 这几节教导我们,教会和国家都是神所设立的机构,具有不同 的目标与作用范围,不同的行政与职员,因而尽管二者应当彼此辅 助,却是彼此独立的。这个观点反对: 1・罗马天主教关于国家与教会关系的教义。根据纯粹逻辑上的 教皇至上主义观点,整个国家包括其全体成员都是普世教会的一部 分;因从属于教会存在之主要目的的某些次要目的,国民组织被包 括在教会之内,因而最终为其所受托之职权的行使向教会负责。因 此,教皇在某种情况下维护他的权威时,他往往停止国民的教权, 使其臣民背弃效忠国家的宣誓,并因假定的异端或国家统治者的不 月良从,而废黜其君王。我们的信条教导我们,国家在其作用范围内 完全独立于教会,并且依据同样的原则,对于所有教会成员,如同 对于其他任何一种人一样,拥有同等程度的民事管辖权。 2.这几节的陈述也反对盛行于欧洲所有国家及国家教会中,伊 ■ 拉斯特派(Erastian )关于国家与教会关系的教义。这一教义认为, 国家是神所设立的机构,为要供应众人属灵的及属世的一切需要, 因此有责任为传扬纯正教义和正确施行圣礼及教会劝惩作预备。所 以,支持教会,任命教会职员,确定教会法规并监督其执行,乃是 国家官员的职责。因而,在德国和英格兰抗罗宗国家教会中,君王 既是教会的最高管理者,又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。并且国家官员选 定并强制推行信条、治理体制、崇拜规程及教会管理的整个过程。 与此相反,我们的信条教导我们,宗教自由乃是人类不可剥夺 的特权(信条第二十章),包含着每个人依照自己良心的指引敬拜 神的无限制的权利。因此,尽管教会管理者被授予司钥权,他们也 囲 204 不可使用任何民事刑罚强迫人顺服他们所施行的法规。也因此,国 家官员尽管负有保护教会成员与教会组织平安行使其权利及履行其 职责的义务,在教会事务上却没有法定的管辖权。一个人可以同时 是国家官员和教会成员。在一种情况下他是管理者,在另一种情况 下他是被管理者。或者一个人可以同时是国家官员和教会圣职人员, 在两个范围内同时做管理者。然而在两种情况下,他的管辖权具有 完全不相关联的依据、目的、范围、方式及工作对象。 这几节亦教导我们,当国家官员在国家正确的作用范围内制定 和执行法律时,因神的权威,为良心的缘故,政府的一切属民都有 责任顺服他们。这一结论直接产生于前文所表明的事实:国民政府 乃是神所设立的,因而其权柄乃是神为达到某些目的而设立的;所 以顺服这些权柄就是顺服神。因而,(1)这一顺服当是诚心诚意并 为良心的缘故而出于自愿。所以我们不仅要向他们表达表面上的顺 服,也要为我们的管理者祷告,并自愿帮助他们。(2)反叛乃是极 其严重之罪,因为反叛乃是悖逆神,且必然在我们的同胞中造成永 久性物质的毁坏和社会道德的败坏。只有当我们被命令去行与神至 高权柄相悖之事,或国民政府彻底腐败而不可救药,已不能再完成 其之所以被设立的目的时,我们才不必再履行顺服国家官员这一义 务。当事情确已达到那一地步,当用尽一切修正之法亦无济于事, 当在政府之中进行改革似乎已无希望,却有希望通过革命达到此目 的时,基督徒就有更换政府的特权和义务——如果可以,便使用和 平方式;如有必要,便使用暴力方式。 205 第二十四章论结婚与离婚 24.1婚姻只存在于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;若同一时期一个 男人有一个以上的妻子,或一个女人有一个以上的丈夫,都是不符 合圣经的(创2:24;太19:4-6 ;罗7:3;箴2:17)。 24.2婚姻制度的设立是为着夫妻之间彼此帮助(创2:18;弗 5:28;披前3:7),按正道(即在婚姻之内)生养众多,增加教会的 圣洁后裔(创1:28; 9:1;玛2:15),并防止淫乱不洁的事(林前 7:2, 9) o 24.3凡能按自己的判断表示同意的各种人都可结婚(来13:4; 提前4:3;林前7:36-38;创24:57-58) □但基督徒的本分是只当 在主里面结婚(林前7:39) o所以,凡信奉真正改革派宗教的不应 与不信的、天主教的、或其他敬拜偶像的结婚;敬虔者也不可与罪 恶昭彰的或持守可诅异端的人同负婚姻之辄(创34:14;出34:16; 参看林后 6:14;申 7:3-4;王上 1仁4;尼 13:25-27;玛 2:11-12) • 这几个部分教导我们: 1•婚姻乃是由神设立的,因而乃是神圣的制度,包含着宗教的 与民事的契约。 2. 神所计划藉由婚姻而促进的目的乃是明确的。 3. 信条宜称,婚姻的法则规定婚约只允许在一男一女之间缔结, 在同一时期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妻子,一个女人也只能有一个丈夫。 4・独身生活的格外圣洁性被否认,而各种人之婚姻的合法性都 得到确认。 5•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之间不可通婚,真信徒与不敬虔者不可同 负一辄。 1 •婚姻是神所设立的,因此乃是神圣的制度。这是因为:(1) 神造人乃是造男造女,从生理上与道徳上构造他们,使他们在婚姻 206 的法则下彼此适合,相互帮助,而非造成别的样式。(2)在神的圣 言中规定了婚姻的法则、缔结婚约的条件,以及婚约持续与解除的 条件。 因而,婚姻既是一种宗教性的契约,又是一种民事性的契约。 任何国家都无权更改婚姻的法则或者是合法缔结或解除婚约的条 件,因为这些都是神所设立的。任何婚姻关系,倘若在关乎婚姻的 特性或持续时间的任一方面,不同于神据此所设立的婚姻关系,那 么任何男人或女人都无权缔结这一关系。所以,婚姻乃是在神所设 28 立之制度的限制与认可之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契约;立约双方向神、 向彼此、向社会真诚而坚定地宣誓。 然而婚姻也是一种民事性的契约,因为每个国家都有义务维护 社会秩序安定的基础,并且每一段婚姻都涉及诸多明显的民事义务 (civil obligations),也会导致诸多关于财产、儿女监护权等等 的民事后果(civ订consequences) o因此,国家必须明确规定婚 姻的性质及民事后果(civ订effects),也要规定婚姻得到公开承 8C 三 认与批准或解除的条件与方式。在这一问题上,国家法律与神的律 法不相抵触,而是在各方面都与之相符,乃是至关重要的。在任何 发生抵触的情况下,基督徒及牧师都必须顺从神,而不是顺从人。 英国民政当局因为某些微不足道的违法行为(关乎举行婚礼的时间 或举办婚礼的人),宣布在神看来真实有效的婚姻为自始无效,由 此在婚姻问题上侵犯了神的权威。美国所犯之罪主要在于,允许具 有约束力的婚姻因诸多理由而解除,而这些理由却都是神之圣言否 认为有效的。当国家法律不违背神更高级的律法时,我们当为良心 的缘故遵行之。而当国家法律违背神的律法时,基督徒与教会区会 当遵行自己的律法,对待其他法律就如人所制定之不敬虔法律不存 在一般,并勇于为此承担责任。 2•神所计划藉由婚姻而促进的主要目的阐述如下:(1)夫妻之 间彼此帮助。(2)按正道生养众多。(3)增加教会的圣洁后裔。 (4)防止淫乱不洁的事。 3.神的律法使得婚姻成为一男一女之间所缔结的终生契约。证 207 据如下: (1) 神起初在一男一女之间设立婚姻。 (2) 神以护理之工在历世历代、万国万族中保持着男女相同的 出生率。 (3)经验表明,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(polygamy)在身体、 经济、道德上,使得神为婚姻所设计的一切目的尽皆落空,且与人 性及两性关系格格不入; 而一夫一妻制被证明(monogamy)在最大 程度上适于实现这些目的。 (4)当然,立法的神在特定情况及条件下豁免了对其起初的这 一律法与自然法(即一夫一妻制)的遵行;每当神的律法像这样得 到豁免时,无论是何种程度的豁免,那一律法都不再有约束力,不 遵行那一律法也不再是罪。因而,摩西作为神的代理人,允许对一 夫一妻制(以色列先祖们对此制度漠视已久)加以豁免,“但起初 并不是这样” •(太19:8) □ (5)基督明确撤消了这一豁免,将婚姻的法则恢复到其起初的 基本原则:“凡休妻另娶的,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,就是犯奸淫了; 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,也是犯奸淫了。”(太19:9)显然犯奸淫的 行为所指的并非不正当地休妻,而是在妻子死前另娶。而在妻子一 方,犯奸淫不在于被休,而在于当其丈夫仍活着时便嫁给别人。所 以,除了上面所提到的例外情况,不管其离婚与否,若在同一时期 一个男人有两个妻子,或一个女人有两个丈夫,那便是犯奸淫了。 4・我们的信条教导我们,有足够智力表示同意的各种人都可合 法地结婚。天主教承认,作为对软弱肉体的妥协,绝大多数人都可 合法地结婚;但他们坚称独身生活不仅值得称赞,而且更有助于灵 命的提升。因此他们声称,基督将独身生活作为其福音教训之一建 议信徒持守(太19:10-12),以藉此获取额外的功德;所以天主教 把独身生活作为一个具有普遍性而至关重要的义务,强迫其众教士 遵守。 所有的抗罗宗教会因下述理由对此表示反对: (1)神造男造女,且构建了两性之间的关系,在伊甸园中当人 208 hi 3 处于无罪状态时设立了婚姻。所以,婚姻必然是完全良善的,且本 身就是一种有益的手段,除非被人滥用。 (2) 婚姻关系被选为最伟大的属天事实(即永恒之道与其新妇 教会之间的奥秘联合)之最高级的属地象征(弗5:28-33),因此得 到尊荣。 (3) 理性和经验共同表明,婚姻关系是人能想象得出产生及培 养人性最高尚的道德本能与道德能力的最好条件。新旧大陆最优秀、 最高尚的人都产生于家庭之中。 (4) 天主教众教士与修道士之独身生活的大量经验,显明了此 与我们相反之神学系统日益缺乏活力、日益堕落的倾向,由此证明 了我们的观点。我们救主在马太福音19章10-12节,以及保罗在哥林 多前书7章1-40节对我们所作的教导,其真正意思乃是:与已婚者相 比,未婚者属世的挂虑更少;因而在遭遇迫害与公开的危险时,以 及关乎神照其意旨呼召人从事的某种特殊事工时,不结婚不仅对人 有益,而且是他的本分。看起来很明显,即便在当今时代,倘若我 们的年轻牧师们为荣神益人的缘故,同意不视婚姻为绝对必要之事, 在这方面也''先求神的国和神的义”,那么国内外某些种类的宣教 事工会更有果效。 5.真宗教的信奉者不可与假宗教的信奉者通婚,真信徒也不可 与不敬虔者通婚的原则,所涉及到的并非使婚姻有效所必不可少的 东西,而是使婚姻完美的东西;所要考虑的不是已缔结之婚姻的真 实性,而是缔结婚姻的合宜性。保罗教导说,若先前己存在之婚姻 的一方成为基督徒,另一方仍为异教徒,作基督徒的弟兄或姊妹仍 如先前一样受婚姻关系的约束;除非作为异教徒的一方自愿离弃他 们,因而解除婚姻关系,基督徒才不再受约束(林前7:12-15) O基 于同样的原则,当今如此常见之在归信基督者与不信者之间的婚姻 无疑是有效的,也当被视为有效。 然而,真基督徒为了基督,也为了他们自己的灵魂,确实有责 任不缔结这样的婚姻关系。因为,一个以基督的心为心,切实爱慕 上面的事,具有属天的动机、目标与志向的入,怎能与死在过犯与 as 三 三 a 209 罪孽中的人成为一体一心,共居于在一切可能的交通中最为亲密的 .那种交通中呢?(参看林后6:14-18)这样一种婚姻关系的建立所带 5 来的必然结果是,或者婚姻的神圣典章因身合而心不合遭到玷污, •或者在灵魂与灵魂的亲密相交中,信徒内在属灵的生命大大衰退, 他在世上服事主耶稣基督的努力也受到极大的阻碍(林前7:39) o ■ 24.4不可在圣经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亲属等内结婚(利1 林前5M;摩2:7);此等乱伦的婚姻,决不能因人为的法律,或双 方同意,就变为合乎圣经,而作为夫妻同居(可6:18;利18:24— 空8) o男人不可娶妻子之至近的亲属;女人亦不可嫁丈夫至近的亲 属,正如男女不可嫁娶自己至近的亲属一样(利20:19-21) o 24.5人在订立婚约之后犯奸淫,若在结婚之前放发觉,无辜者 一方解除婚约,乃是正当的(太1:18-20) o人在结婚之后犯奸淫, 无辜者一方可提出离婚,并于离婚之后另外嫁娶,把犯罪者看为如 同死了一般,乃是合乎圣经的(太19:9;罗7:2, 3) o 24. 6虽然人的败坏老是寻找理由,不正当地将上帝在婚姻中所 配合的分开,但是只有当人犯了奸淫,或是故意离弃而无法由教会 或民爭长官挽救时,才有充分理由解除婚约(太19:8, 9;林前7:15; Al19:6) o离婚应当遵照程序公开进行,而不可任凭当事人随己意 自断其爭(申24:1~4;拉10:3) o 这几节教导我们神所设立关乎乱伦与离婚的婚姻法则。 1・因其彼此之间的亲属关系,而被神之律法禁止结婚的两方之 间发生的性行为,构成乱伦。这样的两方之间的婚姻是不能令人接 受的;无论人为的律法如何规定、人类的法庭如何判定,这类伪婚 姻都自始无效一一既在本质上是无效的,又是不道德且有害的。由 于被排除在婚姻之外的两方之间亲属关系的远近程度不同,因此依 据这不同的远近程度,其所犯乱伦罪从至大到至小罪行程度也不同。 避免在有血缘关系的近亲之间通婚的义务,既是自然的指示,也是 神之圣言的指示。 210 圣经中关乎这--主题的唯一律法是记载于利未记18章6-23节与 20章10-21节的利未制的律法。倘若这一律法仍有约束力,那么其中 包含着一个原则,乱伦的范围,在自己本族以及在其亡妻家族中, 同样适用。倘若这一律法如今已无约束力,那么除了自然法则以外, 神的律法中己无其他律法关乎这一主题。 希腊与罗马天主教会坚持认为这一律法仍有约束力,因为这一 律法的依据在于永恒不变的关系(permanent relationships),而 不在于犹太社会所独具的任何特别情况。抗罗宗教会的所有派系, 不管是主教派、路德派还是长老派,都在其信条或教规中坚持同样 的原则。我们信条的这几节宣告了这一原则。但不同地区的美国教 会在这一主题上盛行着各种不同的观点和惯例;对于大部分地区来 说,这一原则的执行交由各地方教会法庭大多数人的意见来决定。 在1826年、1827年、1843年、1845年和1847年,有人几番努力想要 S 更改本章的这一部分内容,只是无甚成效。 2.神关乎离婚的律法规定,婚姻乃是一男一女之间所订立之终 生契约,也就是说,依照事实,唯有死亡才能解除婚约(罗7:2,8); 任何民政当局要解除那些神所配合之人的婚姻关系,只能基于如下 原因:(Q犯奸淫;(b)故意的、无正当理由且无法挽救的遗弃。 (1) 准予离婚之合乎律法的理由只能是:(a)犯奸淫;基督 明确准许人因这一理由离婚(太5:31-31; 19:9) ; (b)故意的、 无正当理由且无法挽救的离弃。当本身为基督徒的丈夫或妻子遭异 教徒配偶离弃时,保罗准许他们离婚(林前7:15)。这种情况下的 离婚理由也是不证自明的,因为这种彻底的、无法挽救的离弃,使 得婚姻有名无实;而由于离弃是无正当理由的,所以离弃配偶的一 方不再保留任何应被维护的权利。 (2) 但是,依照事实,这样的理由并不在事实上使婚约解除, 而只是赋予无辜的一方权利,使其可以选择向主管当局提出解除婚 约的请求。倘若他们果真请求解除婚姻,他们不能自行决定此事, 而必须寻求通过政府当局依照国家法律来维护其权利。 (3) 然而,除了上文所阐明神之律法准许的离婚理由以外,民 211 法无权基于任何其他理由批准离婚。每当民政当局如此行事时(实 际上他们经常如此),他们就直接抵触了神关乎此事的律法。因此, 在这种情况下,所有的基督徒及所有的教会法庭都有义务不理会民 政当局的判定,把这类不合乎律法的离婚视作无效。倘若不正当解 除婚姻关系的两 IM 方各自再婚,他们当被敬畏神的人视作在其新婚姻中犯了奸淫(太 19:8-9;.徒4:19; 5:29)。 212 第二十五章论教会 25.1无形的大公教会或普世教会由过去、现在和未来在教会的 元首基督之下所召集的合而为一的全体选民构成;这教会是主的新 妇、身体和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(弗1 :10, 22-23; 5:23, 27, 32;西1:18) o 25.2有形的教会,在福音之下也是大公的、普世的(不像从前 在律法之下仅限于一个国家),包括全世界一切信奉真宗教的人(林 前仁2; 12:12-13;诗2:8;启7:9;罗15:9-12),和他们的儿女 (林前7:14;徒2:39;创 17:7-12;结 16:20-21;罗 11:16;参看加 3:7, 9, 14;罗4: 12,16,24 );这教会是主耶稣基督的国(太13:47; #9:7;路1:32-33;徒2:30-36;西仁 13)、神的家(弗2:19; 3:15), 照常例,教会之外,别无接救(徒2:47) o 5.3基督将牧职、圣言和神的蒙恩之道踢给这大公和有形的教 会,以便在今生直至世界的末了召集并成全圣徒;又照所应许的, 藉着亲自临在和圣灵,使它们生效(林前12:28;弗4:11-13;太 28:19-20;赛59:21)。 2 “大公的(catholic) ” 一词意指“普世的” 由各时代各地方诸多成员组成而被视为一个整体的基督之真教会恰 如其分;也因此极不适用于败坏而分裂的团体罗马教会。 ,因此用来称呼 新约中"ecclesia" —词对应于英文的"教会(church) ” — 词,源自意为"召出,从而构成一个独立团体”的“calein” 一词, 用以表达圣灵的有效呼召,圣灵藉此使死去的灵魂重生(罗 :28-30) o所以“教会(church) ” 一词是个集合名词,包括全体 “蒙召的”或“被选的”或“信徒” O 一切福音应许都是给予教会这个“蒙有效呼召者”之集合体的。 教会被称为“真理的柱石和根基”(提前3:15)、基督的“身体” 213 = 和“基督所充满的”(弗1:22-23). “新妇,就是羔羊的妻”(启 21:2,9);且被断言:“阴间的权柄不能胜过他”(太16:18) o .由于这一整体的每一部分都拥有整体共同的性质,所以公用名 词“教会”自然有时用于表示万世万国、被看成一体的教会全体(西 1:18);有时用于表示某一省某一城的教会,如“帖撒罗尼迦教会” 或“以弗所教会”(帖后1:1;-启2:1);有时以复数形式表示某一 省的数间独立教会,如“亚细亚的众教会”,或“马其顿众教会”, 或“加拉太的众教会”(林前16:1;林后8:1;启1:4);有时用于. 表示某个基督徒家庭,如“在百基拉和亚居拉家中的教会”(罗16:5; 西4:15;门1:2) 0 三 在这几节,我们的信条教导我们: 1•有这样一个涵括神在万世万国中一切选民的集合体,被称为 无形教会。一个人若相信自亚当以来,历代各国中凡接受基督及经 历祂救赎大能的皆会得救,•凡拒绝基督的皆会失丧,就必定相信存 在着无形教会这样一个团体的事实。凡承认神的预知或预定、或者 二者皆承认的人都必定相信;神从亘古之初便已常常思想处于其完 美状态的这一整体---个真成员也不少,也没有一个假成员破坏 其和谐匀称。 从亘古之初在其绝对完全与完美中被神看见的这一团体,最终 将在其完全与荣耀中被向全宇宙显明,从而以其可见的美德超越神 其他一切作为。并且我们现今于这演替的世代中,在某种程度上视 教会为被聚在一起而可见的,因为教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在这世上 生活、动作的男人或女人,他们藉以成为教会成员的属灵生命因其 果子得以显明。然而,这一教会被称为“无形的”,乃是因为(1) 与作为整体而由历世历代全体圣徒组成的这一团体相比,其在任何 时间任何地方之有形的那一部分都是无限微小的;(2)即便是这一 团体对于我们来说有形的部分,其外形轮廓也不确定。许多貌似其 成员的,却不真正归属于她;许多未显明与其联合的,却可能是其 真正的成员。在人看來,教会与世界之间并未有任何程度的精确划 214 3 分。同时,尚未完全成熟与显明的真教会潜藏于可感知的 (phenomenal)教会中,正如成长中的谷粒潜藏于谷穗中;从这种 意义上来说其是无形的。构成无形教会之实质的,并非可见的公开 认信或果子,而是使公开认信与果子得以生发的不可见的内住属灵 生命。 2.这几节教导我们,同样有一个大公的、普世的有形教会,由 各个国家信奉真宗教的人和他们的儿女组成。这一论点涉及到如下 事实:(1)由在地上结出可见圣洁果子之人(其中总有一部分是活 着的人,有一定程度的忠信)所组成的真教会,当然总是在某种程 度上或多或少明晰有形。因此,普世的有形教会并非独立于刚才所 描述的无形教会之外的另一个教会。这是依其次序代代相传的同一 个团体,在世人看来与其余的人并未完全区分开来。(2)神吩咐祂 的百姓把自己组织成为明确有形的基督教团体,拥有自己的章程、 律例、职员、标志、蒙恩之道和惩戒,以达成彰显祂的国度、传扬 祂国度的福音并召集其所有国民的伟大目的。这些忠于这位伟大君 王而有明确组织的团体,每一个都是有形教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; 而所有国家中各种名称的这些团体共同构成大公的、普世的有形教 会。人类在物质、政治、社会等方面的生活状况,以及基督徒的不 完全,使得所有这些有组织的团体不可能构为一个切实的有机联合 体;然而他们都是作为“基督的身体”的真正属灵教会或无形教会 的一部分,永远不可分割;鉴于这一事实,他们不言而喻地全都属 于同一个有形教会。(3)由于教会藉其成员的信仰宣告(profession) 和外在顺服而成为有形;且没有一种人曾被赋予能力,以绝对准确 地分辨基督徒的特征是否真实;因此作为信奉真宗教的推定性证据, 一个人可靠的信仰宣告就必然使其成为有形教会的合法成员。所谓 可靠的信仰宣告(credible profession),是指其真诚性有待被确 认的宣认信仰者所作的对于真宗教的信仰宣告,这一宜告是经过深 思熟虑的,且要藉着宣认信仰者的日常生活来加以印证。每个这样 的信仰宣告都是假定一个人为真教会成员的依据,因而使他成为有 形教会的一名成员,且使得其他所有基督徒都有义务如此看待他。 215 这一有形教会被称为在地上的“天国”。马太福音第十三章中“撒 种”、“麦子和稗子”、"芥菜种”、“面酵”以及“网撒在海里, 聚拢各样水族”等等的比喻,阐明了有形教会的性质及其拓展。(4) £ 由此,一切信奉真宗教者的儿女,和他们的父母一样是有形教会的 会友。这条重要的原则将在本信条第二十八章第四节充分地提出讨 论并加以论证。 3.这几节教导我们,神赐给这一普世和有形的教会(其所有分 支及所有组成部分):(1)神所启示之圣经,作为无谬的圣言及信 仰与行为的准则;(2)牧职一一不因人手的按立,而因圣灵的惠赐 与恩典取得资格并得到指示的圣职;(3)蒙恩之道,诸如讲道、祈 祷、唱诗赞美、圣洗礼、圣餐和惩戒。并且(4)神给予教会这些恩 赐,为的是要达成如下伟大目的:.(a)从教会儿女或世界中召集选 民,(b)成全被如此召集而来的圣徒•(弗4:11-13) o (5)基督应 许要常与他们同在,使他们的工作卓有成效直到世界的末了,以此 确保这些机构成功达到这一目的。 SS u 4.这几节教导我们,照常例,在这一普世和有形的教会之外, 别无拯救。我们教会和其他所有福音派基督徒都认为,这一主张只 适用于在有形教会之外的成年人。我们相信,所有死于婴儿时期的 会员都藉着基督的功德而得救了。因此,由于这一普世和有形的教 会包括世界上所有信奉真宗教的人,所以“照常例,在这一普世有 形教会之外,别无拯救”这句话的意思就是:(1)神从未以任何方 式向人启示,表明祂意欲拯救任何本身心智健全却不认识基督的成 年人。(2)异教国家无一例外的经验使我们确信,在那样的环境下 (注:在基督教会之外)无人得救。(3)神断然宣告,那些在人前 不认祂儿子的人不能得救。(4)主基督吩咐凡听见福音的人都要在 人面前认祂,也就是说,要成为公开、显明地宣告信奉真宗教的人 (太10:32) O罗马书10章9-10节所规定之得救的条件是:“你若口 里认耶稣为主,心里信 神叫他从死里复活,就必得救。因为人心 里相信,就可以称义;口里承认,就可以得救。”显然,公开承认 基督的方式各种各样。每一个心中爱基督的人都将以某种方式认祂。 216 然而,我们的信条在这几节中想要进一步教导我们,在通常情况下, 神要求每个爱基督的人,只要他认识神,只要有机会,都要加入祂 百姓的团体,接受作祂门徒的圣礼标记,以这种正规的方式来承认 祂。本信条第二十七至二十九章将表明这是神所吩咐的。若神的旨 意允许,每一个基督徒都会立刻甘心顺服,公开在人面前承认基督 为主,这乃是不言而喻的。当羞耻感或对迫害的惧怕成为拦阻人公 开认主的理由时,由于在这种情况下,人不得不在公开场合假装拒 绝主,以规避公开承认基督所带来的后果,所以,人不顺服“在人 面前认主”这一吩咐,就等同于当面拒绝基督。 n 25.4此大公教会有时比校显明,有时比较隐蔽(罗11:3-5;徒 2:41, 47; 9:31; 1 &8T0) «作为这一大公教会肢体的各个教会的 地正程度,乃是照其所信奉所教训的福音教理,所执行的蒙恩之道, 所举行的公共崇拜的纯正程度而定(徒2:41-42;林前5:6-7;启2-3) 25.5世上最纯正的教会也难免有混杂和错谬(林前13:12;启 2-3;太13:24-30, 47);有些教会是如此地堕落,显然不再是基督 的教会,而成为撒但的会堂(太23:37-39;罗11:18-22)。虽煤如 此,在地上总是有照着神的旨意崇拜祂的教会(太16:18,诗 45:16-17; 72:17;太28:19, 20;林前 15:51-52;帖前4:17)。 25.6除主耶稣基替以外,教会没有别的元首(西1:18;弗仁22); 3 因此,罗马夭主放的教皇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教会的元首,而是那 敌基督者、大罪人和沉沦之子,是那在教会中高枱自己,反对基督 和一切称为神的(太23:8-10;彼M5:2-4) o 这几节所教导的,皆是从我们在前文所确定之有关有形教会性 质的教导所得岀的必然结果。 1.由于这一大公和有形的教会包括全世界一切信奉真宗教的人, 以及各个坚持忠于主基督这一元首、坚守基本纯正之教理的基督教 组织,因此作为整体的教会,必定在任何世代都在某种程度上是有 形的,且构成这一教会整体的各个教会都在某种程度上是纯正的, 217 三 三 其纯正程度视以下几个因素而定:(1)他们所信奉之教理与所举行 之崇拜的纯正程度;(2)他们的热心、属灵特征与活力;(3)藉 由惩戒而维护的会员资格的纯正程度。当这些都趋于完全纯正,且 普及于整个团体时,与此相应,整个教会也将在同等程度上愈加明 显地与世界分别,其整个轮廓也愈加鲜明。而每个单独的基督教组 织也将同等程度的纯正,即摆脱各种杂质,分别为圣以达成神设立 教会所要达成的目的。 2.有形教会本身的性质及其在这世界上的状况,决定其纯正性 存在程度上的差异,因不同时代不同地区而异。圣经关乎天国在当 前时代的性质、未完全成圣之人的天性及教会普遍经验的教导,使 我们得出结论:(世上)最纯正的教会仍极为不完全,且这种情形 将持续至世界末了;有些教会将会如此堕落,以致完全失去其作为 ■ 基督之真教会的特性。古时在亚哈王统治下的教会便是如此,那时 的犹太人背弃信仰、不再服事真神.到那样一个程度,以致以利亚认 为对神忠心的人只剩他一个。即便在那种事态下主依然宣告:“我 在以色列中为自己留下七千入,是未曾向巴力屈膝的”(王上19:18)。 古时由使徒们在东方所建立的教会,以及他们的继承者在北非所建 立的教会,(后来)甚至堕落得更加彻底。一方面,凡承认罗马主 教至高地位的教会,都背弃了信仰,掩盖了他们主的荣耀;另一方 面,许多自称抗罗宗(或新教)的教会,诸如英国和美国的索西奴 派(Socinians)以及德国理性主义者(the German Rationalists), 也同样背弃了信仰。 天主教坚祢,基督的应许藉着人顺服使徒所按立的主教,从而 确保信仰的无缪性与组织的纯正性,直至世界的末了。然而神应许 保证其信仰的无缪性与组织的纯正性的教会,并非藉着外在的有形 组织或教士的传承;其不是哪个国家或哪个时代的特定教会,而是 选館或者说是万世万国的真信徒所构成的无形的团体。这由以下几 点得到证明:(1)八百年来这一应许在我们所界定的意义上得以成 就,却从未在罗马天主教会所期望的意义上有所成就的事实。天主 教会自己带头背离了使徒所建立之教会的信仰与行为。天主教的教 S JJ ss 21 会组织与新教的教会组织一样,不停地改变其特性及其与真道之间 的关系。(2)使徒写给“教会”数封书信,在问候语中以同义词“蒙 召的”(或“奉召的”、“被召的”)、"圣徒”等来阐明“教会” 这个词。请参看哥林多前后书、以弗所书、歌罗西书、彼得前后书 及犹大书的问候语。在使徒书信的正文中,真教会的众肢体被赋予 同样的属性(林前 1:30; 3:16; 6:11;弗2:3-8, 19-22;西 1:21-22; 2:10;彼前2:9) o (3)被赋予真教会的属性,证明这一教会乃是 属灵的,而且,在其所被阐释的意义上,是无形的,并非外在组织 !A! 的传承。 3. 然而,由有形教会与无形教会之间所维持的关系可以推断出, 由于照着神的应许无形教会在地上永远不会完全失败(太16:18), 因此,无论有形教会怎样因异端而变黯淡或因背叛而被减损,它也 照样永远不会消失。真教会无论在何处都在某种程度上有形,然而 其程度并不由与其相关之组织的规模或自我标榜而定,而是由该组 织之信仰的纯正程度、属灵活力及其众肢体所结的果子而定。 4. 不言而喻,主耶稣基督是教会唯一至高无上的元首,圣经中 充分言明了这一点(西1:18;弗1:20-23),也从未有任何一位基督 徒对此予以否认。 然而,许多人坚称,既然有形教会在地上有行政管理,有律例 规条,既然这些都必须由一个有形的权威予以施行,那么教会就必 然有一个在地上之有形的元首,作为基督的代表,依照基督所交托 的权柄行事。罗马教会声称这一殊荣属于教皇:“因此作为教会元 首和新郎的基督,设立一个人作为祂的代表和使者行使祂的权能, 管理祂的教会,就是祂以祂本质上的灵所统管的;因为,由于一个 有形的教会需要一个有形的元首,所以我们的救主指定彼得为一切 信徒的元首和牧者”(罗马天主教教理问答第1部分第10章第11问)。 徳国和大不列颠的伊拉斯特派国家教会都承认他们各自的君主 为教会及国家的最高元首。亨利八世被被认为是“英格兰教会的最 髙元首”,且法律中明文规定:“ 作、尊为英格兰教会(被称作英国圣公会)在地上的最高元首;当 ••• 王及其继承者等当被接受、当 219 享有教会最高元首的称号、头衔,享有属于英格兰教会最高元首之 上述高贵地位的一切荣耀、威严、豁免、益处及便利,以上种种皆 附属于英国王权并与之相联合(26 Henry VIII., cap. i.)。” 教会当权者的这一至高权力甚至被制定成信条,写进英格兰教会章 程的第三十七条中:•“女王在英国及她的领土内有超群的权柄,凡 这国度里的产业,无论是教会的或国家的,其主要掌权皆属之”。 在这两种情况中,且在所有类似的宣告对教会拥有至高权力的 情况中,其实都只不过是事实和证据的问题。倘若基督确实把祂的 权柄交托给了教皇或君主,叫他们代表祂成为教会有形的元首,那 么我们就当顺从他们,若不顺从,便是悖逆基督。与此相反,倘若• 他们没有这样的权柄,且不能确切无疑地证明他们有资格拥有此权 柄,那么他们妄取这样的权柄就是对神之特权的亵渎和僭越,是对 人类的背叛。显然,无论教皇或君主都不能为其宣告提供可信的根 据,稍经质问,便失了立足之地。 由于大公教会中并不存在一位被正式任命的可见的元首,我们 只得转向、并藉着顺从律法及其施行,以及藉着救赎,而直接倚靠 那位无形的伟大元首:祂统管祂的教会,是藉着(1)祂所默示的道, 即我们所见之无谬、完整、明白的一套信仰与行为的准则。(2)使 徒所建立而传给我们的制度,诸如福音事工(圣职)、圣礼、蒙恩 之道等等(弗4: 11) o (3)为众肢体所享有之圣灵的同在,直到 世界的末了(太18:20) o • 三 "敌基督” 一词出现在新约的约翰一书2章18.22节,4章3节和 约翰二书7章。提摩太后书2章3-4节预言了 “大罪人”和“沉沦之子” 的到来。关于这些短语所指的是作为主仇敌的一个人,或是敌挡祂 和祂的事业(cause)的原则(principles)或系统(systems), 解经家们各执一词。 £3 我们信条的制定者所意指的不太可能是一长串教皇中单独的每 一个人是敌基督者,•他们的意思可能是,教皇制度在精神上、形式 上及效果上完全是敌基督的,标志着圣经中所预见、预言过的对于 220 使徒所建立之基督教的背叛。这一切在他们的时代千真万确,在我 们的时代也千真万确。然而,我们必须记住,由于罪的形式发生变 化,基督之国度与撒但之国度的复杂情况随事情的进展也发生变化, “现在己经有好些敌基督的出来了”(约壹2:18)。 221 第二十六章论圣徒相通 26.1凡藉着耶稣基督的灵,又藉着信,与那作他们头的耶稣基 督联合的圣徒,便在祂的美徳、受苦、受死、复活和荣粗中一同有 分(约壹仁3;弗2:5-6; 3:16-1 约仁 16; #3:10;罗 6:5-6; 8:17;提后2:12):并且他们既在爱里彼此联合,便分李彼此的恩 赐和美德(弗4:15-16;林前3:21-23; 12:7;西2:19),并担负 公私的责任,互使身灵同得益处(帖前5:11, 14;罗1:11-12, 14; 约壹 3:16-18;加 6:10) o 26.2圣徒因着信仰宣告,有责任在敬拜上帝的事上,维持圣洁 的团契和交通,并举行其他属灵的服事以求彼此互相造就(来 10:24-25;徒2:42, 46; <2:3;林前11:20);比如要照疥各人 的能力和需要,将身外之物彼此互助。这种圣徒相通,要照上帝所 赐的机会达于各处一切求告主耶稣之名的人(约壹3:17;林后8:9; 徒 2:44-45; 11:29-30)。 26.3圣徒与基督的这种交通绝不是分享基督的神性,或在任何 方面与祂 平等。若如此主张,乃是不虔敬、亵渎上帝的(西1:18- 19;林前8:6;诗45:6-7;来仁6-9;约1:14; 20:17)。圣徒之间 彼此相通也不是夺取或侵犯各人对其动产和地产所拥有的凭证或所 有权(*20:15;弗4:28;徒5:4)。 依照一个共同的原则联合在一起的当事人之间互相尽责、彼此 相助,谓之交通(COMMUNION) o这一交通的性质和程度,依赖于使 这一交通得以产生之联合(the union)本身的性质与密切程度。 本章教导我们: 1 •基督和祂子民的联合。 2. 基督与他们之间由此所产生的团契。 3. 真正属基督的子民彼此之间的联合,这一联合产生于他们与 222 基督之间的联合。 4. 由圣徒之间彼此的联合而产生的圣徒的交通。 5. 宣告信仰的圣徒与同一信仰的伙伴相互之间的责任。 • M 1.所有圣徒都与基督相联合。我们必须了解这一联合的基础与 性质,及其建立的方式。 (1) 圣经教导我们,真信徒与主耶稣之间联合的基础,在乎三 位一体神永恒的意图,这一意图显明在神拣选的意旨(以弗所书1 章4节:我们是被“神从创立世界以前,在基督里拣选”的)和永恒 的恩典之约中;这一恩典之约在天父与作为祂子民中保和元首的道 (Word)之间形成,为了众肢体与这元首立约,又在这元首里与众 肢体立约,且在祂里面为他们预备救恩(约17:2,6) o (2) 关于信徒与基督之间这一联合的性质,圣经教导我们:(a) 这一联合具有盟约和代表的性质,藉此,基督代替我们,为了我们 的益处,在一切事上担当我们盟约的元首。因此,我们的合法地位 由祂的地位决定,而我们因着与祂的伙伴关系而分享祂的种种权利、 尊荣和关系。(b)这一联合是至关重要的、属灵的联合。促使这一 联合形成的源头和纽带,是在众肢体里面内住并运作的基督这一元 首的灵。(林前6:17; 12:13;约壹3:24; 4:13)。(c)这乃是我 们全人与基督之间的一个联合,因此包括了我们的身体通过灵魂与 基督的联合(林前6:15,19) o (3) 关于这一联合建立的方式,圣经教导我们说,从永世就在 神的计划中被置于基督统领之下的选民,最终会切实地与祂联合: (a)藉着祂灵的大能的运行。他们藉此"与基督一同活过来”(弗 2:5) o作为基督与他们同在的媒介,这灵常住在他们里面;藉着这 无限的灵,基督丰丰富富的爱与生命,以及用祂宝血赚取的一切惠 益,白白地由头传递给众肢体。(b)藉着他们自己出于信心的行为。 藉此他们抓紧基督,拥有祂并支取祂的恩典,且持久住在祂里面, 从祂那里汲取爱、生命及一切恵益。 圣经中以地基与其上部建筑(彼前2:4-6).葡萄树与枝子(约 223 ——■ 15:5)、身体上的众肢体与头(弗4:15,16)、丈夫与妻子(弗5:31, 32)、 亚当与其后裔(罗5:12-19)之间的关系来阐明这一联合。 神学家们称这一联合为“奥秘的”联合,因为除非主自己将其 向我们启示,我们永不能认知这一联合;而且因为这一联合如此无 比密切和美妙,其超越我们曾经体验过的其他一切联合。然而这一 联合的奧秘并不意味着基督的属性与我们的属性有任何混淆之处, 其也绝不使我们分享基督的神性,或在任何方面与祂同等。在这一 联合中每个人都保留其各自的特性,而信徒即便被无限升高与祝福, 却依然完全从属并继续依赖于他的主。 2.基于这一联合,信徒与基督之间持久保持着一种最为密切的 团契,彼此互相尽责。 (1) 他们与基督有着团契。(&)在约中因祂主动和被动顺服 而得的一切功德上,他们与基督有着团契。他们依法“在他里面得 了丰盛”(西2:10)。祂的父、祂的产业、祂的宝座、祂的冠冕, 俱成为他们的。祂作为中保性的元首担当先知、祭司和君王的职分 (约壹2:27;彼前2:5;启3:21; 5:10),藉着与基督的联合,他们 也得了先知、祭司、君王的职分。(b)在祂生命的大能上——这大 能使人改变,从而具有祂的样式,他们也与基督有着团契。“从他 丰满的恩典里,我们都领受了,而且恩上加恩”(约1:16) O如此, 他们便有了基督的“灵”和基督的“心”,“像”祂,或者说具有 祂的“形像”(罗8:9;腓2:5;约壹3:2)。这也包括身体,使他们 成为圣灵的殿;在复活那日,我们荣耀的身体将要像祂的身体一样 (林前6:19; 15:43,49)。(c)在他们身灵(内在与外在)所有的 经历上,无论是喜乐与得胜,还是劳碌、受苦、试探与死亡,他们 都与基督有着团契(罗8:37;林后12:9;力06:17;腓3:10;来12:3; 彼前4:13)。 (2) 基督与他们有着团契。他们是基督以祂宝血所赎买的。他 们忠心服事祂。他们与基督同工,一起建造祂的国度。他们结出果 子,使祂得着荣罐赞美,在祂的冠冕上光縱如星。他们的心、他们 的生命、他们的财产都分别为圣归于主,他们只不过是为主代管而 5 224 己(箴 19:17;罗 14:8;林前6:19-20)。 3.因为所有真信徒都这样与基督紧密联合,而基督是整个身体 共有的头,是他们共有之生命的源头,所以他们必然被紧密联合在 一起。倘若他们只有一个头,都是同一个身体上的各肢体,他们必 然共有•一个生命,且必互为肢体。 罗马天主教和礼仪主义者(Ritualistic)认为,个人藉着圣礼 与教会联合,又藉着教会与基督联合。然而正确的观点是,个人通 过圣灵,因信与作他们头的基督联合;既与基督联合,他便因此与 基督的众肢体一一教会联合。这一圣大公教会产生于圣灵。何处有 圣灵,何处就有教会。由圣灵所结的果子“仁爱、喜乐、和平”等 (加5:22-23)可知圣灵的临在。领受同一个圣灵的所有信徒都从祂 受洗归入“一个身体”;因而他们“肢体虽多”,却仍是“一个身 子”,就是“基督的身子”,并且“各自作肢体”(林前12:13-27)。 4.因此,尽皆联合在一个有生命的身体上的真信徒,相互保持 诸多亲密关系,彼此履行诸多重要职责。一言以蔽之便是“圣徒相 通” O (1) 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元首,对祂负有共同的责任;他们有相 同的信仰宣告,持守相同的信仰体系(system),传讲相同的福音, 坚持相同的崇拜和服事。 (2) 他们有相同的生命,有同一位圣灵内住,并把他们全体合 而为一。一个肢体亨通(或顺利),则所有肢体一同亨通(或顺利); 一个肢体受苦,则所有肢体一同受苦。 (3) 因他们在世人看来构成一个团体,所以他们有共同的声誉, 一荣俱荣,一辱俱辱。因而在这一团体中的一切分裂、有害的论争、 基督徒对基督徒的恶意投诉,都是自伤自毁,奸邪丑恶。 (4) 圣徒的团体与自然的身体一样,虽是一个身体,各肢体却 都是圣灵有特殊功用的一个器官,各有与众不同的资格能力,因而 也各有各的职贵。所以,在这一身体系统中,各肢体都发挥各自特 殊的功用,显出各自特殊的恩典与荣美,并与所有其他肢体分享彼 此的恩赐与美德(弗4:11-16;林前12:4-24) O这将在天国得以完 U * •H 225 全实现(约 10:16; 17:22) 0 5.因为这一联合是所有真信徒与主的联合,也是他们彼此之间 的联合;又由此因为如此密切的“圣徒相通”必然照着真信徒的才 智和他们恩典的增长使他们得到滋养,所以可以断定,有形教会的 所有分支,及其每一个成员,在与一切信奉真宗教者的交通中,当 尽力奉行“圣徒相通”的原则。倘若这一有形教会为一,那么众教 会也为一。倘若所有圣徒为一,并皆被包括在这一圣洁的“交通” 中,那么一切宣认为圣徒者,就当假定与他们做同样宣认者亦为圣 徒,是与他们“一同承受生命之恩的”,对其以此相待。请想一想 吧!抛开一切纷争、猜忌,所有圣徒都处于神永恒之拣选的大爱中, 为基督献祭之宝血所赎买,拥有使人极度蒙福之圣灵的内住,承受 永恒而荣耀的产业,凡此种种,尽皆合一!诚然,在地上旅居的这 些短暂而苦难的岁月里,我•们也当在一切仁慈、怜恤、尽可能担当 种种有益职责之事上合而为一。当然,相互之间的这些责任,有公 开的 诸如不同福音派教会彼此之间的责任,也有私下的及个人 的。许多责任关乎圣徒的灵魂,许多责任也关乎圣徒的身体。我们 的准则是,把爱心的法则,以及圣经中所记录之圣徒的原则和榜样, 应用于每一具体事例的特定情况中。然而,尽管圣徒相互之间的这 些关系和职责是神圣的,它们却并非用来取代人类社会的基本原则, 诸如财产所有权及家庭关系的原则。 226 第二十七章论圣礼 27.1圣礼是恩典之约的圣洁标记和印证(罗4:门;创17:7, 10,11),由上帝亲自设立(太28:19;林前11:23),代表基督及其 恩惠,并证实我们与祂有分(罗6:3-4;西2:12;林前10:16; 11:25 -26;加3:27);圣礼也将属教会的人与世上其他的人明显划分(出 12:48;创34:14;林前10:21),并严肃地要求他们在基督里照着上 帝的话服审祂(罗6:3-4;加3:27;彼前3:21;林前5:7-8; 10:16)。 27.2在每一圣礼中,在标记和其所表征者之间,都有一种属灵 的关系,或圣礼上的联合;因此,前者的名称和功效可以归于后者 (创 17:10;太26:27-28;林前 10:16-18)。 大妆理问答第163问:圣礼有哪几方面? 答:圣礼有两方面, (1) 一方面是外在的有形的记号,是根据基督的吩咐而使用的; (2) 另一方面是其所象征的内在属灵的恩惠(太3:11;彼前 3:21,罗 2:28-29)。 rn 圣经中没有“sacrament”(中文译为“圣礼”)一词。这个词 的经典或传统用法,是用于指任何具有约束力或使人承担义务的事 物,诸如一笔抵押金,或誓言,尤其是军人宣誓效忠的誓言。 在基督教中,这个词在保留“神圣而有约束力之事物”这个 一般意义的同时,在早期被用作希腊文“奥秘” (mysterion)(意 指直到被启示出来才为人所知的事物)一词的拉丁语同义词,因而 意指任何具有潜在的属灵意义的记号、象征或礼仪。 自然开始被用于泛指基督教的蒙恩之道洗礼与圣餐, 宗教教理与蒙恩之道。 所以,从“sacrament” (中文译为“圣礼”) 因此,这个词 以及其他许多 一词的词源和 用法,显然不可能确定圣礼的性质和数叢。我们碍要对圣礼之事, 227 而不是圣礼之名,有个非常精确的定义。要做到这一点,我们只能 通过已被所有人公认为纯正圣礼的洗礼和圣餐,通过仔细考察其根 源、性质和使用,确定(a)它们属蒙恩之道的哪一类,以及这一类 蒙恩之道的真实特性; (b)是否有其他蒙恩之道与它们同属一类。 三 我们的信条就是以这种方法给出圣礼的定义。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几点: 1•圣礼是由基督直接设立的蒙恩之道(大要理问答第162问,及 小要理问答第92问)。 2.圣礼总是包括两个要素:(1)外在的有形的记号或标记;(2) 其所表征的内在属灵的恩惠。 3.每一圣礼中的标记与其所表征的恩惠都有圣礼上的联合。由 于这一联合,一切与后者相符相合的都可归于前者。 4.圣礼的目的是将棊督和新约的恩益向信徒表明、印证并运用 (小要理问答第92问)o 5.圣礼的目的是要我们向基督宣誓效忠,使我们明确承诺服事 基督,同时标志我们信仰的宣告,在宣告信仰者的身上打下可见的 记号,并将他们从世界中分别出来。 32 1 •本章的第一部分向我们表明,圣礼是“由上帝亲自设立(太 28:19;林前11:23),代表基督”的蒙恩之道。“圣礼”这个词若 是用于广义,将旧约的割礼和逾越节也包括在内,这句话就没错。 但是新约的圣礼洗礼和圣餐与旧约的圣礼有一个重要的区别,即它 们都是由基督亲自设立的。所以大要理问答第162问,及小要理问答 第92问都声称:“圣礼是基督在其教会中所设立的神圣的蒙恩之道。” 我们当记住这一点,因为其把罗马教会的大多数伪圣礼都排除在基 督教这一类蒙恩之道之外,令它们无任何容身之地。 2•每个圣礼都包括两个要素:(1)外在的有形的记号或标记; (2)其所表征的内在属灵的恩惠。在洗礼中,外在有形的标记是: (1)水,(2)奉三位一体神的名将水施用于接受洗礼之人身上。 22 其所表征的内在属灵的恩惠是:(1)首先,圣灵亲自将其大能直接 运行于人的灵魂中,使人灵里得洁净。由此,(2)然后,圣灵内住, 由此受洗者得以与基督联合,继而重生、称义、成圣、坚忍到底、 得荣等等,即新约的一切恩益。在圣餐中,外在有形的标记是:(1) 饼和酒;(2)领圣餐者所分领、所吃的经祝谢而擘开的饼、所喝的 经祝谢而倒出的酒。其所表征的内在属灵的恩惠是:(1)首先,基 督的身体为了我们被钉在十字架上,宝血为我们流出;并且祂把自 己赐给我们,作为新生命的本原在灵里被接受并吸收。由此,(2) 然后,与基督联合,圣灵内住,重生、称义、成圣等等,即由基督 献祭而死所获取的新约的一切恩益。 3.“在每一圣礼中,在标记和其所表征者之间,都有一种属灵 的关系,或圣礼上的联合。”罗马教会与路德宗教会认为,在标记 和其所表征的恩惠之间的这一圣礼上的联合,(至少是对于圣餐礼 来说,)乃是照着字面解释的完全同一的联合。因而,当基督拿起 饼来说“这是我的身体”时,他们坚持认为这句话意指这饼就是祂 的身体。而所有其他基督徒都把这句话理解为:“这饼在圣礼上代 表我的身体。” 所以,在标记和其所表征者之间的这一圣礼上的联合乃是(1) 象征性和代表性的一一前者象征并因而代表后者;(2)工具性的, 因为依照神的规定而正确使用这一标记时,其所表征的恩惠就真正 得到施与(convey)。 这一圣礼上的联合乃是根据(1)这标记很自然地适合于象征其 所表征的恩惠,譬如以水施洗适合于象征人因圣灵而灵里得洁净。 (2)基督权威的命定,即当施行得宜时,这些标记会真正代表及施 与其所表征的恩惠。(3)凭信心而领受圣礼者的灵里的信;这是基 督之灵的恩赐,领受者藉合理的运用,则能够“分辨是主的身体” (林前 11:29) o 由于标记与其所表征的恩惠之间这种属灵的关系或圣礼上的联 合(我们已用自然而合理的文字如此这般地加以阐明了的),前者 被用以表达后者,这标记所表征之恩惠所有的一切,都可被表征这 229 恩惠的标记表明。因而,在圣餐礼上吃饼饮酒,就是在吃基督的肉 饮基督的血;也就是说,是在分享基督献祭而死的功德(virtue) o 而圣灵之洗所带来的一切也都被归于水的洗礼。亚拿尼亚对保罗说: “起来,求告他的名受洗,洗去你的罪。”(徒22:16) “基督为教 会舍己,要用水藉着道把教会洗净,成为圣洁。”(弗5:25-26) “你 们各人要悔改,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,叫你们的罪得赦。”(徒2:38) 天主教徒和礼仪主义者由此推断说标记与其所表征的恩惠不可分 割,且这些属灵的功效归因于外在的蒙恩之道。由此产生所谓洗礼 重生(baptismal regeneration)的教义。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, 圣经所宜称水的洗礼所具有的这些属灵特性, 并非从其本身来考虑 a 而具有的特性,而是其作为圣灵之洗礼的标记或象征而具有的特性。 这些属灵特性只属于圣灵的洗礼,只有当标记伴以其所表征者时, .这些属灵特性才伴随着这标记。然而,并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,标 8 记与恩惠不可分割。这一恩惠是独立而有效的;经验告诉我们,恩 惠往往在缺少标记的情况下存在。并且,当标记本身被绝对依赖时, 这标记极少因恩惠的临在而得着荣継。 4.圣礼的目的是: 5 (1)表明基督和新约的恩益。它们是其所代表(或象征)之真 理(或真相)的记号或画像,因而以一种类似于在传道时将真理送 :入听道者耳朵的方式,将那些真理(或真相)向领受圣礼者的眼睛 2 及其他感官表明。 (2)圣礼的目的是“印证"新约的恩益。福音以约的形式展现0 以人的信心为条件,救恩与基督之救赎所带来的一切恩益被提供给 Ao在圣礼中神以有形的、权威性的方式向我们保证,倘若我们又 相信又顺服,便将这一恩典赐给我们。在领受圣礼时,我们积极承 担福音中所包含的一切义务。保罗说“割礼是因信称义的印证”(罗 4:11);而洗礼则被宣告为“基督的割礼”(西2:11 -12) o我们被 说成确确实实“藉着洗礼和基督一同埋葬”,即在祂的死上与祂联 合。耶稣说: “这杯是用我血所立的新约”(路22:20),意思是, “这杯代表我的血,新约藉此得以签立;所以这杯是这约有形的证 230 据,因为这杯是我的血的有形代表。”一个人若受了割礼,他就“欠 着行全律法的债”(加5:3)。“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,都是披戴基 督了” (加3:27)。 (3)圣礼的目的是把新约的恩益“运用”到信徒身上一一换言 之,是把新约的恩益切实向信徒施与。倘若圣礼是约的“印证”, 那么作为一种合法的授权形式,它们切实地把其所代表的恩惠施与 应得这恩惠的人。因而契约书表达了财产所有权;或者,业主在见 证人面前递给租赁人的钥匙表达了人对房屋的持有权。我们的信条 对这一主题阐述非常明确,非常坚决。那里所用到的古英语 “exhibit ” 一词并非意指“展示”,而是使用其词源拉丁文 “exhibere” 一词的词意,意指“施行,运用”。请对照以下几段 话:“圣礼是基督所设立的仪式,用有形的标记将基督和新约的恩 益向信徒表明、印证,而运用(apply)在他们心里。”(小要理问 答第92问)“圣礼是基督在其教会中所设立的神圣的蒙恩之道,向 那些在恩典之约中的人象征、印证、表明(exhibit)祂中保的恩惠。” (大要理问答第162问)“在施行得宜的圣礼中,藉此圣礼所展示 (exhibited)的恩典,并不是由圣礼本身的什么权能赋与的。”(威 斯敏斯德信条第27章第3节)“虽然洗礼的功效并不维系于施行时的 瞬间(约3:5, 8);但是,人若正当地使用此礼,圣灵就……不仅 将此恩典放在(exhibited)他们面前,而且实在地赐给他们”。本 信条在本章第3节小心维护这一点,表明圣礼本身没有丝毫固有的能 S3 力或功效(power or virtue),然而照着神的规定,人正当地使用 此圣礼时,圣灵便将恩典向应得这恩典的人施与。因此这一赋予人 恩典的功效依赖于以下两点:(1)圣灵至高的旨意与权能。(2) 领受圣礼者的活泼的信心。圣礼只是工具,然而其是神所指定的工 5 •作为恩典之约的印证,圣礼在保证神向我们守信诚实的同时, 也保证我们向神尽贵任。它们自然(1)标明我们是神的产业,并约 束我们去履行我们的责任;由此(2)标志我们信仰的宣告,叫属教 会的人与世上其他人明显不同,使教会显为有形,并将其成员从世 231 界中分别出来。 27.3在施行得宜的圣礼中,藉此圣礼所展示的恩典,并不是由 圣礼本身的什么权能赋与的;圣礼的功效也不依赖施行者的虔试或 心意(罗2:28-29;彼前3:21),而是依赖圣灵的运行(林前12:13) 和设立圣礼的道,因为这道不仅吩咐人举行圣礼,而且应许賜恳惠 0 给配领受的人(太26:26-28; 28:19-20; <22:19-20;林前 11:26)。 8S1 ••• ••• H 2d 在声明圣礼确实将其所代表(或象征)的恩惠赋予配领受的人 以后,我们的信条在这一节藉着详细表明圣礼这一施与恩典之功效 不依赖于什么,又真正依赖于什么,防止这一重要真理被误用。 1 •圣礼本身并不包含这一恩惠,这一恩惠也并不是“由圣礼本 身的什么权能赋与的”。天主教徒与礼仪主义者认为,圣礼所表征 的恩典就包含于圣礼本身,如同物质具有其固有的特性;并且这一 恩典连同其外在的标记,在一种真实、客观的意义上,被赋予每个 领受者,不管他是信徒还是非信徒。他们还认为,只要领受者不积 极抵抗,圣礼一经施行便有功效(opus operatum),如同烙铁烙印 一般。 我们的信条明确地将这整个观点斥为谬论;并且表明圣礼的整 个功效既不依赖于圣礼的单独哪个部分,也不依赖于整个圣礼,而 是依赖于圣灵至高无上的权能;圣灵自始至终临在,使用圣礼来作 为祂的工具和媒介。 •2.圣礼的功效不依赖于施行者个人的虔诚或“心意” (interrtion)。 天主教徒承认圣礼的功效不依赖于施行者个人的虔诚;然而他 们坚称圣礼的功效依赖于:(1)施行者有正式授权;(b)施行者 ■ 在施行圣礼的那瞬间,心里“意”在执行教会对圣礼所做的定义° 神甫可以在表面上宜告圣礼仪式所规定的每一句话,进行圣礼仪式 所规定的每一个行动,而领受者可以满足所规定的每一个条件,然而 倘若神甫在施行圣礼的瞬间无法做到“意”在通过圣礼把恩惠赋予 232 人,那么领受圣礼者离开时就对神甫伪称已赋予他、他自己也以为 已领受的恩惠一无所获。 3.然而,圣礼的功效依赖于:(1)它们是神所指定的蒙恩方式 与管道。它们不是人所发明、本身就适于产生道德影响的。它们乃 是神所指定,并吩咐我们用作获取恩惠之方法。基督藉着圣礼确立 其恩典的约定,因而在圣礼施行的过程中那约定的恩典被赋予每个 应得这恩典的人。(2)圣礼的功效在于至高、永在之圣灵亲自的运 行。圣灵使用圣礼作为祂运作的工具和媒介。圣灵乃是神的执行官。 祂接管基督的事业,并将其向我们显明。藉着圣灵,甚至基督的人 性也几乎无所不在,祂舍身为祭所赚取的一切恩益也藉着圣灵被显 明及应用。 27.4我们的主基督在福音中所设立的圣礼只有两个,即洗礼和 圣餐:它们除由合乎圣经按立的牧师施行以外,任何人不得施行(太 林前4M; 11:20, 23;弗4:11-12) 0 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,早期的教会极无节制地使用“圣礼” 一 词,将任何暗含属灵意义的宗教礼仪都包括在内。本身自成一类的 洗礼和圣餐总是卓然不群的;然而被称作“圣礼”的蒙恩之道的数 量在不同时代、不同地方却从两个到十二个变化不等。最终,在十 二世纪圣礼的数量被建议为七个,且在1439年的佛罗伦萨会议及 1562年的天特会议上得到权威性的确定。这七个圣礼为:洗礼、坚 信礼、圣餐、补赎礼、临终抹油礼、授职礼及婚礼。为了证明“我 们的主基督在福音中所设立的圣礼只有两个,即洗礼和圣餐”,我 们只需表明天主教徒所宣称的其他五个所谓圣礼与洗礼、圣餐不属 于同一类蒙恩之道。运用上文所给出圣礼的定义,我们便可达此目 的。 补赎礼、坚信礼与临终抹汕礼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神所设立的。 婚姻由耶和华神,而不是基督所设立;授职礼由基督设立,但 这两个蒙恩之道都(a)既不包括表征内在属灵恩惠的外在有形标记, 233 S (b)也不“表明、印证、赋与基督和新约的恩益”。 我们的信条还表明,除了合乎圣经而按立的牧师之外,无人有 权施行圣礼。这样说并非为了鼓吹任何祭司事奉论(priestly • theory of the ministry),仿佛有什么恩惠或赋与恩惠的德行藉 着由使徒继承而来的授职礼而得以传递给被按立之人。然而由于教 会是一个有组织的社团,在正当任命之圣职人员所执行的律法的管 理之下,所以很明显,作为教会成员资格之标志、羊圈之门、教会 惩戒之工具, 圣礼这类蒙恩之道只能由教会合乎律法之最高圣职人员 那些作基督之管家与使者,奉祂的名面对众人 5:20)。 以及教会伟大元首与祂活着的肢体所立之约的印证, 也就是 来施行(林前4:1; 3 27.5旧约的圣礼对属灵之事所表征的,在实质上是与新约的圣 礼所表征的相同(林前10:1 — 4;罗4:11;西2:11-12) o 在信条第7章第5-6节我们看到,在旧约时代与新约时代只不过 是同一个不变的恩典之约以不同的方式被施行,其恩惠福佑以不同 的方式被施与人。所以旧约时与现在,圣礼对这约的印证必定是相 同的。旧约与新约圣礼的不同之处在于:(1)它们在旧约时更有 预表性,而现在更有纪念性。它们那时象征着将要被显明的恩典, 而现在象征着已披显明的恩典。(2)就形式而言,它们在旧约时更 繁冗更属肉体(gross and carnal) 些, 而现在更属灵一些。 33 因而作为入会的仪式,洗礼取代了割礼。它们都象征着属灵的 重生(申10:16; 30:6) O割礼是犹太人的洗礼,而洗礼是基督徒的 割礼(加3:27, 29;西2:10-12)。 因而圣餐脱胎于逾越节。主拿起旧时的饼与杯,将它们重新分 别为圣,并赋予它们新的意义(太26:26-29) o “我们逾越节的羔 羊基督,已经被杀献祭了”(林前5:7) o 234 第二十八章论洗礼 28.1洗礼是由耶稣基督设立的新约圣礼, (太28:19),不仅 是为严肃地接纳受洗者进入有形的教会(林前12:13;加3:27-28), 而且对他乃是一种记号和印证,以表明恩典之约(罗4:11 :西 2:11-12),与基督的联合(加3:27;罗6:5),重生(约3:5;多3:5), 罪得赦免(可仁4;徒2:38; 22:16),和他藉着耶稣基督将自己奉 献给上帝,行事为人有新生的样式(罗6:3-4);基督亲自指定这圣 礼应在教会中继续,直到世界的末了(太28:19-20) o 28.2此圣礼所用的外表物质为水,藉此受洗者由合乎圣经蒙匚 的牧师,奉父、子、圣灵的名施洗(徒8:36, 3 10:47;太28:19) o 28.3将受洗者浸入水中并非必要;浇水或洒水于受洗者,便是 合宜的洗礼(来9:10, 13, 19, 21;可7:2-4;路11:3 ) 这几节教导我们如下论点: 1.洗礼是基督亲自设立的新约圣礼,且藉着祂的权柄在教会中 继续,直到世界的末了。 2.洗礼所要做的,乃是由合乎圣经蒙召的牧师,奉父、子、圣 灵的名用水为受洗者施洗(施洗的方式并非至关重要)。 3.施行洗礼的目的与果效,乃是表征及印证我们与基督联合, 分享祂约的恩益,且献身于祂。 1 •基督教的洗礼是由基督亲自设立的蒙恩之道,且照着祂的计 划要在教会中继续遵行,直到世界的末了。以水洗身(代表灵里的 洁净与分别为圣),乃是一种天然的象征,盛行于古时所有的东方 国家,诸如波斯、印度、埃及、希腊及罗马,在犹太人中尤为盛行。 保罗概括性地将古时的礼仪描述为在乎“饮食与诸般洗淞的规矩" (来9:10) o耶稣的先锋约翰也为施洗而来。然而这并非基督教的 洗礼。因为:(1)约翰是旧约最后一位先知,而不是新约使徒;(2) 235 w 他不是奉父、子、圣灵的名施行;(3)他所施行的是使人悔改的洗 '礼,而非使人归信基督的洗礼;(4)他并非如使徒在五旬节所做的 那样,藉着洗礼使人进入基督教会的团契(徒2:41,47) ; (5)那 些接受过约翰洗礼的人在被接纳进入基督教会时,重新接受使徒施 洗(徒18:24-28; 19:1-5)。基于相似的原因,我们认为主的门徒 在祂被钉十字架前所施的洗也非基督教永久性的洗礼一一使受洗者 立约保证信靠与顺月艮三位一体神,并使他们被接纳进入基督教会: 与此相反,如同约翰的洗礼一般,那是一项洁净的礼仪,使人悔改, 并为将要到来的国度作预备。 当然,在马太福音28章18至20节,我们能找到教会伟大元首亲 口设立基督教洗礼的确切依据: “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。 所以,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,奉父、子、圣灵的名给他们施• 洗(注:或作“给他们施洗,归于父、子、圣灵的名”)。凡我所 吩咐你们的,都教训他们遵守,我就常与你们同在,直到世界的末 To ” 有些人,譬如贵格会教徒,不明白这一命令把永久遵守这一蒙 恩之道的义务赋予了我们。显然,对这一蒙恩之道的遵守要一直持 续到基督第二次来临:(1)基于这一普遍准则:每一条法律都持续 具有约束力,直至其被废除,或制定此法律的原因不复存在。然而 这一命令从未被废除,而遵行这一命令的原因也如同这一命令发出 之日一样保持不变。(2)这一命令清楚地表明其要(a)达于万邦, (b)直到世界的末了。(3)使徒的范例(徒2:38; 16:33) □ (4) 基督教会的各分支从起初到如今始终如一地施行洗礼,从未间断。 2•洗礼所要做的,乃是由合乎圣经蒙召的牧师,奉父、子、圣 灵的名用水为受洗者施洗(施洗的方式各异)。洗礼必须由合乎圣 经蒙召之牧师施行的原因,在上一章已加以考察。 三 本信条教导我们,关乎洗礼,神吩咐我们奉三位一体神的名用 水施洗。人们常常误以为,浸礼派弟兄与其他基督教会之间有关洗 礼的争辩在于方式问题,他们断言唯一正确的方式是浸水,而我们 认定最好的方式是洒水。这真是个极大的误会。正如亚历山大•卡 236 E 森(Alexander Carson)所述(第55页),浸礼派真正的立场乃是, 关乎洗礼,神简单明了地吩咐我们施行浸水礼,以象征信徒与基督 同死、同埋葬、同复活。而其他基督徒所持真正立场乃是,神关乎 洗礼只是简单明了地吩咐我们用水施洗,以象征我们藉着圣灵得以 洁净。因而施洗的方式与此毫不相关。浸水或洒水必然完全无关紧 要,所以洒水便是合宜的。在我们看来,至关重要的乃是水,以及 奉三位一体神的名使用水。在他们看来,至关重要的乃是埋葬,视 情况而定完全浸入水中或没入沙中。绝大多数基督教会所持观点的 真实性依据如下: (1) “baptizo” 一词在传统用法中意指“浸渍;蘸湿”、“使 湿润”、“弄湿”、“使洁净”及“洗涤”。卡森博士承认,所有 的词典都反对他的观点。 (2) 在《旧约圣经》七十士译本(the Septuagint)中,“ Bap to" 与“baptizo”出现了五次。如此,但以理书4章33节说尼布甲尼撒 "身被天露滴湿(wet, baptized) ”。《次经传道书》(Ecclus, 同"Ecclesiasticus”,伪经中的一卷,亦译《德训篇》)34章30 节:“摸了尸首的人洗净(baptizeth)他自己”——只是这一洁净 是以洒水方式来进行的(参看民19:9, 13,20;王下5:14;新约外经 《犹滴记》(Judith) 12:7) O (3) 在新约中,“baptizo”与“nipto”两个词可互换使用, 而“nipto” 一词只意指“洗涤”。请比较马可福音7章3-4节,路加 福音11章38节与马太福音15章2节及20节,注意:(a)在那几处经 文中“洁净,施洗” (baptize) 一词与“洗涤”(wash) —词可互 换使用。(b)洗是为了洁净,因为未洗净的(unbaptized)手被称 为未洗的(unwashed)、不洁的(uncleaned)手。(c)在那些国 家洗手的通常方式是把水浇在手上。富人由仆人把水浇在他们手上, 而穷人自己浇水在自己手上。 (4) 当施洗约翰的门徒就洗礼进行争辩时,经上明确地说他们 是“辩论洁净的礼”(约3:25; 4:2)。 (5) 在新约中,"baptism"或"baptisms"—律表明同样的 237 a = 概念。在马可福音7章2-8节我们读到“洗杯、罐、铜器与桌子(数 人在餐桌前斜倚的塌)”等物。这些东西不会被,也没被,浸入水 中。这一仪式的目的并非埋葬,而是洁净。在希伯来书9章10节保罗 说,头一层帐幕只存在于“饮食和诸般洗濯的规矩”,接下去在 13. 19. 21节,他对这诸般规矩作了一番详述:“若山羊和公牛的血, 并母牛犊的灰,洒在不洁的人身上,尚且叫人成圣,身体洁净”; 又,“摩西把牛犊、山羊的血和水洒在书上,又洒在众百姓身上”, “他又照样把血洒在帐幕和各样器皿上”。 (6) 水的洗礼象征着圣灵的洗礼,目的是心灵的洁净(太3:11; 可1:8;路3:16;约1:26;徒1:5; 11:16) o圣灵的洗礼被称为"重 生的洗和圣灵的更新”(多3:5) o用水施洗象征着用圣灵施洗。但 圣灵的洗礼使我们与基督联合,叫我们在祂的死、祂的复活、祂向 神的新生命、祂的义、祂的产业等等方面与祂合而为一。圣灵的洗 礼包含所有这些结果,而水的洗礼代表圣灵的洗礼;所以圣经说我 们是受洗归入基督,归入祂的死,归入一个身体一一与祂同埋葬、 同复活,以致以新生的样式与祂同行——披戴基督(如一件衣服), 与祂一同被栽种(如一颗树),如此等等。所有这些都与洗礼的方 式亳不相关,因为设想同样的举动可以同时象征诸如埋葬、穿衣、 .种树这般如此迥异之事,实在荒谬。真正的顺序乃是:用水施洗代 表用圣灵施洗;圣灵的洗使人与基督联合;与基督的联合包含上述 所有的结果。 (7) 圣经中从未将水的洗礼所象征之圣灵的洗礼阐明为“浸 水”,反而总表明为“浇灌”和"洒水”(徒2:1-4, 32, 33; 10:44-48; 11:15-16) o关于圣灵的恩赐,•圣经说,祂“从天而降”,被“浇 灌”、“倾泻”、“落到他们身上”。以赛亚书44章3节:“我要将 我的灵浇灌你的后裔” ;52章15节:“这样,他必洁净许多国民”; 以西结书36章25-27节:“我必用清水洒在你们身上,你们就洁净了”, 约珥书2章28, 29节:“我要将我的灵浇灌凡有血气的”,等等。 (8) 在犹太人中,使洁净仪式生效的普遍流行的方式一一基督 教洗礼与此类比而施行一一乃是洒水,而非浸水。祭司要在铜盆旁 23 边洗濯手和脚,水通过出水口或水龙头涌出(出30:18-21;代下4:6; 王上7:27-39;以及,利8:30; 14:7,51;出24:5-8;数8:6-7;来 9:12-22) o (9)哥林多前书10章1-2节中说,以色列人“都在云里、海里 受洗(baptized)归了摩西”(参照出14:19-31) o但是,被浸没 (immersed)的埃及人没有受洗(baptized);而受洗的以色列人 也没有被浸没。卡森博士说摩西受了 “一次干洗!”(第143页)彼 得前书3章20-21节说,洗礼乃是方舟中的八个人得救的表征。然而 他们得救却正是在于他们未被洪水浸没,(可见洗礼并非一定要是 浸水礼)o (10)圣经中所记载施洗约翰与众使徒施洗的事例,无一处表 明用浸水的方式,反而在许多时候浸水极不可能:(a)因为施洗的 使徒与早期受洗归信基督的人皆为犹太人,惯于以浇水和洒水得洁 净。(b)因为在同一时间有为数众多的人受洗,而在耶路撒冷和其 他所提到的地方普遍缺水。埃塞俄比亚太监受洗是在沙漠地区的路 边(徒8:26-39) o三千人同一夭在干燥的城市耶路撒冷受洗,所用 的是水罐与蓄水池中所存的雨水(徒2:37-41) o 一大群人蜂拥到施 洗约翰那里(太3:5-6)。禁卒午夜时分在监狱中受洗(徒16:25-33)。 保罗就在亚拿尼亚的床边受洗。亚拿尼亚说:“起来,(求告他的 名)受洗!”于是他"起来受了洗”(徒9:18; 22:16) o (c)始 于二世纪或三世纪,早期有关洗礼的绘画作品都表明,用水给受洗 者施洗的方式乃是浇水于其身。(d)当今东正教徒(Eastern Christians)以同样的方式施洗。 显然,至关紧要的乃是,洗礼必须奉父、子、圣灵的名施行: (1)主在设立那一明确命令的话语中表达出这个意思(太 28:18-20) o (2)作为恩典之约的印证与神所指定加入基督教会的 仪式,洗礼使受洗者进入与真神的约,并使其公开认信真神一一就 是父、子与圣灵神。 3.洗礼的目的在于:(1)向那些配领受的人表明、印证、赋与 基督救赎所带来的恩益。因而(3)洗礼表明或象征“重生的洗和圣 239 ZB 灵的更新”,我们藉此与基督联合,并分享祂救赎所带来的所有恩 典。(b)基督于此印证祂约的信实,并因而向那约的一切受惠者旋 与为他们所预备的恩典。洗礼的目的还在于:(2)作为一个有形的 记号,圣礼表明我们立约将自己献给上帝,专心服事祂;因而圣礼 是我们对自己信仰的公开宣认,标志我们向神的忠诚,亦标志我们 正式加入基督教会,并象征我们与基督教教友的联合(林前12:13) o 28.4不仅凡是宣认信仰并顺服基督的人(徒2:41: 16:14-15),而且凡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信徒的婴孩,都应受洗(创 17:7-14;加3:9, 14;西2:11-12;徒2:38-39;罗4:11-12;太 19:13; 28:19;可 10:13-16;路 18:15-17;林前7:14) o 关于洗礼的对象,我们的信条教导说: 1・关于成年人;“对那些处于有形教会之外,在应许之约上是 局外人者,直到他们公开承认归信基督,并愿顺服祂,才可为他们 施洗。”(大要理问答第166问,小要理问答第95问) ■ 这当然是不言而喻的,因为理智而诚实地接受洗礼,这本身显 然就切实包含着公开承认归信基督,并愿顺服祂之意。为了保证这 一点,长老制教会的习惯做法是要求牧师与教会堂会告知申请受洗 3S 之人,一个人只有经历过重生的恩典,因而真正悔改认罪并操练对 基督的信,才能确实做到其受洗时必须公开宣告要做到的事。为此 目的,牧师与堂会必须要求申请者证明:(1)对基督教基要真理与 洗礼的性质及约定义务有足够认知;(2)他作前后一致的信仰告白, 表明其亲身经验之对于主的信,并承诺顺服主及教会合法权柄的事 实;(3)他外在的行事为人、言谈举止不与其信仰告白相悖的事实。 此后,这一步骤的全部责任必须由给出这些证明的人承担。教会圣 职人员没有权柄判断此人是否具有真正的基督徒特性,因为神未曾 赋予任何人正确判断这类事的能力。某些教会,譬如我们的誓约长 老会的弟兄就成年人的洗礼一一或者说是成年人被接纳进入教会一 一提出额外的要求,坚持他们在公开认信福音基要真理之外,还要 240 作出某些包含并非至关重要却为教派独具之特性的“见证”。我们 认为这纯粹是越权的行为。教会是基督的羊圈,向祂所有的羊开放。 洗礼与圣餐是主-•切子民共享的权利。任何人若持守福音基要真理, 宣认对我们共同之主的忠诚,行为亦与此相称,我们皆无权将他关 * 在他天父的家门外。为圣徒相通(communion)设置主未曾设置过的 条件,正如为救恩设置祂未曾要求过的条件一样放肆。 2•关于婴孩,我们的信条教导我们,凡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信 徒(本信条第28章第4节)一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宣认信仰并顺服基 督的人(大要理问答第166问)一一的婴孩,都应受洗。圣经中关于 这一真理的大量依据基本概述如下: (1)在塑造人性与命定婴孩由父母得遗传方面,神使得婴孩的 身份完全依赖于其父母的身份。父母的罪使婴孩离开神;同样,父 母的信使婴孩就近神。 (2)神与人类所曾立过的每一个约,都将孩童与其父母一起包 括在内:譬如神与亚当所立之约、与挪亚所立之约(创9:9-17)、 与亚伯拉罕所立之约(创12:1-3),通过摩西与以色列人所立之约 (出20:5;申29:10-13) o并且在新约时代伊始的布道中,彼得劝 众人悔改信主:“因为这应许(约)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”(徒 2:38-39),等等。 (3)旧约教会与新约基督教会是同一个教会。(a)保罗在加 拉太书3章8节说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(创17:7)是“福音”;而 且在希伯来书整封书信中,他表明旧约礼仪是对基督这个人及其工 作的展示。请参阅前文,第七章。(b)旧约时代与新约时代,救恩 的条件同为信。“亚伯拉罕信神,这就算为他的义”(罗4:3),因 OR 而他成为信徒的伟大典范,“一切信之人的父”(罗4:11):而一 切信基督的人“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,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” (加3:29) O再请阅读希伯来书第十一章。所有的以色列人,甚至 那些仅“按肉体说”为以色列人的,都公开宣告相信神。而一切''真” 以色列人都确乎相信神。“外面作犹太人的,不是真犹太人;外面 肉身的割礼,也不是真割礼。惟有里面作的,才是真犹太人;真割 241 Ill 礼也是心里的,在乎灵,不在乎仪文。”(罗2:28-29) (c)割礼 的确与洗礼具有同样的意义和范围,都代表着属灵的恩典,也都结 合着属灵的信仰告白。旧约申命记10章16节及30章6节的教导,证明 了这一点。割礼是亚伯拉罕之约的印证,被保罗称作“福音”(创 12:3; 17:7, 10;力03:8) o割礼亦是因信称义的印证(罗2:28-29; 4:11) o真割礼与基督联合,确保祂救赎所带来的一切恩益(西 2:10-11) o且洗礼如今已取代了割礼的位置: “你们受洗归入基督 的都是披戴基督了。……你们既属乎基督,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, ■ 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”(加3:27,29) O (d)旧约教会与新约 教会完全一致。其有相同的根基;关乎成员资格有相同的条件,即 信与顺服;其圣礼与新约圣礼具有同样的属灵意义与约束力。古时 的预言宣告这与新约教会同一的古老教会将要拓展,永不改变(赛 49:13-23;诗110:1-14)。古时的这一作为教会基本纲领的约,涵 括了 “多国”(创17:4;罗4:17-18;力03:8),然而从未被成就, 直至新约时代教会得到扩展。保罗说,犹太教会并未被废除,经历 种种变化一一犹太枝子被折下来,外邦枝子被接上一却依然如故; 此后犹太人要归回,不是归回一个新教会,而是归回“他们本身的 橄榄树”(罗11:18-24;以及弗2:11-22) o (4)婴孩从起初便是旧约教会的成员,因其父母的信而受割礼。 如今,既然教会仍是同一个教会;关乎成员资格当时与现在有相同 的条件;割礼的意义与义务也恰与洗礼相同;洗礼也的确取代了割 礼;因而当今宣认信仰者的儿女,也当如旧约时那样被承认为教会 成员,所以他们也应受洗。除非基督在福音中明确取消他们在教会 中与生俱来的权利,人才有理由排除这一结论。 (5)相反,基督及其众使徒谈到孩童、对待孩童,都无一例外 地一致假定他们仍处于他们一直拥有、依然如故的教会关系中。众 犹太使徒一生只听说过持幼儿洗礼论的老教会,他们本身就在这教 会中出生并受割礼(他们婴孩时期所受的割礼就是他们所曾接受的 唯一的洗礼)。基督向他们讲话时,从未告诫他们说袖已改变了这 一关系。与此相反,祂说:“在天国的,正是这样的人”(即老教 242 会的新时代)(太19:14;路18:16) o祂托付彼得,既要喂养祂的 群羊,也要喂养祂的小羊(约7:15-17);并且众使徒要去藉着施洗 和教训,“使万民做祂的门徒”(太28:18-19) 0父母中若有一方 为基督徒,其儿女便被说成是“圣洁的”或“圣徒”,而这是新约 教会成员的通用称呼。古时的犹太教会中,每个从异教归信神的人 都将其儿女一同带入教会。犹太众使徒与现代持幼儿洗礼论的传教 士,都如此简短记录了他们传教事工的历史,而浸礼会传教士自他 们教派出现时未曾作过这样的记录。使徒行传与书信中只记载了十 一例洗礼。其中保罗与埃塞俄比亚太监两例,都无孩童受洗。其中 五例是一大群人受洗。在司提反与许多哥林多人一起受洗后,保罗 为他全家施了洗。吕底亚、禁卒、基利司布,或许还有哥尼流,也 是全家都受了洗。因而在有家庭存在的每一事例中,都是全家皆受 了洗。圣经中提及一家之主的信仰,却未提及整个家庭本身的信仰 只在一个事例中被当作普遍的事实提及。众使徒也将孩童称作 教会成员(对照弗1:1和弗6:1-3;西1:1-2和西3:20) o (6)从一开始,神的绝大多数百姓便相信并习惯于施行婴孩洗 礼。从使徒时代起,早期教会就不间断地见证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 习俗。希腊人、罗马人(东正教、天主教),以及路德宗与改革宗 教会的一切分支,也都在这一基本点上达成共识。在这件事上与全 体基督教徒对立的浸礼派,是新近才出现的一个团体,追溯至公元 1687年德国的再洗礼派教徒o 我们的信条教导说,孩童受洗在其父母方面所需要的条件,与 (其父母)领受圣餐所需要的条件恰好相同。小要理问答第95问: :川 “有形教会内信徒的婴孩都当受洗礼。”大要理问答与本信条就此 作了解释。大要理问答笫166问:“若父母双方,或其中一方,已公 开承认归信基督并愿顺服祂,则其婴孩亦在恩约之内,应予施洗。” 本信条第28章第4节:“凡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信徒的婴孩,都应受 洗。”《(美国)敬拜指南》第七章说,在其他的要求以外, 还应要求作父母的与他们的儿女一起、并为他们的儿女祷告; 他们的儿女树立敬虔的榜样;努力藉着神所指定的各种方法,用主 牧师 要为 ■ 243 的教导和警戒养育儿女。为答复在这一问题上的一项提议,(美国) 总会1794年宣告,我们应当明白《敬拜指南》中上述这一段是在敦 促作父母的明确承诺照着牧师的要求去做。 有些人揣测,由于孩童的教会成员资格由其父母沿循而來,因 而每个本身藉着婴孩洗礼进入教会的人(无论他是否宣认其个人对 于基督的信)都拥有一项不可废除的权利 使他的儿女也受洗。 然而这显然十分荒谬:(a)并非每一个教会成员都有权享有教会成 员资格所带来的一切特权。因而受过洗的成员在宣认其个人的信仰 之前,无权领圣餐。在宣认信仰之前,他们就如未成年公民一般, 被暂停他们的权利,作为他们拒绝信神应得的惩罚。这些被暂停的 权利包括领圣餐与使他们的儿女受洗。(b)缺乏个人之信的人作严 肃的宣认、谈论洗礼之约所包含的义务,只会犯下作假见证与亵渎 神的罪。做此事的人固然犯了罪,帮助他做成此事的牧师也犯了罪。 28.5藐视或忽略洗礼,乃是大罪(创17:14;太28:19;徒2:38; 参看路7:30);但恩典与拯救并非不可分割地与此礼联系,以至于 没有它便无人能重生或得救(罗4:11;徒10:2, 4, 22, 31, 45, 47), 或是凡受过洗者都无疑重生了(徒8:13, 23) o 28.6虽然洗礼的功效并不维系于施行时的瞬间(约3:5, 8); 但是,人若正当地使用此礼,圣灵就藉此对凡照着上帝的旨意应得 那所应许之恩典的人(无论老幼),在祂所指定的时候,不仅将此 恩典放在他们面前,而且实在地賜给他们(罗6:3-6;加3:27;披前 3:21;徒2:38, 41) O ■ 28.7不论对任何人,洗礼只宜施行一次(罗6:3-11) o 恩典与拯救并非不可分割地与洗礼联系,以至于只有受过洗 者才能得救,或是凡受过洗者皆得救了。 2•然而,藐视或忽略洗礼,乃是大罪;因为洗礼的遵行乃是主 的命令,而且人若正当地使用此礼,圣灵就藉此对应得那所应许之 恩典的人(无论老幼),不仅将此恩典放在他们面前,而且实在地 244 赐给他们。 3.即便在洗礼所表征之恩典真正得到施与的情况下,洗礼的功 效也并不维系于施行时的瞬间,而是照着上帝的旨意,在祂指定的 时候,将此恩典施与受洗者。 S 4.不论对任何人,洗礼只能施行一次。此处所釆取的立场介于 两种对立的极端之间: (1) 一种极端是天主教徒与礼仪主义者所抱持的洗礼重生论。 (a)圣经中未曾教导这种理论。他们据以证明此观点的经文(约3:5; 徒2:38),依照下述原则很容易得到解释:由于标记与其所表征的 恩惠之间在圣礼上的联系,在隐喻意义上,前者可以真切地意味后 者。说到洗礼的功效就不能不同样说到真理的功效(雅1:18;约 17:19;彼前1:25) o然而仅仅听真理也无人能得救。(b)洗礼不 可能是重生之唯一或通常的方法,因为信与悔改是重生的果子,却 是洗礼的先决条件(徒2:38; 8:37; 10:47)。(c)罗马天主教与 礼仪主义者团体中的普遍经验证明,受洗者通常未重生。“凭着他 们的果子,就可以认出他们来”(太7:20) o (2)我们的信条反对另一种极端,即认为洗礼只是恩典的标记 及基督徒宣认信仰的标志。我们的教义是: (a)洗礼不仅是表征,而且对那些照着圣约应得此恩典的人, 即选民,将此恩典实在地向他们印证与施与。 (b)然而洗礼所印证之恩典的这一实在的施与,并不维系于洗 礼施行时的瞬间,而是严格照着永恒恩典之约所预定的时候与环境 来达成。同理,财产所有权可以在契约中向未成年人印证与施与, 然而这未成年人要照着其父亲在遗嘱中所预定的条件,一直等到其 父亲所预定的时候,才能真正拥有这些财产。 (c )这一圣礼的功效并非由于被传递于水的什么灵性或魔力。 (d)然而洗礼的功效的确产生于: (1)洗礼所象征之真理的 道徳力量(the moral power) o (2)洗礼是恩典之约的印证,也 是将圣约所应许之恩典授予圣约所涵括之人的法定形式的事实。(3) 以圣礼为工具与媒介的圣灵亲自的临在与至高恩典的运行。 245 (e)通过这些管道,洗礼所表征之恩典,被实在地施与那些照 着神的旨意真正应得此恩典的人;然而这一恩典与圣灵的作用并非 维系于这一圣礼,以致其从不,甚或极少,藉着任何其他方法被施 与人。作为接受洗礼的先决条件,成年人必须先拥有藉着圣礼被施 与其身的这一恩典,并且这一恩典往往随后还通过其他管道被其经 历。 (f)因而圣礼的必要性依据于:(1)这是神的命令。但凡知 道这一命令的,当然就必须顺服。(2)这是宣认信仰与对基督之顺 服的合宜且唯一有效的方法。(3)这是一个极为有益的蒙恩之道。 对任何人,洗礼都不应施行超过一次,因为:(1)洗礼的象征 意义。洗礼表明属灵的重生 成圣生活的开始。理所当然,只能 有一个开始。(2)洗礼是基督教会的入会仪式,正如神未定规叫人 进入教会后再离开一样,神也未定规叫他不止一次进入教会J (3) 使徒给每个人只施洗一次:' 246 第二十九章论圣餐 29.1我们的主耶稣被卖的那一夜,设立了祂体与血的圣礼,称 为圣餐,以备祂的教会遵守,直到世界的末了;这圣餐是为永远记 念祂自己的牺牲之死,保证将其中的恩惠賜给真信徒,叫他们在祂 里面有属灵的滋养和生长,并使他们继续向祂尽当尽的本分;这圣 餐又是作为基督奥秘身体之肢体的信徒,与祂交通,也彼此交通的 联络和保证(林前 10:16-17, 21; 11:23-26; 12:13)。 这一节教导我们,: 1. 圣餐由谁设立,在何时设立。 2. 关乎圣餐的永远的义务。 3. 圣餐的目的与功效。 1 .我们的主在祂被卖的那一夜,亲自设立了圣餐,这一事实不 容置疑。三位福音书的作者(太26:26-29;可14:22-25;路22; 19-20) 与保罗(林前11:23-25)都明确宣告了这一事实;至今圣餐仍是对 与其相关之福音历史事实的一个纪念。 2•照着主的计划,圣餐要被永远遵守,直至世界的末了。证明 •如下:(1)主设立圣餐时所说的话:“你们也应当如此行,为的是 记念我”(路22:19);以及“你们每逢喝的时候,要如此行,为的 是记念我”(林前11:25) o (2)使徒的榜样(徒2:42),。(3)使 徒著作中频频提及这一蒙恩之道,且皆暗示其包含着永远的义务。 (4)基督教会所有分支从起初一致、普遍的习俗。 3.关乎圣餐的目的,我们的信条可用如下标题表明其教导: (1)圣餐是对基督之死的纪念。如下事实证明这一点:(a) 饼象征祂破碎的身体,而酒象征祂在十字架上为我们所流的宝血(太 26:26-28:路22:19-20) <, (b)基督与保罗皆表明,吃饼喝酒的行 247 5 为是为了“记念”基督,“表明主的死,直等到他来”(路22:19; 林前 11:26) o (2) 圣餐是福音之约的印证,将新约的一切益处向信徒表明、 印证,而运用在他们身上(本信条第29章第1节;大要理问答第162 问;小要理问答第92问)。“这杯是用我血所立的新约,是为你们 流出来的”(路22:20),意即“我的血是恩典之约的印证,这杯象 征着我的血,像这样提供给你们。”基督使用圣餐确认祂的应许, 叫我们因信而得救,并将祂救赎所带来的一切益处施与我们。我们 既接受此保证,便严肃地约束自己,将自己分别为圣,遵守基督福 音所要求的一切,不是照着我们自己的理解,乃是照着祂的旨意。 一切誓约必须照着要求者所理解的意思来约束人,这是一个普遍的 原则。 (3) 因而圣餐是基督徒宣认信仰的标志一一标志着天国公民对 天国的忠诚。 (4) 圣餐是为表明我们与基督在祂的人、祂的职分及其所产生 的宝贵果效方面的交通,并令其生效。保罗说:“我们所祝福的杯, 岂不是同领基督的血吗?我们所擘开的饼,岂不是同领基督的身体 吗? ”(林前10:16)大要理问答第170问:“那些在圣餐中按理 领受的人,确实在其中吃喝基督的体与血,并不是以物质的属肉体 的方式,而是以属灵的方式;他们虽是借着信心,却也是真实地领 受钉十字架的基督,以及祂受死的一切恩惠,并运用在自己的生活 中。”饼代表祂的肉体,而酒代表祂的宝血。我们以属肉体的口领 受这标记,却也借着信心真实地领受其所表征的肉与血。“吃我肉 喝我血的人就有永生。我的肉真是可吃的,我的血真是可喝的”(约 6:54-55) o (5) 圣餐是为表明作为同一身体、同一血脉之众肢体的信徒彼 此之间的交通,并使之生效。哥林多前书10章17节:“我们虽多, 仍是一个饼,一个身体,因为我们都是分受这一个饼。”与一个共 同的元首相联合,必然意味着在那元首里彼此交通。 III 24 29.2这圣礼不是将基督献给父,也不是为活人或死人赦罪所献 的任何真正的祭物(来9:22, 25-26, 28; 10:10-14),而只是对基 督在十字架上一次献上祂自己的记念,和为此用赞美向上帝献上属 灵的祭物(林前11:24-26;太26:26-27;路22:19-20);所以天 主教所谓的弥撒献祭,是极其可憎地有损于基督那只一次的献祭, 即祂为选民一切的罪所献独一的赎罪祭(来7:23-24, 27; 10:11-12, 14, 18) o 29.3在此圣礼中,主耶稣指派牧师向人宜讲祂设立圣餐的话, 作祷告,并祝谢饼酒,如此便将饼酒从普通的用途分别为圣用;并 拿起饼来擘开,拿起杯来,分给领受圣餐者,自己也一同领受(太 26:26-28;可 14:22-24;路22:19-20;林前 10J6T7; 11:23— 27);但不可分给未出席聚会的人(徒20:7;林前11:20) o 29.4私人举行弥撒,即单独从神甫或其他任何人领此圣礼(林 前10:6);或拒绝分杯给信徒(太26:27-28:可14:23;林前11:25 -29):或崇拜饼酒,或将之举起,捧持游行以资朝拜,或藉口宗 放用途而予以储藏,都违反此圣礼的本质,与基督设立此圣礼的原 意相背(太15:9) o 29.5这圣礼的外表物质(饼酒),既然照着基督的命令分别为 圣了,便与钉十字架的基督有了一种密切的关系,甚至有时可以用 它们所代表的体与血之名称呼之;话虽如此,但这说法只有圣礼的 童思(太26:26-28);它们在实质和性质上同以前一样,仍旧只是 饼酒(林前11:26-28;太26:29)。 29.6那主张经过神甫祝谢,或其他方法,便使饼酒的实质变为 基督体与血之实质的教理(通称为化体说),不仅不合乎圣经,而 且违反常识希理性;它推翻了圣礼的本质,造成各种迷信,甚至造 成了可惜的偶像崇拜(徒3:21;林前11:24-26;路24:6, 39)。 这几节的陈述与其说是肯定形式,不如说是否定形式——与其 说是为了简单阐述关乎圣餐的正确教义,不如说是为了反驳罗马天 主教与礼仪主义者的某些错谬。此处要反驳的错谬是:(1)化体说 249 (或化质说、变质说)一一即饼与酒的实质完全化作基督体、血、 灵与神性之实质的教理。(2)弥撒献祭。(3)藉口宗教用途崇拜 与储藏圣餐中的饼和酒。(4)拒绝分杯给信徒。(5)私人从神甫 (天主教赋予神甫祭司功用)领圣餐,或将饼、酒分给施行圣餐礼时 未出席之人。 3 111 为使这几节的陈述清楚明了,我们将首先阐述正确的教义:(1) 关乎此圣礼中必不可少的物质与行为。(2)关乎标记与其所表征之 恩惠之间的真正关系;然后,我们将阐明与上述观点相悖之天主教 的错谬。 1.正确的教义。(1)关乎圣餐中所用的物质。即:-(a)饼。 饼在圣餐中必不可少,因这乃是主的命令,亦因作为身体的主食, 饼乃是滋养灵魂之属灵食物恰如其分的象征。基督在逾越节设立圣 餐,当时祂身边只有无酵饼。早期教会一直使用日常生活中普通的 饼。天主教和路德宗教会认为当用无酵饼,而改革宗教会一致认为 主所定意、最满足作为标记之条件的饼,乃是日常生活中普通的饼, 并非我们诸多古老教会中所使用的甜饼。(b)酒;更确切地说,是 发酵的葡萄汁(太9:17;约2:3-10;罗14:21;提前3:8; 5:23;多 2:3)。酒在圣餐中必不可少,乃是因为基督的命令及榜样,亦因基 督教会从起初一致的习俗。 (2)关乎这一蒙恩之道的必要的圣礼上的行为。(Q分别为 圣。包括重复基督设立圣餐的话,并祷告,祈求神赐福于使用这一 蒙恩之道的敬拜者,将此圣礼中要使用的饼、酒从普通的用途分别 为圣用(参看本章第3节)。(b)擘饼。这象征着基督的身体在十 字架上的破碎;也象征着为数众多的领受圣餐者,皆靠着同一个基 督得喂养,如同靠着同一个饼得饱食。每一位福音书作者在描述圣 餐的设立时都会特别提及擘饼(太26:26;可14:22;路22:19;林前 11:24; 10:16) o在使徒行传2章42节,圣餐的这一组成部分(即擘 饼)被用来表明这整个蒙恩之道。(c)饼、酒的分与领。这是这一 蒙恩之道的必要组成部分,在牧师将饼、酒分别为圣,众人真正领 受且吃饼喝酒之前,这一蒙恩之道并不完整。基督说:“(你们) 1= S5 250 如此行,为的是记念我。”保罗又说: “你们每逢吃这饼,喝这杯, 是表明主的死,直等到他来”(路22:19;林前11:26) o所以此圣 礼的核心在于吃饼喝酒。 2.这几节所谴责的天主教错谬是:(1)他们化体说(或化质说、 变质说)一一即饼与酒的实质改变一一的教理。天特会议(第13次 会议法规1-4)教导说,照着字面意义饼和酒的实质完全变成了基督 的身体和宝血;所以饼和酒仅保留了外观或感官上的特性,而唯一 存在的实质乃是我们主真正的体、血、灵与神性。因而,祂客观上 临到每一个领受圣餐者,被他们吃肉喝血一一无论是信的还是不信 的。因而祂在圣餐前后皆保持不变,祂的身体与宝血、神性与人性, 被封闭于一容器中,被捧持游行,被举起,被崇拜 路德宗认为,饼和酒仍在,但在它们被分别为圣时,虽然我们 看不见,然而基督真正的体血实在地临到,加入饼酒之中,或与饼 酒同在,或在饼酒之下。 化体说的唯一依据是我们主的话:“这是我的身体。”他们认 为“是”这个字就是书面上的意思,然而所有的改革宗教会都认为 其意指“代表”、“象征”。这是这个字在圣经中的惯常用法。譬 如:“七只好母牛是七年,七个好穗子也是七年。”(创41:26-27; 结37:11;但7:24;路12:1;启1:20)另夕卜,当主如此说,并将饼递 给他们吃时,祂身体完好无损地坐在他们旁边,与他们一同吃喝。 因此这一教理是错误的,(a)因为圣经中没有这样教导。(b) 因为其混淆了此圣礼的正确概念,将标记与其所表征之事混为一谈。 (c)这与我们的感官相抵触,因为我们看到、闻到、品尝到、触摸 到的是饼与酒,从未看到、闻到、品尝到、触摸到肉与血。(d)其 与理性相悖;因为理性告诉我们,特性作为某物质的固有部分不能 独立存在,而物质也必须借助其特性而被认知与产生作用。然而此 化体说却认为,饼酒的特性脱离其实质而保留,而体血的实质脱离 其特性而依然存在。(e)其殊为荒谬,绝不可能;因为基督荣耀之 身体仍是物质的,因而是有限的,因而并非在地上无所不在,而是 在天上坐在上帝的右手边。 251 (2) 关于弥撒献祭的教理。天特会议(第22次会议之法规1-3) 教导说,圣餐既是圣礼又是献祭。作为圣礼,领圣餐者的灵魂受到 •以他所吃小圆饼的形式呈现的基督真正体、血、灵与神性的滋养。 作为献祭,圣餐是“向上帝献上之基督体血的外在的祭物,彰显祂 至高的权柄,以饼酒的外观由合法按立的牧师向人显明,又作某些 祷告并举行教会所规定之仪式,以期更好地敬拜上帝与造就众人。” 这不仅仅是纪念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献祭的行为,而且是不断重复 之实在的(虽然是不流血的)赎罪祭,赎我们的罪并平息上帝的怒 气(天特会议,第22次会议之法规3)。 这一教理是错谬的,因为:(a)圣经中无此教导。(b)基叔 教牧师从未被称作祭司,而是被称作“教师”和“管理者” O (c) 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献祭便已完全,摒除了其他所有的祭(来 9:25-28; 10:10-27) o (d)这同一个蒙恩之道不能既是圣礼,又 是献祭°基督说,藉着吃饼喝酒,我们要“表明他的死”,“如此 行,为的是记念他。”这同一个行为不能既是基督一次献祭的纪念, 本身又是具有内在赎罪果效的真实献祭。 (3) 因为天主教徒相信饼酒的全部实质永久性地变作基督的 体、血、灵与神性,因此他们坚称,这一蒙恩之道的主旨在神甫宣 布将饼酒分别为圣而变质发生时就已达成了。所以他们小心翼翼将 此圣体(host)封闭于容器中,举起、朝拜、捧持游行。在被驳倒 之前,所有这一切都随着化体说这一教理或站得住脚或站不住脚。 (4) 化体说这一教理被确立以后,自然而然令人产生一种惧怕, 唯恐主令人敬畏的位格因一点饼屑、一滴酒失落而有所损毁、失丧。 为此,天主教预备一种不会弄碎的小圆饼作圣饼,并拒绝分杯给信 徒,而由神甫代其饮用。为了安抚信徒,他们教导说,正如血在肉 中,灵在身体中,神性在基督的灵中,基督的整个位格——、血、 灵与神性一一同样地存在于每一个圣饼中;所以领受圣饼者也就领 受了一切(天特会议,第21次会议之法规1-3) o (5) 与盛行于天主教中对这一蒙恩之道的各种滥用相反,我们 的信条与改革宗教会的普遍看法相同,教导我们说,圣餐本质上乃 252 是“交通”,藉着同吃一饼,同领一杯,表明信徒与基督的团契及 信徒彼此之间的团契。因而,不应将饼酒分给施行圣餐礼时未岀席 之人,也不应由主持圣餐礼的神甫独自领受。然而,在特殊情况下, 为了长期被疾病困囿之基督徒的益处,假如有圣职人员和足够数量 的教会成员岀席, 而使得圣餐这一蒙恩之道作为“交通”的真正特 性得以保持,圣餐亦可以在私人家中施行。 29.7在此圣礼中,那配领受者在外部领受此礼的有形之物时 (林前11:28),也在内心不是属物质或属肉体地,而是藉着信心属 灵地、实在地领受并吃喝那被钉十字架的基督及其受死的一切惠益; 因此基督的体血不是物质地或肉体地在饼酒之中,或与饼酒同在, 或在饼酒之下,而是在此礼中属灵地实在地临于信徒的信心中,正 如饼酒临于他们自己的外部感官一样(林前10:16;参看林前 10:3-4) o 29.8虽然那无知和邪恶的人领受此圣礼的外表物质,但是他们 不能领受该物质所象征的;他们不配地来,乃是干犯主的身和血, 3 定自己的罪。因此,一切无知和不敬虔的人,因不适于与主相交, 而不配来到主的桌前;他们若在此情形下依然故我地来领受这些圣 洁的奥秘(林前10:21; 11:27-29;林后6:14-16),或得准许参 加(林前5:6-7, 13;帖后3:6, 14-15;太7:6),未有不大大得罪 基督的。 U 这几节教导我们改革宗关于圣餐的标记与其所表征之恩惠之间 关系的教义:关于基督在此圣礼中临在的性质,以及由此那配领受 者吃喝主的体血的意义所在。 1 •照着神的指定,饼酒一一始终仍只是饼酒,未曾改变一一代 表救赎主当作赎罪祭而献上的身体与宝血。饼酒与体血之间的关系 完全是逍德上的或代表性的。 2.所以,体血只是实质上的临在;也就是说,圣灵照着祂至高 的旨意,以此圣礼为工具,藉着祂自己的大能,使救赎主在十字架 253 131 上舍身献祭的功德与果效在此圣礼中临在,并实在地被施与配领受 者。 3. 所以,当说到信徒领受并吃喝基督的体血时,其意指他们凭 信心,而不是用口,领受基督在十字架上献祭而死所赚取的恩益, 也就是说,他们藉着圣灵自由的意旨和至髙的能力,借助于圣餐, 在唯独凭靠信心的操练中,完全是属灵地吃喝基督。因此,非信徒 虽以口领受此圣礼外在的标记,却不能在灵里领受其内在的恩惠, 只不过增添他自己的罪责,且因此操作而使他自己的心刚硬罢了。 所以,凡为人所知为非信徒的,与因其无知和不敬虔而显明其不信 的,为了他们自己的缘故,也为了教会的缘故,皆应被阻止来到主 的桌前,直至他们能够对其信仰作可靠的宣认。 4. 因而,在同样的意义上,信徒确实有时不借用圣餐也能领受 与吃喝基督的体血,有时又使用其他蒙恩之道如祷告、默想神的话 语等来领受与吃喝基督的体血。 三 254 第三十章论教会的劝惩 30.1教会的王和头主耶稣将教会管理权交于教会职员之手;但 他们与民事长官不同(赛9:6-7;西1:18;提前5:17;帖前5:12;徒 20:17, 28;来 13:7, 17, 24;弗4:11-12;林前 12:28;太28:18- 20;约18:36)・ 几乎体现在旧大陆一切国家教会中的伊拉斯特(Erastianism 国家全能论)原则,包含以下要素:1 •教会是国家的一个机构,执 行国家一般职能之中的一个职能;因而没有任何教会管理权独立于 国家管理权之外,相反其职员、律法及其施行,在一切事情上都服 从于国民政府。2.因此,一切国民皆为教会成员,有资格享有其蒙 恩之道。3•教会职员的责任与特权,仅包括教导与施行蒙恩之道的 职能,不包括惩戒,因为照此观点,把一个人排除在蒙恩之道之外, 就是剥夺其作为公民的民事权利。 与此教理相反,我们的信条在这一节教导我们: 1.我们主耶稣基督作为中保的君王为祂的教会指定了一个管理 机构; 2.这一教会管理机构在各方面皆不同于国民政府。 1 •神人二性的基督,作为中保的君王,藉着祂被圣灵所感的使 徒及其著作,为祂的教会指定了一个管理机构,并藉着祂的护理和 祂的灵继续施恩典管理教会,直至末了。因此教会乃是一个神治的 国度。(教会中的)一切权柄来自神,而不是来自人。牧师与长老 不是奉人的名,而是奉神的名教导和治理。牧师所承担的不是教会 的交托,而是基督的交托。教会只是见证这一交托的真实性,并保 证其承担者忠实地履行职责。因此教会职员的一切权柄,不管是依 其个别的还是集体的能力,都是行政上的与宜告性的(ministerial 255 and declarative)。 他们只需照着基督的旨意, 奉基督的名,阐释 祂的教导,把祂的教导向人传达,施行祂所赐下的律法,执行祂所 指定的惩罚。 1= 2.基督所建立之这一教会的神治管理机构完全独立于国民政 府。在欧洲的许多人看来,两个彼此独立的管理机构同时对同样的 臣民行使管辖权(或司法权),不可能不时时相互抵触。然而,英 国不服从国教者团体与各独立教会,以及美国所有教会的经验,都 极其清楚地证明,当教会与国家都不逾越各自的管辖范围时,就不 会产生任何彼此抵触的危险。顺服教会管理机构管辖权者也同样服 从国家管理机构的管辖权;然而二者的目标、律法及惩罚方式如此 相异,因而不可能互相抵触,就如光波和声波不可能互相抵触一般。 除伊拉斯特主义者之外的所有基督徒,虽一致赞成本节以总述 方式所教导的这两个原则,但在关乎基督将此权柄交托于何人,又 使用何人施行这一权柄方面却观点迥异: (1)罗马天主教理论(The Popish theory),假定当我们的 救主在地上时,基督、使徒与信徒构成了教会,且照着神的计划这 一组织乃是永久性的。我们的主升夭后,彼得成为祂的代理者,接 替祂成为教会的有形元首。彼得作为普世性主教(the universal bishop)的这一职位,延续给他的继任者罗马主教;且在高级圣职 人员的等级制中这一使徒职位乃是永久性的。正如在原初的教会中 不顺服基督者不可能作使徒一般,现今不顺服教皇者也不能成为高 级圣职人员。正如那时不顺服基督与使徒者就不能成为基督徒一般, 现今不顺服教皇与髙级圣职人员者也不能成为基督徒。这就是教会 中的罗马天主教理论:一个基督的代理者,一群永久性的使徒,与 顺服于他们无谬之监管的会众。 (2)教长理论(The Prelatical theory)假定作为教会管理 权柄的使徒职位的永久性,因而此教会由信仰真宗教并顺服继承使 •徒职位之主教(apostle-bishops)者组成。这是英国圣公会(the Anglican)或髙派教会(High Church)所持理论。而低教会派(Low Church)所持理论简单地教导说起初圣职人员分为三级,现今亦当 256 如是。但其并不断言此种组织方式为必不可少。 (3 )独立派或公理会理论(The Independent or Congregational theory)包含两个原则:第一,教会管理权和施行 权由众弟兄姊妹共有;第二,每个敬拜神的堂会都是一个完整的教 会组织,彼此独立。 (4)第四种是长老会理论,包含如下肯定述辞: (a)会众有 权在教会管理中发挥实质性的作用。(b)劳苦传道教导人的长老是 教会中最高等级之永久性的圣职人员,且众长老都属同一等级。(O 外在和有形的教会中,范围较小的一部分从属于范围较大的一部分, 范围较大的一部分从属于整体,在此意义上,这外在和有形的教会 乃是,或应当是,一个合一的教会。持守全部原则,而不是持守这 些原则之一,才能使一个人成为长老会会员。事实上基督把全部的 教会管理权授予了作为整体的教会,没有任何肢体被排除在外;然 而这一教会不是由乌合之众组成的教会,而是由众成员、代表他们 的治理长老以及牧师或监督组成的教会。曾由使徒所按立的长老或 监督的职位,在教会中一直持续,且照神的计划要成为教会中最高 等级的永久性的圣职。因而,全部的教会管理权被授予一般信徒连 带圣职人员,牧师连带会众。 治理长老乃是恰当的“会众之代表”,由会众选出,协同牧师 管理教会并执行惩戒。”“所以,治理长老所施行的权柄,乃是属 乎教会普通信徒的权柄。”“治理长老由普通信徒选出,代表他们 治理教会。代表乃是由别人选出,代表他们做他们有权亲做之事的 人;更确切地说,乃是行使其所代表之人根本性的固有权力的人。 譬如,国家立法机关或国会成员,只能行使民众所固有的那些权力。” 30.2天国的钥匙交给了这些职员,因此他们有权不免去或赦免 人的罪,按照悄形的需要,用圣道和劝惩向不悔改的人关闭天国, 又藉着宣讲福音和撤除劝惩,向悔改的人开放天国(太16:19; 18:17 —18;约20:21—23;林后2:6—8)。 30. 3若教会任凭罪恶昭彩和刚愎自负的罪人,亵渎上帝的圣约 257 和印记,就会有上帝的変怒公平地临到。为了矫正并得着那犯罪的 弟兄,防止他人犯同样的过犯,并除去那能够感染全团的酵,维持 基督的尊荣与福音的纯正,避免上帝的変怒,教会的劝惩乃是必须 的(林前5MT3; 11:27-34;提前 1:20; 5:20;太7:6;提犹仁 23)。 30.4为了更完美地达成以上目的,教会的职员应当按照犯罪的 性质和犯罪者的罪状予以训诫,或暂停圣餐,或逐出教会(帖前5:12; 帖后3:6, 14—15;林前5:4-5, 13;太 18:17;多3:10)。 这几节教导我们: 1•关于主所授予教会之将人纳入或逐出羊圈,以及对其成员执 行惩戒之权柄的性质与范围。 2•关于这一惩戒的目的。 £3 3.关于执行惩戒的方法。 1.教会的一切权柄,都必须由众弟兄出于施行教会权柄的目的、 按自己意愿选出的上述圣职人员按着次序而施行;且其关乎:“(1) 教义的问题。她有权公开宣告她所信奉并应得到教会中所有人公认 的真理。也就是说,为了见证真理,反对错谬,她有权制定信条。 神既委派她教导万民,她便有权拣选教师,判断他们是否适任,按 立并差遣他们投入事工,且在他们不忠信之时召回他们并免除其职。 (2)为保证公共崇拜的次序,教会有权制定规章。(3)她有权制 定自己的治会章程,诸如每个教会都有的惩戒、教规等章程。(4) 她有权接纳会员进入团契,也有权将不配之人逐出教会。” 最后一个权柄通常被称为“钥匙权”,即开放与关闭教会之门, 允许人领受作为印证的蒙恩之道(sealing ordinances)(圣礼) 或将人排除在外的权柄(太16:19) o鉴于两个不容置疑的事实:(G 赦免罪乃是神与主基督不可传递的属性;(b)神未曾赐予任何人绝 对明辨善恶的能力;所以马太福音16章19节与本信条本章第二节所 述教会开放与关闭、捆绑与释放的权柄,纯粹是行政上的与宜告性 (ministerial and declarative)的。依照宜告教会劝惩之圣职人 员的观点,据他们所知,教会劝惩所宜告的无非是基督在相关之事 25 上的心思和旨意。只在就被劝惩者与有形教会之间的关系这方面来 讲,教会劝惩才具有直接的约束作用。只有教会劝惩代表着基督在 相关之事上的旨意一一又因其确乎如此,其才能对被劝惩者与神及 与基督之间的关系产生作用。 2.本信条宣称,教会惩戒的目的乃是:(1)洁净教会,因此荣 權神并蒙神赞许。(2)促使犯罪的弟兄自行悔改归正。(3)以榜 样的力量防止他人犯同样的过犯。(4)向世人展示教会的公义与尽 职。 3.为了更完美地达成教会惩戒的预期目的,教会圣职人员应当: (1)依照正常的次序执行教会惩戒,根据惩戒的特性,在进行 到完全除教的步骤之前,首先使用各种道德劝化的方法。作为我们 教会信条的组成部分,《惩戒规范书》("Book of Discipline") 明确阐述了适用于一切情况的正当惩戒程序。在那里所阐明的惩戒 步骤依次为:(a)私下训诫,(b)公开训诫,(c)暂停圣餐,(d) 逐出教会。 (2)惩戒的施行当明智而公正,与“犯罪的性质和犯罪者的罪 状”相称。 259 第三—章 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 31.1为了教会更好的管理和更深的造就,应有通称为总会或会 议的聚会(徒15:2,4,6):这样的聚会是个别教会的治理者或执政 者藉着职分所赋予的权利,以及基督为造就,而非破坏,教会所赐 的权柄而召集的(徒15: 1-35);并在有利于教会的情况下,时常 召集(徒 15:1-35; 20:17) o in 如我们在上一章所见,教会一切权柄都是由基督授予整个教会 ——不是作为乌合之众的教会,而是作为有组织之团体的教会。作 为有组织的团体,教会由长老或监督以及会众组成,而会众以治理 长老为代表。这必然导致由监督或牧师,以及治理长老或会众代表 所组成的堂会或教区长老会的产生。整个地方教会的全部教会权柄 都被授予堂会这一团体。堂会允许申请者领受作为印证的蒙恩之道 (圣礼),并且堂会负责牧养与劝惩教会成员,教导会众,并规范 公共崇拜。 在主教制教会中这一管理权被授予教区长(rector) 0在公理 会中,全体会众亲自直接行使管理权。而在长老制教会中, 管理权 被赋予牧师与会众,然而会众只是通过他们永久性的代表治理长老 来行使权力。 但是,正如前一章所述,长老制的第三个大原则乃是,对于基 督在地上的整个教会来说,“范围较小的一部分从属于范围较大的 一部分,范围较大的一部分从属于整体,在此意义上,这整个教会 乃是一个合一的教会。”整个教会拥有一主,一信,一洗。圣经中 所规定的管理原则对整个教会都有约束力。在每个地方,接纳入会 的条件与逐出教会的合法根据都是相同的;获得圣职所要求的资格 与免除圣职的依据也是相同的。凡被正当地接纳为个别教会(a particular church)成员的人,都成为普世教会的成员;凡被正当 260 地逐出个别教会的人,也就被逐出了整个教会:在一间教会中被合 法按立的牧师也就是普世教会的牧师,当他在一间教会中被合法地 免职,他也就不再是任何一间教会的牧师。因而,虽然每间个别教 会都有权管理其自己的事务,执行其自己的劝惩,但在行使那一权 力时却不可能是独立的及不负责任的。由于个别教会的成员也是普 世教会的成员,而依据圣经的理论,被逐出教会者就被交给了撒但, 断绝了与圣徒的相通,因此一间个别教会的行为就变成整个教会的 行为,所以整个教会有权确保个别教会的行为遵照基督的原则。因 而,一边是上诉权(the right of appeal),另一边是复审权和管 控权(the right of review and control)。 上述原则在使徒时代无疑是被奉行的,且实际上从那时起到现 在,为基督教会的所有支派所承认并在一定程度上奉行不悖。 在安提阿教会曾就摩西律法发生争论,他们并未作为一个独立 团体自行解决这一争端,而是将其提交给耶路撒冷的众使徒与长老, 使其在那里得到权威性的裁决(不是仅由使徒,而是由“使徒和长 老并全教会”作出裁决)(徒15:22) ——不仅适用于安提阿教会, 而且适用于其他所有教会。所以,保罗在他下一次布道旅行中途经 各城时,圣经中记载说:他们“把耶路撒冷使徒和长老所定的条规 交给门徒遵守”(徒16:4) 0因而,为使这些原则得以生效,长老 制教会制定了有关宪章,建立按序列分等级的教会会议并使其发挥 作用。 1・如我们所见,每一地方教会都由一堂会或教区长老会进行 理,这一堂会由其牧师以及代表会众的治理长老组成。那一地方教 会的全部管理权归属于堂会,对其成员执行劝惩的一切审理必须来 自堂会。堂会对其管辖范围内事件的裁决为最终裁决,除非其因上 诉而按规定受到追溯后,被上级法庭推翻。 2.区会由一城市及其邻近地区便于聚在一处,联合施行教会管 理的全体牧师或监督组成。在区会中,各教会以来自个别教会之堂 会的代表形式出现,所以按规定,区会中会众代表(即治理长老, 下同一一译注)的人数应当与牧师的人数完全相等;而且这些会众 261 代表在各方面都与牧师行使同等权力。这些团体的一切权力都归属 于整个团体,而不单独归属于其成员。他们有资格决定或执行的任 何事都只能在该会议中共同决定或执行,而不能由个别成员去决定 或执行,甚至不能由他们以任何其他身份共同决定或执行。被按立 的牧师首先是区会的成员,而不是个别教会的成员。所以,区会首 先审査申请者的资格并对此作出判定,再批准并按立他们;对于牧 师的劝惩要从牧师唯独对其直接负责的区会开始。(长老会中)无牧 师资格而获准传道者在任何意义或程度上都不是牧师,而是绝对的 一般信徒,即个别教会的普通信徒,由区会试验性地监管,作为对 其考查的一部分暂时允许其在会众面前讲道,以便他们可以对于申 请牧师职位者是否具有资格及能否得到认可作出最终判断。 =• 3.总会只不过是大的区会,由一省的全部区会组成。 4.整个教会的总会(如同其他团体一样,由牧师和会众代表组 成,牧师和会众代表的数量相同),必定由构成此教会之众区会的 代表组成,而不是由众区会的全体成员组成。 基于上诉原则(the principle of APPEAL),在一教会堂会或 任何其他下级法庭中产生的任何问题,都可以依次经各级法庭向上 提交给总会,•总会一旦作出裁决,便为最终裁决。 基于复审和管控原则(the principle of REVIEW AND CONTROL), 髙于堂会的每个上级法庭都有权,且有义务,复审“下一级法庭的 司法进程记录”,并理所当然地对此记录作出判断,确保其错误得 到修正。而每个法庭,包括堂会在内,都既是司法机构,又是执行 机构,所以对其管辖下的整个地区有其固有的监督和管控权。因此, 当相比较而言为案件所直属的下级法庭缺乏适当行动时,上级法庭 可以开始展开调査,并可在其合法范围内对任何人直接进行劝惩。 31.2决定教义的争论和有关良心审项,制定法规以促进公共崇 拜以及教会管理,接受失耶的控诉,并行使权威于以栽决,此类职 权皆属教会总会和会议;此类教令和裁决,如果符合圣经,我们便 应当恭敬顺服,不仅因其符合圣经/而且因其制定者是遵照上帝的 262 命令,秉有圣经所赋与的权威(徒15:15, 19, 24, 27-31; 16:4; 太 18:17-20) o 31.3自从使徒时代以来,所有的教会总会或会议,无论是普通 的,还是特别的,都有可能犯错误,而且有许多已经犯错;所以不 可用这些会议所规定的,作为信仰与行为的准则,只可用来帮助二 者(弗2:20;徒17:11;林前2:5;林后1:24;比较赛8:19-20;太 15:9) o 3仁4教会总会和会议,除了有关教会的事务以外,不可处理或 决定其他任何事情;又不可干涉国政,除非是在特殊事件上,可以 向公民政府请愿;或是为满足良心起见,公民政府有所咨询时,可 以提出忠告(路12:13-14;约18:36;太22:21)。 这几节阐明:1•这些教会法庭所裁决的不同事项。2.基于何种 理由、何种条件,他们的裁决被视为应当顺服的,以及那种顺服该 达到的范围。 1•消极地。教会总会和会议无任何权力干涉国政;在公民政府 官员履行其政府官员职责时,他们也无权对其贸然提出忠告,或试 图施加影响,除非:(1)在与教会利益直接相关的特殊事件上,可 以向公民政府谦恭地请愿;或者(2)为满足良心起见,在公民政府 有所咨询时,可以提出忠告。 2.消极地。教会总会和会议的权柄完全是行政上的与宣告性的; 换言之,这一权柄只与对基督之旨意的宣告和执行有关。所以,其 完全是司法权和执行权,绝非立法权。 3•积极地。在适当的时间,教会总会和会议有以下职权:(1) 制定信条,通过促进教会管理的宪章。(2)决定特定教义的争论和 有关良心事项。(3)制定法规以促进公共崇拜以及教会管理。(4) 三 着手处理各种劝惩事件并发布劝惩命令;就上级法庭而言,接受对 于个别圣职人员或下级法庭失职的控诉,并行使权威予以裁决。 4.积极地。教会法庭虽无权处理公民政府所管辖之事务,或对 此提出建议,但在另一方面,他们显然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力,教导 263 S!! 教会成员其对政府掌权者的责任,敦促他们将其责任作为宗教义务 来履行。“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。……所以你们必须顺服,不但 是因为刑罚,也是因为良心。"(罗13:1-7)也就是说,顺月蹶府 掌权者乃是一种宗教义务,教会法庭可以此教导教会成员并敦促其 履行。 5.消极地。自从使徒时代以来,所有的教会总会或会议,无论 是普通的,还是特别的,都有可能犯错误,而且有许多己经犯错;- 所以不可用这些会议所规定的,作为信仰与行为的准则,只可用来 帮助二者。也就是说,由未曾被灵所感之人组成的教会总会和会议, 无权束缚良心,其权威也既不能剥夺个人判断的权利,也不能免除 个人判断的义务。倘若教会总会和会议的裁决不明智,然而没有直 接违背神的旨意,那么普通成员当为和睦的缘故顺服之。倘若他们 的决定明显违背圣经,那么普通成员当不予理会,不惜接受惩罚。• 6•积极地。然而这些教会法庭的教令如果符合圣经,在上述法 庭管辖下的所有人都应当顺服,不仅因其符合圣经,而且因此法庭 本身作为耶稣基督之法庭,具有祂所命定的正当权威,所以在其一 • 切合法的行为上都是基督行政上的代表。 264 第三十二章论死后的情况和死人复活 32.1人死后身体归于尘土,而见朽坏(创3:19;徒13:36)。 但他们的灵魂(既不死也不睡),有不灭的实质,立刻回到那赐与 者上帝那里(路23:43;传12:7)o义人的灵魂既在那时全然成圣, 就被接入高天,得见在荣光中上帝的面,等候身体完全得赎(来 12:23;林后5:1, 6, 腓仁23;徒3:21;弗4:10;罗8:23);而 恶人的灵魂则被抛到地狱,留在黑暗痛苦中,直到大日的审判(路 16:23-24;徒仁25;犹仁6-7;彼前3:19) °除此两处之外,圣经 并不承认与身体分离的灵魂,另有所归。 本节教导我们: 1.人由灵魂与身体这两种截然不同的部分构成,死亡乃是人灵 魂与身体的暂时分离。 2. 当信徒的身体化作构成此身体的化学元素时,其灵魂:(1) 立刻全然成圣;(2)在从死亡到复活的整个居间状态中,依然为有 知觉、有活力而喜乐的;(3)来到升天后坐在父神右边的基督面前。 3. 恶人的灵魂在这一居间状态中也依然为有知觉、有活力,然 而却是处于受刑罚的痛苦状态,直到大日的审判。 4. 这些处境虽不是最终的,却是不可更改的,换言之,凡与基 督同在的,将永不失落;凡在痛苦中的,将永不得救。 5. 罗马天主教教义说,除上述两处之外,死去之人尚可归于其 ••• 他地方或处境,对此圣经未提供任何根据。 1•人由灵魂与身体两种可分离的成分构成,灵魂与身体具有截 然不同而彼此独立的属性和实质,人的这种二元性被视为理所当然, 在圣经中也不时有所暗示。神像这样用地上的尘土造人,将生气吹 在他鼻孔里,“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”(创2:7)。基督吩咐我们“那 杀身体不能杀灵魂的,不耍怕他”(太10:28) o而传道书12章7节 265 将死亡定义为人灵魂与身体之联合的解除,因为“尘土仍归于地, •灵仍归于赐灵的神”。保罗同样将死亡定义为一种分离,人有知觉 的灵魂不再居于肉身中,而是离开身体与基督同住(林后5:8;腓 1:22-24)。 2•我们知道,当灵魂离开时,身体便分解为其最初的化学元素, 逐渐与地表上漂流不定的物质融为一体。但是,圣经教导我们,尽 管我们身体的物质成分变换不定,其真正的本体却得到保守;作为 基督的肢体,他们所必不可少的一切都最终得到保守,且被带至荣 耀的复活。 关乎人的灵魂在个人死后与所有死去之人一起同时复活这段间 隔时间内的处境与居所,圣经的教导可以用以下要点加以总结: (1) 信徒与弃民的灵魂在其死后皆依然为有知觉和有活力的, 尽管在复活前他们的灵魂与身体始终分离。 (2) 信徒的灵魂在死亡时全然成圣。 .• (3)像那样达至完全之信徒的灵魂,被立刻引到基督面前,并 始终得享神清楚的启示,与圣洁天使相通。 (4) 弃民(the reprobate)的灵魂立刻被引到为魔鬼及其使 者所预备之处,一直处于难以形容的悲惨状况中。 (5) 这两类人所处的状态不容交换或改变,且他们当前的状态 只是一个开端,他们不可避免地要向相反方向渐行渐远。然而,在 以下意义上他们当前的状态乃是居间状态:(a)当灵魂与身体分离 时,人在位格上始终不完全。(b)得救之人的救赎与堕落之人的永 死皆尚未到达最后阶段。(c)对于堕落之人,可能他们当前的居所 并非他们在最终判决之后永远的居所,对于得救之人更是很有可能 '如此。 (6) 关乎弃民(thereprobate)之灵魂遭受痛苦的所在之地, 圣经未向我们提供任何线索。犹大书第6节说:“又有不守本位、离 开自己住处的天使,主用锁链把他们永远拘留在黑暗里,等候大日 的审判。”马太福音25章41节,最高审判者在末日向那左边的说: “你们这被咒诅的人,离开我,进入那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预备的 266 永火里去! ”路加福音16章23节中,当财主的弟兄仍在地上存活时, 他“在阴间受痛苦,举目……”。然而这些地方坐落于何处,他们 现在受痛苦之地是否就是大审判后受痛苦之地,无人能够断定,因 为神未曾启示。当然,用于这样一个主题上的措辞“向上”或“向 下”、“在下面”或“在上面”必定只是比喻性的,当其含混地针 对于一个旋转球体上的居民而言时,这些措辞也不可能指示出绝对 的方向。 (7)关乎得救者目前被聚集在何处,圣经中也完全没有任何启 示,只启示说那是基督得荣之人性的所在地。他们与主同住,得见 祂的荣耀(林后5:1-8) o再请看启示录所展现的场景。基督在升天 后,就坐在“上帝的右边”,“高天至大者的右边”(可16:19;罗 8:34;来1:3; 10:12等)。这必定是一个地点,因为,基督的人性 =1 既是有限的,祂的临在就意味着一个有限之处;然而更确切地说, “上帝的右边”这一短语,显然标志着基督被高举为中保和君王那 有尊荣和权柄的状态。至于基督和祂得荣的新妇在永世中主要居所 的安置之处,非常可能其就在我们当前这个地上一一先被烈火烧尽, 再被大有荣燿地重新充满(参看罗8:19-23;彼后3:5-13;启21:1)。 灵魂所处的居间状态,乃是有知觉、有活力的状态,得救之人 与基督同住,完全圣洁而喜乐;弃民在痛苦中与魔鬼及其使者同住, 且这些状态都不可逆转一一上文所述这些主要命题的证明,集中起 来展现比单独分开来看更好一些。证明如下:撒母耳被扫罗与隐多 珥交鬼的妇人招上来时,处于有知觉的状态,可以使用他所有的能 力(撒上28:7-20);基督在山上改变形象时,摩西、以利亚的显现 • •• (太17:3):基督对十字架上的强盗说:“今日你要同我在乐园里 了”(路23:43);财主与拉撒路的比喻(路16:23-24)—拉撒路 在亚伯拉罕的怀里,有知觉、有活力;当财主的弟兄们仍在肉体中 存活时,财主本身在阴间处于有知觉的痛苦状态。而使徒行传7章 55-59节宜称,司提反临死之际,他被圣灵充满,看见天开了,基督 站在上帝的右边,于是呼吁主说:“求主耶稣接收我的灵魂! ”说 了这话,就死了。 267 在哥林多后书5章1-8节,保罗宣称我们“住在身内”,便“与 主相离”;而对于信徒来说,“离开身体”,便是“与主同住”。 因此他说,他“死了就有益处”,而且他“在两难之间,情愿离世 与基督同在,因为这是好得无比的。然而我在肉身活着,为你们更 是要紧的。•”以弗所书3章15节宣称教会是一个完整的家,目前一部 分在天上,一部分在地上。希伯来书6章12-20节宣称,亚伯拉罕(与 古时其他的圣徒)"既恒久忍耐,就得了所应许的。”我们知道, 在真正意义上,这“应许”乃是属灵、属天的。使徒行传1章25节说, 犹大"往自己的地方去了”。犹大书6-7节说,堕落的天使被“用锁 链永远拘留在黑暗里,等候大日的审判,受永火的刑罚。”在希伯 来书12章23节声称,义人的灵魂“被成全”,在天上与天使欢乐共 聚。启示录6章9-11节描述说,在天上,殉道者的灵魂在祭坛底下, 祈求神惩罚住在地上先前迫害他们的人;这当然肯定是在复活之前。 启示录5章9节、7章9节和14章1. 3两节宣称,信徒的灵魂现在与基督 和众圣洁天使同在一处。 nrj 3.我们的信条宣称,罗马天主教有关死去之人居间状态的教理, 在圣经中毫无根据。天主教徒认为,阴间或地下世界包括数个为不 同类别之人灵魂所预定的截然不同的区域:(1)未受洗婴儿的灵魂 去往“婴儿界”(limbus infantum),在那里虽无痛苦,却不能得 见神的面。(2)旧约信徒聚集在"先祖界”(limbus patrum), 没有痛苦,然而不能得见神的面,仍是“在监狱里的灵”,直等到 基督在祂处于死亡之权下的那三天里,前去释放他们(彼前 3:19-20) - (3)所有未受洗的成年人,和那些随后丧失了洗礼之 恩惠的人,以及未与教会和好便死去的人,立刻进入永恒的地狱。 (4)已达到完全状态的基督徒立刻进入天堂,(5)大多数只是部 分成圣的基督徒(死时处于和教会的交通中,但仍为不完全所累), 进入炼狱(罗马天主教教理问答第一部分第六章)。 关于炼狱,天特会议教导说:(a)不完全的基督徒必须经过炼 净之火。(b)炼狱中的灵魂可因着在地上为他们所作的祷告和弥撒 受益(天特会议第25次会议)。 268 这一教理是错误的,因为:(1)圣经中没有一处如此教导。(2) 其与上文所示圣经中对于居间状态的教导相悖。(3)这一教理乃是 基于关乎基督之挽回祭的功效、关乎暂时受苦而使罪得赎及使灵魂 洁净的功效、关乎弥撒献祭以及关乎为死人祷告的反基督原则。 32.2在末日还活着的不会死,却要改变(帖前4:17;林前 15:51-52); 一切死了的人都要复活,带着原来的身体,性质虽异, 但并非别体,这身体与他们的灵魂重新联合,直到永远(约5:25-29; 徒24:15;伯 19:26-27;林前15:42 - 44)。 32.3恶人的身体,要因基督的权能而复活受辱;义人的身体, 要靠基督的灵而复活得荣,与基督自己荣耀的身体相似(徒24:15; 约5:25-29;林前 15:43;腓3:21)。 这几节教导我们: 1 •在末日,一切死去的人将同时复活,不管是义人还是恶人。 2•那些在末日还活着的人不会死,却要改变。 3. 将要复活而与他们的灵魂重新联合的正是那埋在地里的原来 的身体,性质虽异,但仍是同一个身体。 4. 义人的身体,要变得与基督自己荣耀的身体相似,即“灵性 的身体” 0 5.弃民(the reprobate)的身体,要复活受辱。 1 •在末日,一切死去的人将同时复活,不管是义人还是恶人: “睡在尘埃中的,必有多人复醒,其中有得永生的,有受羞辱、永 远被憎恶的”(但12:2)。“你们不要把这事看作希奇,时候要到, 凡在坟墓里的,都要听见他的声音,就出来。行善的复活得生,作 恶的复活定罪。”(约5:28-29) o主第二次降临时,两类人在复活 后,要立刻同时接受审判。绵羊将站在右边,山羊将站在左边。“这 些人要往永刑里去,那些义人要往永生里去”(太31-46;罗2:6-16: 提后 1:6-10;启20:11-15) 0 2.那些活著还存留到主降临的人,不能在那已经睡了的人之先. 269 “因为主必亲自从天降临,有呼叫的声音和天使长的声音,又有神 的号吹响,.那在基督里死了的人必先复活。以后我们这活着还存留 的人必和他们一同被提到云里,在空中与主相遇。这样,我们就要 和主永远同在。”(帖前4:15-17) “我们不是都要睡觉,乃是都要 改变,就在一霎时,眨眼之间,号筒末次吹响的时候;因号筒要响, 死人要复活,成为不朽坏的,我们也要改变。”(林前15:51-52) 3.将要复活而与他们的灵魂重新联合的正是那埋在地里的原来 的身体,性质虽异,但仍是同一个身体。圣经中清楚地宣告了这一 点;“将我们这卑贱的身体改变形状”(腓3:21)。“这必死的总 要变成不死的”(林前15:53-54) o “那些睡了,在基督里死了的 人要复活”(参帖前4:13-17) o我们的身体现在是基督的肢体,将 来它们要以类似于基督之复活的方式复活,我们知道,基督复活后 的身体乃是带着钉痕与枪痕的同一个身体。为了确定这一事实,这 身体40天之久被人看见、被人触摸(路24:39;徒1:3;林前15:4)。 从生到死,人身体的物质元素与形态发生了许多变化,但这身 体自始至终仍是同一个身体,这一点任何人都不能有一分一秒的怀 疑。我们不难相信,因神之圣言的权能,不管时光如何流逝,不管 身体经历物质或形态怎样的改变,正如人死亡时的身体与出生时的 身体为同一个身体一般,在同样意义、同等程度上,人复活时的身 体与其死亡时的身体也是同一个身体。 ]ss. hr .4.这些改变无疑将极其巨大。信徒的身体要变得"和基督荣耀 的身体相似”(腓3:21)。人现在的身体乃是“肉欲的身体”(〃an animal body “)-不幸被译为"生来的身体"("a natural body") (译注:中文和合本从NRSV版本,此处为"a physical body” ,译 为“血气的身体”)(林前15:44)。这一身体适合于入们当前的需 ■ 求,与人当前智力、道德、社会、精神等方面的发展阶段相称,也 与人所居住这世界的物质环境状况相称。然而“血肉之体” 一一骨 头、肌肉与神经一一 “不能承受神的国,必朽坏的不能承受不朽坏 的”(林前15:50) o然而这将要“改变”,不是新的身体代替从前 的身体,而是从前的身体变成新的身体。宛若种子生发出新的有机 270 体,必朽坏的也将生发出不朽坏的;因为“若有血气的身体,也必 有灵性的身体”。这一灵性的身体仍是物质的,且与原本那肉欲的 身体为同一个身体:然而这一身体将适合于“义人的灵魂全然成圣” 的新需求,与其智力与精神的新发展阶段相称;与他们的社会关系 相称;也与“新天新地,有义居在其中”的物质环境状况相称(彼 后3:12-13)。 5.弃民(the reprobate)的身体,要复活受辱。"凡在坟墓里 的,都要听见他的声音,就出来。……作恶的复活定罪。”(约5:28-29) 271 第三十三章 论末后的审判 33.1上帝已经指定一日,要藉耶稣基督用公义审判世界(徒 17:31),父将一切权柄和审判都赐给了祂(约5:2乙2刀。当那日, 不仅背道的天使要受审判(犹仁6;彼后2:4),凡曾住在地上的所 有人:也都要到基督的审判台前, 为自己的心思、言语和行为交帐; 按着他们在肉身所行的,或善或恶,而受报(林后5:10;传1) 33.2上帝指定此日的目的,是为在选民永远的救恩上,彩显祂 慈爱的荣耀;又在邪恶悖逆的弃民的定罪上,彰显祂公义的荣權。 因为那时义人要进入永生,领受由主而来的完满喜乐和愉悦;但那 不认识上帝、不顺从耶稣基督福音的恶人,要被扔到永远的痛苦中, 离开主的面和祂权能的荣光,受永远毁灭的刑罚(太25:21, 31-46; 罗2:5-6;徒3:19;帖后 1:7-10;可9:48)。 这几节教导我们: • • 1. 上帝已指定一日为审判的大日。 2. 上帝将这一审判赐给了作为中保的神人(the God-man)基督。 3•背道的天使以及整个人类一一或善或恶,都要受审判。 4•这些人要就他们的心思、言语和行为受审判。 5.上帝指定此日的伟大目的,是为在弃民的定罪上,彰显祂公 义的荣罐;又在选民的得荣上,彰显祂恩典的荣耀。 6•义人要受奖赏,得见主的面,乃是有知觉地在永远的圣洁、 喜乐与尊荣中得享神的面。 7•弃民要被罚至魔鬼与其使者所在之处,有知觉地承受永无止 境的痛苦与羞辱。 1.与生俱来的理性和良心指示我们,神将以某种方式一正式 或非正式地,个别或全体地一一召祂道德治理下的所有臣民,严格 地为他们的品性与行为交账。正如诗篇第73篇的作者所宜告,以及 272 其他许多困惑的灵魂所思考的那样,在这世上,公正显然未曾被向 人施行。所有这j切都向我们暗示,神或许会在将来某一时刻调整 这一•失衡的状态,并召所有的人来严格地交账。理性与良心的这一 假设在神的圣言(圣经)中得到证明,被宣告为事实。圣经还向我 们传达了更多的信息,即对人和天使的审判将是全体性的、同时进 行的,且要在将来预定的某一日进行。“世人蒙昧无知的时候,神 并不监察,如今却吩咐各处的人都要悔改。因为他已经定了日子, 要藉着他所设立的人按公义审判天下,并且叫他从死里复活,给万 人作可信的凭据。”(徒17:30-31;罗2:16;太25:31-46) □ 2•这一伟大时刻的法官,并非人们所认定的上帝,而是担任中 保性的君王职分的神人(theGocHnan)基督。圣经说,一切审判的 权柄不是祂所固有的,而是由天父交给祂的(约5:22,27) o作为法 官,祂被称为"人子”与“神所设立的人”(太25:31-32;徒17:31)。 祂作为“君王”,作为祂住在地上之众肢体的头而施行审判。“因 为我饿了,你们给我吃;渴了,你们给我喝;我作客旅,你们留我 住”:“王要回答说:'我实在告诉你们:这些事你们既作在我这 弟兄中一个最小的身上,就是作在我身上了。' ” (太25:35, 40) 因而,作为中保性的君王,祂将消灭仇敌,成就对信徒之救赎,使 “万物复兴”,从而令其工作臻于完全。 3.审判的对象包括历世历代全体人类,每一个在复活后立即显 现的灵魂与身体重新合而为一的完整之人。历世历代死了的人都要 复活,而那时还活着的人都要“改变”。“万民都要聚集在他面前。” “我们不是都要睡觉,乃是都要改变,就在一霎时,眨眼之间,号 筒末次吹响的时候;因号筒要响,死人要复活,成为不朽坏的,我 们也要改变。”“因为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,叫各人 按着本身所行的,或善或恶受报。” “我又看见死了的人,无论大 小,都站在宝座前。” “于是海交出其中的死人,死亡和阴间也交 出其中的死人。他们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审判。” (太25:31-40;; 林前15:51-52;林后5:10;帖前4:16;启20:11-15)。所有邪恶的 天使也要在这一审判中受到控告。“又有不守本位、离开自己住处 273 的天使,主用锁链把他们永远拘留在黑暗里,等候大日的审判。” (犹1:6;彼后2:4)善良的天使将作为仆从(attendarrts)和使者 参与审判(太13:41-42) o 4•此审判不取决于外貌、见证以及任何对事实的片面认知,也 不取决于专门性的律法依据以及与促使行为发生之心态和动机相分 离的具体行为。没有律法而犯了罪的不信神者,也“必不按律法受 审判”,更确切地说是,他不按超自然启示之律法受审判,而按刻 在其心版上,使其成为自己之律法的律法受审判(路12:47-48;罗 2:12-15) o而"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”犹太人,“也必按律法受 审判”(罗2:12) 0凡活在福音之下的,必按福音受审判(来2:2-3; 10:28-29) O我们被吩咐说“不可按外貌断定是非”(约7:24); 所以“什么都不要论断,只等主来,他要照出暗中的隐情,显明人 心的意念。”(林前4:5;传12:14) “掩盖的事,没有不露出来的; 隐藏的事,没有不被人知道的。因此,你们在暗中所说的,将要在 明处被人听见;在内室附耳所说的,将要在房上被人宣扬。”(路 8:17; 12:2-3;可4:22)上帝如此做,是为在祂仇敌的定罪上,彰 显祂的公义;又在祂子民的成圣上,彰显祂荣耀的恩典。 在审判的大日,圣徒不因他们自己的好行为,而因他们的名字 “记在生命册(或神之选民册)”上,因他们有份于基督的义,而 被宣判无罪。他们的好行为将被当众列举出来,证明他们与基督的 联合。他们与基督的联合使他们得以称义。他们藉着信与基督联合, 且正如使徒雅各所说,他们的信藉着他们的行为得以显明(腓4:3; g3 启3:5; 13:8; 20:12,15) 5.神公开揭示奥秘,彰显祂的属性(关乎祂对其受造者的最终 处置),其伟大目的当然在于,彰显祂自己作为道德主宰与救赎主 的荣耀美德。得救者永远是早预备“蒙怜悯的器皿”,为要彰显神 丰盛的荣耀。而弃民同样被表明为“可怒的器皿”,要显明神公义 的忿怒,“彰显他的权能”(罗9:22-23)。本信条在第4章第1节早 已证明,神起初创造之工的首要目的在于彰显祂自己的荣耀和完全。 倘若这是祂起初创造的目的,那么这也当然是起因于这一创造而随 274 后发生的每一阶段的目的。 6.这一审判甫一结束,被满有荣耀地宣告无罪的义人便立刻得 到奖赏,得见主的面,在有知觉的、崇高的喜乐、美德与尊荣中永 无休止地一直与主同在。关于圣徒这种蒙福的状态,圣经教导说: (1)他们蒙福乃是因为他们完全摆脱了罪,与神和基督同在,并与 基督同作后嗣而分享祂的荣耀(约17:24;罗8:17;帖前4:17;启 21:3) o (2)这种蒙福的状态将完全摆脱种种灾祸(启21:4),包 含各种形式的难以想象的巨大福分(林前2:9),且性质得到提升(西 1:12) 0 (3)这种状态将一直持续,永无休止。其被称为“永生”, “极重无比永远的荣耀”,“永远得救”,“永远的国”及“永远 的产业”(太19:16, 19; 25:46;罗2:7;林后4:17;来5:9;彼后 1:11;彼前 1:4;来9:15) o 由罗马书8章19-23节、彼得后书3章5-13节及启示录21章1节我 们看到,在圣经所启示伴随着大审判而烧尽地和其上的物的大火发 生之后,很有可能这个世界将被再造,作为“新天新地”而荣耀地 成为基督与其教会永久的居所。 7•弃民将立刻被放逐到为魔鬼与他的使者预备之处(太25:41); 在那里有知觉而永无休止地忍受痛苦与羞辱。 新约以希腊文中语气最强烈的措辞,表达堕落者所承受之永无 休止的由刑罚所带来的痛苦。同样的词(aion, aionios, and aidios)被用来表达上帝、基督与圣灵的永存(提前1:17;罗1:20; 16:26;启1:18;来9:14),圣徒永远的喜乐(约6:58;太19:29; 25:40等),以及堕落者永无休止的痛苦(太25:46;犹1:6)。另外, 他们的景况被不断地以如下措辞加以阐明:“不灭的火”,“不死 的虫”, “无底坑”,必须还清“每一文钱”, “他们受痛苦的烟 往上冒,直到永永远远”(路3:17;可9:45-46;启9:1;太5:26; 启14:10-11)。关于不可饶恕之罪, 基督说这种罪永远不得赦免: “今世来世总不得赦免。”(太12:32) 全体基督教会,无论是希腊的还是罗马的,无论是路德宗还是 改革宗,都一致坚持这一真理:堕落者要因刑罚而受苦直到永永远 275 远。然而,某些个人和异教社团否认这一真理,用以下假说之一取 代之・: (1) 启示录20章14节所说,恶人在审判中被定罪后立刻就要承 受的“第二次的死”,乃是他们之存在的绝对消亡,即灵魂与肉体 •俱毁(annihilation^。然而圣经自始至终论及堕落者将来要永永 远远处于有知觉的痛苦状态中:“不死的虫”,“永火”,“不灭 的火”,“哀哭切齿”,“他们受痛苦的烟往上冒,直到永永远远”。 (2) 另一个假说认为,神迟早会确保所有罪人都悔改,继而归 正,甚至魔鬼本身也不例外。这一结果的产生,或者是藉着虽为暂 时然而却被延长之受苦(suffering)的赎罪与洁净功效,或者是藉 着神在另一个世界施加于罪人身上的其他道德感化。然而请记住: (a)受苦本身(尽管其或许能赎罪),并没有洁净被污秽之灵魂或 激发属灵生命的倾向。(b)基督的赎罪祭与祂的灵使人成圣的权能, 是神所指定使人悔改的唯一方法,也诚然是最为可能达成那一冃的 方法。弃民完全拒绝了基督的赎罪祭与祂的灵的权能,因而“赎罪 的祭就再没有了,惟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。”(来 10:26-27) (c)关于这种最终的归正,无论其目的、方法,还是结 ■ 果,圣经中都无丝毫线索可寻。反乙 如同我们己看到的那样,圣 经对与其恰恰相反之事却言之凿凿。 33.3基督既要我们确信必有审判日,以阻止人犯罪,也使虔敬 者在苦难申得着更多慰藉(彼后3:11, 14;林后5:10-11;帖后1:5 —7;路21:27—28; 8:22—25),同样祂也不让人知道那日, 好叫他们摆脱一切属肉体的安全感,总要警軽,因为他们不知道主 来的时辰;而且叫他们时常准备着说,主耶稣啊,應你快来(太24:36, 42-44;可13:35-37;路12:35—36;启22:20)。阿们。 这一节教导说: 神让我们确信将来必有一审判,使这一认知可以成为每个人 的有益动机,阻止他们犯罪;同时亦可以使虔敬者在苦难中得着慰 276 藉。关于第一个目的,保罗说: "因为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台前显 露出来,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,或善或恶受报。我们既知道主是 可畏的,所以劝人。”(林后5:10-11)而彼得说:“这一切既然都 要如此销化,你们为人该当怎样圣洁、怎样敬虔,切切仰望神的日 子来到。”(彼后3:11-12) 0关于第二个目的,保罗说:“神既是 公义的,就必将患难报应那加患难给你们的人; 也必使你们这受患 难的人与我们同得平安。那时,主耶稣同他有能力的天使从天上在 火焰中显现”(帖后1:6-7) o 2.另一方面,神使得我们完全不确定这一伟大事件所发生的时 辰,以防祂的子民产生属肉体的安全感,并且叫他们保持警醒,时 时预备。圣经中--而再再而三地清楚表明,神有意不让我们知道大 审判发生的时辰:“但那日子、那时辰,没有人知道,连天上的使 者也不知道,子也不知道,惟有父知道”(可13:32;太24:36)。 “你们也要预备,因为你们想不到的时候,人子就来了”(路12:40)。 “父凭着自己的权柄所定的时候、日期,不是你们可以知道的”( l:7)o “主的日子来到,好像夜间的贼一样”(帖前5:2;彼后3:10)。 “看哪,我来像贼一样。那警醒、看守衣服、免得赤身而行,叫人 见他羞耻的有福了!”(启16:15) o圣徒所处对于主第二次降临与 大审判发生之时辰不确定的这种状态,乃是神有意为之,要令他们 将那时辰视为随时條忽而至;使他们以严肃、敬畏然而喜悦、•相信 之心,盼望那-••时辰;由此激励他们履行责任并成为圣洁,且在患 难中得着安慰(腓3:20;西3:4-5;雅5:7)。他们亦有责任爱慕、 守候、'切切仰望主的来临(路12:35-37;林前1:7-8;帖前1:9-10; 提后4:8;彼后3:12;启22:20)。 277